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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政治第二小问
- 2、交通事故赔偿包括那些项目
- 3、我男朋友对我太好了,我害怕!
政治第二小问
五万以上
合检刑诉〔2013〕47号
被告人毋保良,男,1960年11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身份证号码342201196011151213,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程度,原系萧县县委书记,人大主任,曾历任萧县副县长、县委副书记、县长,住宿州市埇桥区南关办事处西昌南路220号2栋2单元10室。被告人毋保良因涉嫌受贿罪,于2012年9月4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合肥市公安局执行拘留,2012年9月14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17日由合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本院反贪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毋保良涉嫌受贿罪,于2012年12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毋保良利用其担任萧县副县长、县长、县委副书记、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干部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038.9万元、美元4.2万元、购物卡6.4万元以及价值3.5万元手表一块。具体事实如下:
1.2009年至2010年期间,毋保良三次收受萧县个体建筑商周长青和安徽皖王面粉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吴秀芝人民币共计900万元,为两人购买、开发萧县老火车站地块等事项提供帮助;2008年8月和2009年上半年,毋保良还先后收受吴秀芝价值人民币3.5万元的欧米茄手表一块和人民币5万元,为安徽皖王面粉集团申报国债项目等事项提供帮助。
2.2010年至2012年期间,萧县计生委主任李令成为了与毋保良处好关系,工作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给毋保良人民币共计5万元(其中李令成和王忠华共同送2万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3.2006年至2011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联华超市总经理孙烽人民币共计48.2万元,为其企业购买商业用房、申报项目、落实项目选址等事项提供帮助。
4.2008年至2010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林平纸业公司总经理李建设人民币共计44万元,为其申请银行贷款、解决朋友儿子工作等事项提供帮助。
5.2008年至2009年期间,毋保良三次收受萧县建宇房地产公司法人代表黄美增人民币共计35万元,为其企业开发萧县虎山农贸市场地块等事项提供帮助。
6. 2007年至2008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柏星置业公司法人代表马小军人民币共计33.8万元,为其企业开发萧县龙城镇西关土地等事项提供帮助。
7. 2010年至2011年期间,毋保良三次收受安徽新锦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锐元人民币共计20万元、美元1万元,为其企业征用土地、申请政府借款等事项提供帮助。
8.2005年至2009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宿州市泉沟矿业公司董事长丁辉人民币共计27万元,为其企业发展、收购煤矿等事项提供帮助。
9.2007年至2009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工程建设总公司第四分公司经理程鹏人民币共计25万元,为其企业承揽工程,回笼工程款等事项提供帮助。
10.2010年4月的一天,萧县松信鞋业公司董事长程祖伟为了在萧县投资能得到支持和帮助,送给毋保良人民币20万元,毋保良予以收受。后在2012年春节前,毋保良将该20万元退还。
11.2007年至2012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永兴建筑公司法人代表孟繁兴人民币共计12万元、美元1万元,为其企业承揽工程、回笼工程款等事项提供帮助。
12.2005年至2006年期间,毋保良三次收受安徽省淮北圣火矿业公司党委书记张全贤人民币共计17万元,为其妻弟经营的萧县柴山煤矿的发展提供帮助。
13.2007年至2008年期间,毋保良两次收受萧县建设工程总公司经理王平珠人民币共计16万元,为其企业回笼工程款等事项提供帮助。
13.2007年至2010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安徽金玉米农业科技开发公司董事长孙玉政人民币共计16万元,为其企业发展、办理土地证过户、争取用地指标等事项提供帮助。
14.2008年至2010年期间,毋保良三次收受萧县津龙房地产公司董事长黄传伍人民币共计15万元,为其企业开发世纪家园小区拆迁净地等事项提供帮助。
15.2008年至2011年期间,毋保良三次收受宿州市金黄庄运输公司董事长张守刚人民币13万元,为其企业业务的开展、征用土地等事项提供帮助。2012年春节前,毋保良退还张守刚人民币5万元。
16.2007年至2008年期间,毋保良两次收受个体商人高进林人民币共计13万元,承诺为其民事诉讼、开发土地等事项提供帮助。
17.2008年至2009年期间,毋保良四次收受萧县东方玻璃公司董事长李玉正人民币共计12万元,为其企业建设施工和申请贷款等事项提供帮助。
18.2005年至2007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东方玻璃厂原厂长李兴东人民币共计12万元,为其企业发展、新厂址建设等事项提供帮助。
19.2007年至2009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华龙耐火材料公司法人代表李祥慈人民币共计11.5万元,为其企业征用土地和亲属工作调动等事项提供帮助。
