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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贷款政策 国家最新贷款政策出台

中央银行贷款是什么意思

中央银行贷款是指中央银行动用基础货币向专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以多种方式融通资金的总称

【拓展资料】

一、是中央银行资金运用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借以控制货币供应总量的重要手段。中央银行贷款业务是中央银行的重要资产业务,中央银行贷款是高能货币,是整个社会货币供应量和信用扩张的基础,中央银行通过再贷款的资金运用方式,影响基础货币,进而影响货币供应量和信用规模,从而调控经济。因此,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为维持金融体系的安全,抑制通货膨胀,执行货币政策,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一般来讲,中央银行贷款增加,是"银根"将有所放松的信号之一;反之,是"银根"将可能紧缩的信号之一。

二、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贷款,从货币流通的角度看,是投放了基础货币,直接影响社会货币流通量和信贷总规模。当中央银行增加对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时,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或现金库存就会相应增加。商业银行以这些资金作为来源扩大向社会的放款,根据派生存款的原理,最终使社会货币流通量扩大。反之,当中央银行减少其对商业银行的贷款时,就会使得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相应减少,从而迫使商业银行收缩信贷规模,减少对社会的货币供应,最终减少社会货币流通量。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贷款作为中央银行实行宏观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都是非常有效的。

三、中央银行贷款发放的审批权。根据原《中国人民银行法》,除对特定的非金融机构贷款需经国务院批准外,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自主决定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贷款、紧急贷款以及其他用途的中央银行贷款的发放。根据新《中国人民银行法》,用于调节商业银行流动性的支持性中央银行贷款的审批权仍然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经总行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审批、发放紧急贷款;为处置风险和涉及国家重大政策调整需要等特定用途和目的发放的"特种贷款"以及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必须经国务院批准或决定。

四、对中央银行贷款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处罚。由于中央银行贷款是中央银行用以调节货币供应量、实现货币政策目标、保持金融机构流动性、解除支付危机和处置金融风险的有效工具,中央银行有必要对中央银行贷款发放后是否产生预期效果、是否得到正确运用、可能引发的问题等进行了解,以便采取后续措施。而职能调整之前,中国人民银行集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职能与金融监管职能于一身,按照原《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很便利地通过对金融机构实施日常检查,了解对所发放的各类中央银行贷款的使用情况和效果,及时调整相关措施和政策。职能调整后,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履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

五、贷款条件主要包括贷款利率和贷款时限两个方面,并可采取一定的惩罚性利率短期发放贷款。在央行最后贷款人制度给予援助时,受助者应当付出相应的代价,不仅可以包括惩罚性利率,也可以寻求其他方式,诸如附加性收费等。在贷款时限上,可以不确定一个统一的期限,但是也不能无限期,即最后贷款人提供的援助是存在期限,并且在期限届满时必须偿还。这样就保证了最后贷款人制度提供一种稳定机制支持,而非保险的宗旨;同时也敦促银行加强自身管理,提高经营效率,尽快走出危机。

又有多地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央行曾连续表态!

原标题:又有多地行动!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或放松购房限制…央行曾连续表态!更多降首付、降利率在路上

近日,又有多地放宽购房政策。

证券时报记者了解到,日前,盐城、泰州、龙岩等地调整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包括上调最高限额、降低贷款首付比例等。同时,广东省多地和河北省部分银行普遍下调了房贷利率。另外,绍兴购房限制政策近期有望放松。

值得注意的是,继4月15日宣布降准后,央行18、19日又连续两天提出“因城施策实施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

业内人士认为,因城施策是当前政策主线,多地有望继续下调首付比例和房贷利率,预计随着政策逐渐落地,购房者预期和置业信心有望逐渐企稳,而市场恢复节奏仍有赖于疫情的有效防控和各地政策的执行力度。

多地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

4月18日,江苏省盐城市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其中,家庭成员均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最高限额由40万元调整至60万元;仅一人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最高限额由20万元调整至30万元。

同时,盐城还恢复第二次购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首次公积金贷款(含异地贷款)结清的缴存职工,新政策实施后,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可以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按照同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第三次及以上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受理。

