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尼尔投资贷款信息提供专业的股票、保险、银行、投资、贷款、理财服务

农村信用社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本文目录

史上最全农业贷款!农业贷款如何申请?

农业贷款是我国银行贷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金融机构对农业企业和农户提供贷币资金的信用活动形式。其中承包户、专业户贷款主要是贷给农村中的各种承包户、专业户及其相互组织的各种经济联合体。今天就给大家详细的分析一下各个不同的主体之间贷款的要求,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最后君纬给大家总结了贷款流程,避免大家走冤枉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农民个体

农民个体,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申请贷款:

信用社个人小额信用贷款:农村信用社都有针对农民的小额贷款,一般需要办理贷款卡。以信用贷款的方式发放贷款,贷款额度通常都较低,一般是3万元以内可以信用贷款。农村信用社接到申请后会对申请者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的信用等级,核定相应等级的信用贷款限额,并颁发《贷款证》。农户需要小额信用贷款时,可以持《贷款证》及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到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农村信用社在接到贷款申请时,要对贷款用途及额度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即可发放贷款。以信用贷款的方式发放贷款,贷款额度通常都较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一般额度控制5~10万元以内,具体额度因地而异。

信用社还有农民联保贷款,三五户农民组成联保小组,相互为彼此贷款担保。有联保的贷款额度比个人信用贷款额度相对高一些。

邮储银行小额贷款:邮政银行农民小额贷款是指向农户发放的用于满足其农业种植、养殖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资金需求的贷款。这类贷款要求自然人保证或者是联保,最高可贷款5万元。

农业银行农民小额贷款:农行的小额贷款是农行对农户家庭内单个成员发放的小额自然人贷款。每户农户只能由一名家庭成员申请农户小额贷款。农行的农户贷款一般没有信用形式的,需要以保证、抵押、质押、农户联保等方式申请。

农户小额贷款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按照现行规定,只有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农机具贷款围绕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贷款及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消费类贷款才可以使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方式。农户在申请贷款时应注意检查《贷款证》上所注明的额度,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申请。邮储贷款的保证自然人一般要求是公务员或教师。

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申请贷款时应具备哪些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贷款额度分别根据信用状况、资产负债情况、综合还款能力和经营效益等情况合理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70%。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贷款可以实行优惠利率,具体优惠幅度由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政策及有关规定结合当地情况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经营项目超出其所属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的,不享受规定的优惠利率。

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的条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有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依法从事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自有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能够按时向农村信用社报送有关材料在申请贷款的银行开立存款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不良贷款及欠息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社员贷款的条件: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自然人户口所在地或固定住所(固定经营场所)在银行的服务辖区内有合法稳定的收入,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可以用土地抵押贷款吗?

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采取保证、抵押或质押的担保方式,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贷款采取“农户联保+互助金担保”、“农户联保+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保”、“农户联保+互助金担保+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保”或其他担保方式。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我国正在个别地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抵押贷款。

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能贷款吗?

2013年7月,中国农业银行出台了《中国农业银行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单户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贷款额度提升到1000万元,除了满足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等流动资金需求,还可以用于农田基本设施建设和支付土地流转费用,贷款期限最长可达5年。

家庭农场贷款有哪些抵押或担保形式?

针对农村地区担保难的问题,农业银行创新了农机具抵押、农副产品抵押、林权抵押、农村新型产权抵押、“公司+农户”担保、专业合作社担保等担保方式,还允许对符合条件的客户发放信用贷款。但是,家庭农场通过流转的土地不可以用于抵押。按照规定,借款人必须是有本地户口的家庭农场经营户、家庭农场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和拖欠他人资金的情况。

农业小微企业

什么是农业小微企业?

按照我国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农、林、牧、渔行业,营业收入处于50万到500万之间的为小型企业,营业低于50万的为微型企业。农业小微企业可以向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级农村信用联社申请贷款。我国银监部门规定,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享有国家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政策。

农业小微企业如何申请贷款?