20.2005年至2006年期间,毋保良三次收受萧县忠辉煤炭开采公司总经理王炳忠人民币共计11万元,为其企业恢复生产等事项提供帮助。
21.2008年,毋保良两次收受宿州市江源水业公司法人代表吴秀娥等人人民币共计10万元、购物卡0.4万元,为其企业生产经营提供帮助。
22.2010年春节后的一天,江苏志宏物流公司总经理马健为了其企业的发展能得到支持和帮助,通过王卫群送给毋保良人民币10万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23.2005年3、4月份的一天,毋保良收受安徽龙盘公司董事长刘湘盘人民币10万元,为其企业招商引资提供帮助。
24.2011年元月的一天,毋保良收受宿州市清大矿业公司董事长黄克人民币10万元,为其企业平息矿地纠纷提供帮助。
25.2008年至2009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个体建筑商唐毅人民币共计9万元,为其在萧县承揽工程提供帮助。
26.2007年至2009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金鸽面业公司董事长张慈平人民币共计8.5万元,为其企业发展、申报补贴等事项提供帮助。
27.2006年至2010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中煤三建集团安徽安厦房地产公司经理乔志刚人民币共计8万元,为其企业在萧县开发凤山花园小区提供帮助。
28.2005年至2008年期间,淮南市科瑞商贸公司总经理王坤为了企业发展能得到关照和支持,多次送给毋保良人民币共计7万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29.2003年至2011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金岗面业公司经理王庆习人民币共计5.5万元,为其回笼工程款、企业经营、朋友工作安排等事项提供帮助。
▲30.2008年至2010年期间,毋保良四次收受萧县体育局局长邢华及其妻子萧县卫生局副局长兼疾控中心主任王建乐人民币共计28万元,为两人的职务恢复和调整提供帮助。
31.2008年至2011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财政局局长刘善安人民币共计28.4万元(其中刘善安和王奎共同送2.4万元)、美元1万元,为其工作的开展和个人的提拔提供帮助。
32.2004年至2011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李明人民币共计24.4万元,为其工作的开展和个人的提拔提供帮助。
33.2004年至2011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人大常委、城建环资委主任胡永书人民币共计22.3万元,为其个人和其亲戚的提拔提供帮助。
34.2004年至2012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住房建设局局长赵华人民币共计29.7万元(其中赵华和王卫群共同送1.7万元),为其工作的开展和职务的调整提供帮助。
35.2008年至2011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兼交警大队大队长李华人民币共计21万元,为其工作的开展和个人的提拔提供帮助。
36.2008年至2009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统战部部长朱冠军人民币共计15.5万元,为其工作的开展和个人的提拔提供帮助。
37.2003年至2011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黄口镇党委书记蔡辉人民币共计22.8万元(其中蔡辉和李忠新共同送8千元,和杜广义共同送2万元,和闫景才共同送2万元),为其工作的开展和职务的调整提供帮助。
38.2005年至2011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招商局长朱伟人民币共计13万元、美元1万元,为其工作的开展和职务的调整提供帮助。
39.2003年至2011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永堌镇党委书记李忠新人民币共计18万元(其中李忠新和余德广共同送0.5万元),为其工作的开展和职务的调整提供帮助。
40.2003年至2011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交通局局长李祥龙人民币共计17.7万元,为其职务的调整及其亲戚建门面房等事项提供帮助。
41.2007年至2011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经济开发区主任欧阳飞人民币共计17.7万元,为其工作的开展和职务的调整提供帮助。
42.2004年至2010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王保平人民币共计17.3万元,为其工作的开展以及个人和儿子工作的调整等事项提供帮助。
43.2004年至2011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人大财经委副主任李乐忠人民币共计16.2万元,为其工作的开展和职务的调整提供帮助。
44.2004年至2011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王寨镇党委书记许成伟人民币共计16.1万元(其中许成伟和彭凌昌共同送0.1万元,和李红权共同送2.5万元),为其工作的开展和职务的调整提供帮助。
45.2006年至2010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祖楼镇党委书记魏光新人民币共计14.7万元,为其工作的开展、个人的提拔以及突发卫生事件的处理等事项提供帮助。
46.2007年至2010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大屯镇党委书记常加强人民币共计13万元,承诺为其工作的开展和职务的调整提供帮助。
47.2003年至2011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广播电视台台长张玉成人民币共计12.2万元(其中张玉成和李明华共同送1万元,与王兵洁共同送0.5万元),为其单位财政拨款、购买设备等事项提供帮助。
48.2011年7、8月份的一天,毋保良收受宿州市埇桥区汴河派出所所长沈岩人民币10万元,为其职务调整提供帮助。
