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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贷款的担保方式

本文目录

融资租赁的四类担保

通常人们以为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已经拥有租赁资产的债权和物权,因此不需要担保。其实融资租赁从生到完结始终离不开担保。为了让人们了解担保在融资租赁中的重要性,本文专门讨论与融资租赁有关的担保问题。融资租赁涉及的担保一共有四大类:采购担保、租赁担保、融资担保、司法担保。他们和融资租赁的风险控制有着紧密的联系,是风险控制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下面就逐步分析其内在作用。

01

采购担保

对于大型设备,租赁公司往往不是一次性付款给供货厂商,通常采用三个以上的支付阶段,既:预付货款、阶段付款(可分多阶段)和尾款。预付货款通常有两个作用。一是确定这笔供货交易,购买人不得反悔,一旦反悔,损失自负;二是厂商购买原材料开始生产。如果厂商信用良好,不需要这样的担保。如果厂商与潜在的承租人恶意欺骗租赁公司,那么问题就大了。为此,在风险预测中首先要对厂商的信用进行预测评估。其次就是在风险预防上采取有效措施,既:让厂商提供银行出具的120%违约担保,一旦厂商违约,银行按预付金的120%退还给融资租赁公司。超出部分实际上是对违约的一种补偿,一是利率损失,二是汇率损失。对于用人民币结算的采购,因为没有汇率问题,补偿比例可以相对降低。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租赁公司在没有拿到银行担保时,不应该将预付款付给信用不够的供货商。

02

租赁担保

融资租赁是金融与贸易结合的交易方式,因此在业务操作中既有融资担保问题,也有销售担保问题。

融资性担保

有人说租赁物件都属于租赁公司,相当于抵押贷款,从法律地位,比抵押贷款更安全,为什么还要承租人提供租金偿还信用担保?主要原因是:融资租赁在中国(包括亚洲地区)因法律不健全,市场环境不发达,加上融资租赁公司把租赁当贷款做,不考虑物权退出问题。因此在做租赁时让承租人提供第三方不可撤消连带责任的租金偿还信用担保。租赁公司实质上变相在做设备贷款。从风险控制的方式来说,这种做法叫转移风险。从风险的管理来说,在承租人没有提供租赁担保时,所有与租赁相关的合同都不能正式生效。这种担保通常出现在简单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大都是没有处理租赁物件能力的金融机构,他们有自己信任的担保机构,操作起来比较简单。因有担保,租赁公司的审查就简单的多,因此也简化了操作程序。其他类别融资租赁公司更愿意用不要担保获取更多的服务利润。

销售性担保

融资租赁公司在帮助厂商的信用销售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时,为了解决物权退出的问题,需要厂商对承租人的违约行为提供不可撤消连带责任担保。这种担保不是租金偿还过程中的担保,而是承租人无力偿还租金,租赁公司收回租赁资产时需要保证租赁资产能及时处置的担保。从风险控制的角度看因为部分风险转移给供货厂商,因此实现了风险分散和风险转移的作用。厂商提供的担保有两种:一是物件处置保证,既租赁公司收回租赁物件后,厂商保证收购。这种做法司法风险还在租赁公司身上。只有债权回购担保,厂商才真正的承担了项目的风险。从管理的角度上,厂商承诺的担保不仅有书面文件,还要和采购时支付的尾款捆绑在一起,真正地将风险转移给厂商。这种做法租赁公司实际上在用厂商信用为租赁项目融资。厂商借助融资租赁提供这样的服务只要是为了割断法律和财会方面的风险。

03

融资担保

至今还有许多人认为融资租赁是出租人给承租人提供融资便利。实质上需要融资的是融资租赁公司,承租人多是以融物的方式达到融资的目的,操作中不但得不到钱,反而要向租赁公司不断的付款。既然是租赁公司融资,需要担保的事情就不可避免。

