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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哪个平台汽车抵押贷款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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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车抵贷是什么?汽车抵押贷款的渠道有哪些?

尤记得十年前汽车还是少数人的代步工具,但我们国家经济飞速发展,现今汽车已经不是少数人才拥有的奢侈品了。随着人们的需求,市面上出现了很多车抵贷。毕竟车辆虽然不稀奇,但仍是我国除了房产外大多数人最大的资产。不过仍然有很多人并不是很了解车抵贷,小编今天在这里给大家仔细说说;

什么是车抵贷呢?顾名思义,汽车抵押贷款我们一般简称车抵贷,跟房抵贷十分相似,房抵贷是将房产抵押给银行或金融机构的一种方式。同上,汽车抵押贷款是将车辆抵押给金融机构进行借款的方式。

车抵贷和房抵贷都有先息后本、等额本息、等额本金多种还款方式,但汽车抵押贷款一般都是选择先息后本的还款方式,因为汽车贬值较快,风险较大。一般都用于短期借款。

车抵贷的优势就是门槛低、手续简单、征信要求低一点,方方面面要求都比较宽松,只要是本人车全款车,有身份证行驶证大本钥匙,押车就可以贷款。最快二十分钟就可以放款。

如果征信良好,也可以不押车贷款。不押车是压资料大本等材料,安装GPS,办理抵押登记后可省内范围可随意使用。

一般汽车抵押贷款的渠道有

银行(大多数银行不做汽车抵押贷款)

金融机构(利息较高,手续费比较多)

小额贷款公司(对于相应费用还款时间等可能含糊其辞,汽车押着押着就不是自己的了)

保险公司旗下贷款机构(利息高、额度低)

典当行(国家批准成立的正规平台、但利息会高于银行)

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合适的平台。

和光同尘,不言而信--和信

放款突破10亿元!新网银行发力车抵贷

近日,新网银行正在通过招募合伙人等方式,发力汽车抵押贷款。目前开放的省市包括四川、重庆、广东、西安、江苏、山东等地。

消金界了解到,想要入围一级代理商条件比较苛刻,需要为银行拉存款,并且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具体来说,一级代理拉存款的数额,决定了放款金额和开通城市个数。代理商最高需要拉3000万元企业存款,同时要缴纳100万元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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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贷放款突破10亿元

近日,消金界了解到,新网银行正在通过招募合伙人等方式,发力汽车抵押贷款。目前开放的省市包括四川、重庆、广东、西安、江苏、山东等地。

消金界获取的产品大纲显示,新网银行车主贷额度为5-80万元,其中5-50万元可申请消费贷,超过50万元可申请经营贷,二者之间的区分在于主贷人名下是否有企业;该产品对客利率为19%、20%,产品期限为36个月、48个月;12个月内提前还款收取剩余本金3%违约金;抵押成数最高能到12成。

负责该业务的代理商向消金界表示,想要入围一级代理商,需要为银行拉存款,并且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不同的存款金额和保证金数额,对应的放款额度和开通城市数量也不同。

具体说来,如果能为银行拉到3000万元企业存款,并且缴纳100万元保证金,那么在放款额度上就没有限制。这比较考验代理商在当地的人脉和资源实力。

“现在都要拉存款。”来自新网银行的内部人士称。

一份该产品的宣传资料显示,新网银行车主贷为“银行系通过率最高的车抵”产品。

消金界发现,该产品对标的是平安银行的车抵贷,相较于后者,新网银行的车主贷查询次数更加宽松,通过率相对更高,目标客群主要为生意人,风控模型偏向于互联网汽车平台易鑫。

消金界了解到,截至2022年9月,新网银行车主贷试点放款突破10亿元。目前新网银行正在通过招募合伙人的模式加大该产品的投放力度。

为做好这一业务,新网银行也在不断优化业务流程。此前的2022年10月,新网银行“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在成都落成并投入运营。这是新网银行与成都市车管所携手搭建的“一站式”机动车登记服务平台,该服务站助力打通车贷业务的贷前、贷后全流程服务环节,有效实现抵押、解押“一条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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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半年小微贷较年初增速达54.48%

企查查信息显示,新网银行于2016年12月28日正式开业,注册资本30亿元,是全国第七家、四川首家民营银行,股东包括新希望集团、小米、红旗连锁等,其中红旗连锁持股15%,为第三大股东。