49.2006年至2012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组织部副部长王兵洁人民币共计8.4万元(其中王兵洁和李明华共同送0.5万元),为其个人的提拔提供帮助。
50.2004年至2008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科技局纪检组长朱召航人民币共计7.2万元、购物卡0.5万元,为其职级调整及其父亲工资关系的解决提供帮助。
51.2008年至2012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公安局局长单严法人民币共计7万元,为其工作的开展提供帮助。
52.2008年至2009年期间,毋保良两次收受萧县住建局副局长李治德人民币共计7万元,为其职级的调整等事项提供帮助。
53.2008年至2011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农委主任朱亚光人民币共计7万元,为其个人的提拔提供帮助。
54.2007年至2010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县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冯文超人民币共计6万元,为其个人的提拔提供帮助。
55.2003年至2010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粮食局局长陈峰人民币共计5.9万元(其中陈峰和王卫群共同送3万元),为其工作的开展和职务的调整提供帮助。
56.2004年至2012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人大常委会委员张忠诚人民币共计5.8万元、购物卡2万元,为其职务调整等事项提供帮助。
57.2007年至2010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安监局局长赵旭人民币共计5.1万元,为其工作的开展和职务的调整提供帮助。
58.2005年至2011年期间,萧县皇藏裕国家森林公园管委会主任郑东方为了与毋保良处好关系,工作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给毋保良人民币共计9.2万元,毋保良予以收受。2009年,毋保良收受郑东方驾驶员田振通过郑东方送的人民币3万元,为田振儿子工作的安排提供帮助。
59.2007年至2011年期间,萧县闫集镇党委书记陈高飞等人为了与毋保良处好关系,工作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给毋保良人民币共计5.8万元(其中陈高飞和王世新共同送4.4万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60.2003年至2011年期间,萧县杜楼镇党委书记郑永为了与毋保良处好关系,工作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给毋保良人民币共计9.1万元(其中郑永和任其民共同送2.4万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61.2007年至2011年期间,萧县民政局局长蒋武为了与毋保良处好关系,工作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给毋保良人民币共计9万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62.2007年至2011年期间,萧县煤炭管理局局长卢伯华为了与毋保良处好关系,工作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给毋保良人民币6.5万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63.2008年至2011年期间,萧县水利局局长孙璞为了与毋保良处好关系,工作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给毋保良人民币共计7.8万元(其中孙璞和杜尚训共同送2.5万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64.2003年至2010年期间,萧县副县长王奎为了与毋保良处好关系,工作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给毋保良人民币共计5.8万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65.2005年至2012年期间,萧县政法委书记王忠华为了与毋保良处好关系,工作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给毋保良人民币共计10.6万元(其中王忠华和蒋翠萍共同送0.6万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66.2003年至2011年期间,萧县林业局局长余德广为了与毋保良处好关系,工作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给毋保良人民币共计6.1万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67.2007年至2011年期间,萧县官桥镇党委书记王志勇为了与毋保良处好关系,工作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给毋保良人民币共计5.5万元(其中王志勇和夏茂共同送2万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68.2007年至2011年期间,萧县庄里乡党委书记李祥振为了与毋保良处好关系,工作和职务调整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给毋保良人民币共计6.5万元(其中李祥振和郑玉航共同送2.5万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69.2003年至2011年期间,萧县总工会主席李明华为了与毋保良处好关系,工作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给毋保良人民币共计8.5万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人民币共计5.4万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70.2007年至2011年期间,萧