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自2018年9月8日起施行《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住房消费权益的通告》,其中明确指出,对申请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职工,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通知称今年8月15日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业务按原合同约定执行、不收取任何费用,不做任何其它违法违规的行政处罚。
一、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为保障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经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批,自2018年9月8日起,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采取以下措施缓解燃眉之急: 1、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如果选择了两种方式进行缓充,一是申请贷款时,借款人如果选择的是商业银行且缴存公积金。
二是申请贷款时,借款人如果选择的是自由职业者,那么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必须先缴存公积金。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如果借款人选择了住房贷款形式,那么还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含)至60(不含)周岁之间(不含)之间; 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或其他有效的医疗保险居留证件; 3、借款人本人及其配偶信用状况良好,且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4、本人及配偶工作、收入稳定,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具备符合贷款政策规定的借款条件; 5、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在还款期限内,以按月等额本息、按年贷款等额本金两种还款方式偿还贷款(若借款人选择的是组合贷款,则借款人在还款期内需一次性偿还的本息合计不超过15万元),但如果是组合贷款,那么借款人可以只需要还清贷款本息,但需要等到还清所有贷款后再申请使用。
小额贷款 三、申请商业贷款时,如果借款人选择的是组合贷款,那么需要连续缴存公积金满三个月才可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