农业小微企业应首先向企业所在地的金融机构提出书面借款申请,金融机构在收到企业的申请后,会对企业的主体资格、基本情况、经营范围、财务状况、信用等级、发展前景、资金需求、偿还能力等进行初步调查,认定客户是否具备贷款的基本条件,做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并答复企业,对于同意受理的贷款,金融机构将会要求企业提供营业执照、贷款卡、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近两年和最近月份财务会计报告等农发行规定的相关基本资料,在此基础上,将组织贷款调查评估、进行贷款审查、审议与审批,对于审批通过的贷款,将与企业签订正式合同,并根据企业用款进度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金融机构会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贷后管理,企业需要按照合同规定积极配合。

近年来,各地在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问题上,有过许多创新的举措,主要是在抵押担保方面,对符合条件的信贷需求予以担保。

1、建立财政支持的担保公司

重庆市农业担保公司是市农委控股的国有政策性专业涉农服务机构,做为中介平台为农民贷款提供担保。

吉林省梨树县成立了国有独资物权融资公司,公司与农户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后为农户贷款提供担保,如果农民及时还贷,公司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还给农户,否则公司将土地发包给第三方开展农业经营,以收益还贷,第三方承包到期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归还承包户。

2.以惠农补贴抵押贷款

吉林九台市探索开展惠农补贴抵押贷款,农民以未来应得的直补资金做担保向银行申请贷款,贷款额度最高可达直补金额的10倍。

3.新型农户担保方式

福建沙县采取政府注资、村财出资、村民集资等多种筹资形式,建立村级融资担保基金,为本村出资农户贷款提供担保。

4.试点农房抵押贷款

浙江省温州、台州等地,从2008年开始进行农房抵押贷款试点,办理农房抵押贷款的农户,必须是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的农户,用第二套住房作抵押,并且能够提供土地使用证和房产权利证。

最后,为需要贷款的朋友附上申请贷款流程,以便防止东跑西跑的白忙活。

申请流程

1

受理借款申请

借款人按照贷款规定的要求,向所在地开户银行提出书面借款申请,并附有关资料。如有担保人的,包括担保人的有关资料。

2

贷款审查

开户银行受理贷款申请后,对借款进行可行性全面审查,包括填列借款户基本情况登记簿,或个人贷款基本情况登记簿和借款户财务统计分析表等所列项目。

3

贷款审批

对经过审查评估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按照贷款审批权限规定进行贷款决策,并办理贷款审批手续。

4

签订借款合同

对经审查批准的贷款,借款双方按照《借款合同条例》和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借款合同。

5

贷款发放

根据借贷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和生产经营、建设的合理资金需要,办理借贷手续。

6

建立贷款登记簿

7

建立贷款档案

按借款人分别设立,档案上要记载借款人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贷款发放、信用制裁、贷款检查及经济活动分析等情况。

8

贷款监督检查

贷款放出后,对借款人在贷款政策和借款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政策和违约行为要及时纠正处理。

9

按期收回贷款

要坚持按照借款双方商定的贷款期限收回贷款。贷款到期前,书面通知借款人准备归还借款本息的资金。借款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偿还的贷款,可以在到期前申请延期归还,经银行审查同意后,按约定的期限收回。

10

非正常占用贷款的处理

既要进行监测考核,又要采取相应有效措施,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2022年农业补贴项目(收藏备用)老龄化的今天,养生养老项目建设如何做拓展旅游的模式和魅力推荐:民宿还可以这样玩要问:地方干部如何落实乡村振兴的六个方面工作?国内最浪漫的十大花海陈晓华:靠“留”和“引”为乡村聚人气组建农业农村部!不再保留农业部!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详版(附名单及职责)空壳合作社、僵尸合作社充斥农业圈,2022年,只想套补贴的可没那么容易了!流转宅基地,村集体将成下一代“房地产开发商”,2022年或将发生!

身份证正反面可以网上贷款吗?备齐4种资料,5招完成贷款

身份证是我们特有的身份证明,每个人都是独一无二的,不存在说两个长得像的人,或是双胞胎共用一张身份证。小编看到很多网友对身份证贷款有疑惑,我们一起来分析一下,身份证正反面能否在网上贷款?

一、身份证正反面可以网上贷款吗?

身份证正反面是可以在网上贷款的。使用身份证贷款属于众多贷款中的信贷,用户在网络平台申请贷款时,需要上传身份证件的正反面照片,验证身份信息。换句话说,没有身份证正反面的照片便不能申请网贷。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不过要注意,身份证只是贷款最基本的条件之一,想要成功申请贷款还需要准备其它的资料。具体需要的其它材料有这几个:

1.除了身份证原件之外还需要准备户口本,验证居住信息;

2.如果属于已婚人士还需要准备结婚证明,有些贷款需要查看夫妻双方的征信情况,如果一方的征信不合格,也是无法申请贷款的;

3.工作、收入证明,具体可以准备银行的流水账单,工资发放记录等等,确保有能力偿还贷款;