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张平为了与毋保良处好关系,工作和职务调整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给毋保良人民币共计6.2万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71.2003年至2011年期间,萧县政协主席陈安源为了与毋保良处好关系,工作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给毋保良人民币共计5.7万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72.2003年至2011年期间,萧县政协副主席王安民为了与毋保良处好关系,工作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给毋保良人民币共计6.6万元(其中王安民和彭凌昌共同送5万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73.2007年至2011年期间,萧县人大副主任朱以书为了与毋保良处好关系,工作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给毋保良人民币共计7.8万元(其中朱以书和吴书平共同送6.5万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74.2006年至2010年期间,萧县发改委党组书记毛伟为了与毋保良处好关系,工作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给毋保良人民币7万元(其中毛伟和王彪共同送0.5万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证明、任职文件、营业执照、工程协议等书证;2.证人梁尚敏、纵瑞勤、姜连杰、吴秀芝、周长青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毋保良的供述和辩解;4.物证手表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毋保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038.9万元、美元4.2万元、购物卡6.4万元以及价值3.5万元手表一块,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 岚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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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包括那些项目
五万以上
合检刑诉〔2013〕47号
被告人毋保良贷款张守刚,男贷款张守刚,1960年11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身份证号码342201196011151213,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程度,原系萧县县委书记,人大主任,曾历任萧县副县长、县委副书记、县长,住宿州市埇桥区南关办事处西昌南路220号2栋2单元10室。被告人毋保良因涉嫌受贿罪,于2012年9月4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合肥市公安局执行拘留,2012年9月14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17日由合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本院反贪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毋保良涉嫌受贿罪,于2012年12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贷款张守刚:
2003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毋保良利用其担任萧县副县长、县长、县委副书记、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干部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038.9万元、美元4.2万元、购物卡6.4万元以及价值3.5万元手表一块。具体事实如下贷款张守刚:
1.2009年至2010年期间,毋保良三次收受萧县个体建筑商周长青和安徽皖王面粉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吴秀芝人民币共计900万元,为两人购买、开发萧县老火车站地块等事项提供帮助贷款张守刚;2008年8月和2009年上半年,毋保良还先后收受吴秀芝价值人民币3.5万元的欧米茄手表一块和人民币5万元,为安徽皖王面粉集团申报国债项目等事项提供帮助。
2.2010年至2012年期间,萧县计生委主任李令成为了与毋保良处好关系,工作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给毋保良人民币共计5万元(其中李令成和王忠华共同送2万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3.2006年至2011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联华超市总经理孙烽人民币共计48.2万元,为其企业购买商业用房、申报项目、落实项目选址等事项提供帮助。
4.2008年至2010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林平纸业公司总经理李建设人民币共计44万元,为其申请银行贷款、解决朋友儿子工作等事项提供帮助。
5.2008年至2009年期间,毋保良三次收受萧县建宇房地产公司法人代表黄美增人民币共计35万元,为其企业开发萧县虎山农贸市场地块等事项提供帮助。
6. 2007年至2008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柏星置业公司法人代表马小军人民币共计33.8万元,为其企业开发萧县龙城镇西关土地等事项提供帮助。
7. 2010年至2011年期间,毋保良三次收受安徽新锦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锐元人民币共计20万元、美元1万元,为其企业征用土地、申请政府借款等事项提供帮助。