据红旗连锁半年报披露,截至2022年6月末,新网银行资产规模744.23亿元,相较于2021年末的571.16亿元,大增30.3%;负债规模为684.13亿元,相较于2021年末的513.62亿元,大增33.2%。上半年,新网银行营业收入16.26亿元,同比增长35.95%;净利润为2.56亿元,同比减少40.19%。

作为新兴的互联网银行,消金界此前了解到,新网银行曾把互联网金融、消费金融视为战略突破口。为了能够迅速做大资产规模,在业务风格上偏向于激进。

如今,在消费金融业务规模下降的同时,新网银行正在发力包括车抵贷、房抵贷,以及包括好企贷、烟草贷等在内的小微贷款,并且主要通过和渠道合作拓客。

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6月末,新网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91.22亿元,较年初增速达54.48%,高于各项贷款增速20个百分点。

需要指出的是在,拿行业头部平安银行为例,其车主贷的不良率也在逐年走高。

公开信息显示,平安银行车主贷产品2019年-2021年末业务规模分别为361.39亿元、737.03亿元和845.62亿元,2019年末-2021年末不良规模分别为1.14亿元、7.68亿元和17.25亿元,2019年末-2021年末不良率分别为0.31%、1.04%和2.04%。

近年来,新网银行在业务上多有创新。此前消金界独家了解到,该行推出“全线上”的房抵产品,实现了抵押环节的线上化。

如今银行通过创新车抵贷业务模式,不断拓宽小微客户群体,贴近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需求。这样做有利于践行普惠金融政策,服务实体经济。在这同时,新网银行也需要加强内部管控,管理好逾期率这一关键指标。

警惕!车抵贷变身融资租赁,砍头息、手续费,实际利率高达38.74%

每经记者:冯典俊每经编辑:陈星

在生活中,不少人遇到资金周转问题,多是通过亲戚朋友或机构中介来解决。

然而,一些消费者寻求机构中介解决问题却遇到了麻烦,他们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反映,签车抵贷最后签成了融资租赁合同,办理的回租式融资租赁业务,而对方收费存在“砍头息”等问题。

记者搜索一些投诉平台,发现近期仍有类似投诉不断出现。投诉大多宣称是通过中介公司办理“车抵贷”业务,实际签的却是汽车融资租赁合同。

车抵贷“签成”融资租赁今年5月份,一位杨女士向记者表示,2019年,她因需要资金周转,想把名下汽车以抵押形式获得资金。在联系了中介公司之后,与某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但这份合同并不是汽车抵押贷款合同,而是一份汽车融资租赁合同。

合同开篇写到:乙方(杨女士)将其拥有所有权的车辆卖与甲方,甲方再将该车辆回租给乙方。本合同融资租赁属于售后回租模式。

“我说我是车辆抵押贷款,不是把车卖了租车,他们说就是这样的形式,让我不用管。”由于急需用钱,再加上对相关知识并不精通,在中介的“劝说”下,杨女士最终在合同上签了字。

无独有偶,钟先生也遭遇类似问题。他告诉记者,他于2021年12月经朋友介绍找相关业务人员,欲申请办理65000元车抵贷业务,可是经办人却为其办理了总额为85000元的融资租赁业务。

钟先生说:“我是第一次办车抵贷,我当时问对方为什么是租赁合同,对方只说不是这样办不了,不这样办银行那边审核通过不了。”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这些消费者对车抵贷、融资租赁“傻傻分不清楚”。

简而言之,车抵贷就是将自己名下的汽车抵押给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然后按规定按时还贷。而汽车融资租赁主要有“直接租赁(直租)”和“售后回租(回租)”两种模式,其中“回租”是指将自己的汽车卖给融资租赁公司,然后再从融资租赁公司手里租回来继续使用,按时支付租金。双方根本区别之一就是车辆的所有权归属。

但在实际操作中,两者常被混淆。

记者采访专业人士和律师得知,一方面因为具备抵押合同的特征,回租业务常被误认为承租人将汽车进行抵押;另一方面,由于融资租赁业务在我国发展时间不长,其概念还没有深入人心,为了方便推广,很多业务人员在开展业务时会以回租业务冒充车抵贷。

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培杰通过电话告诉每经记者:“从大本(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看(车抵贷与回租)都是一样的,看不出区别。”人们通常认为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的车主是所有权人,其实是不对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只是管理机构的行政管理措施,而不是机动车所有权标志。

