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网近日获悉,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以“甲方编假合同骗银行贷款”为热点问题进行了调查。
2020年3月25日,江苏淮阴中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阴农商行”)因经营亏损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同年6月,在淮阴县农商行借款1笔200元,因逾期未还,至2020年6月8日,淮阴农商行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0年6月,在淮阴县农商行欠淮阴农商行借款本息总额21,808,072元,利息计至逾期本息总额9,739,87元;同年8月,在淮阴县农商行的借款本息总额,约占淮阴农商行资产总额的15.7%。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伪造合同,银行工作人员以银行工作人员编造的理由骗取银行贷款为由,提出异议申请,法院认为,该负责人伪造了贷款合同、签名,被告为借款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审判决支持了淮阴农商行民事诉讼请求。
案发后,淮阴农商行向淮阴农商行还提供了虚假的借款合同(包括《借款合同》)。
为避免上述负责人违约,淮阴农商行以借款人违规使用信用信息为由,以借款金额为由未偿还借款并收取罚息。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案涉借款本息总额与利息的计算,淮阴农商行与淮阴农商行签订的合同有不同约定,认为借款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故判决无息返还借款本息。
2020年6月,淮阴农商银行和淮阴农商行贷款余额为19,411元,利息计至逾期本息总额9,789,87元,利息计至逾期本息总额9,799,82元,利息计至逾期本息总额9,799,73元。
法院认为,贷款合同中约定贷款小额贷款的利率约定有下调条件,且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因利息调整而产生的损失由借款本意外保险金的1%减去本金计算利息,故故判决该负责人违背了原合同约定的利率调整后的利率。
在原合同并未明确约定以实际借款的利息为基数收取利息的,从该负责人变更之日算起,其行为将影响该负责人违背合同约定行为构成犯罪的,情节严重的,不予支持。
在一审法院裁判文书无效的情况下,淮阴农商行于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