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委托贷款管理的通知》,明确委托贷款资金用于支付购房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首付款,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第三方机构发放的,不高于人民币20万元的委托贷款。
此消息一出,引起热议,于是,很多人都开始蠢蠢欲动,去寻找一些有关委托贷款业务的第三方机构,这都说明着,在委托贷款中,对购房人来说,这无疑是大利好,但同时也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风险。
要知道,除了银行、第三方机构外,委托贷款也是应运而生的一种,可以说,对于银行和个人来讲,都是有风险的,尤其是对于那些信用良好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强,申请贷款时,银行等的贷款经理都会上门来现场勘察,和这些银行业务员们打交道,忽略了风险,甚至一些直接把自己房产作为抵押物来贷款,有些则就是因为委托贷款,还被称为“房奴贷”。
此外,住房委托贷款可以买房,但是房屋委托贷款就是一种无抵押、无担保的贷款,有抵押、无担保的贷款,既可以是普通人,也可以是个体户,甚至是家庭,这也是无抵押贷款,因此,国家对于这个问题的制定在严谨中,是严打的。
在此次通知的发布后,市场上已经有多家银行也发布了房屋委托贷款业务,主要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一般来讲,受委托贷款业务需要提交抵押物、银行贷款审批及放款等审批流程。
除此之外,在放款条件方面,也有些银行甚至要求,在客户申请贷款时,必须必须提供购买商品住房的首付款证明。
所以,对于那些在房屋产权证上写明房屋所有权人、购房人或者所购买的房屋所有人(和借款人)名下房产的所有权证上没有注明房屋所有权人。
另外,如果购房人没有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银行等的贷款经理也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物、抵押财产证明、保证人身份证明等,作为抵押物的贷款经理一般都不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物、保证人身份证明等。
这就意味着,那些贷款经理,首先不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物、抵押财产证明、保证人身份证明等,其次,房屋所有人必须在合同中注明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所有人、贷款人或者贷款银行(房管局),抵押权人必须是借款人本人,也就是买受人。
如果签订了委托贷款合同,房产人就需要把贷款提前偿还,如果房主要为还款清偿贷款,那么房屋所有权人是要收到房产证的,所以,如果没有按时还款,银行等的贷款经理也不愿意让你把房子抵押给银行,这样就比较麻烦。
在这次通知中,各大银行要求要求购房人在签订合同时,需先做一下全面的说明,然后根据相关政策,进行详细的核实,了解自己是否已经签订了委托贷款合同,如果发现不符合贷款条件,还需提供《个人住房贷款提前还款保证合同》,同时签订购房借款合同。
现在市面上的贷款公司也是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