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专用章有法律效力吗?
业务专用章是具有法律的效力的。业务专用章是公司在对外办理业务时使用的印章,只要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民事主体、且印章是经过备案的,该印章就是有效的。而合同的成立,一般是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成立。
法律分析
用于业务往来的业务专用章一般有法律效力。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业务专用章是各单位办理单位会计核算和银行结算等业务时使用的专用章,签订合同时由合同专用章或者公章盖章,业务专用章不具备法律效力。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当事人在合同上加盖业务专用章一般情况下是有效,当然如果该业务专用章是私刻的,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除外。所以,要到工商局查询该公司印章备案情况,以证明该印章是否合法有效,从而证明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另外,即是业务专用章未备案,对方当事人也不认可,如果合同上有对方工作人员作为签约代表也可以认定合同有效,购销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也可以通过发货单、收货单能证明对方当事人收了货,通过履行证明合同效力。
法律依据
《印章治安管理办法》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凭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和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凭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办理准刻手续的经办人员,需持刻制单位的委托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办理人名章准刻手续的,同时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证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刻手续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准刻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保险公司理赔专用章能用于签订委托协赔协议吗?是否有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业务专用章,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保险公司业务专用章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对于盖合同专用章和公章没有做出明确的限定。实践中,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和公司公章,在代表该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均产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7号)第四条规定可以印证这一点。“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明知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仍与之签订合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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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印章使用规范
公章在用途上的规定:1.公司公章由办公室专人统一保管,不得私自用章、借用、丢失。2.公章使用范围: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可申请盖章。3.申请盖章须填写《公章审批单》,由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总经理批准后,办公室方可盖章,总经理不在时,办公室须事先口头请示,获准后盖章,并补办手续。办公室盖完章须进行登记。4.盖章的文本不得用复印件或传真件,字迹须清晰、正确,不得有涂改(或在涂改处加盖章)。5.公章必须和落款名称相符,盖章应端正清晰,齐年印月(日),签名盖章一起的,必须遵循先签名后盖章的原则。6.公章严禁拿出办公室外使用,如遇特殊原因须携带公章外出必须经总经理批准,由印章管理人员随行到场监印。盖章后须留一份存档。法人章在用途上的规定:法人章由财务主管保存及盖讫(必须分开保管及盖印)。财务专用章在用途上的规定:为办理单位会计核算和银行结算业务,会计中心为各单位统一刻制了冠有单位名称和“会计中心(序号)”字样的财务专用章,并经单位领导授权后使用。单位原有的财务专用章限用于内部财务管理,但不得用于银行结算。省财政厅为此还专门行文予以规范。会计中心对财务专用章的使用范围严格限制,并采取与会计主管印章双人分管、保险柜另行存放等项措施,以确保印鉴安全。单位开户时的账户名称为单位法定名称,预留银行印鉴为单位财务专用章、负责本单位会计核算的核算部会计主管印章和单位确定的财务负责人印章。其中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中心核算部保存,单位的财务负责人印章由单位报账员负责保存,于每次报账时对支票审核无误后才盖章。银行账户开设后,经单位审核同意并在开户申请上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方可使用。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需中心与单位分别执存的三个印鉴加盖齐全方为有效,否则银行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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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业务专用章的适用范围
(1)用于给个人和公司客户签发本外币存单、存折。
(2)在办理本外币储蓄、汇兑、理财、代理国债、基金、保险、代收付、质押贷款、个人信贷、信用卡等个人业务时,在相关业务单证上加盖。
(3)用于公司业务对外出具的重要单证和报表。
(4)用于个人和公司业务已收讫或付讫的现金收入、付出业务相关凭证。
(5)用于个人和公司业务确认已记账或处理完毕的转账业务票据、凭证及通知、回单等。
(6)用于邮政储蓄银行业务部门,用于办理业务对外出具的单证或报表。
保险公司 印章种类
关于加强人身保险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保险公司业务专用章的通知保监发[2008]97号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为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业务专用章,防范和化解人身保险公司收付费环节的资金管理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收付费管理(一)本通知所称收付费是指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支付退保金和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行为。收付费包括现金收付费和非现金收付费两种方式。现金收付费是指保险公司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以现金的形式收付费。非现金收付费是指保险公司不以现金的形式,而是通过银行等资金支付系统收付费。(二)除下列现金收付费方式外,保险公司应采取非现金收付费方式:1、保险公司在营业场所内现金收付费保险公司业务专用章;2、保险公司在营业场所外通过保险公司员工、保险营销员收取现金保费,依照保险合同单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的;3、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在保险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现金收付费;4、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现金收付费方式。(三)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和保险营销员不得接受投保人委托代缴保险费、代领退保金,不得接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委托代领保险金。(四)保险公司要建立健全收付费管理制度,确保收付费环节的资金安全。现金收付费要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身份进行识别,确保收付费主体合格。非现金收付费要核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账户信息,确保在非现金收付费流程中资金不受保险公司员工、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业务人员等个人控制。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切实加强财务会计管理。要完善信息系统,为收付费管理提供技术支持。二、加强保险单证管理(一)投保单、保单、批单、收据等保险单证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设计、印制或授权省级分公司印制,并建立单证样本档案。(二)保险公司应明确专门部门和岗位管理保险单证,设立专门的、符合消防和安全要求的保险单证存放场所。(三)保险公司应严格单证领用管理,对单证领用数量和有效期进行控制,定期核销、定期盘点。(四)保险公司应建立和完善单证管理信息系统,能够全程监控分支机构、部门和个人申领、核销、作废、遗失单证的名称、时间、数量和流水号。三、加强印章管理(一)保险公司应合理设置印章的种类,控制印章的数量,建立印章管理档案。(二)保险公司各级分支机构使用的印章应由总公司统一设计,经总公司审批后刻制。(三)保险公司应严格管理印章的领取、交接、保管、使用和销毁,建立严格的印章使用审批登记制度,全面记录印章使用申请人、批准人、用印事由、时间和次数。(四)保险公司省级以下分支机构行政用章、合同专用章上收一级管理,指定专门部门和岗位保管。四、加强信息化管理(一)保险公司应实现业务系统与财务系统无缝对接,确保业务数据与财务数据一致。(二)保险公司承保、保全、理赔等业务环节应全部纳入信息系统管理。(三)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远程出单的,保险公司必须实现与保险中介机构电脑联网、电脑出单和实时管理,确保业务管理系统能完整及时地记录客户信息。五、加强内部监督(一)保险公司要充分发挥内审检查监督职能,定期对总公司和各级分支机构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进行内审检查,并如实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二)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内审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彻底查明原因,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本通知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参考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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