4.有一些还需要准备日常生活费用的缴纳单,比如说燃气费、水电费,这些也是属于查看征信的范畴。

所以说,仅仅依靠身份证是无法达到贷款标准的,还需要备齐以上的资料才有申请的资格。

二、身份证贷款的流程

上文有提到使用个人身份证贷款属于信用贷款,如果征信不是非常好的用户可能申请到的额度就不是很高,所以会有很多人选择找担保人协助贷款。那具体的流程是什么呢,跟着小编一起往下看: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1.首先需要填写贷款人的相关信息,家庭联系信息也不能少,如果有担保人的也需要填写同样的资料;

2.上传身份证正反面、工作、收入证明,担保人同上;

3.所有资料填写、提交完毕之后,系统会自行审核真实性;

4.审核通过后,平台会通知贷款人,双方约定好时间签订贷款协议书;

5.耐心等待放款。

使用身份证办理贷款并不复杂,而且网贷本身就有数据优势,审核更快。

也不排除有很多人担心自己的身份证照泄露,会被“有心人”拿走贷款。其实并不用担心,虽然网贷的门槛低一些,但是它审核的过程同样很严格,仅仅凭借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就想办理贷款还是不太现实的。

本期的分享就到这里了,还有不懂的记得评论区留言。

民间借贷中“高利转贷”行为及相关犯罪的理解与认定

法眼观世界杯:看球的同时,也要这些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以下简称《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第一项大幅修改了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表述,将“信贷资金”改为“贷款”,同时删除转贷前的“高利”二字,删除借款人的知情要件。但为符合工作习惯,使行文简洁,本文仍使用“高利转贷”表述方式对民间借贷中“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致合同无效的行为及相关犯罪认定作简要分析。

一、民间借贷中高利转贷行为

(一)规范沿革

1.《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时期

2015年《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最早规定了“民间借贷合同因高利转贷而无效”,其第十四条第一项谓“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由此可见,根据《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要认定借款合同无效,需要具备三个要件:第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第二,存在高利转贷行为;第三,借款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

然而,实践中对于上述三个要件的认定却存在诸多问题。首先,司法实践中,对“信贷资金”是否等同于“信用贷款”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信贷资金”等于“信用贷款”,不包括抵押、质押贷款。主要理由是,出借人通过房屋抵押贷款后再行转贷的,主要的贷款风险仍在出借方,不宜简单归入扰乱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致无效的范围。另一种观点认为“信贷资金”包括抵押、质押贷款,强调民间借贷必须是出借人的自有资金。主要理由是,当事人签订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向银行抵押或质押贷款套取银行信贷资金,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依法应为无效。其次,认定高利转贷行为时,如何证明民间借贷的资金就是金融机构提供的借款,原来司法实践中举证标准不统一。较为严苛者,通常需要考虑金融机构借款与民间借贷金额、两次借款时间的相近性,并综合第三个要件(即借款人明知或应知)进行判断,由主张借款合同无效的借款人承担举证责任。此时,如出借人举出反证,证明提供民间借贷的资金系其他来源,不涉及金融机构贷款的,法院可能据此认为借款人的证据不充分。最后,“借款人明知或应知”这一要件在实践中较难证明,通常只要当事人没有当庭承认是事后才知道的,都可以主张事先知道,举证责任也是由主张同无效的借款人承担。

2.《九民会议纪要》出台后

基于司法实践的不统一,2019年11月8日出台的《九民会议纪要》第五十二条对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转贷行为进行了规定: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4条第1项的规定,应当认定此类民间借贷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在适用该条规定时,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要审查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借款人能够举证证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尚欠银行贷款未还的,一般可以推定为出借人套取信贷资金,但出借人能够举反证予以推翻的除外;二是从宽认定“高利”转贷行为的标准,只要出借人通过转贷行为牟利的,就可以认定为是“高利”转贷行为;三是对该条规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要件,不宜把握过苛。实践中,只要出借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存在尚欠银行贷款未还事实的,一般可以认为满足了该条规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要件。

从该条的内容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意在降低导致民间借贷无效的高利转贷行为的认定标准,已经明确贷款不局限于信用贷款,且可以视为忽视第三个要件,即借款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高利转贷的事实,但对转贷牟利的要件没有放松。

