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改革的通知》(银发〔1996〕75号)要求,各省级(市)级以上地方法人银行(以下称地方法人银行)应全面评估存量贷款实际业务,重点为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非县域农合机构、村镇银行、村镇银行以及消费金融公司等。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贷款额度:农行额度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可超额获得贷款,单户最高额度在50万元(含500万元)的不超2万元;农业银行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的不超过3万元。
二、贷款期限:农行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三、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确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四、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利率。
五、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利率。
六、贷款金额及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不影响本行贷款的可持续发展。
七、贷款额度及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额度。
八、贷款期限及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不影响本行贷款的可持续发展。
九、贷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不影响本行贷款的可持续发展。
二十四、贷款方式:登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手机银行查询个人征信,根据个人征信报告办理相关业务。
银行会对贷款申请人的征信情况进行调查,对申请人进行审核,确定贷款额度及利率。
十九五、办理流程:建设银行业务网点办理贷款业务,贷款人及配偶持相关材料到银行网点办理业务。
了解详细贷款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