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贷款区域管理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个人经营贷款区域分类管理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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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需要注意的是:2021年2月20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称《通知》),针对去年7月《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细化了审慎监管要求。业内人士认为,《通知》大幅度收紧了互联网贷款政策要求,是对《办法》的进一步细化和修正,主要目的在于落实中央关于规范金融科技和平台经济发展的一系列要求,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
划定互联网贷款“三条红线”
《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强化风险控制主体责任,独立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自主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风控环节,严禁将关键环节外包。同时,明确三项定量指标,包括出资比例,即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单笔贷款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集中度指标,即商业银行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限额指标,即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
地方银行不得跨区展业
除了“三条红线”,在此次《通知》中还有一条引发热议的规定是:“严控跨区域经营,明确地方法人银行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合理设置过渡期
踩了“红线”的“老”业务怎么办?消费者和小微企业会不会受到影响?面对银行客户的担忧,上述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知》在起草过程中充分体现了既要依法加强监管、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又要维持长尾客户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连续性的导向。
小额贷款公司能跨行政区域经营吗?
小额贷款公司不允许跨省经营。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在注册地所属的省级行政区开展业务,而且小额贷款公司不能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贷款的资金。
1.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统一监管规则和经营规则,中国银保监会会同人民银行等部门起草贷款区域管理了管理暂行办法,并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贷款区域管理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如果未经银保监会批准,是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
2. 小额贷款公司不能超额度、超基准利率、超区域发放贷款之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有效进行行政管理和控制小额贷款公司行业风险,并不涉及平等民事主体间的私法关系,故小额贷款公司违反相关管理规定超额度、超利率、超区域经营贷款业务。属于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但是行政责任的承担并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机构是当地的金融办。
3. 而县级组织都设立了“协调小组”来帮助和引导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成长,既是为小额贷款公司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也监督其合法经营。所以如果跨行政区域的话,对其的监督协调和管理会比较困难。小额信贷组织按照业务经营的特点,分两类:商业性和福利性,也称制度主义和福利主义。前者更强调小额信贷管理和目标设计中的机构可持续性,后者则更注重项目对改善贫困人口经济和社会福利的作用。
