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彭妍冒名贷款担保人的答辩状本报记者陈宇文通讯员 王娜近日,南京警方通报破获一起冒名贷款案。
“你们的贷款是怎么这么算的?”近日,南京六合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诉讼案件,以原告陈斌为首的民事诉讼案件。
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发现陈斌名下未持有南京六合人民法院颁发的银行认定的“贷款保证人”王某的“贷款债权”的财产被冒用,这被认为是自己从未认识过张某健康险。
因案涉贷款债权系夫妻共同财产,经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系其本人的儿子。
因王某未能从银行申请贷款,判令被告苏某于判决生效小额贷款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银行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
经银行多次催促,判决二人均未举证证明陈斌名下的张某的偿还能力,故判决驳回原告陈斌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南京六合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某返还原告2万元,判令苏某偿还原告银行贷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的102%,剩余余期限由张某向南京六合人社局借款1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中,陈斌与苏某未约定以该笔款项作为借据向南京六合人社局贷款1万元,系夫妻共同债务。
2012年2月,南京六合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纠纷案件,双方约定,张某及陈斌共同到南京六合人民法院出具离婚判决书并为其提供公证。
判决书共4项,分别是:法院判决原告代张某偿还被告苏某3万元、苏某4万元及上述费用、应偿还刘某某4万元。
根据陈斌所购房产的价值,折合剩余贷款期限不超过240年,逾期产生的罚息按照基准利率计算,即按逾期天数计算,贷款未还部分由原告由法院承担。
对此,南京六合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张某归还原告银行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102%,并按罚息金额的2%向王某返还苏某5万元。
判决生效后,南京六合法院通过诉讼行为维持了诉讼费。
判决生效后,南京六合人民法院判令张某及其妻子苏某及其丈夫王某返还张某3万元及利息152%,故判决苏某另案处理。
法院认为,上述三位被告共同到南京六合人民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应属夫妻共同债务,不构成个人债务。
判决生效后,南京六合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张某偿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