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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管理责任,贷款责任制度

今天给各位分享银行贷款管理责任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贷款责任制度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银行贷款担保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承担一定银行贷款管理责任的连带责任银行贷款管理责任,也就是债务人他没有办法履行的一些义务,你是需要承担责任的。总的来说,担当某个人的担保人需要承担的风险也是很高的,如果这个人不讲信用,没有能力偿还自己的债务,而拒绝偿还,或者是将这个锅推给担保人的话,担保人需要承担很大的责任的。

扩展资料:

贷款担保人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抵押担保: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责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质押担保: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中止;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期间,质物如有损害、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保证担保: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保证人为自然人的,本息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抵押加保证是指贷款人在借款人尚未取得所购房屋产权的基础上,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人作为贷款担保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如今,一般要求所购房屋的开发商为担保人。

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需要注意银行贷款管理责任的是银行贷款管理责任:2021年2月20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称《通知》),针对去年7月《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细化银行贷款管理责任了审慎监管要求。业内人士认为,《通知》大幅度收紧银行贷款管理责任了互联网贷款政策要求,是对《办法》的进一步细化和修正,主要目的在于落实中央关于规范金融科技和平台经济发展的一系列要求,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

划定互联网贷款“三条红线”

《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强化风险控制主体责任,独立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自主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风控环节,严禁将关键环节外包。同时,明确三项定量指标,包括出资比例,即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单笔贷款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集中度指标,即商业银行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限额指标,即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

地方银行不得跨区展业

除了“三条红线”,在此次《通知》中还有一条引发热议的规定是:“严控跨区域经营,明确地方法人银行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合理设置过渡期

踩了“红线”的“老”业务怎么办?消费者和小微企业会不会受到影响?面对银行客户的担忧,上述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知》在起草过程中充分体现了既要依法加强监管、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又要维持长尾客户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连续性的导向。

银行信贷员 收不回贷款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责任是一定要承担,但要根据具体银行贷款管理责任的情况来决定承担银行贷款管理责任的责任大小的:

①如果信贷员在办理贷款过程中不存在与客户串通损害银行利益的情况,那么信贷员不够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②如果信贷员具有过错或过失但不构成刑事犯罪的,那就要看银行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银行贷款管理责任了。

③如果没有过错或过失但仍收不回贷款的,也应看银行内部规定。

④如银行就此解除劳动合同,参考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拓展资料:

1、 银行信贷员是做什么的?

银行信贷员就指银行方为了验证贷款方所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借贷条件而出派的工作人员。银行信贷员的工作需要查清贷款公司和个人贷款人的经济实力以及发展潜力,作为评价贷款人是否具备贷款资格的一个重要因素。另外,银行信贷员也有为贷款客户提供业务咨询、介绍银行贷款产品的职责。

2、 银行信贷员

银行信贷员主要负责调查贷款公司和贷款个人的力和潜力,为银行贷款管理责任他们提供贷款政策咨询。他需要有判断力、敏锐的观察力、倾听力、亲和力和沟通能力。

3、 专业要求

①教育培训类:金融、经济或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需学习金融学、经济学、市场营销、管理学、银行学等课程。

②工作经验:2年以上银行信贷等相关业务工作经验;需具备良好的倾听、沟通能力和亲和力。

4、 职业概况

银行信贷员可以说是银行派来的“测谎仪”,检验贷款人提供的信息是真是假。他们主要负责调查贷款公司和贷款个人的力和潜力,为他们提供贷款方面的政策建议。他们需要具备出色的判断力、敏锐的观察力、良好的倾听力、亲和力和沟通能力。

5、 信用贷款需要手续费吗?

信用贷款不一定需要手续费,具体要看信用贷款是在何种机构办理的。一般来说,在正规用商业银行办理信用贷款是不需要手续费的,在一些小额信贷公司、中介机构及担保机构办理需要手续费。

6、 贷款利息怎么算

贷款利息,是指贷款人因为发出货币资金而从借款人手中获得的报酬,也是借款人使用资金必须支付的代价。关于贷款利息的计算方式,是有公式可用的。利息=本金*利率*贷款期限。

银行贷款管理控制程序及规定?