拓展资料:小额贷款也有一定的优势:比如程序简单、放贷过程快、手续简便,还款方式灵活,贷款范围较广,营销模式灵活,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质量高,小额贷款社会风险小。
求问企业贷款部门管理制度,谢谢
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贷款区域管理,明确部门及员工的职责贷款区域管理,现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固定资产的标准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二、固定资产的分类
固定资产类别 折旧计提年限 净残值率
1、 房屋及建筑物 20 10%
2、 机器设备 10 10%
3、 运输工具 10 10%
4、 计算机设备 5 10%
5、 办公家具及设备 5 10%
三、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
根据内部控制制度,固定资产由设备部对生产设备及相关设备进行管理;由IT部对计算机设备进行管理;由人事行政部门对办公家具及运输工具进行管理。
各具体管理部门应贷款区域管理:
1、 设置固定资产实物台帐,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2、 对固定资产进行统一分类编号
3、 对固定资产的使用落实到使用人(机器设备落实到组)
四、固定资产核算部门
1、 财务部为公司固定资产的核算部门
2、 财务部设置固定资产总帐及明细分类帐
3、 财务部对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及时进行帐务处理
4、 财务部会同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每季进行一次盘点,做到帐实相符,保持帐、物、卡一致。
五、固定资产的购置
1、 各部门需购置固定资产,需填写“资本性支出申请单”(格式后附1),由部门经理、生产部门经理、财务部及总经理批准。
2、 经批准后,由采购部门安排专人负责采购,填写“固定资产采购申请表”(格式后附2),报经部门经理、生产部门经理、财务部及总经理批准。在此表中应详细填写固定资产名称、规格、型号、3家供货厂商报价以备合理采购。
3、 固定资产收到后,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验收,并填写“固定资产验收清单”(格式后附3)一式三份,在验收清单中应详细填写固定资产名称、规格型号、金额、供货厂商,并同时对固定资产进行编号。一份由使用部门留存,一份交财务部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一份交资产管理部门填写固定资产卡片,更新台帐,落实使用责任人。
六、固定资产的转移
1、 固定资产在公司内部部门员工之间转移调拨,需填写“固定资产转移申请单”一式四联(格式后附4),送移入部门签字,确认后交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第一联由管理部门留存,更新固定资产卡片,第二联送交会计部门,第三联送交移入部门,第四联送交移出部门。将固定资产转移单交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
2、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将固定资产转移登记情况书面通知财务部,以便进行帐务处理。
3、 注意固定资产编号保持不变,填写清楚新的使用部门和新的使用人,以便监督管理。
七、固定资产的出售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将闲置的固定资产书面告知管理部门,填写“闲置固定资产明细表”(格式后附5),管理部门拟定处理意见后,按以下步骤执行:
1、 固定资产如需出售处理,需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出售申请表”(格式后附6)
2、 列出准备出售的固定资产明细,注明出售处理原因,出售金额,报部门经理、生产部门经理、财务部和总经理审批。
3、 固定资产出售申请经批准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该固定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固定资产卡片登记出售日期,台帐做固定资产减少。
4、 财务部根据已经批准的出售申请表,开具发票及收款,并对固定资产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
