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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索赔扯出大雷 长江资管8亿踩雷股票质押违约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4日讯(记者徐自立张海蛟)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居某与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资管”)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终审民事裁定。该案是原长江资管员工居某在离职后向长江资管追索绩效奖金共计53.69万元,包括2017年度绩效奖金36万元。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由于该员工在任职期间,其部门承接的两个股票质押项目出现违约,7.82亿元借款尚未收回,并大幅影响公司业绩,公司有权决定不发放2017年度绩效奖金。居某对结果表示不服提起上诉,但在二审审理期间撤回了上诉。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沪01民终6516号)显示,上诉人居某因与被上诉人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76112号民事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居某申请撤回其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居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居某负担。

该案具体内容如下: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30日作出的(2018)沪0115民初76112号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居某于2016年3月31日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签订期限为2016年3月31日至2019年3月30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居某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薪酬和变动薪酬,其中变动薪酬包括业绩提成、绩效奖金等项目。

2018年4月18日,居某因个人原因向长江资管提出辞职申请,最后工作至2018年5月17日。2018年5月17日原告并非正式离职,由于被告长江资管未依法及时为原告办理离职手续,经居某投诉、劳动监察部门介入后才为原告办理离职手续,被告长江资管于2018年7月7月6日向居某出具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5月17日解除的《离职证明》。

因此,居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要求长江资管发放2018年5月被扣罚的工资人民币3489.66元;

发放2016年度递延奖金(风险金预留)6.55万元;

参照2016年标准发放2017年度绩效奖金36万元;

参照2017年第三季度标准,发放2017年第四季度、2018年第一季度的绩效工资合计10.79万元。

此前在2018年7月1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原告提出的仲裁申请,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8年5月1日至5月30日工资差额3489.66元;支付2018年5月18日至7月6日延误退工损失29514.12元;支付2016年度递延奖金6.55万元;支付2017年度绩效奖金36万元。

在仲裁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销了要求被告支付2018年5月18日至7月6日延误退工损失29514.12元的请求。2018年8月27日该委作出裁决,对原告的全部请求不予支持。

民事判决书显示,在原告居某任职期间,其部门资产管理部承办的两起股票质押项目均出现了违约,共有7.82亿元借款尚未收回。

2016年12月和2017年4月,长江资管、长江证券分别与案外人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起科技”,股票简称“*ST鹏起”,600614.SH)、徐州丰利科技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利科技”)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分别涉及借款本金3.72亿元和4.1亿元。然而此后,这两起项目均先后出现了违约,共计借款本金7.82亿元及利息未能收回。值得注意的是,这两起项目均由居某当时任职的长江资管资产管理总部承办,而2018年6月长江资管撤销了资产管理总部,将相关人员并入结构融资总部,更名为结构融资部。

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截至2019年3月31日,丰利科技是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科融环境”,300152.SZ)第一大股东,持有科融环境2.09亿股,持股比例为29.32%。

因鹏起科技未按期购回质押股票以及徐州丰利未按期购回质押股票和清偿负债,二者均构成违约,被告长江资管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1月3日判令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借款本金3.72亿元等。2018年11月29日判令徐州丰利科技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借款本金4.1亿元及利息等。

上述两起项目均由被告长江资管资产管理总部承办。被告长江资管认为,根据已提交的证据,鹏起科技和丰利科技此前已有大量负面新闻报道,资产管理部在承办过程中,仅完成形式上的走访,并未对项目进行严格把关,没有尽到相应的风险评估责任,导致项目通过审批,结果给长江资管造成重大损失,至今无法追回。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自2018年5月17日后未再向被告提供劳动,被告向原告出具的《离职证明》载明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18年5月17日解除。被告按照原告每月25300元工资标准,发放原告2018年5月1日至5月17日工资21760.34元,不低于该期间原告应得的法定工资标准。被告已经足额发放原告2018年5月1日至5月17日期间工资,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期间工资差额3489.66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发放的递延奖金(风险金预留)6.55万元,该款项属于2016年度绩效奖金的风险金预留部分。被告按照相关规定,年度绩效奖金可以留存部分在以后年度进行奖励发放,以后年度实施奖励的,适用于以后年度在岗员工。原告于2018年5月17日因辞职而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不符合被告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且被告设立的资产管理总部的团队负责人宋啸啸于2018年6月离职,原告于2016年度在资产管理总部工作期间的尚未发放的递延奖金6.55万元,依照规定不再发放。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6年度递延奖金(风险金预留)6.55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报酬包括基本薪酬和变动薪酬,变动薪酬包括业绩提成、绩效奖金等项目,变动薪酬的支付标准和办法按被告的相关的管理办法执行。原告在被告的资产管理总部任职期间,该部门分别于2016年度和2017年度承办的鹏起科技项目和丰利科技项目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截止目前该两个项目合计7亿多元借款未能按时回款,实际造成的本金以及利息、追讨费用等损失巨大,大幅影响公司业绩。