车咖院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黄成伟也在电话中对记者解释,融资租赁中的标的物分为不动产和动产,前者(例如房屋)以产权登记证作为所有权的证明,后者又分为一般动产和特殊动产。飞机、轮船和汽车属于特殊动产,因为可以移动,价值又比较高,所以需要登记,但这种登记只是相关部门管理的登记,而非所有权登记。

除此之外,融资租赁业务在中国还属于新鲜事物,不仅消费者不熟悉不了解,很多专业规范也尚未建立完善。

记者发现,业务员在介绍回租业务时,时常使用利息、本金、贷款等词语。黄成伟对此指出,利息、本金等均是贷款相关术语,而融资租赁并非抵押贷款,是不能出现这些词语的。

曹培杰表示,融资租赁是近年来的新兴事物,很多业务人员是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转行而来,会把以往习惯性术语带到融资租赁行业。另一方面,融资租赁的交易结构更为复杂,涉及出卖人、承租人、出租人等角色。“为了便于消费者理解,业务人员往往会套用一些银行的术语。”

还款时高达38.74%的年化利率汽车融资租赁的售后回租业务是如何出现的?

黄成伟表示,贷款业务的主体是银行等持牌金融机构。在我国,相关牌照审批十分严格,而成立融资租赁公司相对简单,很多融资租赁公司因此出现,以“回租”形式进行融资活动。

另一方面,很多消费者因为征信资质较差,无法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贷款,这时,汽车融资租赁的回租业务就提供了融资渠道。

记者注意到,《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融资租赁公司不得发放贷款,但又确立了售后回租的存在。

江苏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昊认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售后回租作为融资租赁存在的一种特殊形式对于其合法性的争议是比较大的,争议的焦点实际上是对融资租赁形式中租赁物取得方式的一种争议。

王昊律师认为,融资租赁设计之初是为了解决经营上无力购买的大型设备或高价物品,从而通过长期融资租赁的方式摊薄获取成本的过程。所以在这一过程中往往融资租赁出租方对于出租物是享有原始获得的所有权的,而售后回租则是从承租方获取标的物所有权然后返租给承租方使用,由承租方支付租赁费用,并最终由承租方获得租赁物所有权的形式。

王昊表示,2014年售后回租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确定其合法性,这与当时社会需要盘活大量固定资产的流动性有关,售后回租的合法性问题被突破后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企业设备及闲置资产的流动性问题。

王昊认为,由于家用汽车是否属于能够被售后回租的类型,这在实务中并没有严格的予以区分,因此也导致了实务中很多融资租赁案件的实质就是借贷关系,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假回租”。

近几年,传统的车辆抵押发放主体日趋较少,且发放贷款的风控要求日益严格,这也使得很多融资租赁公司开始进入变相发放车辆抵押贷款的领域。

例如,上述杨女士的合同中明确写有“车辆抵押”的内容,并写明: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7日内办理完成车辆抵押手续,甲方授权乙方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甲方同意在全部应付租金、服务费和尾付款、税费、租金利息、银行费用、罚款、利息或延付利息和罚款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所有本合同项下乙方应付款项付清后,租赁车辆所有权转移至乙方并且甲方配合办理车辆抵押解除手续。

黄成伟认为,2014年的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九条提出,融资租赁公司售后回租的时候,可以把租赁物抵押给自己。但2020年的修正版删除了这一条。“如果删除了,就意味着这条法律已经没了,那也就是说自物抵押不合法了。”黄成伟说。

他表示,如果融资租赁公司做售后回租,但是客户不愿意过户,从而使租赁公司承担了相应风险,这时让客户抵押车辆,从法律上来说已经构成了名为租赁实为贷款。“只要是抵押了,就可以认定是贷款。”

而《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

此外,一些回租业务还涉嫌“砍头息”以及高额利率。

前述杨女士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后,收到118000元融资租赁款,但紧接着就被扣去了5笔钱,共计21674元。

蒙先生也遇到类似情况。他通过微信告诉记者,他2020年通过一家中介平台,以私家车作为抵押,向某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一笔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租金总额为129784.82元。扣除各种费用后,实际到账的金额只有88396元。

钟先生的遭遇也是如此,融资办理成功后,中介公司直接划走24600元,钟先生实际到账金额为60400元。

在这些案例中,涉及金额的项目有“车辆转让价款”“租金”“出租人实际应付金额”“融资总额”等多个名目,普通消费者根本无法准确分辨。业务员也会引导他们“按某名目还款”“某名目不用管它”“不这样办不了”……但最后,他们的还款金额通常远高于当初认为的“贷款”金额。

