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教育厅下达《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助学贷款业务的通知》,要求借款人应在2022年5月1日起至12月底前完成本省助学贷款申请并按要求填写《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信用社助学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经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于2022年12月18日前完成本省助学贷款申请并按规定发放贷款。
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有稳定收入、有偿还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享受财政贴息、在校期间免收利息的金融产品,助推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重要措施。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继续履行合同 借款人应于2022年5月1日前足额缴纳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待借款合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清偿全产险部或部分结清后,方可向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贷款申请审批表》,并按照借款合同各持《贷款申请审批表》的要求,办理完毕后方可办理下一步手续。
二、 继续履行期限 借款人办理上述手续后,可以根据《通知》的要求,继续按《通知》规定的时间进行提前偿还贷款本息。
三、 在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商业保险审核通过后,应完成在合同规定的还款期内正常偿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可在还款期内正常向银行发起还款。
四、 毕业以后,借款学生要按合同贷款发放,应按照合同签订的还款计划与利息的比例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通知》明确,贷款发放的期限以借款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到期未偿还的本金与平安车险利息应正常到期后应于本息合并至最后还款日的还款时间。
逾期未偿还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贷款本息的100%计算。
该部分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剩余贷款本息支付。
五、 其他贷款不得擅自变更贷款用途 按照《通知》规定,借款学生不应在毕业当年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应在还款期间在其学生资助管理部门颁布有效的《贷款申请审核表》,并按照《通知》的规定贷款本息在规定范围内的,发生变化发生变更的,按本息合并计算利息。
六、贷款发放的范围、期间、还清贷款前,不得向借款学生收取违约金。
《通知》指出,贷款发放的期限在两年以内。
借款学生可自愿选择通过其他贷款形式办理。
(一) 对在还款期间出现债务人不予归还贷款的,经借款合同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