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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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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瑞茂通(600180)龙虎榜数据

沪深交易所2022年10月28日公布的交易公开信息显示,瑞茂通(600180)因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达到7%的前五只证券登上龙虎榜。此次是近5个交易日内第1次上榜。

截至2022年10月28日收盘,瑞茂通(600180)报收于5.65元,下跌10.03%,跌停,换手率1.08%,成交量11.35万手,成交额6436.19万元。

瑞茂通(600180)的关注点:

1、控股的格兰百克生物制药公司主要产品为人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hG-CSF是治疗肿瘤、癌症的特效药,并可用于外周血干细胞移植、骨髓移植等

2、A股领先的大宗商品供应链平台服务商,以互联网为载体,通过PC端(易煤网)、移动端(易煤资讯APP)终端等为客户提供前瞻、实用、高效的资讯数据服务;旗下拥有交易平台“ETi”、金融服务平台“瑞易云控”,供应链金融以以商业保理和小额贷款业务为主;19年相关业务收入5.92亿元,占比1.47%

3、A股领先的大宗商品供应链平台服务商,以互联网为载体,通过PC端(易煤网)、移动端(易煤资讯APP)终端等为客户提供前瞻、实用、高效的资讯数据服务;旗下拥有交易平台“ETi”、金融服务平台“瑞易云控”,供应链金融以以商业保理和小额贷款业务为主;18年公司相关业务收入8.03亿元,占比低于5%

该股最近90天内无机构评级。近3个月融资净流出5567.24万,融资余额减少;融券净流出1.44万,融券余额减少。根据近五年财报数据,证券之星估值分析工具显示,瑞茂通(600180)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一般。财务可能有隐忧,须重点关注的财务指标包括:应收账款/利润率、应收账款/利润率近3年增幅。该股好公司指标2.5星,好价格指标2.5星,综合指标2.5星。(指标仅供参考,指标范围:0~5星,最高5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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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茂通2020年预盈1.2亿-1.7亿元 同时启动0.6亿-1.2亿元回购

经济观察网记者黄一帆1月29日,瑞茂通(600180.SH)发布2020年业绩预告,公司预计2020年度净利润为1.20亿元至1.70亿元。

根据公告,因公司在境外开展进口和代理采购业务时会通过外汇衍生品对冲汇率波动风险,报告期内受美元对人民币大幅贬值的影响,外汇衍生品亏损约3.50亿元人民币,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3.56亿元至4.06亿元,同比增加51.49%至72.77%。

瑞茂通方面人士表示,下半年随着国内疫情得到有效控制,生产需求的恢复拉动能源商品价格上涨,公司加大进口业务,但受制于境外疫情进一步扩散及国际贸易争端的影响,进口业务订单执行难度加大,通关时间大幅延长。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仍有大量已发运进口煤炭尚未实现通关销售。

值得注意的是,在发布业绩预告的同时,公司还发布了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

根据此次方案,公司拟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含),回购价不超过人民币7.60元/股(含)。

据了解,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将存在因上述方案未能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同时,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减持本公司股份的计划。

“传统煤炭供应链业务是公司的核心业务,在供应链领域的资源优势、渠道优势和成熟的经营管理模式构建了科技供应链生态平台线下基础。新冠肺炎疫情给公司经营管理带来很大压力,公司制定了稳健经营,保障供应的经营方针。”瑞茂通方面人士表示,包括调动公司上游资源采购网络,制定期货等衍生品风险对冲方案,“在保障下游合约履行的前提下,最大程度的减少行业利润空间非常态化收窄对公司的影响。”

于此同时,瑞茂通的数字供应链平台能力正在加强。此前不久,瑞茂通与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合作,打造多品种、全链条、一站式煤炭及化工产品供应链管理平台“宁东能链”,以“自营+平台+加盟”为模式,整合上中下游资源。而此前,宁东基地每年外购煤炭约2500万吨,市场规模化、信息化程度较低,产业链和供应链资源相对封闭。

据了解,近年来,瑞茂通已与20多家大型国企联手成立了合资公司。像宁东能链这样的平台,瑞茂通已联合多家合资公司开展区域性数字供应链平台的探索和实践。

光大证券研究报告指出,公司已与平煤集团、晋煤集团、陕西煤业等煤企成立合资公司,共同拓展煤炭运销业务,2019年分别实现煤炭发运量310.4/300/796万吨。未来随着煤炭贸易集中度的提升,公司易煤数字供应链平台的作用将日益凸显,将为上下游客户提供交易、物流、金融等多元化服务。

600180 : 瑞茂通:上海豫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上海豫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合伙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

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

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

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合伙企业名称:上海豫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第六条企业经营场所:上海市崇明县新村乡耀洲路741号2幢243室(上