此外,盐城还调整公积金贷款保底贷款额度。家庭成员均符合贷款条件的,保底贷款额度由15万元调整至20万元;仅一人符合贷款条件的,保底贷款额度由8万元调整至10万元。

同日,福建省龙岩市也进一步调整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其中,上调了贷款最高限额。在龙岩中心城区购房,单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40万元调整为45万元,双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50万元调整为55万元。同时,降低了首付比例。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首付款比例降低至不低于20%;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首付款比例降低至不低于40%。此外,还取消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间隔期,延长贷款期限,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允许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

4月19日,江苏省泰州市也调整了公积金贷款政策,双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40万元上调为50万元,单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25万元上调为30万元。

中指研究院指数事业部市场研究总监陈文静认为,各个城市公积金政策的出台,都是为了落实中央支持合理住房需求的政策导向,因城施策,对潜在合理的刚需及改善需求释放、平稳购房者置业预期。未来,将有更多城市跟进优化调整公积金政策,如降低首付比例、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等。

绍兴或将放松购房限制政策

4月20日,有传闻称,绍兴即将颁布楼市松绑政策,包括:

1、调整绍兴市区(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限购范围,除三区“热点区域”外,购房套数不再限制;

2、新建商品限售调整为网签备案后3年,此前限购年限是以取得不动产权证开始计算。这意味着,拿到房产证后就可以交易;

3、绍兴新房最低首付比例下调:首套房最低首付从3成降至2成;二套房最低首付从4成降至3成。

对此,证券时报记者4月21日致电绍兴市住建局进行求证,有关工作人员回复称:“我们一城一策的政策储备随时都有,但市里统一出政策要跟省里报备,目前尚未接到要出政策的通知。”

证券时报记者了解到,去年6月3日,绍兴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绍兴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简称“绍四条”。

其中一条是,实行区域限购(限购范围为绍兴市区,包括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对在市区已拥有3套及以上住房(拆迁安置房除外)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对在市区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出售新建商品住房。

还有一条是提高限售年限,在市区新购买的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3年后方可转让,购买时间以交易合同网签时间为准。

更多降首付、降利率政策或在路上

近日,多地下调房贷利率。

4月21日,有消息称,广东清远、韶关、河源、梅州、云浮等地部分银行下调房贷利率,降幅为10个BP至40个BP不等。

4月20日,有报道称,目前大部分银行在河北全省范围内普遍下调了房贷利率,下降幅度在0.2%-0.3%之间,有些银行最高下调0.5%,一些银行在唐山、秦皇岛、保定等地区对优质楼盘的优质客户发放房贷利率水平已逐步接近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6%)。

值得注意的是,继4月15日宣布降准后,央行18、19日又连续两天提出“因城施策实施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

4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从支持受困主体纾困、畅通国民经济循环、促进外贸出口发展三个方面,提出加强金融服务、加大支持实体经济力度的23条政策举措。

其中提出,完善住房领域金融服务。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围绕“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因城施策实施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合理确定辖区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最低贷款利率要求,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促进当地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4月19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召开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座谈会,会议强调,金融机构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因城施策落实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

对此,中指研究院指数事业部市场研究总监陈文静预计,接下来将有更多城市下调商贷首付比例和房贷利率,优化“认房认贷”标准,多数城市的首套房贷利率有望降至基准线4.6%,二套降至5.2%,通过降利率实现降低购房者置业成本,释放购房需求,对房地产行业产生实质性利好。

陈文静认为,近期利好政策频出,从15日全面“降准”到18日央行强调“因城施策”实施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楼市信贷环境和调控政策有望加快改善,尤其是降首付、降利率、优化二套房认定标准等将有效激发住房需求释放。从行业发展来看,购房需求并未消失,但短期需求端观望情绪较重,预计随着政策逐渐落地,购房者预期和置业信心有望逐渐企稳,而市场恢复节奏仍有赖于疫情的有效防控和各地政策的执行力度。