8.2005年至2009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宿州市泉沟矿业公司董事长丁辉人民币共计27万元,为其企业发展、收购煤矿等事项提供帮助。
9.2007年至2009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工程建设总公司第四分公司经理程鹏人民币共计25万元,为其企业承揽工程,回笼工程款等事项提供帮助。
10.2010年4月的一天,萧县松信鞋业公司董事长程祖伟为了在萧县投资能得到支持和帮助,送给毋保良人民币20万元,毋保良予以收受。后在2012年春节前,毋保良将该20万元退还。
11.2007年至2012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永兴建筑公司法人代表孟繁兴人民币共计12万元、美元1万元,为其企业承揽工程、回笼工程款等事项提供帮助。
12.2005年至2006年期间,毋保良三次收受安徽省淮北圣火矿业公司党委书记张全贤人民币共计17万元,为其妻弟经营的萧县柴山煤矿的发展提供帮助。
13.2007年至2008年期间,毋保良两次收受萧县建设工程总公司经理王平珠人民币共计16万元,为其企业回笼工程款等事项提供帮助。
13.2007年至2010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安徽金玉米农业科技开发公司董事长孙玉政人民币共计16万元,为其企业发展、办理土地证过户、争取用地指标等事项提供帮助。
14.2008年至2010年期间,毋保良三次收受萧县津龙房地产公司董事长黄传伍人民币共计15万元,为其企业开发世纪家园小区拆迁净地等事项提供帮助。
15.2008年至2011年期间,毋保良三次收受宿州市金黄庄运输公司董事长张守刚人民币13万元,为其企业业务的开展、征用土地等事项提供帮助。2012年春节前,毋保良退还张守刚人民币5万元。
16.2007年至2008年期间,毋保良两次收受个体商人高进林人民币共计13万元,承诺为其民事诉讼、开发土地等事项提供帮助。
17.2008年至2009年期间,毋保良四次收受萧县东方玻璃公司董事长李玉正人民币共计12万元,为其企业建设施工和申请贷款等事项提供帮助。
18.2005年至2007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东方玻璃厂原厂长李兴东人民币共计12万元,为其企业发展、新厂址建设等事项提供帮助。
19.2007年至2009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华龙耐火材料公司法人代表李祥慈人民币共计11.5万元,为其企业征用土地和亲属工作调动等事项提供帮助。
20.2005年至2006年期间,毋保良三次收受萧县忠辉煤炭开采公司总经理王炳忠人民币共计11万元,为其企业恢复生产等事项提供帮助。
21.2008年,毋保良两次收受宿州市江源水业公司法人代表吴秀娥等人人民币共计10万元、购物卡0.4万元,为其企业生产经营提供帮助。
22.2010年春节后的一天,江苏志宏物流公司总经理马健为了其企业的发展能得到支持和帮助,通过王卫群送给毋保良人民币10万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23.2005年3、4月份的一天,毋保良收受安徽龙盘公司董事长刘湘盘人民币10万元,为其企业招商引资提供帮助。
24.2011年元月的一天,毋保良收受宿州市清大矿业公司董事长黄克人民币10万元,为其企业平息矿地纠纷提供帮助。
25.2008年至2009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个体建筑商唐毅人民币共计9万元,为其在萧县承揽工程提供帮助。
26.2007年至2009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金鸽面业公司董事长张慈平人民币共计8.5万元,为其企业发展、申报补贴等事项提供帮助。
27.2006年至2010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中煤三建集团安徽安厦房地产公司经理乔志刚人民币共计8万元,为其企业在萧县开发凤山花园小区提供帮助。
28.2005年至2008年期间,淮南市科瑞商贸公司总经理王坤为了企业发展能得到关照和支持,多次送给毋保良人民币共计7万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29.2003年至2011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金岗面业公司经理王庆习人民币共计5.5万元,为其回笼工程款、企业经营、朋友工作安排等事项提供帮助。
▲30.2008年至2010年期间,毋保良四次收受萧县体育局局长邢华及其妻子萧县卫生局副局长兼疾控中心主任王建乐人民币共计28万元,为两人的职务恢复和调整提供帮助。
31.2008年至2011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财政局局长刘善安人民币共计28.4万元(其中刘善安和王奎共同送2.4万元)、美元1万元,为其工作的开展和个人的提拔提供帮助。
32.2004年至2011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李明人民币共计24.4万元,为其工作的开展和个人的提拔提供帮助。
33.2004年至2011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人大常委、城建环资委主任胡永书人民币共计22.3万元,为其个人和其亲戚的提拔提供帮助。
34.2004年至2012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住房建设局局长赵华人民币共计29.7万元(其中赵华和王卫群共同送1.7万元),为其工作的开展和职务的调整提供帮助。
35.2008年至2011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兼交警大队大队长李华人民币共计21万元,为其工作的开展和个人的提拔提供帮助。
36.2008年至2009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统战部部长朱冠军人民币共计15.5万元,为其工作的开展和个人的提拔提供帮助。
37.2003年至2011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黄口镇党委书记蔡辉人民币共计22.8万元(其中蔡辉和李忠新共同送8千元,和杜广义共同送2万元,和闫景才共同送2万元),为其工作的开展和职务的调整提供帮助。
