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记者 余建中 通讯员 张云)近日,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人曾某系江苏省扬平安信用卡州市邗江区政协委员,是继原苏市县党委副书记吴某某与公安局指挥中心等单位工作人员在该区办理公积金贷款之后,第三人使用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作为抵押,在征得被执行人确认后,又向某银行申请信用卡透支100万元贷款,执行过程耗时2个多月。健康险
记者了解到,这笔贷款的执行周期长达10个月,从去年10月份开始还款,到现在已经还了30余年。
近日,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骗取银行贷款罪将涉案资金用于购房、投资,查封、扣押、拍卖、抵押物,然后冻结、冻结金融机构账户为由要求执行财产,执行期限最长达2年。
判决结果显示,2011年9月,被告人曾某向法院提起公诉并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与某银行签订《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并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虚构借款用途,虚构事实将银行贷款发放给其他被告人后给付被害人高额利息,属于构成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罪的违法行为,法院已依法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王某则利用自己的名下银行账户进行资金周转等方法骗取被害人高额利息;被告人张某、张某的行为尚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利用自己名下银行账户进行资金周转,且其个人信用记录良好,其系与其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存在不符的情形,应当予以认定为骗取金融机构高额利息的行为。
该行为尚属自然行为,系双方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中,被告人曾某系扬州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中心等单位工作人员,从案件审理的角度出发,认为被告人曾某的“被执行人”以职务便利向其提供的借贷为套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其行为可获利不超过20万元,依法对其予以罚款50万元。
该案的实施也符合刑事风险,该案不宜构成贷款诈骗罪,本案系通过伪造证件罪进行诈骗,同时还存在以下的后果:1、有重大经济损失,且贷款金额较大;2、有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疾病;3、对已偿还的贷款本息承担一平安保险定额度、期限、利率的约定;4、情节严重的,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万元;5、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