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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20万可以分期还款吗

本文目录

抵押贷(攻略)

先来说说问最多的问题,按揭跟抵押有什么区别?

两者都是抵押贷,名义一样,本质不同。

按揭:只能用于购房。个人出一部分(首付)剩余的(按揭款)由银行打给开发商。

PS:正常首付30%剩余70%由银行提前打给开发商,这70%以贷款的形式分期

还款方式:等额本息、等额本金(20-30年)

按揭又分(公积金贷)(商贷)这个找机会出一期再好好讲解。

抵押:是对已持有的房产抵押给银行。以个人(消费抵押)或者企业(经营抵押)的形式向银行申请贷款。

还款方式:等额本息、先息后本(5-20年)

PS:抵押贷不可流入房地产,禁止用于购房,炒房。

消费抵押贷:用于个人消费,所需资料(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产证、收入证明、征信报告、流水......)

额度:<100万

用途:买家具、旅游、装修.....

经营抵押贷:用于企业经营,所需资料(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产证、营业执照、公章、对公户、征信报告,流水......)

额度:房产价值7成

用途:用于购买设备,货款等企业经营方面。

一、资料明细:

借款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或离婚证。抵押物:不动产证书(房产证)用途证明:1.个人(消费贷):收入证明

2.企业(经营贷):营业执照

还款来源:银行流水信用:征信报告二、审核条件:

征信:逾期记录(当前无1,半年无2,一年无3,两年无4。)查询记录(近两个月不超4次最佳)抵押物:楼龄(30年内)面积大于50平米贷款金额:住宅7成,别墅公寓写字楼5-6成(毛坯扣一成)

借款人年龄: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超过需要子女作为共借人)

主体信息:消费贷,有稳定工作,每月有固定收入,开收入证明经营贷,营业执照年限满一年,有经营场地,企业没有案件。三、办理流程:

1.准备资料(以上资料)

2.下户(评估)

资料交齐后,银行会安排评估机构上门对房产进行评估。

3.出批复

根据房产评估报告和借款人的资质(征信、收入、负债等)给予借款人贷款额度。并出具批复。

4.签约并公证

贷款种类,金额,利率、年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纠纷等问题。以《借款合同》的形式签订。

5.入押

到当地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

6.放款

发放贷款

银保监会:长期睡眠信用卡占比超20%的银行不得新增发卡

来源:银保监会网站

7月7日,银保监会、央行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下称《通知》)。

附: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

银保监规〔2022〕13号

各银保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各非银行支付机构,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网联清算有限公司、连通(杭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为规范信用卡业务经营行为,落实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合作机构管理责任,提升信用卡服务质效,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促进信用卡业务以高质量发展更好支持科学理性消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信用卡业务经营管理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审慎稳健的信用卡发展战略,经本机构董事会或者高级管理层审核同意,并持续有效实施和定期评估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发展战略合理制定信用卡年度经营管理目标与计划。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卡业务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和薪酬支付机制。合规经营类指标和风险管理类指标权重应当明显高于其他类指标。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定期评估和确定对信用卡业务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岗位和人员范围,实施严格的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及追索、扣回管理。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信用卡资产质量分类标准和认定程序,全面准确及时反映资产风险状况。加强资产质量迁徙趋势分析,设定风险预警指标,持续有效识别、计量、监测、预警、防范和处置风险,准确掌握不良资产的规模和结构,按程序及时处置、核销。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实施信用卡业务的员工行为管理,开展持续监督和定期排查,实施对重要岗位、重点人员业务行为的全流程监督,建立并完善违法违规行为问责和记录机制,有效监测、识别、预警和防范信用卡业务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从事信用卡业务员工的合规培训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培训,每人每年培训时间合计不得少于30小时。

二、严格规范发卡营销行为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卡数量、客户数量、市场占有率或者市场排名等作为单一或者主要考核指标。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持续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伪冒欺诈办卡、过度办卡等风险。对单一客户设置本机构发卡数量上限。强化睡眠信用卡动态监测管理,严格控制占比。连续18个月以上无客户主动交易且当前透支余额、溢缴款为零的长期睡眠信用卡数量占本机构总发卡数量的比例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20%,政策法规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附加政策功能的信用卡除外。超过该比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新增发卡。银保监会可根据监管需要,动态调降长期睡眠信用卡的比例限制标准。