中国银行贷款跟踪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以及中国银行关于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1部部委规章共1部行业规范共1部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贷款跟踪管理是指贷款批准发放之后到贷款收回之前的各个环节及各个方面的贷款管理。

第三条 贷款跟踪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以贷款风险管理为核心,通过对中国银行贷款跟踪管理的组织形式、方法制度、人员配备及贷款本身、借款企业、担保等因素的跟踪检查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以达到防范、控制和转化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效益的目的。

二、贷款跟踪管理的职责分工

第四条 贷款的跟踪管理要坚持审贷分离的原则。信贷业务部门负责对贷款及借款企业进行日常和定期的监督检查,收集有关贷款信息并进行分析,对影响贷款安全和形态变化的重要事项进行报告,对贷款展期及贷款分类等进行初审与报批,做好贷款资产的保全及呆账贷款的申报,填写各种贷款业务统计报表等。

第五条 信贷管理部门要全面监控借款企业信用的变化,适时调整借款企业的授信额度,协调各授信部门的授信行为,对信贷业务部门提交的有关贷款展期、贷款分类及呆账核销等事项进行审批,对信贷业务部门报告的其他事项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对非正常贷款及不良贷款提出跟踪管理的要求或建议,对辖内分支行及信贷业务部门的贷款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等。

三、信贷人员配备

第六条 为保证贷款跟踪管理各项措施的落实,各行要及时补充和调整信贷人员,保证信贷人员的数量和质量与信贷业务的规模相适应、与有效开展贷款的跟踪管理工作相适应。信贷员人均分管的借款企业原则上不能超过10户,有特殊情况的,最多不能超过20户。

第七条 对在中国银行贷款余额超过20亿元人民币(外汇贷款按比价折算)的大型贷款客户,由一级分行配备处级住厂信贷组或处级专管信贷员(或客户经理)。一级分行可选择部分辖内贷款企业,配备科级住厂信贷组或副处级以下的专管信贷员(或客户经理)。有关人员在住厂期间享受相应职务待遇。调离本岗位时,职务重新任命。

第八条 为及时发现贷款跟踪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定期进行信贷人员的岗位轮换。各行要严格按照总行有关岗位轮换的规定,做好信贷人员的岗位轮换工作。信贷人员岗位轮换之前,信贷部门要对其在原岗位上发放的贷款进行认真检查,对有问题、有责任的贷款,要在离岗前进行处理。

第九条 为提高贷款跟踪管理的质量,各行要加强信贷人员的岗位培训和业务考核。对新上岗人员要进行综合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从事信贷工作。对已经在岗的信贷人员要组织学习新业务、新知识,要定期进行综合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半年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要调离工作岗位。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聘任制。

四、贷款使用与回收的跟踪检查

第十条 要密切跟踪贷款资金的流向,确保贷款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企业在使用贷款资金时,要由信贷员审查企业的用款计划、购货合同等,以保证贷款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当发现贷款用途与合同约定不一致被挪作他用时,要暂停企业用款,限期纠正。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后,要转入该项目开设的存款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把好贷款支付关。

第十一条 要加强借款企业货款回笼的跟踪监督,适时分析借款企业资金运动特别是现金流量的变化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对于中国银行贷款所形成的资金回流要密切跟踪,督促企业按时还贷,防止挪作他用,增大贷款的回收风险。

第十二条 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前一个月,信贷员要重点对借款企业的还款能力和还贷资金落实情况进行调查。固定资产贷款、房地产贷款在贷款按还款计划到期前三个月,信贷员要检查借款人的还款资金来源是否落实,能否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并在此期间内对企业账户的变动情况进行严密监控,督促企业加强资金回笼。

第十三条 要加强对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在贷款到期前向借款人发出“贷款即将到期通知书”。借款人与贷款人在同一城市的,“贷款即将到期通知书”在短期贷款到期一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一个月之前发出;借款人与贷款人不在同一城市的,上述时间分别为两个星期和两个月。

第十四条 借款人不按期支付利息、不按期归还到期贷款的,要依合同约定直接从借款人或保证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息。对逾期贷款,要每季向借款人和保证人发一次“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并留回执。对不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及其保证人,要注意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确保在诉讼时效期内提起诉讼或依法处理抵(质)押物。