3.《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时期

2020年第二次修改后的《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于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了导致民间借贷无效的高利转贷行为:“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这样的表述事实上是在《九民会议纪要》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且降低了高利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标准。第一,不再要求放款人套取的是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抵押/质押贷款应当同样适用;第二,不再要求存在转贷给借款人赚取利差的行为,可理解为即使不存在牟利行为应当同样适用;第三,不再要求借款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高利转贷的事实。

原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杜万华在《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有关问题》一文中,就高利转贷行为的认定及后果有如下表述,可资参考:

只要符合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并转贷的情形,就应当认定该借贷合同无效,无论借款人知道还是不知道。如果转贷款尚未交付,因合同无效,不再交付。如果已经交付,应当退回;如果借款人已经实际使用,退回有困难,且借款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该借款是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的,应当事实求是地根据借款人的情况协商确定退还借款的时间和期限,不宜搞一刀切。

(二)实务操作

1.举证责任的分配

由《九民会议纪要》第五十二条可知,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借款人若主张出借人系高利转贷,应当就出借人在与借款人订立借款合同时尚欠银行贷款未还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法院对借款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出借人高利转贷的事实不能成立。

如徐某、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2020)赣民终780号】中,江西省高院认为:“……关于本案是否存在高利转贷的问题。借款人能够举证证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尚欠银行贷款未还的,一般可以推定为出借人套取信贷资金,但出借人能够举反证予以推翻的除外。因此,徐某主张本案存在高利转贷行为,应提交章某在签订《借据》《协议书》时存在尚欠银行贷款未还的证据,由于徐某未对此举证,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2.转贷目的的廓清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其编写的《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认为:“转贷行为不一定是为了牟利。通常情况下,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从金融机构套取贷款进行转贷,都是以牟利为目的,但是实践中确实可能存在少数企业或个人将从银行获取的贷款转贷给他人并不获利的情况。此种情况主要出现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企业或个人具备从金融机构贷款的条件,而需要资金的企业或个人不具备,前者基于一定的利益考虑,向金融机构贷款并将该贷款再转借贷给后者。对于此种情况,我们认为,虽然转贷行为不存在牟利,但是它违背了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且为了其他企业和个人使用资金需求而套取金融机构贷款,本身也是规避监管、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故对此类合同也应当认定为无效。”

3.出借资金来源的认定

根据《九民会议纪要》及《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可知,若借款人能够举证证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尚欠银行贷款未还,人民法院一般可以推定为出借人套取信贷资金,但从类案来看,出借人若提供足够证明银行贷款实际用途的证据,便能够推翻上述推定,从而使得出借人高利转贷的事实不能成立。例如,出借人与银行之间存在资金封闭管理协议,出借人可通过提供支用资金的申请材料、银行审批材料等证据,证明出借资金并非来自银行贷款。又如,出借人从银行贷款是为了购买原材料,则只要其能够提供提款申请书、银行流水、真实有效的买卖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便足以抗辩借款人关于高利转贷的主张。

在金某全与新疆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2021)新民终40号】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院认为,“本院二审期间,……金某全提交了一组证据:提款申请书和银行流水、水泥买卖合同和付款凭证,证明金某全从银行贷款2000万元用于购买水泥,并非用于向德润公司提供借款。……关于案涉借贷合同的效力问题……金某全提交的证据证明其贷款2000万元用于购买水泥,并非用于向德润公司出借款项,本院对该组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予以采信。”

4.新、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衔接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施行前,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适用《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结合上述《九民会议纪要》第五十二条意见可知,《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构成高利转贷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出借人套取了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金融机构的贷款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信用贷款有别于担保贷款,系指依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借款人无需提供担保。因此,将提供了足额物上担保的贷款转贷,并不构成高利转贷。故出借人可通过举证证明其向银行提供了合法有效的担保,取得的银行贷款系担保贷款而非信用贷款,从而不满足高利转贷的前提条件,也就不可能构成高利转贷。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颁布后,条文用语发生变化,“信贷资金”变为“贷款”。这意味着新规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高利转贷”的认定不再区分资金类型,即出借人不能再以出借资金系担保贷款作为抗辩理由。换言之,在资金类型方面,降低了高利转贷的认定门槛。

二、高利转贷罪的相关司法观点

(一)如何理解高利转贷罪中的“高利”?