八、固定资产报废
1、 当固定资产严重损坏,没有维修价值时,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格式后附6),交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报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审批。
2、 经批准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实物进行处理。处理后对台帐及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更新,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财务部。
3、 财务部依据总经理批准的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和实物处理结果,进行帐务处理。
九、固定资产编号
1、编号原则:按大类、所在部门的成本中心号、顺序号、取得年月编制。
1、 房屋及建筑物 代码为01
2、 机器设备 代码为02
3、 运输工具 代码为03
4、 计算机设备 代码为04
5、 办公家具 代码为05
如:财务部2006年7月购置一台计算机,则编号为
JINTAK 04 7536 007 200607
资产大类 成本中心 顺序号 购置年月
十、固定资产的清查
公司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清查分年中清查和年末清查,由管理部门和财务部共同执行。固定资产的清查应填制“固定资产盘点明细表”(格式后附7),详细反应所盘点的固定资产的实有数,并与固定资产帐面数核对,做到帐务、实物、和固定资产卡片相核对一致。若有盘盈或盘亏,须编报“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表”,列出原因和责任,报部门经理、生产部门经理、财务部和总经理批准后,财务部进行相应的帐务调整。管理部门对台帐和固定资产卡片内容进行更新。
车辆管理制度
为加强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车辆运行安全,更好地为局机关服务,特制定以下制度:
车辆驾驶员管理制度
(一)车辆驾驶员一定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行车思想,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二)车辆驾驶员应注意行车安全,严禁酒后驾车。
(三)车辆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违禁物品。
(四)车辆驾驶员应服从办公室安排,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车和随意交换车辆,更不得将车辆交他人驾驶。
(五)车辆驾驶员应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更不得无故矿工。
(六)车辆驾驶员对车辆要经常进行保养和检查,保持车容车貌的整洁干净。
(七)车辆驾驶员应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对车辆的购进时间、产地、型号、金额、行驶里程、维修及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进行详细的记载,以便更好的地了解和使用车辆。
二、派车制度
(一)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度,除局领导外,其他人员不得随意指派。
(二)除局领导用车外,一律实行派车单制度。申请用车必须由股室提出,填报“局派车单”并提前1天通知办公室,以便统筹安排。特殊情况需临时用车,视事情的轻重缓急决定派车。
(三)用车股室应按派车单填写的时间、地点用车,使用车辆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原定计划或用公车办私事,如有此情况,驾驶员有权拒绝。
(四)车辆因公出县城区域须经分管领导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五)股室用车实行定额管理。
三、车辆入库制度车辆必须入库(长途出外),遇特殊情况不能入库须经批准,驾驶员休假,钥匙交办公室,车辆需入库。
四、车辆维修制度
(一)车辆发生故障,无论问题大小,必须先填报一式两份的《车辆维修申报、验收表》,经有关人员提出意见或报办公室领导审批后方可进厂维修,若执行公务途中发生故障,应就近处置,同时报告办公室。
(二)车辆进厂应按申报表指定的厂家送修,不得随意变更厂家,擅自找厂家修理的费用自理。
(三)严格按申报表申报维修的项目检修,对在修理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应经办公室同意后方可续修。