股东信用融资

目前融资租赁公司筹措资金最有效的保障是股东提供贷款。由于有些股东不是金融机构,虽然从信用和能力上都具备给投资企业贷款,但不具备放款资格(只有银行才可以给企业贷款),因此都是以股东给融资租赁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租赁公司到银行贷款的方式做租赁项目。这种方式风险全部压在股东身上,主要靠股东对项目的风险控制能力来判定是否给租赁公司提供信用担保,租赁公司只是简单执行和日常管理机构。融资租赁公司进入中国初期就采用这种方式,到目前为止,依然是凭股东信用做租赁的企业经营能力在行业中表现比较优秀,尤其是股东具有控股金融机构背景的厂商租赁公司。

保理融资

融资租赁公司在完成租赁交易后,为了盘活租赁资产,解决资金来源问题,通常以保理(应收债权销售)的方式将租赁资产售出。这是银行给租赁公司提供资金的另一种安全模式。银行安全了,风险一定是在租赁公司身上。因此保理业务只是解决一个资金问题,风险并没有因此转移,除非这种保理是非追索权的保理,否则租赁公司要向保理单位提供债权回购担保。只有银行提供无追索保理服务时,租赁公司才真正地将风险全部转移给银行。这种项目通常体现在银行的优质客户身上。

信托融资

这是解决融资租赁公司资金来源一种直接融资方式。其做法是:租赁公司以信托的方式通过信托公司发行信托计划筹措资金,然后定向做融资租赁业务。这种租赁必须要有第三方不可撤消连带责任担保才可以发行信托。而且提供担保的人很重要。如果是银行提供担保,信托成本相对较底,反之成本较高,甚至有可能发行失败。银行只有对自己的优质客户才会提供这样的担保。从风险控制角度看信托融资分散了出资人的风险,转移了租赁公司的风险。

资产证券化

目前中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租赁资产证券化。还是由股东提供信用担保,没有独立第三方提供信用担保。实质上和信托融资是一样的属于变相担保贷款。这种做法毕竟降低融资成本,实现直接融资,应该是融资租赁今后的发展方向。同时培养出资人认可的第三方担保机构更重要。

为股东融资

严格地说,这是一种违规行为,股东用融资租赁公司的信用为借款做担保。从交易上看没有违规行为,从实质上看,被买通的银行提供超担保规模的贷款是违规行为。是银行违规,不是租赁公司违规。银行内部应该加强风险控制管理。

04

司法担保

为了制止承租人的违约行为,当承租人严重拖欠租金时,租赁公司采取财产保全司法行动,中止承租人对租赁物件权益的继续损害。但在办理保全过程中,司法部门要求租赁公司提供保全担保。意思是说如果保全的不是租赁公司资产,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担保人承担。从风险控制来说,应该预测到承租人有这样的风险。从风险预防来说,应该让承租人提供这样的担保。从风险管理上来说承租人没有提供这样的担保前,租赁相关的合同都不应该生效。

担保不仅是一种安全保障,也是风险管理的一部分,同时交易结构设计的关键环节。当租赁的交易结构设计的越安全,租赁资金退出越容易。因此担保在融资租赁交易中不是可有可无的事情,而是如何科学加以利用的问题。

(来源:中国融资租赁资源网)

融资借贷 | 图说担保(含担保风险防范)

【原创声明:转载请注明作者】

俗话说“一不做媒二不做保”,意思是做媒可能落埋怨,担保可能有巨大财产损失风险。可知即便不是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人也对担保存在巨大风险有所认识,可担保这件事不但广泛存在于商事活动中,在民间的一些个人交易里也很常见,尤其是在借贷场景下,要求找个保人实太常见了。有鉴于此,笔者写此小文与读者朋友科普一下担保的相关问题,为让更多读者朋友读起来不那么吃力,笔者尝试以更为口语化的书面语言与大家分享。

一、关于担保的几个小知识1、什么是担保?通俗的说,担保是一种增信措施,是交易一方对另一方的交易资格(履行能力、责任承担能力)存疑时,另一方或第三方以物或保证的形式为对方设置担保权利(优先受偿或增加责任财产),增进对方信任,促成双方达成交易的一种手段。担保的形式有多种,提供担保的人通常被称为担保人,但在具体的担保类型法律文件上有特别的称谓(如抵押人、质押人、保证人等)。