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信用卡绑定支付账户等其他账户时应当尊重客户真实意愿,并提供同等便利程度的解除绑定服务。客户申请销卡的,应当在确认无未结清款项后,及时完成办理。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用卡业务应当切实加强营销宣传管理。在与客户订立信用卡合同时,对收取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条款、风险揭示内容应当严格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以明显的方式向客户展示最高年化利率水平,以及使用信用卡涉及的法律风险和法律责任,确保客户注意和理解条款内容。应当向客户主动告知本机构咨询、投诉受理渠道,以及信用卡章程、客户签订的信用卡业务申请表、相关合同(协议)的查询渠道,并将还款通知、逾期信息上报等事项以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客户。在为客户开通信用卡网络支付功能时,应当充分履行事前告知义务,与客户就网络支付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就开通事宜取得客户确认同意。

(八)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信用卡客户身份核验和办卡意愿核验等关键环节积极采取录音录像或其他有效措施完整客观记录和保存风险揭示、信息披露等重要信息,确保记录信息全面、准确、不可篡改和可回溯,并能够满足我国境内金融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和司法机关调查取证的要求。记录信息应至少包括:信用卡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与信用卡申请相关的财务状况、信贷记录、宣传销售文本、信用卡章程和签署后的领用合同(协议)、重要提示及确认信息等。记录的信息资料自客户业务存续期结束起应当至少保存5年。

(九)未经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内部统一资格认定,任何人员不得从事该机构信用卡发卡营销活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本机构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提供信用卡营销人员信息查询方式。信用卡营销人员应当事前向客户出示载有发卡机构标识及个人工作信息的工作证件,并向客户告知信用卡营销人员信息查询方式。

(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实施严格的信用卡营销行为管理。不得承诺发卡或者承诺给予高额授信;不得进行欺诈、虚假宣传;不得采取默认勾选、强制捆绑销售等方式营销信用卡。

三、严格授信管理和风险管控

(十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信用卡客户的资信审核,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合法渠道了解分析客户信用状况,实施必要的多维度交叉验证,自主审核判断客户身份和鉴别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对经查在不同机构存在多项债务记录的客户,应当从严审核,严格防范多头借贷风险。

(十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客户信用状况、收入状况、财务状况等合理设置单一客户的信用卡总授信额度上限,并纳入该客户在本机构所有授信额度内实施统一管理。在信用卡总授信额度内,预借现金业务授信额度不得超过非预借现金业务授信额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学生信用卡,应当事前落实第二还款来源。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单一客户实施充分尽职调查,对所获知该客户在其他机构的所有信用卡授信额度实施合并管理。在授信审批和调升授信额度(含临时调升额度)时,应当在该客户本机构信用卡总授信额度内相应扣减累计已获其他机构信用卡授信额度,监测本机构新发卡客户同时在其他机构申请信用卡情况,实施相应的额度扣减。

(十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实施严格审慎的信用卡授信额度动态管理,至少每年对信用卡客户的授信额度实施一次重新评估、测算和确定。对于风险状况出现恶化的客户应当加强监测分析,及时采取调减授信额度等措施。对调升客户授信额度的,应当重新进行授信审批,未经客户同意不得调升授信额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设置调升授信额度审批权限,合理设定授信额度临时调升的幅度、次数、时间间隔和有效期等。

(十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用卡风险模型开发、测试、评审、应用、监测、校正、优化和退出的全流程管理机制,确保风险模型开发与评审环节相互独立,并至少每年对风险模型进行重新评审和及时更新优化。使用合作机构辅助提供的信用卡有关风险模型时,应当遵循可解释、可验证、透明、公平原则,不得将风险模型管理职责外包。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了解信用卡相关风险模型的作用与局限。

四、严格管控资金流向

(十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准确监测和管控信用卡资金实际用途。信用卡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投资等领域,严禁流入政策限制或者禁止性领域。

(十六)银行业金融机构、收单机构、清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对套现、盗刷等异常用卡行为和非法资金交易的监测分析和拦截机制,对可疑信用卡、可疑交易依法采取管控措施,持续有效防控套现、欺诈风险,防范信用卡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完整记录、保存信用卡交易等信息,并持续满足我国境内金融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和司法机关调查取证的要求。

(十七)收单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要求准确标识交易信息,向清算机构完整上送并传输至发卡银行业金融机构,便利发卡银行业金融机构识别与判断风险,保障信用卡交易安全。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可得交易信息,向客户完整、准确展示交易信息,收到的交易信息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审慎评估并采取必要风险防范措施。清算机构应当按规定制定完善跨机构支付业务报文规则,并对存在漏报、错报、伪造交易信息等行为的成员机构采取必要措施。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时间、交易国别、境内外交易标识、交易地点(包括网络交易平台名称)、交易金额、交易类型和商户名称及类别等真实反映交易场景的必要信息。涉及个人敏感信息的,应当采取脱敏等方式进行个人信息保护。

