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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河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取标准

今天给各位分享河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河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取标准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河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怎么算最后领的钱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计算公式:

1、补缴金额:补缴金额等于补缴时上年度社会职工平均工资x应补年度的欠缴指数x缴费比例x补缴系数。

2、个人帐户金个人帐户金等于补缴时上年度社会职工平均工资x应补年度的欠缴指数x百分之11x补缴系数。

3、补缴金额累计计算。

河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怎么查询

拨打参保缴费所在区县的人社局农保科电话,有的地方可以从网站上查询,输入身份证号就可以了,您试试吧。人社局电话网上都有的,先拨打办公室电话 询问下农保科电话。

一、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查询:

1、社保中心查询:如果不知道自己的社保账号,可以携带身份证到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营业厅查询。

2、网上查询:登录您所在城市的劳动保障网或社会保险业务网站,点击“个人社保信息查询”窗口,输入您的身份证和密码(密码为您的社保号或身份证出生日期)查询您的保险信息。

3、电话咨询:拨打“12333”进行政策咨询和信息查询。

4、个人账户对账单:每年社会养老保险中心都会将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对账单发送给每位参保人员,通过个人账户对账单核对缴费和账户记录。

二、 缴费年限

1.年满60周岁(1951年6月30日以前出生)的人员无需缴费,符合参保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2.45-59岁(1951年7月1日-1965年6月30日出生)人员,自2011年起,缴纳年费至60岁,缴费期满次月起领取待遇;也可以缴纳上一年度的保费,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3.45周岁以下人员(1965年7月1日以后出生)应缴纳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中断期内可以偿还,逾期支付不享受政府补贴。

4.参保人当年未按时足额缴费的,不能享受当年财政缴费补贴。

5.如果忘记缴费或中断缴费,需要到参保地“通常是户籍所在地”社保办领取缴费单,在地税窗口缴纳,或通过微信支付宝在线缴纳社保费用。

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组织,迫使某一群体将其部分收入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一定条件下,被保险人可以从基金中获得固定收益或损失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其目标是保证物质劳动再生产和社会稳定。

河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领取

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河南62个县上调养老金标准。,河南省就是一共有62个县(市、区)都上调了基础养老金标准,总体来说的话郑州上调幅度也是最大的,每人每月120元的基础上增加18元,增至138元;辉县市提高到118元;三门峡湖滨区提高至100元。

此外,部分地市开始增发高龄补贴,其中,郑州市为70岁以上参保人员发放高龄生活补贴(70-79周岁、80-99周岁、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分别为20元、50元、100元)的基础上,从起,将发放范围扩大到80岁以上的所有户籍老人(80-89周岁、90-99周岁、100周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分别为100元、200元、300元)。

河南省精准识别贫困对象,去年年底以来,我省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贫困人口识别办法,开展了贫困村和贫困对象的调查摸底、识别认定、建档立卡工作,对贫困对象实行实名登记,录入全省城乡居保信息系统。目前,我省基本摸清了全省430万贫困人口分布和构成情况,为社保兜底和精准扶贫打下基础。

城乡居保业务由县(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以下简称“街道(乡镇)服务所”)具体经办,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县(市、区)可充分发挥村民(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协助做好组织发动、政策宣传和材料收集上报等基础性工作。

城乡居保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和划拨、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内控稽核、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统计管理、档案管理、政策宣传、咨询查询、举报受理等环节。省级和省辖市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本地区城乡居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对本地区城乡居保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规范本地区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协调城乡居保财政补贴资金的及时划拨;参与制定本地区城乡居保基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细则;制定本地区内控和稽核制度,开展本辖区城乡居保内控和稽核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级城乡居保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业务经办人员培训工作;参与城乡居保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城乡居保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和数据应用分析工作;负责本地区全民登记管理;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

河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河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河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是怎样的?下面为大家搜集了相关的内容,欢迎阅读!

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第七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当地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由本人到其户籍所在地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参加城乡居保申请,填写《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附表一,以下简称《参保登记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办理城乡居保参保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特殊参保群体人员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协办员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在《参保登记表》上签字、加盖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章,于当月20日前将《参保登记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上报街道(乡镇)服务所。

居民本人也可携带相关材料直接到街道(乡镇)服务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九条 街道(乡镇)服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在《参保登记表》上加盖公章,于当月25日前将《参保登记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

第十条 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可与公安、计生、残联等部门及有关社保机构的信息库进行信息比对,复核无误后,对参保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同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于每月月末前将当月新增登记人员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合作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登记社会保障卡加载的银行账户相关信息;如果登记人员未持有社会保障卡,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登记人员制发社会保障卡。暂不具备使用社会保障卡条件的地区,可暂时使用城乡居保银行存折或银行卡(以下简称“银行存折(卡)”),用于缴纳保险费或领取待遇。

调整办法

(一)定额调整。

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

(二)挂钩调整。

1. 企业退休人员按调整范围内退休人员本人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一年增加2.5元。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在上述基础上,再按企业退休人员本人2015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内部分,不含取暖补贴)的0.5%计算增加。

2.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调整范围内退休人员本人2015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内部分,不含取暖补贴)的3.5%计算增加。

2015年12月份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按照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核定的本人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计算此项增加额。

(三)适当倾斜。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下列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1.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年满65周岁的高龄退休人员,分年龄段按以下标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3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35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40元;年满80周岁不满85周岁45元;年满85周岁不满90周岁50元;年满90周岁60元。退休人员的`年龄计算,以批准退休时确定的出生时间为准。

2. 按照本通知进行普遍调整和高龄退休人员适当倾斜标准增加养老金后,月养老金仍未达到1000元的退休人员,再增加20元,但增加后不得超过1000元。

3.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在按以上规定调整后达不到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河南养老保险补缴

第二十六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城乡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也可补缴,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补缴应按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第二十七条 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于当月20日前,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街道(乡镇)服务所办理补缴手续。

街道(乡镇)服务所应对参保人员的补缴资格进行审核,无误后确认,根据参保人员的补缴意见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生成《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申请表》(附表八,以下简称《补缴申请表》)和缴费单据号,经参保人员签字确认后,在《补缴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申请人根据《补缴申请表》和缴费单据号到指定金融机构办理缴费手续。

金融机构将款项记入城乡居保基金收入户,为缴费人员出具城乡居保缴费凭证,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和明细提交给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

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核对金融机构提供的缴费信息与城乡居保信息系统中的补缴明细记录是否一致。

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街道(乡镇)服务所各留存一份《补缴申请表》。

第二十八条 每月月末,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打印《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汇总表》(附表九),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街道(乡镇)服务所各留存一份,与《补缴申请表》合并存档,作为登记台账、核对计划和信息处理的依据,并从次月起开始记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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