2、担保有哪些分类?从担保的形式分类上,大致可以分为物保和人保,物保就是以物(动产或不动产)设定的担保,人保就是保证人为债务人提供的保证,提供人保的人俗称保人。

从法律分类的角度,担保物权分为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在担保范畴内还有保证。此外,司法解释把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都做类担保解释。具体图例如下:

3、什么是反担保?反担保通俗的说就是给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目的是为了降低担保人的风险。法律上,担保的规定通常都适用于反担保。

4、担保责任承担方式有哪些?担保责任的承担方式通常有:担保人清偿债务、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拍卖、变卖、折价、申请执行等)。

5、担保方的损失怎么办?通常情况下,担保方承担了担保责任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存在反担保的情况下,担保方承担了担保责任之后既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向反担保人追偿。存在共同担保的情况时,可能存在内部的追偿机制,因为法律规定较为复杂,不在此展开。

二、关于担保风险的几个小知识1、什么是担保风险?担保风险就是或有的担保人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可能性,通俗的说就是担保人蒙受财产损失的可能性。为了尽量避免担保风险,担保人通常会提出仅担保部分债务、要求提供反担保、只提供一般保证等要求。

2、担保风险何时会暴露?担保风险可能发生的情况通常包括: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不能完全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的担保物价值不能覆盖所有债务、其他担保人不能完全承担担保责任等。

3、担保责任有没有承担顺序?三种场景下可能涉及承担顺序的问题,一是各方约定了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的顺序。

第二种场景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提供的是一般保证时,债权人要先向债务人穷尽主张权利追偿,未能完全清偿的可以向一般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种场景是物保和人保共存的情况下,债务人与第三人为同一笔债务提供担保,物保和人保并存,如果债务人本身提供了物保,在没有约定担保权利实现方式时,债权人要先实现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不足的再实现第三人提供的人保或物保,见下图。

4、没有反担保的风险没有反担保的风险是显而易见的,没有反担保的话,担保人只能向债务人追偿,但担保人之所以承担担保责任就是因为债务人没有偿债能力,所以……。

5、连带责任保证的风险我国法律上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需要债权人穷尽向债务人的追责而未能完全清偿债务时可以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则不然,债权人即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清偿,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清偿,还可以向他们双方同时主张清偿(如下图)。简单说,通常来讲连带责任保证的风险要比一般保证大的多。

三、遇到需要做保的时候怎么办?1、老话说的对文首就说了“一不做媒二不做保”,做不做媒笔者没有发言权,能不做保就不做保肯定是对的(营业性担保公司除外)。做保的风险在前文已经说了,不再赘述。但也不排除有些场景确实需要做保,这时怎么办呢?往下看。

2、你要我做保,自己出物保前面说过承担担保责任顺序问题,物保与人保并存的情况下,债务人如果自己有物保,在没有约定实现担保权利的顺序时,债权人应当先实现债务人的物保,能相对降低第三人的担保风险。

3、你要我做保,加个反担保如果债务人没有物保,提出让债务人找个反担保也能相对降低担保人风险。不找?那我为啥要给你担保?

4、一人力量小,多人来做保法律操作上,可以约定担保人仅对特定金额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完成交易可能需要找多个担保人才能有效增信,这种情况下,客观上降低了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范围,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担保风险。

即便是共同担保的场景下,担保人可能也会多几个责任承担对象,甚至追偿对象,相对降低担保风险。

5、物保责任“有限”,人保责任“无限”物保是以担保物设定的担保,责任承担上限就是担保物被拍卖、变卖、折价后所得的价款。

人保则不一样,未约定担保范围的场景下,保证人所有的财产都是责任财产,责任范围大大增加。

至于为他人提供担保选择物保还是人保,就在读者朋友们见仁见智了。

四、结语综上,担保是一种非常严肃的法律行为,会给行为人设定带有风险的财产负担,广大读者朋友遇到需要担保的情况时一定要全面评估、谨慎操作,避免让自己陷入不必要的债务风险。