五、全面加强信用卡分期业务规范管理

(十八)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规范信用卡分期业务管理。为客户办理分期业务应当设置事前独立申请、审批等环节,以简明易懂方式充分披露分期业务性质、办理程序、潜在风险和违约责任等,并由客户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确认知晓。应当与客户就每笔分期业务单独签订合同(协议),不得与其他信用卡业务合同(协议)混同或者捆绑签订。信用卡分期资金需划转至客户本人账户的,应当划转至除信用卡之外的本人银行结算账户,并按照预借现金业务进行额度和期限管理。

(十九)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对已办理分期的资金余额再次办理分期,《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2号)规定的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除外。不得对分期业务提供最低还款额服务。不得仅提供或者默认勾选一次性收取全额分期利息的选项。

(二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审慎设置信用卡分期透支金额和期限,明确分期业务最低起始金额和最高金额上限。分期业务期限不得超过5年。客户确需对预借现金业务申请分期还款的,额度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期限不得超过2年。

(二十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分期业务合同(协议)首页和业务办理页面以明显方式展示分期业务可能产生的所有息费项目、年化利率水平和息费计算方式。向客户展示分期业务收取的资金使用成本时,应当统一采用利息形式,并明确相应的计息规则,不得采用手续费等形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二)客户提前结清信用卡分期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实际占用的资金金额及期限计收利息,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与客户合同约定计收费用。

六、严格合作机构管理

(二十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用卡业务合作时,应当切实落实业务合规审查主体责任,加强与合作机构在从业人员合规和消费者保护培训等方面的协作。总行信用卡业务管理部门或者信用卡专营机构总部应当对合作机构制定明确的准入、退出标准和管理审批程序,并实行名单制管理。应当与合作机构签订书面合作合同,明确约定双方权责。发现合作机构提供不公平不合理合作条件或者服务的,或未按约定履行交易信息传输义务的,应当拒绝合作或者根据合同约定终止合作。本通知所称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广告推介、支付结算、信息科技、增值服务和催收等业务环节开展合作的各类机构。

(二十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通过自营渠道受理信用卡申请、客户信息采集、身份验证、发卡审核、合同(协议)条款签订等业务环节,不得通过合作机构管理和控制的互联网平台、页面或者其他电子渠道实施,确保债权债务关系清晰准确。通过合作机构管理和控制的渠道进行账单金额或者应还款金额查询的,应当取得客户的单独同意,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客户的个人信息安全。对于通过其他合作机构渠道场所转入本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申请信用卡的消费者,应当要求合作机构就渠道场所权属主体区别作出专门提示。

(二十五)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单一合作机构或者具有关联关系的多家合作机构各类渠道获取信用卡申请的,批准信用卡的发卡数量合计不得超过本机构信用卡总发卡数量的25%,授信额度合计不得超过本机构信用卡总授信额度的1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承担本机构联名卡的经营管理主体责任,确保联名卡合作双方在所有信用卡相关业务环节平等呈现各自品牌,不得直接或者变相由联名单位代为行使银行职责或者用联名单位品牌替代银行品牌。应当持续加强对联名单位经营风险、声誉风险和其他不利影响的分析和监测,严格防范风险向本机构传导。除通过本机构自营渠道取得客户单独授权的,不得向联名单位回传与其提供的主营业务领域权益服务无关的信息。不得通过发行联名卡或者借助联名单位渠道超出经营区域限制开展业务。加强与银行卡清算机构协作,建立完善联名卡发卡业务规则。

(二十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审慎充分评估联名单位与信用卡产品定位的匹配度。联名单位应当是为信用卡客户提供本单位主营业务领域权益服务的非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与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等合作发放联名卡,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八)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联名卡合作的业务范围,应当限于联名单位宣传推介及提供其主营业务领域的权益服务。联名单位提供数据分析、技术支持、催收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另行签订专门合同,并按照收益风险匹配原则分别约定双方权责,不同合作内容类别之间不得相互混同和交叉捆绑。

(二十九)联名单位在联名卡业务合作中直接或者变相参与信用卡收入或者利润分成,或者将收费标准与信用卡透支金额等指标不当挂钩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停止与其进行联名卡合作。

(三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落实催收管理主体责任,严格制定并实施催收业务审计检查、投诉处理等管理制度,规范催收行为,不得违法违规提供或者公开客户欠款信息,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不断加强本机构催收能力建设,降低对外包催收的依赖度。加强对外包催收机构的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至少在本机构官方渠道统一公开委托催收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

七、加强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

(三十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制度和工作机制,并纳入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定期严格审查信用卡格式合同,避免出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和内容。