(四)对维修更换下来的部件,驾驶员应带回交办公室,否则办公室不签验收表。
(五)驾驶员应随车进厂督修,以便掌握维修项目的到位情况和质量,不随车进厂或车进厂人就离,按缺勤处理。
(六)对维修的车辆,驾驶员要亲自调试合格后方可在厂家的维修项目单上签字认可,并填写验收表内容报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方可结算。
(七)车内设施的维护,更新及用品的购买,均应填报申报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五、驾驶员奖惩制度
(一)奖励制度:
1、全月安全行车无责任事故者,发月度安全奖20元。全年安全行车无责任事故、无交通违章者,年终发安全奖200元。
2、司机补贴实行月度固定补贴制度,补贴金额由办公室确定,不另报销加班、误餐等费用。县外长途可另报长途补助。
(二)惩罚制度:
1、不服从调度,无正当理由拒绝出车者每次扣50元。
2、工作时间内擅离职守耽误出车者,每次扣10元。
3、私自将车辆交他人驾驶(非司机和非在岗司机)发现后,一次扣50元,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自负。
4、行车中由于人为原因造成违章罚款,财务不予报销。年度发生过交通事故、经保险公司理赔的,本年度不发给保险公司返还的保险奖。
5、因公出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经济损失500元以上的扣发当月安全奖;1000元以上的扣发季度安全奖;3000元以上扣发半年安全奖,重大交通事故扣发全年安全奖。
设备管理制度
设备维修制度设备事故统计及处理制度
1、设备因非正常的损坏造成停产或降低效能(停机修理时间或修理费用达到一定标准,或虽暂不停机修理,但内伤严重者)均属为设备事故。
2、设备事故的划分:
2.1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设备事故:
2.1.1一般生产设备停产四昼夜以上的。
2.1.2设备修理费用达2000元以上(不包括生产费用损失费)。
2.1.3全厂供电中断30分钟以上或一个车间中断60分钟以上的。
2.1.4设备性能严重受损的。
2.2其余的设备事故为一般设备事故。
3、设备事故的性质:
3.1责任事故:凡属人为原因,如:操作错误、维护保养不当、超规范加工、工艺不合理、瞎指挥等,致使设备损坏、停产或效能、精度降低者。
3.2质量事故:凡因设备质量不好或检修、安装不当造成设备损坏、停产或效能降低者。
3.3自然事故:凡因遭受自然灾害或自然磨损致使设备损坏或效能降低者。
4、设备事故的分析和处理
4.1设备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切断电源,保持现场并逐级上报,责任单位领导应及时上报企业管理办公室,设备重大事故应在一小时内报告主管厂长。
4.2一般事故由责任单位主管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根据三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与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没有规范措施不放过)进行调查分析,企业管理办公室有关人员参加事故分析会。重大设备事故及厂控设备事故,由企业管理办公室主持,主管厂长、责任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分析处理。
4.3事故责任单位,根据事故分析结果,在三天内认真填写事故报告表,报送企业管理办公室,厂控设备事故需报告主管厂长批示处理意见。
4.4对事故责任者,除教育外,还要视情况给以严肃处理,如批评或行政处分。情况严重者,应追究法律责任。一般事故发生后,对于责任者,扣当月奖金总额5%--10%;重大事故责任者按奖金总额20%——50%加重扣罚,并扣除主管领导当月奖金总额的10%。
4.5企业管理办公室应及时将处罚信息报主管厂长,事故责任者或其领导人对事故不按期限处理,隐瞒事故真相,破坏现场,欺骗上级或知情不报者,应按责任事故加重处理,最高处罚不能超过当月奖金总额的60%。
4.6设备事故发生后的抢修工作,由设备所在单位负责,其经费自行负责。抢修如需采购零件应由企业管理办公室签字方可采购。
*参考报表:《设备事故报表》
数控设备管理制度
1、设备操作
1.1设备操作人员要求
1.1.1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穿戴好工作帽、工作服及安全鞋。
1.1.2操作人员必需经过严格培训,了解机床的性能特点,熟悉机床数控系统的编程方法,并熟练掌握操作方法和操作技巧。
1.1.3非操作人员经过专业培训,了解机床的性能特点,并熟练掌握操作方法的,需经领导批准后,才可上机操作。
1.1.4未经专业培训的人员,不得擅自开动机床。
1.1.5试切工件或调整程序时,必须由编程人员和操作人员一起作业,如操作人员不在,非操作人员需经领导批准后,方可上机操作。