最后再提示一下,本文仅为科普文,距法律实操甚远!因为担保本身在法律上是一件很复杂的事,担保法理论渊深似海,作为科普文很难做到面面俱到,更难触达到一些深层次的、复杂的担保问题。读者朋友们阅读本文增加对担保的认识则可,按图索骥不惧风险直接上手实操则难免出错,有需要做保的场景时最好咨询一下身边专业的法律人士,避免因为对担保的错误认识、不全面理解而使自己陷入担保风险。(全文完)

以担保方式创新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的探讨

□周巧巧

小微企业作为我国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促进经济发展、解决经济发展不平衡和不足等问题发挥了重大作用。然而,小微客户由于原始积累不足、可抵押资产有限等原因,始终面临着融资难担保难的问题。近年来,国家及各级监管部门出台各项政策,鼓励商业银行进行担保方式创新来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本文首先对小微企业融资面临的问题进行阐述,并对我国小微企业融资难、担保难的原因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本文以民泰银行绍兴分行为例,通过总结其在解决小微融资难题中所尝试的担保方式创新模式,探讨小微企业担保难的解决办法,以便于银行业更好地为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题。

一、小微企业融资现状概述

(一)小微企业融资现状

目前我国小微企业的融资现状主要表现于三个方面:首先是融资方式较为单一,融资渠道相对较长;二是贷款利率较高,融资需要花费的成本支出较大;三是通过担保无法满足商业银行在小微企业贷款上的融资需求,因此有着较高的融资门槛。

在融资渠道上可分为两类,分别为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对于小微企业来说,在企业经营发展规模较小、资金成本投入量低、盈利水平较差等相关因素的影响下,无法通过直接融资获得发展资金,包括股票发行、债券、融资租赁方式等。从某种程度上,小微企业必须要依赖我国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来获得企业发展资金,而作为小微企业获得融资的重要渠道之一,商业银行为小微企业可提供的贷款金额较少,无法满足小微企业的融资发展需求,导致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受到限制和影响。另外一方面,小微企业经营者在管理过程中,可能会将贷款成本作为选择融资模式的重要参考依据,尤其是在我国近些年全球经济一体化全面发展、经济越发疲软的社会背景下,我国居高不下的通货膨胀以及人民币的持续升值,再加上货币环境不断收紧,不论是何种融资渠道,在融资价格上都在不断上涨。小微企业想要从商业银行获得低息融资十分困难,因此,越来越多的小企业选择民间融资方式来获得资金。而民间贷款其不足就在于利息、风险较高,导致小微企业的财务负担增加,发展活力受到影响。可以得知,小微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融资渠道上存在的融资困难问题,逐步转化为小微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拦路虎”,也是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

(二)小微企业融资难原因

一是在银行信贷上,大型商业银行在传统金融服务理念、服务机制以及监管方式等因素的影响下,贷款服务对象大多集中在银行的高端型客户以及大中型企业,可为小微企业提供的资金和资源占比较少,关注程度有所不足。在全球经济持续下行压力等相关因素的影响下,我国社会经济结构不断转型,小微企业的经营发展现状虽然在国家制定一系列的扶持政策之后得到明显好转,但是总体情况仍然堪忧,小微企业融资越发困难。尤其是后疫情时代全面来临,更是导致小微企业的生存空间受到了严重挤压,由此,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持续增高,导致在市场中风险相对较大的小微企业,更加无法获得来自大型商业银行的融资青睐,因此小微企业融资上处于弱势地位,只能通过民间借贷方式和与中小银行进行合作获得融资。

