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基本职能有哪些
保险的基本职能:保险的基本功能有分摊损失功能、经济补偿功能、投融资功能和防灾防损功能。分摊损失功能就是被保险人愿意以交付小额确定的保险费来换取对大额不确定的损失的补偿。通过收取投保人的费用来分摊少数人的大额损失。经济补偿功能就是对遭受灾害事故受损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经济补偿,让单位或者个人的损失降低到最低。
保险的基本职能是什么
保险的基本职能:
保险职能是指保险的内在固有的功能,它是由保险的本质和内容决定的。一般认为,保险的职能有基本职能和派生职能之分。
保险的基本职能就是保险的原始职能与固有职能,它不因时间的推移和社会形态的不同而改变。保险的基本职能包括以下两个。
(1)补偿损失职能
保险是在特定风险损害发生时,在保险的有效期和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金额内,按其实际损失数额给予赔付。这种赔付原则使得已经存在的社会财富因灾害事故所致的实际损失在价值下得到补偿,在使用价值上得以恢复,从而使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连续进行。保险的补偿职能,只是对社会已有的财富进行再分配,而不能增加社会财富。因为从社会角度而言,个别遭受风险损害的被保险人所得,正是没有遭受损害的多数被保险人所失,它是由全体投保人给予的补偿。这种补偿既包括财产损失的补偿,又包括了责仟损害的赔偿。
(2)经济给付职能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保险。由于人的价值是很难用货币来计价的,所以,人身保险是经过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进行给付的保险。因此,人身保险的职能不是损失补偿,而是经济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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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功能有哪些?
保险的功能可以分为基本功能和派生功能:
一、基本功能
基本功能体现保险的机制,用收取保费的方法来分摊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以实现经济补偿的目的,分为分摊损失和经济补偿两项功能。
(一)分摊损失功能
保险是分摊损失的方法,是建立在灾害事故的偶然性与必然性的对立统一基础之上的,保险机制能够运转的原因是被保险人愿意以交付小额确定的保险费来换取对大额不确定的损失的补偿。保险组织向大量的投保人收取保险费来分摊其中少数成员不幸遭受的大额损失。
(二)经济补偿功能
保险用分摊损失的方法来实现其经济补偿的目的,按照保险合同对遭受灾害事故而受损的单位、个人进行经济补偿,保险的产生和发展都是为了满足补偿灾害损失的需要。
二、派生功能保险的派生功能是投融资功能和防灾防损功能
(一)投融资功能
一方面它是对保险人而言,因为保险费的收取与保险金的给付或赔偿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时间差,保险人此时可以对保险基金进行投资经营,使得保险基金能够保值增值;另一方面它是对投保人而言,投保人可以选择某些保险产品以获取预期的保险金的给付,从而将保险作为一种投资。
(二)防灾防损功能
一般说来,保险人可以通过提供损失管理服务来实现防灾防损功能,即帮助被保险人对潜在的损失风险进行预测、分析与评估,提出合理的事前预防方案和损失管理措施。
【拓展资料】
保险的原始功能,一是分摊风险,即将参加保险的少数成员因自然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分摊给多数成员来承担;二是补偿损失,就是将参加保险的全体成员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用于少数成员遭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受损失的经济补偿。分摊风险和补偿损失是保险的两个基本职能。保险制度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的进步,在基本职能的基础上又产生出若干派生职能,诸如防灾防损职能、分配职能、融资职能等。从根本上说,现代保险主要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社会管理三大功能。
保险的基本职能包括哪些
保险的职能主要有补偿损失职能、经济给付职能、防灾防损职能、融资职能等。保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将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转移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履行保险金给付的职能。保险又包括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其中社会保险还有稳定社会生活和再分配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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