五、借款企业的跟踪检查

第十五条 在贷款使用过程中,要对借款企业按照下列检查内容进行检查:

1.企业领导班子的综合素质情况及其变动情况;

2.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生产能力、成本费用、特别是产品的市场变化情况,如销售收入、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

3.企业主要财务指标情况,如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销售利润率等;

4.企业负债情况,如银行借款(其中中国银行借款)、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的使用与兑付情况、企业应付账款净值、或有负债等;

5.企业债务偿付情况,如贷款是否逾期、欠息及质量分类情况;

6.企业在中国银行的存款、结算及办理其他银行业务的情况;

7.企业对外重大投资情况;

8.企业涉及法律诉讼情况;

9.企业改组、改制及贷款等债务落实情况;

10.贷款保证人保证能力变化(对担保企业也要按照本条内容进行检查)及贷款抵(质)押物的保管和价值变化情况

11.企业上述变化是否导致企业信用等级及其授信额度发生变化及其对中国银行贷款安全的影响。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和房地产贷款还应增加以下检查内容:

1.项目资本金及其他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2.项目进展是否顺利,建设进度是否符合计划,有无延长情况及延长原因,项目建设过程中总投资是否突破,突破原因及金额;

3.项目累计完成工作量与项目累计财务支出数是否相当,费用开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项目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等是否出现较大变化;

5.项目投产或项目建成后的效益情况和市场情况;

6.项目建成后设施和设备运转是否正常,是否达到预期的效益指标,住房销售计划进展情况;

7.个人住房担保贷款还要检查借款人有无骗取银行信用、是否按期支付住房款项以及职业、收入、品行的变化情况。

第十七条 对借款企业的检查要坚持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日常检查主要是及时掌握企业的临时性、局部性变化,每次检查后要将检查情况在贷款管理台账上记录备查,遇有重大情况时要及时报告。定期检查则是对企业的总体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包括上述各项内容,并在检查后10天内,写出检查报告报有关领导。由总行审批的贷款,其检查报告应报总行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定期检查的间隔期应不长于以下标准:AAA、AA级企业不超过180天;A、BBB级企业不超过90天;BB级以下企业一般为60天,没有参加评级的企业,其贷款检查间隔期由二级(含)以上分行确定。固定资产贷款、房地产贷款检查间隔期不超过90天。当发生欠息、贷款逾期及银行因担保垫付资金时,要立即进行特别检查,查明原因,采取措施。

第十九条 在贷款跟踪检查中如发现借款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二级以上分行认定后,要将该企业列为有不良记录的企业:

1.向银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或情况;

2.未经银行同意,擅自处理抵(质)押物;

3.有意拖欠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

4.通过各种形式逃废银行债务。

对有不良记录的企业,要向上级行报告,并通报有关行,对其贷款从严掌握,视情况给予贷款加息或罚息。

六、贷款风险预警与质量分类

第二十条 建立贷款风险预警制度,及时预测和发现贷款风险。贷款风险预警设置以下主要指标:

1.财务方面,包括营业收入、存货、应收账款、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当这些指标中的任何一项在半年之内所发生的不利变化超过8%时。

2.非财务方面,包括企业主要管理人员行为异常或发生不利变动、企业内部管理混乱或不利消息增多、企业涉及大额不利诉讼、企业主要产品所在行业存在较多不利因素或出现重大投资失算。

3.与银行交易方面,包括账户存款持续减少、票据发生拒付、多头借贷或骗取贷款、银行索要的财务报表等资料不能按时报送或回避与银行的接触等。

第二十一条 当发现上述诸因素中的任何一种出现时,应当立即对借款企业进行全面的检查,查清企业变化的真实情况及原因,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当企业情况变化较大,可能影响中国银行贷款安全时,信贷业务部门要向信贷管理部门汇报或按规定程序转入相应的非正常贷款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前述贷款使用及回收检查、借款企业检查和风险预警的基础上,按照贷款的风险程度对贷款进行质量分类。中国银行贷款按风险程度分为以下五类:

1.正常贷款:借款人能够严格履行贷款合同,有充分把握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2.关注贷款: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但存在一些可能对贷款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如果这些因素继续存在,将会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产生影响。