38.2005年至2011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招商局长朱伟人民币共计13万元、美元1万元,为其工作的开展和职务的调整提供帮助。
39.2003年至2011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永堌镇党委书记李忠新人民币共计18万元(其中李忠新和余德广共同送0.5万元),为其工作的开展和职务的调整提供帮助。
40.2003年至2011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交通局局长李祥龙人民币共计17.7万元,为其职务的调整及其亲戚建门面房等事项提供帮助。
41.2007年至2011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经济开发区主任欧阳飞人民币共计17.7万元,为其工作的开展和职务的调整提供帮助。
42.2004年至2010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王保平人民币共计17.3万元,为其工作的开展以及个人和儿子工作的调整等事项提供帮助。
43.2004年至2011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人大财经委副主任李乐忠人民币共计16.2万元,为其工作的开展和职务的调整提供帮助。
44.2004年至2011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王寨镇党委书记许成伟人民币共计16.1万元(其中许成伟和彭凌昌共同送0.1万元,和李红权共同送2.5万元),为其工作的开展和职务的调整提供帮助。
45.2006年至2010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祖楼镇党委书记魏光新人民币共计14.7万元,为其工作的开展、个人的提拔以及突发卫生事件的处理等事项提供帮助。
46.2007年至2010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大屯镇党委书记常加强人民币共计13万元,承诺为其工作的开展和职务的调整提供帮助。
47.2003年至2011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广播电视台台长张玉成人民币共计12.2万元(其中张玉成和李明华共同送1万元,与王兵洁共同送0.5万元),为其单位财政拨款、购买设备等事项提供帮助。
48.2011年7、8月份的一天,毋保良收受宿州市埇桥区汴河派出所所长沈岩人民币10万元,为其职务调整提供帮助。
49.2006年至2012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组织部副部长王兵洁人民币共计8.4万元(其中王兵洁和李明华共同送0.5万元),为其个人的提拔提供帮助。
50.2004年至2008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科技局纪检组长朱召航人民币共计7.2万元、购物卡0.5万元,为其职级调整及其父亲工资关系的解决提供帮助。
51.2008年至2012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公安局局长单严法人民币共计7万元,为其工作的开展提供帮助。
52.2008年至2009年期间,毋保良两次收受萧县住建局副局长李治德人民币共计7万元,为其职级的调整等事项提供帮助。
53.2008年至2011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农委主任朱亚光人民币共计7万元,为其个人的提拔提供帮助。
54.2007年至2010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县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冯文超人民币共计6万元,为其个人的提拔提供帮助。
55.2003年至2010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粮食局局长陈峰人民币共计5.9万元(其中陈峰和王卫群共同送3万元),为其工作的开展和职务的调整提供帮助。
56.2004年至2012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人大常委会委员张忠诚人民币共计5.8万元、购物卡2万元,为其职务调整等事项提供帮助。
57.2007年至2010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安监局局长赵旭人民币共计5.1万元,为其工作的开展和职务的调整提供帮助。
58.2005年至2011年期间,萧县皇藏裕国家森林公园管委会主任郑东方为了与毋保良处好关系,工作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给毋保良人民币共计9.2万元,毋保良予以收受。2009年,毋保良收受郑东方驾驶员田振通过郑东方送的人民币3万元,为田振儿子工作的安排提供帮助。
59.2007年至2011年期间,萧县闫集镇党委书记陈高飞等人为了与毋保良处好关系,工作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给毋保良人民币共计5.8万元(其中陈高飞和王世新共同送4.4万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60.2003年至2011年期间,萧县杜楼镇党委书记郑永为了与毋保良处好关系,工作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给毋保良人民币共计9.1万元(其中郑永和任其民共同送2.4万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61.2007年至2011年期间,萧县民政局局长蒋武为了与毋保良处好关系,工作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给毋保良人民币共计9万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62.2007年至2011年期间,萧县煤炭管理局局长卢伯华为了与毋保良处好关系,工作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给毋保良人民币6.5万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