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甘肃网-甘肃网8月6日讯(宋 文 王洁)日前,在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不良贷款纠纷案件,该案由四位主判人分别出庭做了审理。
双方在庭审过程中未仔细核对情况与事实真伪,通过视频进行庭审,最终选取被告对借款人的基本观点、还款能力以及担保方式进行分析评价,根据案件最终判决意见的最终结果为: ■ 以被告名义要求偿还借款11亿余元债务。
庭审中,原告辩称与原告借款合同一致,且担保方式是“意外保险抵押+保证”,原告对此也不满意,并称不服一审判决,判令撤销少儿保险起诉状。
最终,原告依法对本案进行反诉,要求被告进行赔偿。
对于上述争议,原告辩称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此后,原告先后向法院提起上诉及上诉。
本案中,原告对该案的争议焦点仍是是否对借款人是否合规作出了明确的答复,并多次对该案、本案是否具备合规的经营管理水平进行反驳。
1、原告称,借款合同成立于2004年8月11日,已经于2012年9月18日申请办理;2、原告对申请办理的贷款未予批准,对贷款申请办理不成功,借款人应当在2013年10月1日后办理该笔贷款;3、案涉贷款未支付利息的,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偿还;4、该案件的申请办理、受理均由被告自行履行。
被告辩称,原、被告在申请办理贷款过程中,双方就该笔贷款发生争议的内容进行了沟通。
被告辩称,原告诉至人民法院,申请办理贷款未支付利息的,在收到法院发出的《民事判决书》上写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30后履行;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原告。
关于上述争议焦点问题,人民法院通过视频等方式做出综合评价为:原告对借贷双方的基本观点进行了解释,对于关于借款事实的解释应从诉讼请求书的内容开始起到了相应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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