(三十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及时就地解决的原则,依法妥善处理风险事件及客户投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经营规模、业务发展趋势、投诉数量配备充足的岗位人员,并确保其能够充分获取履职所需权限和资源。

(三十三)在依法合规和有效覆盖风险前提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市场化原则科学合理确定信用卡息费水平,切实提升服务质效,持续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客户息费负担。

(三十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征信管理有关规定,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应当在合作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使用客户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客户信息保密责任义务,以及防控客户信息泄露风险的有效措施。不得与违法违规进行数据处理的机构开展合作。

八、加强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

(三十五)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加强对信用卡业务的风险识别、监测、预警、防控和处置,不断强化对信用卡业务相关的各类业务活动的延伸监测和规范。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三十六)银保监会商人民银行按照风险可控、稳妥有序原则,推进信用卡行业创新工作,通过试点等方式探索开展线上信用卡业务等创新模式。

(三十七)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行业自律职能,持续完善信用卡业务自律规则和风险评价体系等,加强自律惩戒和通报。

(三十八)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渡期为本通知实施之日起2年,存量业务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完成整改,并在6个月内按照本通知要求完成业务流程及系统改造等工作,改造后新增业务应当符合本通知规定。

(三十九)本通知由银保监会会同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

2022年7月7日

来源:银保监会网站、澎湃新闻

借款最高可分96期?网络小贷公司涌入社交获客

作者菲鱼出品消费金融频道

可以分96期的网贷款你听过过么?近期「消费金融频道」注意到,朋友圈中频繁出现可以申请分期8年的贷款广告。

这些贷款广告大多话术相同,均称正规机构、一对一服务、还款灵活、不用下载、0担保、0抵押,吸引刷到的人借款。

在一一点击这些广告过后,「消费金融频道」发现,这些贷款的提供者均为小贷公司,且拥有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试点资格,但注册资本却未达到《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办法)的要求。

社交软件小贷广告渐涨

借款真如广告说的那样嘛?「消费金融频道」选择了近期被频繁推送的中金信诚-随借随还进行申请。

广告信息显示,中金信诚-随借随还号称“不欠网贷,不欠人情,承诺:不催还,不刷脸,不下APP”。

点开广告下方立即申请链接之后,显示“最高可借20万,最长可分期96期”;并宣称“放款快、成功率高、费用低”;填写申请资料仅需提供姓名、电话、所在城市、申请额度区间选择“0-5万,6-10万、11-15万,16-20万”和资质情况包括有商品房、有公积金、有全款车、有营业执照、有缴纳社保和有寿险保单。还需勾选《自动填写信息授权书》和《个人信息与隐私保护条例》。

「消费金融频道」小编按照要求填写了贷款申请信息,选择了0-5万的贷款区间。不过在填写完相关资料提交后,页面仅显示提交成功,并未提示是否申请通过。但是并未过多久,小编就收到了贷款中介打来的电话。

在简短沟通后,贷款中介询问是否下款,小编拒绝下款,并挂断了电话。

不过这段借款过程并未就此停止,中金信诚的信贷员在随后的几天里不停的拨打小编的电话,在多次挂断后通过短信告知小编他们平台需要核对完信息才能取消,并要求提供户籍地、是否交公积金等隐私信息,在小编明确拒绝提供信息后,仍然电话骚扰。

「消费金融频道」注意到,该笔由助贷机构中金信诚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运营,资金来源为广州熊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下称“熊猫小贷”)。

工商信息显示,熊猫小贷成立于2015年,注册资本为2亿元,拥有互联网小贷牌照,由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熊猫金控”)100%持股。

虽然从工商信息和投诉信息来看,熊猫小贷经营问题较少,但其控股公司熊猫金控近些年来问题频出,官网处于无法打开的状态。

公开信息显示,熊猫金控仅自身风险类信息就有85条,包括因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被起诉;此外违规处理的警示有22条;股东股权质押,单笔质押比例<95%的有20次记录,单笔对外担保金额<5亿的有36次记录。

值得注意的是,通过朋友圈引流的网络小贷平台越来越多,除熊猫小贷外,还有元丰小贷、豆豆钱等广告都出现过在朋友圈,微博、短视频等热门平台均有类似广告出现,小贷广告在社交媒体上呈现抬头趋势。

借款套路多

与2019年期间小贷公司投放的小贷广告相比,这些广告不再以放款金额高、利率低作为买点,多以超长分期数、低分期门槛作为广告关键词吸引贷款客户,动辄声称分60期、96期的平台比比皆是。此外,主体小贷公司均拥有互联网放贷资格,能规避掉监管风险。