63.2008年至2011年期间,萧县水利局局长孙璞为了与毋保良处好关系,工作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给毋保良人民币共计7.8万元(其中孙璞和杜尚训共同送2.5万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64.2003年至2010年期间,萧县副县长王奎为了与毋保良处好关系,工作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给毋保良人民币共计5.8万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65.2005年至2012年期间,萧县政法委书记王忠华为了与毋保良处好关系,工作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给毋保良人民币共计10.6万元(其中王忠华和蒋翠萍共同送0.6万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66.2003年至2011年期间,萧县林业局局长余德广为了与毋保良处好关系,工作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给毋保良人民币共计6.1万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67.2007年至2011年期间,萧县官桥镇党委书记王志勇为了与毋保良处好关系,工作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给毋保良人民币共计5.5万元(其中王志勇和夏茂共同送2万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68.2007年至2011年期间,萧县庄里乡党委书记李祥振为了与毋保良处好关系,工作和职务调整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给毋保良人民币共计6.5万元(其中李祥振和郑玉航共同送2.5万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69.2003年至2011年期间,萧县总工会主席李明华为了与毋保良处好关系,工作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给毋保良人民币共计8.5万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人民币共计5.4万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70.2007年至2011年期间,萧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张平为了与毋保良处好关系,工作和职务调整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给毋保良人民币共计6.2万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71.2003年至2011年期间,萧县政协主席陈安源为了与毋保良处好关系,工作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给毋保良人民币共计5.7万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72.2003年至2011年期间,萧县政协副主席王安民为了与毋保良处好关系,工作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给毋保良人民币共计6.6万元(其中王安民和彭凌昌共同送5万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73.2007年至2011年期间,萧县人大副主任朱以书为了与毋保良处好关系,工作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给毋保良人民币共计7.8万元(其中朱以书和吴书平共同送6.5万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74.2006年至2010年期间,萧县发改委党组书记毛伟为了与毋保良处好关系,工作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给毋保良人民币7万元(其中毛伟和王彪共同送0.5万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证明、任职文件、营业执照、工程协议等书证;2.证人梁尚敏、纵瑞勤、姜连杰、吴秀芝、周长青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毋保良的供述和辩解;4.物证手表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毋保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038.9万元、美元4.2万元、购物卡6.4万元以及价值3.5万元手表一块,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 岚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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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男朋友对我太好了,我害怕!
真的有你说的这么好吗?如果是我真心的祝福你!你口口声声说爱的人是我,你就在还和我好着的时候就跟他去吃饭,你她妈的去死吧!你自己手摸良心,你她妈对得起我吗?我现在会这样全都是你造成的,我家都很相信你,所以才借钱给我两开店,现在到好,.......以前我就说你会后悔, 我的家庭不好,还主动叫你和我分手,那时候你是怎么回答我的,我说几次你就说几次不会后悔,现在呢!我现在全心全意的爱你!结果换来的是什么!??早知今日何必当初,你还有一点点良知吗????还跟我说什么会用心爱我的,就是这样爱的吗????、?我好后悔爱上你这么一个贱女人!!!!你是不是心里有问题啊!要这样折磨一个爱你的男人你就高兴了是吧!现在我告诉你,我以后是死是活都于你无关,我更不需要证明什么给你看,我也证明不了什么给你看。我今天还在日记本上很傻的写下为了你的幸福我愿用我的生命去交换,看来是不需要我为你在做什么了,我也不值得在为你做什么了!???永别了!
