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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住贷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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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监管规定

目前为止,关于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监管规定主要有两个:其一为《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其二为《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银发〔2007〕452号)。两份文件出台年份虽然有点久,但是,到目前为止,有关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监管规定网络可查的也就这两份。既然没有废止和宣布失效,或者被新的规定替代,那么就应当不折不扣地执行。

附件:

《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根据2007年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精神及《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政策规定,现就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

对项目资本金(所有者权益)比例达不到35%或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商业银行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对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对其发放贷款;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或其他贷款科目发放。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对确需用于异地房地产开发项目并已落实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的贷款,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前应向监管部门报备。

二、严格规范土地储备贷款管理

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的贷款应以抵押贷款方式发放,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三、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

商业银行应重点支持借款人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且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贷款。

商业银行应提请借款人按诚实守信原则,在住房贷款合同中如实填写所贷款项用于购买第几套住房的相关信息。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包括本外币贷款,下同)不得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而且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应随套数增加而大幅度提高,具体提高幅度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但借款人偿还住房贷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其月收入的50%。

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额度随房产评估价值浮动、不指明用途的住房抵押贷款;对已抵押房产,在购房人没有全部归还贷款前,不得以再评估后的净值为抵押追加贷款。

四、严格商业用房购房贷款管理

利用贷款购买的商业用房应为已竣工验收的房屋。

商业用房购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期限不得超过10年,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利率的1.1倍,具体的首付款比例、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对以“商住两用房”名义申请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5%,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按照商业性用房贷款管理规定执行。

五、加强房地产信贷征信管理

商业银行接受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申请后,应及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借款企业信用状况进行查询贷款申请批准后,应将相关信息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详细记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基本信息、借款金额、贷款期限以及违约情况等。

商业银行接受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后,应及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借款人信用状况进行查询贷款申请批准后,应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详细记载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号码、购房套数、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房屋抵押状况以及违约信息等。

六、加强房地产贷款监测和风险防范工作

商业银行应密切监测房地产价格变化及其对信贷资产质量的影响状况,切实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和内控机制建设,积极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银监局应加强辖区内金融机构房地产信贷管理的“窗口指导”,加大对相关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要跟踪房地产信贷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商业银行以及外国银行分行等)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切实加强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和国家各项房地产信贷政策规定,抓紧制定或完善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操作细则,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

各政策性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不得发放商业性房地产贷款。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外资银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房贷期限并非越长越好

有关个人住房贷款的讨论仍在持续且热度居高不下:一边是“要不要提前还房贷”的困惑,一边是“房贷期限有无必要延长至40年以降低月供压力”的争论。个人住房贷款问题,归根到底是民生和房地产金融问题,为此,必须厘清相关逻辑,以便购房者做出理性决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延长房贷期限是把“双刃剑”,看似月供减少了,但利息总额却增加了。目前,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期限最长可至30年。假设购房者贷款100万元、30年期限、等额本息还款方式、首套房执行4.3%利率水平,其所需偿还的利息总额已高达78.15万元。若将贷款期限延长至40年,利息总额甚至会超过贷款本金。

房贷期限的长短还关系着风险防控。通常来说,贷款的期限越长,其信贷风险越高。时间意味着不确定性,随着时间的推移,借款人出现违约的概率会增加,比如经济收入、身体状况、家庭结构等发生变化。

回顾我国房贷期限的变化不难发现,这是一个平衡成本与风险的过程。最初我国房贷期限最长为10年,后延长至20年,1999年起延长至30年并沿用至今。23年里,期限因何未变?一方面,具体贷款期限的确定属于商业行为,银行有权根据各个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自主决策。在实际操作中,出于风险防控考量,部分商业银行要求贷款期限与贷款人年龄相加不超过70;另一方面,若将房贷期限延长至40年,很容易出现“退休了还在还贷款”情况。对于固定收入群体来说,在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下,他们的货币收入往往滞后于价格水平、生活费用的上涨,房贷期限越长,所需支付的实际成本越高。

延长房贷期限争议的背后,是人们对于降低购房成本的期待,这才是问题症结所在。接下来可从三方面着手,合理降低购房者成本。一是完善市场化利率形成和传导机制,进一步降低房贷利率,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二是因城施策,适度上调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或适度给予补贴。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地方要“一城一策”用好政策工具箱,灵活运用阶段性信贷政策和保交楼专项借款;三是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各地要坚持“房住不炒”定位,加大对住房租赁市场的支持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郭子源)

来源:经济日报

按揭贷款期限与借款人年龄之和调整为85周岁?调查结果来了

作者丨胡天姣

编辑丨辛继召

图源丨图虫

8月11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了解到,多家国有大行反馈称,没有更改个人按揭贷款的最高年龄期限要求。

稍早前,一则消息在社交媒体流传。该消息称,中行个人商业住房贷款期限与借款人年龄之和由现有不超过70周岁调整为85周岁,贷款总期限不超过30年。

对于这则消息,中行客服人员对记者表示,暂未看见有相关规定的文件。目前仍按照“70岁的上限”。随后,记者致电工行、建行、农行与交行予以问询后得知,其总行及部分分行近期并没有对“贷款期限与借款人年龄之和”及“贷款申请人最高年龄”做出最新改变。

目前,对于个人按揭贷款的年龄限制仍为:中行、交行加和年龄上限为70周年,工商银行则为75周年,农行与建行并没有具体的年龄上限。

一般来说,每家银行可申请的个人住房贷款期限最长时间为30年,具体的贷款期限是由贷款银行依据借款个人的年龄、工作年限、还款能力等因素协商确定的。按规定,借款人购买住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借款人购买商业用房和“商住两用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工行北京分行工作人员称,目前,个人住房贷款方面,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75年,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新房与二手房的要求相同。若申请者为两人,则按照两人中年龄最小者的年龄计算。不过,可以将父母作为共同还款人,然后按照自己个人的年龄进行申请。

交通银行工作人员表示,该行个人住房贷款之下,70岁是贷款申请人年龄加贷款年限的上限,若借款申请人为两个及其以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最长期限是30年。期间,累计期限与原贷款期限之和符合上述要求,也可申请贷款延期。

建设银行在各地区的要求有些差异。据了解,建行深圳分行在此方面的规定是,如借款人年龄超过50岁,且贷款年限加借款人年龄超过65岁,需提供第三方保证,担保人为其直系亲属或有深圳市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代为还本付息能力,个人自信良好的自然人。

建行北京分行工作人员表示,在年龄方面,并没有特定的要求。“申请人需年满19周岁,但并没有上限。”

农业银行与建行规定类似。农行北京分行工作人员则称,对于年龄总和,只要贷款人年满18岁,对于上限,该行没有单独特殊界定。“目前限定只是在于总行规定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支付不超过70周年。”

此方面最新调整或追溯至2018年,工商银行曾将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最高年龄从65周岁延长到70周岁,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从不超过70年延长至75年。

适应变化的经济与社会环境是个人住房政策调整的主要原因。目前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遵循的是《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央行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首次提出了个人住房贷款差别化管理的理念,强调针对不同的购房人采取不同的住房信贷政策。

适当延长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有助于缓解借款人还款压力,同时更贴切的满足45岁以上群体的购房需求。

央行数据显示,2017年,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首次突破20万亿元,达21.86万亿元;2021年,该数值为38.32万亿元,同比增长11.3%。

END

本期编辑刘雪莹实习生林曦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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