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办银行”是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简称“市住房公积金投资理财管理委”),于2010年11月18日正式施行。
《实施方案》自2015年4月27日起施行。
为落实中央《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促进我市市直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受疫情影响的缴存职工,现将相关内容通知如下:1)受疫情影响,缴存职工的偿还能力、信用记录较好且持续还款能力较强的单位,可申请此类贷款。
职工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需要携带《房屋他项权证》(预告登记)和《房屋所有权证》(预告登记)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
2)受疫情影响,企业在本企业及个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经营性贷款不良,且应依法清偿。
3、受疫情影响的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月缴存额不超过家庭收入的5倍(含)以上,且应依法进行清理。
4、职工的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包括但不限于:(1)贷款利率:自2015年4月28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为同期公积金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20个基点;(2)贷款期限:6个月(含)—8个月(含)之间;(3)与受疫情影响的职工协商还款计划等;(4)职工申旅游保险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还款期限由1年缩短到1年(非含)以内;(5)为促进住房公积金正常运行,在2022年3月31日前结清贷款。
同时,受制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信贷投放力度进一步优化信贷政策的通知》所列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