二是大型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的运行发展现状重视和了解程度不足,导致出现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小微企业涉及行业较多,类型丰富,其发展现状有所不同,在内部情况上也无法实现真正的透明。大型商业银行对于申请借贷的小微企业发展现状了解不够,带来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尤其是对于小微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内部财务管理水平以及资产负债信息和联动收入情况,都未进行更为细致的全面信息收集,在不了解现状的情况下直接拒绝发放贷款,或是在其中追加较高的风险溢价。此时商业银行无法在小微企业中选择真正具备潜力、财务情况较为良好的小微企业,为企业融资,提供相应的信贷支持,由此也就产生了逆向选择问题。因此,需要大量信贷资源支持金融发展水平较为优良、内部财务信息较为完善的小微企业,却无法获得来自商业银行的支持。

三是个别小微企业在信用积累上不够关注和重视。商业银行是否需要为小微企业提供相应的信贷融资支持以及进行信贷融资支持的金额与期限,从某种程度上都是取决于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信用记录。但是不少小微企业的发展过程中,未关注信用信息的积累重要性。小微企业有时会因工作繁忙忘记还款还息,会图便捷通过小贷公司或互联网平台融资,从而导致不符合银行授信准入。

二、商业银行小微企业的担保政策及实施现状

目前,小微企业的主要信贷融资担保模式主要划分为四类:

一是抵押。抵押主要是通过房产、商铺等不动产作为融资贷款抵押物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其优势就在于,商业银行对于这种符合抵押条件的贷款审批通过率较高,但是其缺陷和不足就在于,小微企业大多数没有足值不动产作为抵押物。

二是质押。质押分为两类,分别为票据质押和动产质押。票据质押主要是银行承兑汇票、定期存单以及商业承兑汇票。其优势在于,融资成本较低,一般情况下为票据贴现利率,同时审批过程便捷,通过率较高。但是不足就在于,大多数小微企业无法具有充足的票据来展开质押。动产质押优势在于,一般情况下都可以为其提供充足的动产。而不足就在于,银行对这种担保方式接受度普遍较低,同时可接受的种类有限有着较高的门槛要求。

三是保证。分为两种方式,分别为联保和单人保证。联保需要三家以上企业进行交互担保,优势就在于可以有效解决企业抵押物的缺陷和不足的问题,从某种程度上可解决银行与企业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但不足就在于,联保风险发生较为频繁,导致商业银行对这种担保模式不够信任,审批过程较为谨慎,通过率相对较低。单个保证人其优势就在于,目前是小微企业在贷款融资过程中比较常用的一类模式,银行的接受度较高。但是不足就在于,无法在其融资过程中寻找出一个能够获得银行认可,同时自愿为企业进行担保的担保人,需要花费较高的融资成本投入。

四是信用。以优质客户为主,贷款审批过程较为便捷,审批程序较为简单。但是不足就在于,银行对于信用贷款的准备要求较高,大多数小微企业不具备信用贷款资格;银行信用贷款的金额有限,无法满足小微企业的资金缺口。

三、以担保方式创新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的策略

(一)创新信贷担保方式

商业银行应不断在担保模式上进行创新和改革,依照小微企业的发展特征和实际发展需求,对贷款担保方式进行不断地改革和创新,才能拓宽小微企业的信贷市场。

在商业银行进一步强化小微企业信贷产品体系创新的过程中,主要是需要依照小微企业的融资特征来作为参照依据,尤其是需要基于贷款风险可控的基础条件下,可以通过进一步降低贷款金额,以促使小微企业的信用模式融资比例得到提升,从根源上解决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困难问题。民泰银行绍兴分行在乡村振兴整村授信工作推进中,鼓励30万元以下贷款以信用方式为主,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对于融资需求在30万以上100万元以内的小微客户,民泰银行绍兴分行鼓励以“亲情保”的方式,由借款人的直系亲属为其提供担保。对于金额较大的客户,也可以通过质押、抵押、信用三者有机结合的模式,解决小微企业在融资上的发展需求。

此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解决小微企业担保难题时,可以和保险公司以及担保公司进行合作,让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为小微企业提供担保。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准公共定位,弥补市场不足,降低担保服务门槛,着力缓解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支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放小微贷款时,可尝试与当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建立共同参与、合理分险的银担合作机制。民泰银行绍兴分行与绍兴市、上虞区、新昌县等各级政府性担保公司合作,在解决小微企业担保难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如某化纤有限公司急需流动资金用于购买原材料,但苦于缺乏担保人和抵押物,民泰银行店口支行向绍兴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公司推送了企业材料,共同完成审核审批,发放一笔银担合作贷款,解决企业用款需求。

