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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老板拖欠货款不给怎么办
拖欠贷款不给的话就要赶紧通过电话追债或者是仲裁和诉讼这些方式抓紧时间维权了。拖欠贷款是属于民事债务债权纠纷,在通过起诉维权的过程当中应该要注意证据的收集,另外自身要先对拖欠贷款一方的财产状况有一定的了解,还有就是民间债务债权纠纷的诉讼时效一般情况下是三年。
法律分析
当协商不成的时候,就要考虑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有仲裁和诉讼两种方式。通过法律手段提起起诉,向对方追收欠款的时候,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证据问题。打官司在某种程度上说,就是打证据。只有提交的证据充分,法院才有可能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这就要求我们在签订合同以及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注意保存有关往来的材料,以防发生纠纷时措手不及。主要有以下证据:要有欠条、对帐单、结算书等债权凭证,这些证据也是最有力的证据;如果没有这些直接的债权凭证,就需要要合同书、送货单、订货单、入库单等证据,这些单据应有对方加盖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果没有加盖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对方在法庭上就有可能否认这些单据;此外,双方在交易往来中的付款凭证,比如支票等,也是重要的证据,可以证实双方之间存在交易关系。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会谈纪要、往来函等,可能会对原合同有一定的补充或变更,这些证据都应当注意保存。只要这些证据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也是非常充分的证据。如果收集证据确有困难的,必要时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老板欠钱不还怎么办最有效的方法
如果是故意欠钱不还的,最好的办法就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工作过程中,员工可能会遇上老板欠钱不还的事情。如果老板欠钱不还,员工可以先收集借条和转账记录等证据。然后,向管辖区的法院提起诉讼。员工写好起诉书后,携带证据和起诉书到法院立案和交诉讼费。法院审查确定受理案件后,会在六个月内开庭审结。最后,法院会对案件作出判决。如果员工对判决不满,可以上诉。否则,判决就会生效后就可以申请执行。《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老板欠钱一直拖怎么办
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还款。债务应当清偿。
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
。同时,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老板拖欠货款,这种情况该如何起诉老板?求大神帮忙支招?
欠货款不付的,债权人应该及时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货款,以免超过诉讼时效,对债权人产生不利的影响。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扩展资料
案例:
潘先生是南京一家贸易公司的总经理,企业运营着天猫网上商城的一个店铺,主要销售生活用品。从2013年9月份开始,潘先生就与余姚一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余姚公司)开始了贸易往来,潘先生从余姚公司进货大量暖宝宝产品,然后放到自己的天猫店铺上销售。
由于产品品质好,商品销售业绩节节攀升,潘先生与余姚公司形成了长期贸易合作关系。
刚开始,潘先生每次都能及时支付货款,但是随着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潘先生支付货款的周期也越来越长,自2014年1月起,潘先生欠余姚公司货款总计达34万元。余姚公司董事长阮先生一开始也不好意思一直催潘先生,毕竟双方也是老客户,但是眼看着一年过去了,直至2015年1月,潘先生的公司仍未支付剩余货款。
阮先生只得向余姚法院起诉,要求南京的贸易公司支付货款。阮先生了解到这家贸易公司在天猫商城开有店铺,于是还向法院申请冻结公司的支付宝账户。
受理案件后,法官在26日拿着冻结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来到杭州余杭区淘宝城,让工作人员协助处理冻结了该商家的账户。
支付宝账户冻结,潘先生急了,天猫商城的订单每天都在增加,每天往来的资金也非常多,但是支付宝账户一冻结,这几天的生意就完全处于停顿状态。
1月27日即法院冻结账户的第二天,潘先生就驱车从南京赶到余姚法院泗门法庭。来到泗门法庭,潘先生找到承办此案的法官表示,一定尽快付这笔钱。
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余姚公司与南京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余姚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同意被告南京贸易有限公司分期付款,分3次将34万元货款付清。临走前,潘先生还恳求法官:“法官,请及时将支付宝账户解冻,第一笔货款我明天一定按照约定打到余姚公司的账户里。”
第二天,潘先生就将第一笔货款20万元汇入了余姚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账户中。昨天,余姚法院也办理了南京贸易公司支付宝账户解冻手续。
法官表示,因支付宝账户属于网络虚拟交易账户,不同于法院日常执行的普通银行账户,但账户内的资金仍以现实的资金或资金账户为基础,其设立使用均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账户所有权人对账户内的资金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可视为存款,故应属于法律规定的合法财产权利的范围。
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之规定,支付宝账户应属于法院可执行的“其他财产权”范围,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支付宝账户予以查封、冻结、扣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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