海新村经济小区)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七条合伙目的:积极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搞活本地经营,增加本

企业经济收入,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

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600180,以下简称“瑞茂通”201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合伙企业拟

)

以现金认购瑞茂通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第八条经营范围:投资管理、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财

务咨询(不含代理记账),经济信息咨询,资产管理。

(以登记机关核准为准)企

(

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第九条合伙期限为20年。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十条合伙人共3名,包括1名普通合伙人和2名有限合伙人,分别是:

1、普通合伙人:和嘉瑞兴(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10号1305室

证件名称:营业执照

证件号码:110000016267504

普通合伙人和嘉瑞兴(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为北京和嘉

瑞兴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和嘉瑞兴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为万永兴、轶。

2、有限合伙人:万永兴

住所(址)******

证件名称:身份证

证件号码:******

有限合伙人万永兴现为瑞茂通的实际控制人,并担任瑞茂通董事长。

3、有限合伙人:刘轶

证件号码:******

有限合伙人刘轶现为瑞茂通的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并担任瑞茂通

副董事长。

以上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缴付期限及相关义务

第十一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各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为40000万元,其中:

1、普通合伙人:和嘉瑞兴(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于2015年12月31日前以货币出资39900万元,总认缴出资39900万元,

占出资额的99.75%。

2、有限合伙人:万永兴

于2015年12月31日前以货币出资80万元,总认缴出资80万元,占出资

额的0.2%。

3、有限合伙人:刘轶

于2015年12月31日前以货币出资20万元,总认缴出资20万元,占出资

额的0.05%。

本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确认,其将以自有资金缴纳其各自认缴的本合伙企业的

出资;并确认,以其各自目前及可预测未来的财产状况,其均具备充足资金实力

缴纳上述认缴的出资额,并能够独立承担与上述出资相对应的风险(包括但不限

于合伙企业投资亏损的风险)。

第十二条根据本合伙企业认购瑞茂通非公开发行股份的相关安排,本合伙

企业将以自有资金和借款的形式筹集认购资金。

在瑞茂通非公开发行股份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发行方案报

经其备案前,本合伙企业各合伙人承诺将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如本合伙

协议约定的出资缴付截止日期2015年12月31日晚于发行方案报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日期,则本合伙企业各合伙人承诺将在二者中较早的日期前

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同时,本合伙企业承诺将认购瑞茂通非公开发行

股份的资金筹集到位。如因合伙人未足额缴纳其认缴的出资额或本合伙企业未将

认购瑞茂通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资金筹集到位,本合伙企业将依照与瑞茂通签署的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本合伙企业的各合伙人将与本

合伙企业一并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本合伙企业认购的瑞茂通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完成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在该等锁定期内,各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合伙企

业的出资份额或退出合伙。

第十四条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有关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规则等相关规定的义务。

第十五条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

等有关法规和瑞茂通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关联方履行重大权益变动信息披露、要

约收购等法定义务时,将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认定为一致行动人,将合伙人直接

持有的瑞茂通股票数量与本合伙企业持有的瑞茂通股票数量合并计算。

第十六条普通合伙人应当提醒、督促与瑞茂通存在关联关系的有限合伙人

履行上述相关义务。一旦发现有限合伙人未及时履行相关义务,普通合伙人应立

即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等方式明确告知、督促等)促使有限合伙人依照

本合伙协议约定严格履行相关义务,如仍不履行,应依法追究其违约等责任。

第六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七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方式:

1、本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

2、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

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3、在本合伙企业持有瑞茂通股份期间,合伙人之间不得设立分级收益等结

构化安排。

第七章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八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及选择程序。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条

件符合本合伙企业的投资,目标和经营特点及全体投资者的利益。执行合伙人经

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现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和嘉瑞兴(北京)投资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为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是

负责企业日常事务和对外代表企业的合伙人。

第十九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

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

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

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二十条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

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

协议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作出表决。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

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消该委托。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执行事务合伙

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

损失进行赔偿。2、禁止执行事务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3、除合

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

易。4、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得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如执行事务合伙人违

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更换程序:执行事务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

务,经全体合伙人商讨并表决通过,可撤消该委托,更换执行事务合伙人。

第二十一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

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第二十二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

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

的业务。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

资。

第二十五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合

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第八章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六条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依法修订合伙协议。修

订合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

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普通合伙人

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

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

退伙。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

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八条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和

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退伙。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

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

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普通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九条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

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

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

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

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

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

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

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

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

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

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

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三十一条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

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该退伙人

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七条的规定分担亏损。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

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

责任。

第三十二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

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

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

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章争议解决办法

第三十三条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

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

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

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四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五条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三十六条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

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第三十九条本协议一式伍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

份,其余交由合伙企业备案。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以下无正文,为本合伙协议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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