1.1.6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和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其它各项规章制度。
1.2、设备操作要求
1.2.1一般注意事项:
1.2.1.1工作前,操作人员必须穿戴好工作服、工作帽、安全鞋。
1.2.1.2经常清扫机床周围环境,保持环境整洁。
1.2.1.3机床控制系统经常保持清洁。
1.2.1.4经常检查紧固螺钉,不得有松动。
1.2.1.5不得打开防护罩开动机床。
1.2.2机床启动时的注意事项:
1.2.2.1每天开机前检查电源、气源是否正常,各油标指示是否正确。
1.2.2.2加工前,必须用手动或程序指令使刀塔回到参考点。
1.2.2.3熟悉机床的紧急停车方法及机床的操作顺序。
1.2.2.4刀具、工件安装好后,应再作一次检查,确认无任何干涉,调用正确的程序,并检查刀位号是否正确,保证刀具已校正好,达到使用要求。
1.2.3调整程序时的注意事项:
1.2.3.1采用正确的刀具,避免使用钝化的刀具。
1.2.3.2不能承担超出机床加工能力的作业。
1.2.3.3在机床停机时进行刀具调整。
1.2.3.4确认刀具在换刀过程中不要和其它部位发生碰撞。
1.2.3.5确认工件的卡具或压板是否有足够的强度。
1.2.3.6工作台面上不得放工具、量具、刀具等其它物品。
1.2.3.7程序调整好后,要再次进行检查,经空运转或模拟显示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加工。
1.2.3.8控制系统电源接通后,只允许一人操作控制面板,他人不得接控制面板。严禁交叉作业。
1.2.4机床运转中的注意事项:
1.2.4.1机床启动后,在机床自动连续运转过程中必须监视其运转状态。
1.2.4.2确认冷却液输出通畅,流量充足。
1.2.4.3机床运转时,不得调整刀具和测量工件尺寸。
1.2.4.4遇到异常情况,应保持现场,及时通知维修人员,进行故障排除。特别紧急情况下应迅速切断电源。
1.2.5作业完毕时的注意事项:
1.2.5.1关闭电源。
1.2.5.2清扫机床,并添加润滑油,当机床长时间不用,应涂敷防锈油。
1.2.5.3填写工作记录表
2、设备保养与维护
工作人员对设备按各机床点检检查要点进行检查,填写检查记录情况。日检由操作人员负责,并在工作记录表中记录异常情况,表中“冷却液”一栏,视加工情况,不定期检查。季检及半年检由维修人员负责并填写相关记录,维修人员应随时按日检要点进行巡检,对发现问题及时排除。
2.1数控车床的点检、检查要点:
2.1.1日常点检要点:
2.1.1.1接通电源前:
a.电压是否正常。
b.检查机床是否有异常情况。
c.检查冷却液、液压油、润滑油的油量是否充足。
d.检查工具、测具等是否已准备好。
e.切削槽内的切屑是否已处理干净。
2.1.1.2接通电源后:
a.检查操作盘上的各指标灯是否正常,各按钮、开关是否处于正确位置。
b.CRT显示屏上是否有任何报警显示。若有问题应及时处理。
c.液压装置的压力表是否指示在所要求的范围内。
d.各控制箱的冷却风扇是否正常运转。
e.刀具是否正确夹紧在刀夹上,刀夹与回转刀台是否可靠夹紧,刀具是否有损伤。
2.1.1.3机床运转中:
a.运转中,主轴滑板处是否有异常噪音。
b.有无与平常运转不同的异常现象。如:声音、温度、裂纹、气味等。
遇到异常情况,应保持现场,及时通知维修人员,进行故障排除,特别紧急情况下应迅速切断电源。点检完毕后,由操作员填写工作记录表。
2.1.2季检查要点:
2.1.2.1检查主轴的运转情况。主轴以最高转速一半左右的转速旋转30分钟。用手触摸壳体部分,若感觉温和即为正常。以此了解主轴轴承的工作情况。
2.1.2.2检查X、Z轴的滚珠丝杆,若有污垢,应清理干净。
2.1.2.3检查X、Z轴超程限位开关,各急停开关是否动作正常。可用手按压行程开关的滑动轮,若CRT上有超程报警显示,说明限位开关正常。并将各接近开关擦拭干净。
2.1.2.4检查刀台的回转头、传动系统的润滑状态是否良好,痕等。注油孔应注油润滑。
2.1.2.5检查刀塔装刀孔内是否积存切屑,杂物,若有应清理干净。
2.1.2.6检查尾座状况,看是否有裂纹、毛刺,若有问题,予以修整。
2.1.2.7检查冷却液槽内是否积存切屑,若切屑堆积较多,应予以清理。
2.1.2.8检查液压装置:
a.检查压力表的动作状态,通过调整液压泵的压力看压力表的指针是 否上下变化灵活。
b.检查液压管路是否有损坏,各管接头是否有松动或漏油现象。
2.1.2.9检查润滑油装置:
a.检查润滑泵的排油量是否合乎要求。
b.检查润滑油管路是否损坏,管接头是否松动、有漏油现象。
2.1.2.10季检完毕后,由维修人员填写CTX600季检表。
2.1.3半年检查要点:
维修人员参照CTX600半年检表组织机床检查。
2.2加工中心点检、检查要点:
2.2.1日常点检要点:
2.2.1.1从工作台、基座等处清除污物和灰尘,擦去机床表面上的机油、冷却液和切屑。
2.2.1.2清除没有罩盖的滑动表面上的一切东西。
2.2.1.3清理风箱式护罩。
2.2.1.4注意电控系统有无异常,显示屏上有无报警信号.