不过部分小贷广告仍然逃不出内容低俗的特征,多数广告仍聚焦在婚恋场景。以微博平台推送的小康小贷为例,广告封面是一段微信聊天记录,借钱者因为约会没钱向朋友借款,遭到羞辱,最后借款者在小康小贷上借到了钱,以此突出放款快和弱化掉贷款利息的特点。

虽然大部分平台号称放款速度快,无抵押,但实际上不少借款人表示在申请过程中仍遇到了困难。

在投诉平台上,关于小康小贷的投诉主要集中在套路贷、审核问题。多位小康小贷的借款人表示,在借款审核通过后不约而同地被告知出现了银行卡卡号输错,被银监会冻结的情况,需要预先上交一定比例借款金额用于解冻,有借款人提供信息显示,在缴纳了3万多用于解冻银行卡后仍然未下款。

这种情况并不只是个例,一名曾在元丰小贷申请过贷款的用户表示,他在元丰小贷上申请了1万元的贷款,并未下款到其银行卡,工作人员声称款项冻结了,因为银行卡错误,要解冻需要5000存款证明。

此外,由于贷款合作机构审查不严、企业运营者违规等问题,砍头息、利率、违规收费问题一直是小贷投诉的高发区,在一位借款者提供的征信报告中可以看到,其于2018年10月在元丰小贷借款7700元,分4期还,共还款14765元,利率远高于36%,超过国家利率红线。

在现金贷、消费分期市场严监管,利率下行的的趋势下,网络小贷牌照取缔成为趋势、获批也更加艰难,互联网小贷机构若提供超过法定红线的利率似乎是在自掘坟墓。

不过,《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大概率会在不久的将来实行的情况,网络小贷牌照对于一些没有实力的控股方来说,不仅价值大跌,而且出售无望,一些小贷机构或许抱着能用一天是一天的心态在看待这张牌照,自然不会向之前那样珍惜。

网络小贷牌照价值缩水

暂行办法发布于2020年11月,虽然距今已经快过去2年仍然没有正式实行,但从互联网公司旗下小贷纷纷增资、各地小贷牌照清理加速的情形来看,也许最终出台的条例可能与目前的意见稿有部分调整,但该条法规落地似乎板上钉钉。

暂行办法对于网络小贷的注册资本提出了较高要求对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设定了10亿元的门槛,跨省开展业务的公司为50亿元,且对注册资本的要求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这就意味着,拥有雄厚资本的小贷机构才能跨过高门槛。

目前离小贷整改的3年过渡期越来越近,据「消费金融频道」整理,已跨过50亿跨省级经营门槛的小贷机构仅有11家,这其中主要是互联网大厂旗下的小贷公司,如蚂蚁小贷、中融小贷(字节)、财付通小贷(腾讯)、美团小贷、度小满小贷等。

不过大部分网络小贷的股东并没有这种实力,或者认为若增资达到门槛,这张牌照的投入产出比并不理想。因此,出售成为了这些网络小贷牌照的最终去处。

买家越来越难寻是目前网络小贷牌照的普遍现象,据了解,在监管叫停网络小贷发放时,市面上共有249张,其中完成工商注册的229张,已过公示期但尚未完成工商注册的网络小贷牌照20张。

那时候注册资本较低、监管主体不明确,网路小贷牌照可以以极低的资本撬动较高杠杆,再加上消费金融牌照申请困难,于是网络小贷牌照成为了香饽饽。

在2019年高峰时互联网小贷牌照的出售价格一般在1亿元左右,即使在2017年监管文件出台之前,一张互联网小贷牌照的价格也能卖到3000万。但在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发布以后,这种情况就不复存在,去年赫美小贷出售的一张全国性网络小贷牌照,最终只卖了1000元。

价格下跌已经让持有网络小贷牌照的小贷机构无法通过牌照大量变现,而买主的急剧减少也让这张牌照“低价也无市”。

目前,仍对网络小贷牌照感兴趣的公司已是凤毛麟角。此前,互联网大厂、手机生产商等是网络小贷牌照的主力军,这些公司基本都在网络小贷牌照的价格高点时已经购入或者自主申请获得牌照再次购买牌照的需求极低。

在加上监管对机构入股或持有小贷公司的数量要求,多数互联网科技公司反而注销旗下多余的小贷机构,因此即使是白送牌照对于这些公司而言也没有任何价值。

卖不出去以及暂行办法的实施,都让绝大多数的网络小贷牌照砸在持有者的手上,目前这些机构能做的是在取缔之前捞足最后一笔然后离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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