有意见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高于银行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利率才属于高利,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就一般掌握在银行利率的2倍,刑事案件的高利认定应当参照该意见。笔者认为,尽管在刑法和司法解释中均未对高利作出规定,但鉴于该罪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因此,只要高于银行的利息就应当属于高利,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高于LPR(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规定,因为该意见是就民间借贷而言,即行为人将自己所有的闲置资金直接借贷给他人使用的,如果只是略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当然不能禁止。但是,就套取银行贷款而高利转贷他人的案件而言,鉴于该行为是一种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转贷牟利危害了金融安全,二者之间具有性质上的区别,因而对高利的认定不必达到LPR的4倍。

认定高利转贷罪中的转贷是否属于高利,不能用一个绝对的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来认定本罪,而是要重点结合行为人的违法所得综合判定。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中的“高利”需要与违法所得联系起来理解和认定,违法所得越多,对高利的要求就越低;反之,如果违法所得越少,则高利的要求越高。如果行为人套取银行贷款几十亿,但转贷利率只是略高于银行,由于违法所得多,应认定为本罪;反之,如果行为人套取银行贷款几十万或者十几万,但转贷利率特别高,由于违法所得多,也应认定为本罪。认定高利转贷罪时,应将重点放在违法所得上。也就是说,只要违法所得较大,且转贷利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就应认定为高利转贷罪。根据(原)《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应予追诉(现参见2022修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因此,对于高利没有限制,只是对违法所得数额有具体规定。

(观点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8年第24期)、《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高洪江)

(二)如何定性在贷款使用过程中,将贷款余额高利转贷他人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此时定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方面的故意内容。如果行为人确实将贷款余额高利转贷,在认定上还要结合主观方面分析有无套取信贷资金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对申请贷款的项目需要资金量有明确的认识,故意借机多报致使申请数额超过实际使用资金量,而又有将多余资金用于放贷意图的,则符合套取信贷资金的构成条件,是套取信贷资金行为。之后又高利转贷的,可以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按实际资金使用量如实申报的,取得贷款后,由于情况发生变化,实际使用资金额远远少于申请额,利用多余资金高利转贷的,由于不具有以转贷牟利的目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的主观意图,所以,虽是高利转贷行为,也不构成本罪,可以按一般金融违法行为处理。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案典》,周强总主编,李少平,南英、张述元、刘学文、胡云腾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第847页。)

(三)对“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界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的规定,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可以认为,凡是以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为目的而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的,均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由于相关法规禁止套取贷款转贷牟利,所以,行为主体一般会以虚假的贷款理由或者贷款条件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本罪行为必须具有欺骗性质。在行为人与金融机构负责人通谋,金融机构负责人知道真相仍然贷款给转贷牟利的行为人时,行为人的行为依然成立本罪(对金融机构负责人的行为视具体情形认定为违法发放贷款罪或者其他犯罪)。

(摘自:《刑法学》,张明楷主编,法律出版社2021年8月出版,第991-992页。)

(四)利用自有资金高利放贷的,可构成高利转贷罪

笔者认为,这种情形应以高利转贷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主要理由是:不论行为人是先将自有资金高利转贷他人牟取非法利益,而后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弥补自身资金不足的,还是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将该笔资金注入流动资金或者其他用途,而将自有资金抽出高利转贷他人的,都是在其以转贷牟利为目的的主观意志支配下实施的规避法律、打时间差的行为,其实质与套取信贷资金后直接高利转贷他人的性质无异,且更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对这种行为不予以严厉打击显系有失公平。但是,这种情形下认定行为人构成本罪,应注意避免客观归罪的现象,即不能只要行为人转贷获利达到有关司法解释的追诉标准,就以高利转贷罪论处。公诉机关在此类案件中负有证明行为人最起码具有高利转贷目的的概括故意的证明责任,行为人则只要提出相反证据即可。如果能够证实行为人在获取金融机构贷款时即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认定其行为构成高利转贷罪是毫无疑问的。如果不能证明行为人在获取金融机构贷款时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则不应认定构成本罪。

(摘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重点疑点难点问题判解研究》,丁天球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9月出版,第202页。)

注:案例君对原文已作修改,转载请注明来源。

●关于实际施工人的18个裁判观点汇总

●法眼观世界杯:看球的同时,也要这些法律知识

●借新还旧中担保人的责任承担规则

●《民法典担保制度新规则案例适用》:法官以案解新规

●一文讲清!民间借贷纠纷利息核算标准及依据(2022版)

声明:本文综合来源“新则”“法务别急”“有啥说法”“北大法律信息网”“法信”“刑事法治”等微信公众号,在此致谢!

编辑:唐鑫鑫

陈子毅

排版:王紫暄

审核:刘畅

分享:
扫描分享到社交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