2.2.1.5清理检查所有限位开关、接近开关及其周围表面。
2.2.1.6检查各润滑油,液压油箱的油面,使其保持在合理的油面上。
2.2.1.7确认各刀具在其应有的位置上更换。
2.2.1.8确保空气滤杯的水完全排出。
2.2.1.9检查液压泵的压力在指定范围内。
2.2.1.10检查机床主液压系统是否漏油,若有问题应及时通知维修人员予以修理。
2.2.1.11检查冷却液软管及液面,清理管内及冷却槽内的切屑等脏物。
2.2.1.12确保操作面板上所有指示灯为正常显示。
2.2.1.13检查各坐标轴是否处在原点上。
2.2.1.14检查主轴端面、刀夹及其它配件是否有毛刺、裂纹或损坏现象,并将主轴周围清理干净。
遇到异常情况,应保持现场,必须及时通知维修人员,进行故障排除,特别紧急情况下应迅速切断电源。点检完毕后,由操作员填写工作记录表。
2.2.2季检查要点:
2.2.2.1清理电器控制箱内部,使其保持干净。
2.2.2.2用煤油清洗空气滤网,必要时予以更换。不要用稀释剂或其它同类东西清洗滤网。
2.2.2.3检查液压装置、管路及接头,确保无松动、无磨损。
2.2.2.4清理导轨滑动面上的刮垢板。
2.2.2.5检查各电磁阀、行程开关、接近开关,确保它们能正常工作。
2.2.2.6检查液压箱内的油滤,必要时予以清洗。
2.2.2.7检查各电缆及接线端子是否接触良好。
2.2.2.8确保各联锁装置、时间继电器、继电器能正确工作,必要时予以修理或更换。
2.2.2.9确保数控装置能正确工作。
2.2.2.10季检完毕后,由维修人员填写SPN63季检表。
2.2.3半年检查要点:
维修人员检查参照SPN63半年检表组织机床检查。
3、压缩机系统使用维护
参照《压缩机定期保养表》及使用说明书,其保养主要由维修人负责,出现故障应在排除后填写故障记录单。
4、设备的使用范围:只负责工件粗加工以后的工序加工。
5、设备事故报告:
机床CRT显示屏有故障提示,应立即通知维修人员,提供操作情况,以便及时进行排除故障,填写故障记录单并存档;机床发生机械故障应立即关闭机床,保持现场,通知维修人员,提供现场情况和现象,填写机床故障记录单并存档。设备事故按《设备事故统计及处理制度》执行。
下面有借款报销管理制度范本,您可以参考一下:
以上资料仅供参考之用贷款区域管理!
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0年第2号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贷款区域管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 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 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 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贷款区域管理他条件。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 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收入情况;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五)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第十五条 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
第十六条 贷款人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但必须明确第三方的资质条件。
贷款人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
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低风险质押贷款的,贷款人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八条 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 第十九条 贷款风险评价应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
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
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完善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确保贷款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第二十一条 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贷款人应告知借款人。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应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违约率明显上升等异常情况,对贷款审批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审批政策,加强相关贷款的管理。
第四章 协议与发放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但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借款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
借款合同应设立相关条款,明确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有效防范个人贷款法律风险。
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应当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 贷款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规范担保流程与操作。
按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贷款人应当参与。贷款人委托第三方办理的,应对抵押物登记情况予以核实。
以保证方式担保的个人贷款,贷款人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
第二十七条 贷款人应加强对贷款的发放管理,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设立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发放满足约定条件的个人贷款。
第二十八条 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
第五章 支付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三十条 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但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贷款人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
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受托支付完成后,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贷款人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第三十六条 贷款人应区分个人贷款的品种、对象、金额等,确定贷款检查的相应方式、内容和频度。贷款人内部审计等部门应对贷款检查职能部门的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和评价。
第三十七条 贷款人应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并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
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支付贷款等行为追究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经贷款人同意,个人贷款可以展期。
一年以内(含)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第四十条 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息。
对于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贷款人应采取措施进行清收,或者协议重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一)贷款调查、审查未尽职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执行贷款面谈、借款合同面签制度的;
(三)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未公示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五)支付管理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
第四十二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一)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的;
(二)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四)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贷款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的;
(七)对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以存单、国债或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金融产品作质押发放的个人贷款,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的个人贷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用于生产性贷款等国家有专门政策规定的特殊类个人贷款,暂不执行本办法。
信用卡透支,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个人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按贷款用途适用相关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贷款人应依照本办法制定个人贷款业务管理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贷款管理责任制包括哪些内容
贷款管理责任制包括的内容是:
(1)实行主任负责制。
(2)贷款人各级机构应建立主任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贷款审查委员会,负责贷款的审查。
(3)建立大额审贷分离制
(4)建立贷款分级审批制
(5)建立和健全信贷工作岗位责任制
(6)建立离岗审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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