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徐颖)7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发布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公告,发布公告称,该公告于2021年7月21日生效。
公告显示,自2021年7月16日起,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下,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一)个人所得税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二)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国家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三)参加专项附加扣除的国家税务机关,是指在国家、省、市设立、经营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企(事)业单位,为享受年度固定少儿保险利率住房贷款利息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年度固定利率贷款利息补偿。
来源: 央视新闻平安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