(二)加强抵质押品的创新

商业银行在创新小微贷款担保方式的同时,更要加强抵质押品的创新。小微企业的抵质押物需要保证其灵活性和适应性,确保所有的小微企业目标客户都可以提供合适的担保物,帮助小微企业改善企业融资难问题。

首先,我们可以借鉴国外贷款担保方式,允许一些重点领域的小微企业将应收账款作为贷款抵押物。目前我国为了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融资多渠道融资,社会经济发展,人民银行已经出台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在小微客户营销中发现,不少企业应收账款占流动资产的比例越来越大,民泰银行绍兴新昌支行尝试将应收账款作为质押物发放贷款,依托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由债权人和债务人登记并确认账款,结合企业应收账款的金额、期限及偿付能力等确定贷款金额,缓解小微企业资金周转问题。

其次,对于有着较大的发展潜力和成长性较为良好的高科技领域,小微型企业可以通过获取小微企业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方式,将隐形资产作为小微企业贷款抵押物。2019年《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支持具有发展潜力的创新型企业融资。如民泰银行绍兴分行营业部在对某科创企业走访中发现,其承包了绍兴市区域内80%以上大部分停车场的门闸广告以及智能社区系统,拥有多个注册商标,业务人员前往杭州滨江大厦知识产权中心对其商标权进行抵押登记,结合企业的商标权评估价值、经营情况等发放了一笔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解决企业融资担保难问题。

再次,对于三农客户,除了其固有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外,其动物活体等生物资产也是农民家庭财产的重要部分,针对有一定规模的农业产业客群可以尝试活体抵押业务。2019年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出台《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明确在积极拓宽农业农村抵质押物范围,推动开展活体抵押业务,从而更好满足乡村振兴多元化的融资需求。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要积极稳妥开展活畜禽抵押贷款试点。民泰银行绍兴分行在业务拓展中,对于有当地特色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业产业开展畜禽活体抵押贷款业务。如针对诸暨的珍珠蚌养殖户,民泰银行诸暨支行尝试以珍珠蚌活体作为抵押物,结合其生产情况、出售时间以及风险状况等确定贷款期限、金额,依托人民银行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进行活体抵押登记,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三)完善融资产品的风险防控手段

商业银行在加强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方式以及抵押质物创新时,更要关注创新担保方式下的信用风险防控。

在小微企业的信贷风险防控上,需要秉承两大原则,即大数定律和价格覆盖风险,基于贷款、对象、发放、金额等不同角度来对风险进行有效防范。在贷款对象上,可依照大数定律设计出适应性较强,同时使用范围较广的信贷产品,并对其违约率进行严格管控。在小微企业贷款金额上,需要对贷款金额及其还款能力进行合理确定,要求即便是小微企业破产、经营失败,仍然具备一定的还款能力。贷款金额无需设置太高,同时依照价格覆盖风险原则,适当提升贷款成本,在满足银行贷款利率的同时,也可以有效规避风险。另外,在产品还款设置上,商业银行可以依照企业的发展现金流特征,设计出丰富多样、灵活性较强的还款方式,其中包括等额本息、等额本金以及先支付利息到期后再偿还本金,通过分期还款,降低企业在融资贷款上的发展压力。

结论:

综上所述,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小微企业处于弱势地位,融资渠道融资困难问题成为普遍现象。尤其是在企业市场竞争越发激烈的社会背景下,弱肉强食这些问题将直接影响小微企业的存活,导致小微企业在市场经济浪潮中无法立足,最终走向消亡。而想要真正的解决问题,需要基于社会多方的同步努力,尤其是作为重要融资渠道之一的商业银行,更加需要通过对贷款担保方式的不断创新,为小微企业提供更为丰富的发展途径,通过担保方式创新,为企业提供一个更为完善的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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