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资料套取银行千万贷款,支行副行长转放高利贷谋利,被判27个月
近日,一起多年前国有大行一支行原副行长违法套取信贷资金,用于高息转贷的案件迎来最新判决结果。
根据裁判文书网日前公布的判决书显示,中行江门新会支行原副行长苏某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通过虚假贷款资料累计套取中行信贷资金超千万元,并最高以年利率24%的高息转贷给他人进行牟利,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
支行副行长套取千万元贷款转贷牟利
判决书显示,苏某某于1990年3月入职中国银行江门分行,2010年3月至2014年8月任中行新会支行副行长,直至2014年苏某某辞去该支行副行长一职,也就是说,苏某某在该行工作时间长达24年。
根据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下半年某一天,苏某某为牟取不法利益,密谋由马某某以抵押房产的方式虚构贷款用途,向中行新会支行套取信贷资金。两人的行动开始于2013年10月,马某某向该支行提供虚假贷款用途材料申请个人抵押循环贷款。
到了当年11月,苏某某在明知马某某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况下,利用其担任支行副行长的职务便利,违法审批同意向马某某发放三笔共计520万元的贷款。月利率为5.5‰(年化利率6.6%),贷款期限一年。
马某某在成功套取上述贷款之后,随即将资金转到苏某某指定的账户,并由苏某某以月利率20‰(年化利率24%)的高利息转贷给筹备开车行的吴某。
为了继续套取银行信贷资金,在上述三笔贷款期限届满前,苏某某和马某某两人使用部分自筹资金和吴某暂时返还的资金,由马某某以“还旧-借新-还旧”的方式偿还贷款。贷款偿还后,由身为支行副行长的苏某某提供虚假贷款资料,马某某携资料于2014年10月至11月间再次向上述支行申请了三笔贷款,此次贷款金额同样共计520万元,月利率6.25‰,期限一年。
马某某再次将套取的信贷资金转入支行副行长苏某某的指定账户,并向苏某某收取了月利率18‰(年化利率21.6%)的费用。而苏某某将此资金再次转贷给吴某,并以年利率24%的标准收取利息。一来二去,苏某某和马某某均通过转贷获取了利息差。
昔日“合伙人”对簿公堂,两人均被警方抓捕
高利贷带来高收益的情况下,背后积攒的高风险也最终暴露。
由于高利债务缠身,以24%年利率获取转贷资金的吴某最终无力偿还上述巨额资金。根据吴某提供的证言,他在2014年12月后,便再没有向苏某某偿还过款项,至今尚欠苏某某830万元。
受到吴某资金链断裂的影响,压力来到了苏某某这一边。判决书显示,自2015年1月起,吴某未再向苏某某支付任何本息,但苏某某仍以月利率18‰向马某某支付利息。同年4月,苏某某提出没有能力再继续支付利息给马某某,便开始以银行贷款月利率6.25‰的标准向马某某支付利息。
到了2015年10月11月,上述银行贷款期限先后届满,苏某某却未向马某某偿还款项。在此情况下,马某某将不动产出售后向中行新会支行清偿了上述贷款。并在同年11月,将苏某某和吴某二人告上了法庭,要求偿还借款。随后,法院判令苏某某偿还借款本金513.26万元及利息给前者。
这笔欠款数年仍未偿还之后,马某某拨通了警方电话,状告苏某某诈骗。2020年8月末,警方通知二人到当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随后二人均被当地警方以涉嫌高利转贷被刑事拘留。
根据上述二人供述,他们套取上述贷款资金的目的是用于“过桥”。苏某某表示,2013年6月左右,马某某问其有无客户需要资金“过桥”,她当时刚好在吴某的办公室,了解到吴某有资金需求,遂于同年8月借得马某某50万元,而后转借给吴某,从中赚取利息差。
据马某某供述,2013年时,苏某某担任上述支行的副行长期间,告知马某某很多客户有资金需求,让他出借款项给她给有需要的客户用于“过桥”,每月支付18‰利息。
判决书显示,另一位证人黎某的证言也显示苏某某在任副行长期间,通过“过桥”谋取利益或成为常态。黎某表示,2013年,苏某某建议黎某卖出基金,将款项投资到她处,由她将钱借给一些老板“过桥”,承诺给其每月15‰的利息,于是黎某将款项借给苏某某。最多的时候,黎某出借了230万元,后来苏某某偿还了30万元,至今仍欠其200万元。
副行长构成多项罚名,被判有期徒刑2年3个月
经过核算,在套取银行千万元贷款后高利转贷他人的整个过程中,副行长苏某某实际获取的违法所得约为14.36万元,而马某某实际获取的违法所得约为102.25万元。二人违法所得合计为116.61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作为银行的工作人员,以转贷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并将套取所得的银行贷款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和高利转贷罪。被告人马某某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高利转贷罪。
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指控二人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苏某某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某某所起的作用次于被告人苏某某,但被告人马某某仍起主要作用,不宜区分主、从犯。同时,法院指出,苏某某是犯意的提起者、主要实施者,当未能收回信贷资金时,未积极履行还款责任,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
最后,当地法院判决,犯违法发放贷款罪、高利转贷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3个月,处罚款77.7万元;马某某以高利转贷罪获刑1年,缓刑一年,处罚金45万元。同时,对二人违法所得进行追缴并上缴国库。
栏目主编:秦红文字编辑:房颖题图来源:上观题图图片编辑:项建英
来源:作者:证券时报
判了!这伙人放高利贷还暴力催债 首要分子获刑12年并处罚金10万
李雯静封面新闻记者戴竺芯
7月23日,四川崇州法院通过远程提讯系统对邹某等10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作出一审宣判,首犯邹某因犯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其余被告人因犯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邹某长期向不特定对象出借高利贷。为追索借款本息,邹某先后纠集沈某、吴某、夏某、罗某等人,在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时,有组织地采取限制债务人身自由、贴身跟随控制债务人、聚众造势等暴力或者软暴力手段索债,在成都市新津县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以邹某为首要分子、沈某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审理认为,邹某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对其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进行处罚,其他成员按其参与的犯罪事实和作用进行处罚。案件审理期间,邹某将霸占的厂房退还给了被害人并赔偿了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崇州法院根椐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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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滁州:赌场放“高利贷”后催还 两男子因催收非法债务罪获刑
来源:安徽网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讯近日,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催收非法债务案进行开庭审理,采纳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当庭宣判,以催收非法债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现一审判决已生效。据了解,该案是今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催收非法债务罪以来,琅琊区以此罪判处的首例案件。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滁州市的一些赌场内放高利贷,被害人王某因赌博缺少赌资,从陈某某处借高利贷本息共计11万余元,后无力偿还。
2021年3月14日15许,陈某某在滁州某酒店遇到一直欠钱未还的王某,后喊来被告人熊某某,熊某某开车带两人来到琅琊区某浴场内,看着王某不让其离开,并让王某打电话找人借钱。后两人轮流看着王某让其还钱。3月16日晚21时许,因陈某某殴打了王某,王某才报警,两人被公安机关带走。
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熊某某犯催收非法债务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熊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提醒,广大群众要通过正规途径借贷,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如遇到“暴力”“软暴力”等催收非法债务,则应当及时报警,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朱庆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