(我比他有时间,可他都不让我做家务,都是自己下班回来做,我做饭被他看见了他会不高兴.连冷水都很少让我碰.从来不会对我发火.即使有什么不高兴他 都不会在我面前表现出来.明明上班很累的,可是他回家还是坚持什么都他自己一个人做,做饭,洗碗,拖地,洗衣服.而对我总是很贴心,什么都关心.知道我喜欢吃零食,家里面的零食都是还没有吃完他就又买回来,而且都是我爱吃的.看电视都是看我喜欢的,我换了他喜欢的台他会生气的说你看你喜欢的,只要你高兴我比看我喜欢的台还高兴.每天不管多累都要陪我看电视到我想睡觉.他为什么对我那么好啊?好了就象是童话.我觉得好不真实,所以我害怕!你们说我的害怕是多余的吗?我该怎么做才可以也为他做点事?)
那你就把你给他,不就可以了,这就是你能为他做的事,他一直都这么希望的,他不主动碰你,这就是他的经验,希望你主动点!猪你能为他生一群猪宝宝!
(他就大我一岁,不应该觉得我是小孩啊,因为我朋友都觉得我成熟。我也不是很漂亮,只是他6年前就喜欢我,而6年后再次遇到我们才在一起的。)
你她妈的就是一个感情骗子,你就等着遭报应得了,像你这种女人不会有好结果的,
还有你听着以后不要在给我打电话了,我很佩服你的伟大,跟我都睡了两年了,还这样不要脸,我原本以为你问的问题会跟我有关,真是没有想到啊!
我在次感谢你这两年来对我的爱和对我的付出,贱女人!
你好自为之!
还有你妈妈叫你打电话回家去!不要忘记了!
说了这么多我跟大家自我介绍一下,我叫张守刚,提问题这贱女人叫李娟,2007年2月14号那天我很傻的爱上了这个贱女人,此后她就和我同居了,一直到2009年2月13号我们还发生性关系,她是2009年1月13号提出和我分手的,一开始我不知道有杨兴海这个人的出现,我朋友有看见她们一起吃饭,但是我都没有相信,因为我哪个时候我很爱这个贱女人,我一直都很相信她,2009年1月9号晚上8:37分,她发短信告诉我说家里有事跟她爸爸回去了,我也很相信她,就没有多想,现在我知道了,那晚她就是跟哪个男的鬼混去了,我怎么就这么倒霉,遇到一个这样的贱女人呢????
在提醒你一篇,你妈妈叫你打电话回家去,我看你真的是要把这些真正爱你关心你的人气死了,你才高兴,你不小了,有些事你要好好的想想,上面不是有心要骂你的,你也知道我这个人,就是嘴硬心软,你只要确定最后不要被骗了就行,你爸妈真的很担心你,你自己想想清楚,我说多了,你又觉得我烦,
我现在觉得你走的路是对的,跟着我是不会有那么多的零食吃的,其实零食这东西少吃点好,你自己本身就有胃病,一定要多吃点饭,你叟了好多,
我知道你不会在回来爱我了,但是我会一辈子爱你的,我现在这样是不能给你你想要的那种幸福的!我的生意已经亏了快2万了,你回来只会跟着我受苦,所以我现在也不希望你回来了,我以前没有好好的珍惜你吗???你好好的想想,其实我也早就知道你会有后悔的一天,我爸妈也知道,但是我们一直都认为你相信你不是那样的女人,可你还是是了,不过就算你和我说分手了,我妈妈还是为你亲手做鞋子,因为你说过的话..... 让她相信你会回到我们张家的,我爸爸为什么会同意贷款给我们两做生意你知道吗???那是因为她已经把你当做他的女儿了,她相信你比相信我还多,为什么以前我叫他贷款他不贷??......
你自己衡量,在此提醒不要忘了打电话回家。祝福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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