杨女士的合同就是如此。合同上写明车辆转让价款11.8万元,但杨女士到手只有96326元。中介解释,合同金额和实际到手金额不一样,只用管实际到手的钱就可以了。业务员还给杨女士算了一笔账:以“贷款”96326元计算,36个月后,共还本息12万元左右。

实际情况是怎样的?记者在杨女士签署的合同上看到,租赁期限共36个月,每期服务费473.47元,每期租金4090.51元,每期月供合计4563.98元。记者照此计算,杨女士需要还4563.98元×36个月=164303.28元,即,年化利率(单利)38.74%。

但这一切,当初的杨女士并不十分清楚。当她按照业务员的解释还了12万元左右时,发现“贷款”扣费并没有停。心存疑虑的她马上联系了业务员,对方说实际还款总计要超过16万元。

记者在钟先生的合同上也看到,车辆租金总额为98155.8元,实际到账60400元,月付金额2726.55元,还款期限为36个月。按照到账金额计算,该笔业务的年化利率(单利)为34.83%。

记者以贷款者身份拨通了一家中介平台的电话,对方介绍,如果客户征信情况较差,则提供融资租赁模式,年化利率约为30%,包括3%到5%的服务费。

根据相关材料,蒙先生每个月需归还金额为5343.76元,应付期数为24期。如果按照合同上车辆销售款项99520元计算,这笔融资业务年化利率为25.64%;但按照到手金额算,这笔融资业务的年化利率达到38.63%。

由此可见,虽然业务员在介绍时称年化利率会在30%左右,但实际操作中又会因手续费、首期租金等费用的扣减,使得年化利率被拉高。

对于这类业务是否涉嫌“高利贷”问题,黄成伟向记者表示:“如果认定为合法的售后回租业务,那么就不能认为是高利贷。第一,国家对于融资租赁是没有收费限制的。第二,如果是贷款才考虑是否是高利贷,但融资租赁并非放贷。”

消费者签合同应理性、警惕记者查阅相关裁决书发现,当涉及汽车回租合同法律关系归属问题时,法院更多会将此类业务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理由是双方合同关系兼具融资和融物的属性。

比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认为,根据相关规定:“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涉案《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兼具融资和融物属性,与借款合同仅具融资属性有所不同,双方符合售后回租的交易模式。

又如,北京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认为,融资租赁交易具有融资和融物的双重属性。如果租赁物的价值明显偏低无法起到对租赁债权的担保作用,应认定该类融资租赁合同没有融物属性,只有资金空转,系以融资租赁之名行借贷之实,应属借款合同。相关案件案涉车辆实际价值高于融资总额,印证了该车辆能够对该案的租赁债权起到担保作用,具备融资租赁的融物属性。

对于此类回租式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认定,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飞洋在电话中对记者表示,一般法院会通过两个方面来做审查认定,第一方面是合同里是否存在买卖关系,第二是看合同里面是否存在租赁关系。融资租赁是买卖关系和租赁关系合并到一起的合同设定。如果只有融资没有融物,法院就不会认定是融资租赁关系。

尽管法院裁决对此类合同认定上无问题,但依然止不住民间汽车回租业务的乱象,在黑猫投诉消费者服务平台上,关于汽车融资租赁投诉多达390条信息。

是不是所有的设备、物品都适合做融资租赁的售后回租呢?王昊认为,《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售后回租的标的物应为能发挥经济功能,并能产生持续经济效益的财产。”这一规定明确了售后回租标的应具备的特征。汽车区分为运营用车辆和非运营车辆,如果是运营车辆的售后回租是符合规定的,但非运营车辆就很难定义了。

曹培杰呼吁,消费者在签订该类新型交易合同时应该保持理性、警惕。他分析,一方面,融资租赁公司在经营上会有对风控措施做得不到位的地方。但另一方面,这种新型交易结构比较复杂,导致很多消费者疏于理解掌握合同的条款内容,签了合同以后并没有注意到内容细节,这其实是一种极为不负责的做法。这种不理性的行为,使得消费者在对新型交易结构不了解的情况下,匆忙成交。

2021年3月9日,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规范融资租赁公司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通知》。通知规定,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以车辆售后回租或其他形式变相开展个人抵押贷款业务,不得在业务宣传中使用“以租代购”“汽车信贷”“车抵贷”“车辆贷款”等语义模糊或不属于融资租赁业务经营范围的字样,不得为客户提供或变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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