年度绩效奖金属于变动薪酬,被告依据公司经营业绩和完成年度基本绩效目标情况,有权决定发放或不予发放部门和员工的绩效奖金。在被告于2017年度已发放原告包括集团奖励、部门奖金等各类奖励的情形下,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7年度绩效奖金36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实难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发放2017年第四季度、2018年第一季度绩效工资合计10.79万元的诉讼请求,因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故法院对该请求不予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居某要求被告长江资管发放2018年5月工资差额3489.66元、2016年度递延奖金(风险金预留)6.55万元、2017年度绩效奖金36万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居某对结果表示不服提起上诉,但在二审审理期间撤回了上诉。2019年5月28日,上海市第一中院作出判决,居某在该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一审判决自该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长江证券”,000783.SZ)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14年9月16日,注册地上海。经营范围包括证券资产管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显示,居某于2016年8月22日在长江资管取得一般证券业务执业资格,后于2018年7月9日备案离职。此后居某于2018年7月21日在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一般证券业务执业资格,并于2018年8月14日完成机构内执业资格变更,现执业资格为投资主办人。目前,居某已于2019年5月7日从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备案离职。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所处诉讼阶段:案件执行

●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

●涉案金额:本金合计34,558.84万元

●公司已对该案件涉及的股票质押回购合约计提减值准备25,140.62万元,目前该案件尚在执行过程中,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7年,曹亮发、向敏(夫妻关系,合称为“债务人”“被执行人”)与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开展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务人以曹亮发持有的鹏起科技股票(现为*ST鹏起,证券代码:600614)质押给公司进行融资。该债务系债务人的夫妻共同债务,上述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相关协议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公证。

因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上述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发生违约。经公司向债务人多次协商及催收,债务人未向公司偿还债务。为维护公司自身权益,根据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等文件,公司依法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郴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曹亮发、向敏立即偿还欠付公司的融资本金34,558.84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等全部债务。

近日,郴州中院已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受理了公司的执行申请,目前该案件正在执行过程中。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公司各项经营业务情况正常。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经对该案件涉及的股票质押回购合约计提减值准备25,140.62万元。鉴于该案件尚在执行过程中,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对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7日

掉队证券业融资潮方正证券“另类补血”:发债长期停滞转而抛售3机构股权变现

虽然A股连续多日日均成交突破万亿量级,但有些券商日子仍不好过。

12月2日晚间,方正证券(601901.SH)宣布将择时出售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南粤银行)、盛京银行(2066.HK)和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下称瑞信证券)的部分股权,涉及账面价值总计约24.56亿元。

对此方正证券的解释是“盘活资产”,而市场认为这或与方正证券进一步提高资产流动性,补充运营资金的意图有关,2021年9月9日方正证券的公司债发行申报因主动撤回而终止审查,被视为进一步加大其资金压力的征兆。

当下,多家券商正在通过配股等再融资工具来大力发展资本中介业务,但处于大股东重组、实控人酿变阵痛中的方正证券却不得不采用出售资产这种方式来变现,或许另有苦衷,但这也客观上加剧了方正证券在新一轮证券业资产扩容中进一步掉队的风险。

清仓三机构股权

方正证券此次出售的股权资产,主要为南粤银行、盛京银行和瑞信证券三家机构的股权,方正证券对上述三家机构的持股比例分别为0.17%、3.41%和49%。截至2021年9月30日,该部分股权所对应的账面价值分别为0.18亿元、17.1亿元和7.28亿元,合计24.56亿元。

“为盘活公司资产,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于此次交易的目的,方正证券如此解释。

不过方正证券的此次交易还尚未确定交易对手及交易价格等要素,仅表达了单方面的出售意愿。

事实上,上述三家股权待出售的标的机构背后股东也并不顺利。

其中,南粤银行的第二大股东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第三大股东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均面临破产重组或清算,而当地国资为支持其发展则进行了入股——据天眼查显示,南粤银行11月23日引进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和主要股东。

