徐辉,珠海小林镇珠海市红旗镇三板村居民,曾任小林镇劳动服务站副站长。
1998年,珠海市小林镇发生严娟被害案,徐辉被列为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作出多次无罪及有罪供述,随后被羁押。2001年,他一审被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2005年申诉被驳回后,徐辉及家人踏上申诉之路。2006年其兄长徐庆找到案件目击者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诉材料,2007年案件立案复查,发现原审定案证据存在重大缺陷。2008年广东省检察院建议启动再审,同年法院作出再审决定,2011年案件被发回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2014年9月,该院再审宣告徐辉无罪并当庭释放,徐辉自1998年9月至2014年9月共被羁押5843天。2015年2月,徐辉恢复公职,同年春节首次与家人团聚。该案因检察机关持续7年监督推动,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贯彻疑罪从无原则的典型案例。
2014年12月,法院作出赔偿决定,依法支付其人身自由赔偿金1172631.6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万元,驳回其赔偿妻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并向其当面赔礼道歉。
人物经历
徐辉是珠海小林镇珠海市红旗镇三板村居民,曾任小林镇劳动服务站副站长。1998年,徐辉被指强奸杀人,被拘留后在珠海三灶公安分局先后作出十次无罪供述、三次有罪供述,随后被送往看守所。2001年,徐辉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上诉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2008年下半年,徐辉被转往奎屯市监狱服刑。2014年9月15日,徐辉被判无罪,当庭释放。2015年2月,徐辉恢复公职,同年春节首次与家人团聚。该案因检察机关持续7年监督推动,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贯彻疑罪从无原则的典型案例。
获释后,徐辉以无罪羁押为由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请求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妻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014年12月,法院作出赔偿决定,依法支付其人身自由赔偿金1172631.6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万元,驳回其赔偿妻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并向其当面赔礼道歉。
人物生活
徐辉的哥哥是农民徐庆;2008年10月,徐辉89岁的母亲去世;2010年,徐辉的嫂子因癌症去世。
人物事件
事件经过
1998年8月25日清晨,珠海市小林镇发生严娟被害案,公诉机关指控徐辉在邻居女青年严娟独自站在路口时,持砖头将严娟击昏并实施强奸,后用一根电线勒住严娟的脖子致其当场死亡。侦查初期,警方将徐辉与严娟的男朋友周某均列为作案嫌疑人,经调查周某具有案发时不在场的证明,被排除嫌疑。侦查人员携警犬赴现场调查,警犬沿气味追踪至徐辉家中,且对徐辉的凉鞋气味有明显反应;同时脱氧核糖核酸鉴定结论显示徐辉的DNA与被害人严娟体内生物物质DNA吻合度较高,徐辉被列为犯罪嫌疑人。9月17日,徐辉被警方带走,警方公布案情称徐辉见严娟孤身一人在夜晚外出,遂生歹念,趁妻子不在家、孩子熟睡之际尾随严娟,将其砸晕后实施强奸,而后在严娟醒来呼救时,因怕事情败露将其灭口,数日后当地警方宣布案件告破。
2001年5月,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徐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徐辉不服上诉,同年12月,广东省高级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徐辉申诉后,2005年11月,广东省高级法院驳回其申诉,未认可其无罪辩解理由,此后徐辉和家人踏上刑事申诉之路。
事件处置
2006年下半年,徐辉写信嘱托哥哥徐庆寻找案发时的目击者,徐庆耗时半年辗转找到证人。12月,徐庆委托律师撰写的刑事申诉材料被寄送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申诉厅,由检察官宋伟承办。
2007年1月8日,最高检申诉厅向广东省检察院发出交办函,要求依法立案复查徐辉案,交办函指出原审裁判采信的徐辉有罪供述与在案证据存在矛盾、脱氧核糖核酸检验报告不具排他性等疑点,要求重点查清案件事实是否清楚、申诉人所提疑点能否合理排除、认定徐辉为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排他性等问题;同年3月9日,徐辉申诉案正式立案复查。办案人员调阅该案全部案卷及相关文件资料,多次往返广州市、珠海市实地调查核实原案证据,到监狱提审徐辉核实在案口供,并咨询相关技术专家,发现原审据以定案的主要证据存在重大缺陷。2008年6月13日,广东省检察院向广东省高级法院发出《检察意见书》,认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及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徐辉定罪量刑的证据不足,具体表现为徐辉的有罪供述与在案客观证据存在矛盾、警犬气味鉴别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被害人体内提取物的脱氧核糖核酸鉴定结论不具有排他性,建议对徐辉案启动再审程序;同年10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处置结果
2011年7月2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撤销此前所有判决和刑事裁定,发回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012年8月10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前往奎屯市徐辉服刑的监狱开庭重新审理该案,但未及时作出判决。
2013年7月,侯衍涛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提交《关于敦请广东省高级法院尽快纠正对徐辉错误判决的申请》,对徐辉服刑羁押依据等问题提出质疑。2014年4月,广东省检察院向珠海市中级法院发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书》,督促其尽快判决。
此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多次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沟通,关注案件进展;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安排专人跟踪法院办理情况,多次督促法院尽早审理并作出判决,就该案改判及善后工作等问题与法院充分交换意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此案时,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障案件依法改判。
2014年9月9日,珠海市中级法院对徐辉改判无罪;9月15日,该院对已服刑近16年的徐辉故意杀人、强奸案再审宣判,宣告徐辉无罪并当场释放。法院重审认定,该案现有证据未达到刑事诉讼中确实、充分并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认定徐辉作案的证据不足,按照疑罪从无和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判决徐辉无罪,判决无罪的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依据是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中列出的相关疑点。徐辉获释后,以被无罪羁押为由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请求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1172631.67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70万元,同时赔偿其妻子和女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各70万元。
2014年12月24日,广东省高级法院赔偿办向徐辉送达《国家赔偿决定书》并当面赔礼道歉,广东省高级法院立案后了解了徐辉的身体状况、生活情况及其家人的相关情况,在52天内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依法赔偿徐辉人身自由赔偿金1172631.67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0万元,驳回徐辉提出的赔偿其妻子、女儿精神损害抚慰金各70万元的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徐辉于1998年9月17日至2014年9月15日被羁押,共计丧失人身自由5843天,人身自由赔偿金为1172631.67元;徐辉获赔的4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结合徐辉丧失人身自由的时长、其所受其他损害或损失以及当地经济发展实际情况等因素作出的决定;徐辉提出的赔偿其妻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受理范围,法院不予支持。
参考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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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广东省检察院监督徐辉案再审改判纪实_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2026-06-09
男子被指强奸杀人成死缓犯 申诉16年洗冤(图) _社会新闻_社会新闻_海口网.海口网.2026-06-09
珠海徐辉被控奸杀"小林之花"严娟 坐16年冤狱后获释.闽南网.2023-12-16
最高检督办广东徐辉申诉案再审改判无罪_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2026-06-09
男子被指强奸杀人成死缓犯 16年后洗冤回家过年.中国新闻网.2026-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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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牢16年法院改判无罪 珠海男子获赔一百多万-中新网.中国新闻网.2026-06-09
广东小镇干部被指奸杀少女获死缓 入狱16年后无罪获释.凤凰网·广州日报.2026-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