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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是什么意思

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是指什么

在全省统一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并行建立标准适度、能兜住底、可承受、可持续的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是国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劳动岗位后而建立的一种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险制度。目的是以社会保险为手段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所谓“完全”,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脱离为特征;所谓“基本”,指的是参加生产活动已不成为主要社会生活内容。其中法定的年龄界限才是切实可行的衡量标准。

同时被保险人只有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即: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已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及丧葬补助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城乡养老补充保险是什么

【法律分析】:补充养老保险指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的是养老保险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的补充保险。居民在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础上,并行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居民可以按照补充养老保险的档次缴费,每一个档次政府都会有补贴,居民缴费满十五年之后每个月可以领取到一定额度的养老金,这样做能够更好地保障退休人员的晚年生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条例

第一条 为了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水平,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切实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城乡居民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工作;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税务机关负责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第四条 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缴费档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五条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代其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和领取待遇予以财政补贴。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参保人当年不缴费的,政府不予补贴。第七条 对无子女或者子女无赡养能力,且未纳入低保、特困人员救助范围的六十五周岁以上的低收入参保人,省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其待遇补贴,保障年收入在政府发布的低收入标准之上。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从村集体经营性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的补助。第九条 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缴纳养老保险费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第十条 成年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义务。

鼓励赡养人对参保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提供资助。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居民依法履行赡养义务。

无缴费能力的参保人要求赡养人提供资助,赡养人拒绝提供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应当劝导、督促赡养人为参保人提供资助。第十二条 赡养人经劝导、督促,仍然拒绝为参保人提供资助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督促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工作,引导城乡居民参加养老保险并持续缴费。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养老保险宣传教育活动,弘扬尊老、敬老、爱老、孝老的传统美德。第十四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提供资助。

提供资助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包括个人账户养老金、政府待遇补贴等。

参保人达到规定的享受保险待遇年龄,且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参保人距离领取待遇年龄不足十五年的,应当逐年缴费至领取待遇年龄;参保人已达到规定领取待遇年龄的,可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政府补贴待遇。第十六条 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对中断缴费期间进行补缴的部分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均累计计算。第十七条 参保人在领取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保险待遇从次月起停止支付。

参保人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第十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建立终生记录的个人账户,将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以及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入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及其赡养人免费提供查询、核对其缴费和领取待遇记录等相关服务。第十九条 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

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规定投资运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运营进行监督,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政策

1.用人单位和个人均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2.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为缴费基数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的,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为缴费基数。

3.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超过部分应缴的社会统筹基金的百分之五十,记入个人补充养老保险账户。

4.按规定,只有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没有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就应该按照个人的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且全部个人缴费都计入个人帐户。

法律依据:

《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二、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的费用。

八、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所需费用从企业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内提取。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根据个人收入情况自愿参加。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并在政策上给予指导。同时,允许试行将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挂钩的办法。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记入职工个人帐户。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五、国家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鼓励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企业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企业和个人自主选择经办机构。

什么是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

补充养老保险指的是养老保险的补充保险,居民在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础上,并行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居民可以按照补充养老保险的档次缴费,每一个档次政府都会有补贴,居民缴费满15年之后每个月可以领取到一定额度的养老金,这样做能够更好地保障退休人员的晚年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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