3.次级贷款: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了明显的问题,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已无法保证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4.可疑贷款: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抵押或担保,也肯定要造成一部分损失。

5.损失贷款: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预计贷款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后四类称为非正常贷款,后三类贷款称为不良贷款。

第二十三条 贷款分类的核心是贷款的风险程度,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划分,具体标准和程序参照中国银行关于贷款分类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银行贷款管理责任,为银行贷款管理责任了管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发放的贷款(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贷款),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人民银行贷款,是宏观调节、控制的重要手段。人民银行要根据货币政策目标和银根松紧决定贷款的总量和结构,以保持货币稳定,保进经济协调发展和经济结构的合理化。第三条 人民银行贷款,要坚持“合理供给,确定期限,有借有还,周转使用”的原则。要在人民银行信贷资金来源允许的范围内发放贷款,人民银行不包专业银行的资金供应。要讲求资金的正常周转和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四条 贷款对象银行贷款管理责任:凡经人民银行批准,持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在人民银行单独开立帐户的专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以下简称专业银行),均可为人民银行贷款发放的对象。第五条 申请人民银行贷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人民银行贷款对象。

(二)信贷资金营运基本正常。

(三)还款资金来源有保障。第三章 贷款种类第六条 人民银行贷款根据资金来源性质,按期限分为四种:

(一)年度性贷款。用于解决专业银行因经济合理增长引起的年度性信贷资金不足。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二)季节性贷款。主要解决专业银行因信贷资金先支后收或存贷款季节性下降上升等因素引起的暂时资金不足。其期限,一般为2个月,最长不超过4个月。

(三)日拆性贷款。主要解决专业银行因汇划款项未达等因素,发生临时性资金短缺。其期限一般为10天,最长不超过20天。

(四)再贴现。用于解决专业银行因办理票据贴现引起的暂时资金不足。其期限,从再贴现之日起至贴现票据到期日止,一般应掌握在6个月以内。第四章 贷款申请、审批和收回第七条 专业银行要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内容和形式,编制年度(分季)和季度(分月)信贷计划和借款计划,分别提出年中(季中)最高借款数和年末(季末)借款数,并与年前(季前)报送开户人民银行。报送年度(季度)计划时,应同时分析上年度(上季度)的报告情况和预测下年度(下季度)的资金趋势。第八条 专业银行申请人民银行贷款,必须填写《人民银行贷款申请书》(附件一),加盖有效印鉴,报送开户人民银行。第九条 开户人民银行有权根据经济发展、银根松紧和贷款条件,决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和贷款期限。专业银行按照人民银行批准的贷款种类和贷款额度,应填写借款借据(一式五联),格式由分行自定,据以办理用款手续。第十条 贷款到期,专业银行应主动办理还款手续。到期不办理还款手续的,人民银行将其贷款转入逾期贷款户;必要时从其存款帐户扣收。第五章 贷款利率第十一条 人民银行贷款实行期限利率,即:对不同种类、不同期限的贷款,按不同的利率档次计收利息。利率由人民银行总行统一规定,并根据国家政策和放松、紧缩银根的需要,随时调整。第十二条 逾期贷款要计收罚息。计息方法,从贷款到期的次日起,改按每天万分之三计收。第六章 贷款管理第十三条 人民银行贷款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综合信贷计划和信贷资金来源结构,核批专业银行总行和人民银行省、区、市分行(包括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下同)的年度信贷计划和贷款额度。人民银行省、区、市分行根据总行下达的年度信贷计划和贷款额度,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情况,编制季度分月贷款计划,并报总行备案,在执行中,要加强对信贷资金的分析和预测,充分利用时间差、地区差、行际差,灵活调度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率。第十四条 人民银行分行必须严格按照上级行核批的对专业银行贷款额度掌握贷款的发放。年度性贷款额度有余,可以作为短期贷款(包括季节性贷款、日拆性贷款和再贴现,下同)使用;短期贷款额度有余,不得作为年度性贷款使用。除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以外,短期贷款必须于年末以前收回。第七章 贷款检查和考核第十五条 人民银行要定期检查专业银行使用人民银行贷款的情况。如发现贷款使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或信贷投向不合理等情况,要督促其纠正,纠正不力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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