教育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做好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负责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国办发〔1999〕58号)和中国工商银行制定的《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工商银行试行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 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执行,教育部设立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全国助学贷款部际协调小组(以下简称:部际协调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全面管理中央部委所属高校(以下简称: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的工作加以指导。学校指定专门机构管理本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第三条 中国工商银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制定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管理办法,负责管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批、发放和回收等项工作。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目的是帮助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基本生活费,以完成学业。第五条 本操作规程中所指借款人是指学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贷款人是指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工商银行分支机构。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 贷款对象为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第七条 申请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二)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学习成绩较好;

(四)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基本生活费);

(五)诚实守信;

(六)符合《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贷款计划的确定第八条 学校于每年九月十五日前,根据学生的贷款申请,将学校贷款申请报告(包括学校经济困难学生的数量和所占在校生比例,计划贷款额度等内容)报送管理中心。第九条 管理中心将学校贷款申请报告审核汇总后,根据部际协调组确定的学校国家助学贷款指导性计划及财政部核定的年度贴息经费,按照各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占在校生的比例分配学校的贷款额度,于每年九月三十日前下达给各学校,同时抄送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第十条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根据年度贷款控制总额和各学校的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将贷款控制总额于十月十日前分解下达到相关分行。第十一条 各学校收到管理中心下达的国家助学贷款额度通知后,于十月十日开始与经办银行办理具体贷款事宜。第四章 学生贷款金额的核定第十二条 学生贷款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学生贷款金额=所在学校收取的学费+所在城市规定的基本生活费-个人可得收入(包括家庭提供的收入、社会等其他方面资助的收入)。第十三条 各学校根据管理中心下达的贷款额度控制学校贷款规模,核定每个学生的年度借款金额。第十四条 经办银行负责最后确定国家助学贷款对学生的实际发放金额,其中,用于学费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学生所在学校的学费收取标准,用于生活费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学校所在地区的基本生活费标准。第五章 贷款申请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国家助学贷款,并须在新学年开学前后10日内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第十六条 借款学生须凭本人有效证件向所在学校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并如实填写。第十七条 借款学生须如实提供如下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借款的证明)。

(二)提供家庭有关人员收入证明,或其他渠道取得收入的证明材料。

(三)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六章 贷款的审批与发放第十八条 学校负责根据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和年度贷款额度对借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第十九条 学校在收到借款学生的借款申请后,应按有关规定对申请书内容及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查;在初审合格的学生贷款申请书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并编制《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名册》(一式二份,一份借款学生所在学校留存,一份交经办银行)。第二十条 学校在收到管理中心下达的国家助学贷款分配额度通知后,应及时将下列有关材料汇总后交经办银行:

(一)《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名册》。

(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三)经办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消费,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和住房信贷资金效益,保证贷款资金安全,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试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由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运用信贷资金向同一借款人同时发放的,用于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是政策性和商业性贷款组合的总称。第三条 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试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中有关贷款对象及贷款条件的规定。第四条 组合贷款的申请。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借款人应先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填报《借款申请表》,并出具相关材料。贷款银行负责初审,初审合格后,填写《贷款初审意见书》,连同借款申请表送交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即委托人。第五条 委托人根据《贷款初审意见书》对贷款进行审批。审批同意后,委托人与贷款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并由委托人签发《委托贷款通知单》。贷款银行凭委托合同及《委托贷款通知单》向借款申请人发放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并同时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第六条 贷款银行应分别与借款申请人签订《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及相应的贷款担保合同。借款合同的生效日应为同一天,期限应相同。第七条 贷款银行可将贷前调查的部分内容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办理,具体办法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组合贷款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所购房屋价款的70%,其中政策性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委托人规定的单笔贷款的最高限额。第九条 组合贷款中政策性贷款和商业性贷款的利率,分别按《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试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规定的利率执行。第十条 组合贷款的各种合同签订后,贷款银行应当按两类贷款,分别开立政策性贷款和经营性贷款两种帐户进行核算。第十一条 组合贷款采用按月均还的方式,同时按政策性贷款和商业性贷款的比例偿还贷款本息。第十二条 组合贷款出现风险时,贷款银行处置抵押物或质物,或向保证人求偿所得款项,应首先用于清偿《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第十三条 贷款银行按《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试行)》、《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及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规定对发放的组合贷款进行管理。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和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共同解释和修改。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对创业贷款有没有什么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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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扶持贫困地区专项贴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国务院决定,从1986年起,连续5年,每年发放10亿元专项贴息贷款,支持全国重点贫困县开发经济,发展商品生产,解决群众温饱问题。为管好用好此项贷款,提高贷款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和《借款合同条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项贴息贷款所需信贷资金由中国人民银行每年专项安排,由中国农业银行发放,并进行专项管理,贷款收回要归还人民银行。此项贷款由中央财政补贴大部分利息。第三条 专项贴息贷款是有偿有息资金,不得用于赈灾救济和无偿还能力的经营项目,必须按照信贷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坚持“有贷有还,到期归还”,“谁用谁借谁还”和“群众借款自愿,银行贷款自主”等信贷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依法签定贷款合同,保护借款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贷款的使用效益和安全。第四条 专项贴息贷款,要与国家和地方原有用于贫困地区的各种扶持资金和其他贷款结合使用,按经济开发规划统筹安排,集中使用,分期分批地解决贫困地区发展商品生产的资金需要,以增强自身活力,逐步脱贫致富。第二章 贷款使用范围第五条 专项贴息贷款用于经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核定的贫困县。各级行不得因为新增加此项贷款,而减少或抽回这些贫困县原来的信贷规模和信贷资金。第六条 专项贴息贷款投放的重点是投资少、见效快、有市场、家家户户都能干、适合发挥本地资源优势,有助于尽快解决温饱的生产项目。贷款必须优先支持发展养畜养禽、水产、采集、农产品加工、小矿产、小运输、建筑建材,劳务输出,增产粮食效果显著的新技术推广和经济林木等;以及直接为开发项目服务的商品生产基础设施。在贷款上,要优先安排生产周转贷款,对加工、服务生产设备贷款要从严掌握。不得搞那些投资大、周期长、见效慢、同当前解决群众温饱相距较远的项目。第七条 专项贴息贷款主要贷给贫困户或联户自主使用;或由贫困户承贷,带资直接参加联合体、乡镇企业入股经营;也可以贷给能为农户提供服务的或能为贫困户安排劳力就业的独立核算的各种农工商合作经济组织、乡镇企业和少数小型县办工业;少数具有法人地位,组织生产开发经营服务的经济实体,在自愿互利、有偿还能力前提下,也可以出面承贷承还,使用到户。第三章 贷款条件第八条 申请专项贴息贷款的生产经营者,必须在农业银行开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政策法令,产品符合社会需要,预测经济效益可靠,所需配套资金、技术和物资、设备、劳力等落实;

(二)有偿还贷款能力,遵守信用,接受银行、信用社信贷监督;

(三)借款户必须是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经济实体,经济责任制落实,贷款规模和自身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

(四)农户贷款在500元以下的,在确有能力按期偿还的前提下,可不受自有资金比例的限制;对500元以上的贷款,根据风险大小,要有一定自有资金。乡镇企业贷款和基础设施贷款,自有资金(包括无偿拨款)比例不得低于20%。第四章 贷款的分配和发放第九条 专项贴息贷款,由农业银行总行根据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核准的贫困县和资金分配的原则,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提出对有关省、自治区的分配方案,经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同意后,下达给有关省、自治区分行。省、自治区分行根据省、自治区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部门提出的贫困县经济开发规划和资金分配原则,在总行下达的信贷计划内,确定各县贷款控制数,经省、自治区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部门同意后,下达给有关贫困县,作为选择项目的依据。第十条 专项贴息贷款由贫困县农业银行根据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农村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及生产开发项目计划,按照贴息贷款使用范围,以及当地资源、技术、市场等条件,友上级行下达的贷款控制数以内安排发放。用于农户种养业和加工业项目按照行业、品种汇总上报计划,同时可在省下达控制数内先向农户发放贷款;用于乡镇企业和小型县办工业的贷款按照项目汇总立项,报经省、自治区贫困地区负责经济开发的领导部门和上级行审查批准,由省、自治区分行将全部信贷资金分配下达有关县支行后发放贷款。同时抄送县政府,人民银行县支行、县财政,并报两总行、财政部和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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