盛京银行背后的原大股东恒大系也在今年陷入多事之秋,而其股东也在今年9月份刚刚发生变更。

2021年9月29日,盛京银行股东之一的沈阳盛京金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受让恒大集团(南昌)有限公司持有的19.93%的股份,至此,盛京金控成为合计持有盛京银行20.79%股份的第一大股东。

瑞信证券的前身是瑞信方正,此前曾是方正证券旗下与瑞信集团合资设立的投行业务子公司,但外资进入境内证券业获得进一步放行后的2020年6月,瑞信集团实现了对瑞信方正的控股并将其名称更名为瑞信证券,至此方正证券在瑞信证券中所持有的剩余49%股份也变得颇为“鸡肋”。

在业内看来,不排除瑞信集团成为上述剩余股份的受让者,业者也有望促使瑞信证券成为一家外资独资券商,今年以来已先后有摩根大通证券、高盛证券完成外资股东的全资控股。

“原股东有优先受让权,而且目前外资独资券商是趋势,外资想进一步独资,其他境内资本通常也不愿意参股一家外资控股机构,因为文化不一样。”北京一家中型券商非银金融分析师称,“所以瑞信最后全资控股瑞信证券的概率是很大的。”

何以卖资产变现?

今年以来,多家券商正在通过配股等再融资工具“补充弹药”,加紧对资本中介业务的布局。

信风(ID:TWi01)注意到,年内已有中信证券(600030.SH)、东吴证券(601555.SH)、华安证券(600909.SH)和红塔证券(601236.SH)共计不少于4家券商配股方案获证监会审核通过,总募资额不低于485亿元。

在不少券商都在通过权益工具进行融资“补血”的同时,方正证券却只能通过变卖资产来缓解资金压力。

在A股活跃度日趋提高及注册制改革推动下,方正证券的业绩表现并不差。2021年前三季度,方正证券的营收和归母净利润分别为64.59亿元、19.28亿元,同比增长分别为12.82%、30.08%。

但此次通过出售股权的方式来进行变现对于方正证券来说,或许另有原因。

一方面是上述三家待转让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和持有价值正在趋于下降,另一方面,2019年后方正证券发债客观上遭遇了“卡壳”也使得其融资路径变得更为“狭窄”。

据证监会官网显示,方正证券曾尝试过公司债发行,其2019年的公司债发行计划曾进入审查名单,但是2021年9月9日仍然因其主动撤回申报而终止审查。

信风(ID:TWi01)统计Wi数据时也发现,自2019年方正证券发行过最后一笔短融后,就再也未能从债券市场获得任何债券融资,这也意味着方正证券2019年底以来其债券融资一直处于停滞状态。

而自方正证券上市以来,除唯一一次发行股份购买民族证券股份外,也从未开展过包括配股、增发、可转债在内的权益或类权益融资。

事实上,在未有其他融资渠道的情况下,方正证券的资本结构似乎难言乐观。

据wi数据显示,截止2021年9月30日,方正证券的负债规模为1063.26亿元,资产负债率为70.6%,这一水平在行业内并不高;截至2021年6月底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均为1.72倍,处于上市券商中等水平;同期净资本155.08亿元,仅占净资产比例为56.92%,该指标在申万证券行业中的可比同类公司中排列倒数第一。

而由于大股东方正集团的重整,方正证券的实控人及后续潜在重组还在持续酿变,重整的尚未最终落地也给方正证券的常规融资带来了不确定性。

今年7月,中国平安(601318.SH)主导下的方正集团重整获得司法机构的批准,而根据方案,方正集团及关联方将其持有的全部资产注入新方正集团。

方正证券10月公告称,方正集团等五家公司已根据重整计划完成新方正集团的设立并已取得了《营业执照》。

重组完成后,中国平安将同时成为平安、方正两家券商的实际控制人,受限于参一控一的规则及同业竞争要求,市场普遍预计方正证券最终大概率将被平安证券所收编。

此外,方正证券目前还涉及多起诉讼。

截至今年1月13日,方正证券所涉及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共计2130件,仍有181件案件在处理过程中。

方正证券股票质押业务也出现“踩雷”的情况。2017年,方正证券向已退市的ST鹏起(600614.SH)股东曹亮发、向敏提供股票质押融资,最终触发达3.46亿元的违约,对此方正证券2021年1月5日宣布对该事项计提减值准备达2.49亿元。

在股东酿变、诉讼不断、融资途径收窄的背景下,出售旗下持有的金融机构股权资产,既有成为了其进一步获得流动性的途径,也有可能成为与平安证券进一步重整的预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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