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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小额贷款公司管理

本文目录

上海青年创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针对青年创业贷款品种

青创贷、青教贷、青年法人贷、青企贷、青英贷、专利贷

长规贷款品种

*抵押贷款

抵押物类型:住宅、商铺(办公楼)、厂房。

*保证贷款

*信用贷款

*利率不超过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四倍

关于我们

公司宗旨

公司始终坚持以帮助扶持全市青年创业企业成长与发展为宗旨

运营理念

控制风险、优化管理、提高效益

产品特点

小额、快捷、灵活

上海奉贤青年创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是上海共青团直属企业,由上海青年文化中心联合东奉集团、上海开伦造纸印刷集团、上海新东苑投资集团共同出资,经上海市金融办批准设立的贷款机构。注册资金一亿元人民币,主营业务发放贷款及相关的业务咨询。

公司始终坚持以帮助扶持全市青年创业企业成长与发展为宗旨,以十多年的公益扶持体系为基础,充分发挥上海市共青团系统优势,整合多方优质资源,以“公司化、专业化、特色化”的管理手段,以“小额、快捷、灵活”的特点,以“控制风险、优化管理、提高效益”的运营理念,为全市青年创业企业和中小微企业提供优质的贷款融资服务。

我们不仅有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常规类贷款产品,还针对对青年创业的四个发展阶段即“创业前期、创业初期、创业中期、创业后期”和特色,设计了满足青年创业不同发展需求的一系列贷款产品,即青创贷、青教贷、青年法人贷、青企贷、青英贷、专利贷。

公司建立了一套科学、严密、高效的贷款审批流程,并采用最新的云服务小额信贷管理系统,坚持专业化的经营,深耕小额信贷服务,我们将以真诚的态度、热情的服务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上海市的青年创业就业工作添砖加瓦。

有贷款申请需求请发hhx@163.

投资有风险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上海静安和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71证券简称:*ST大洲公告编号:临2020-09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控股”)于2019年4月23日披露了上海静安和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静安和信”)诉本公司、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投资”)、宁波恒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恒阳”)、陈阳友小额借款纠纷案,于2019年4月24日披露了因该案导致本公司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于2019年12月18日披露了上述案件的一审判决情况,有关内容请见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if..)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临2019-045)、《关于部分银行账户和资产被冻结的公告》(临2019-049)、《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临2019-142)。

一、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收到了上海金融法院2020年5月20日签发的《民事判决书》((2020)沪74民终140号),主要内容如下: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大洲投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静安和信

原审被告:新大洲控股、宁波恒阳、陈阳友

上诉人新大洲投资因与被上诉人静安和信、原审被告新大洲控股、宁波恒阳、陈阳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6民初16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50元,由上诉人新大洲投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对公司的影响

新大洲投资正在积极筹集资金履行义务,如果未能按照该案判决的要求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公司资产存在被强制执行的可能,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0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if..)。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存在的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1、上海静安和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

2、周韵洋、曹国庆、栾景波、申献敏、曾全香、许光宗、朱东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28日

上海警方揭秘“小额贷款纠纷”涉嫌犯罪内幕

“无抵押小额贷款”7万元,两个月后,上海的关先生手上的借款合同数额已经达到46万。

乍看是法律关系清晰的“借贷纠纷”:借款人号称自己只借了少数款项,但另一方“小额贷款公司”却能拿出当事人亲笔签名的借条、银行的流水记录,甚至当事人提款的视频监控——只是金额是借款人口述的10倍之多。

是债务纠纷,还是另有隐情?近来,上海警方抽丝剥茧,锁定看似完美的表面“证据”下隐藏的另一条犯罪证据链,揭开隐藏在“债务纠纷”背后涉嫌诈骗、敲诈勒索的真相。

9月9日凌晨,上海市公安局组织集中收网,将以张某、黄某和朱某为首的3个犯罪团伙和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责人姚某等30余名犯罪嫌疑人抓获。该案涉案金额一千万余元。

为还信用卡欠账借贷7万元

关先生的“借贷噩梦”始于今年6月。他因急于归还6万元信用卡债务,通过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做了“无抵押贷款”。

这家小额贷款公司的“李总”得知关先生名下有一套房产,答应借他6万元。不过“李总”要求他签下“阴阳合同”:真正的合同中,双方约定欠款6万元;而另一份合同中,书面欠款数额竟达17万元。

对此“李总”解释:“如果你不能按期归还6万元,那么就要履行17万元的合同,这是对你的约束。”此外,作为另一重“约束”,“李总”还要求关先生将名下房产进行“网签”,以此防止关先生交易房产。

6月3日,这家小额贷款公司的工作人员韩某将17万元划到关先生的银行账户里。关先生在某银行现场取出现金,随后归还“李总”11万元。随后,他们到房产交易中心网签,且“买家”也是韩某。

到了约定的还款时间,关先生未能践诺。“李总”认定关先生“违约”,便多次电话、上门“讨债”。6月27日,“李总”等人给关先生出了个“主意”,介绍朱某为他“平账”。

所谓“平账”,就是由朱某代关先生偿还欠“李总”的钱,关先生再和朱某签下更高额的欠款合同。

与此前和“李总”签的合同一样,关先生和朱某同样签署的也是“阴阳合同”,其中虚构的合同债务竟然高达46万元。与此同时,关先生还签了一份自己房屋的“租赁合同”:“除了签自己的名字,其他地方全部是空白的。”

这一次,朱某手下的人再次如法炮制:通过银行走账46万元,关先生取出后,10万元归还“李总”,自己拿走1万元,其余直接还给了朱某。

7月底至8月初,朱某等人开始通过各种方式催促关先生还债,甚至拿着数十年的房屋租赁合同要他交出房子。几经折腾,关先生不得不向亲友举债40万元了结此事。

寻找被害人是第一道难题

事实上,关先生并不是唯一有这样遭遇的受害人。

民警发现,有人借款6万元,经过4个月后不得不还款76万元。然而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虽然接到大量群众举报,但真正前来报案的被害人并不多。寻找被害人成了摆在民警面前的第一道难题。

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联手静安分局,从相关的110报警和举报信息等入手,渐渐理出了其中的脉络。目前,初步查证的被害人有30余人。

经分析,警方发现被害人大多为年轻人,没有正当职业,且急需用钱。被害人在借款合同上签下自己姓名时,并未考虑法律关系问题和风险因素,一旦嫌疑人上门“讨债”,多数人选择东躲西藏。

另一方面,嫌疑人对公安机关的打击查处具有一定的反侦查意识,在整个环节中有意保留了对他们有利的证据,刻意将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伪装成“民间借贷纠纷”。因嫌疑人手上掌握了大量“证据”,被害人寻求救济时反而容易碰壁。

犯罪团伙与房产经纪公司勾结

这类案件乍看是“借贷纠纷”,关键在于这些所谓的“小额贷款公司”能拿出全套的合同、文书等证据,甚至还可以要求银行出具被害人提领现金的记录、视频监控等以证明出借资金的“真实”。

面对犯罪嫌疑人近乎“完美”的证据链,民警梳理了大量数据,逐步锁定了由张某、黄某和朱某为首的3个犯罪团伙。

据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四支队副支队长徐勤介绍,2014年,这3个团伙开始对外以“无抵押贷款”为名诱使被害人向其借款。这样的“贷款”又被称为“物业贷”,贷款的前提是被害人有房产。团伙诱骗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时,会有分别标注真实金额和虚高金额的两份“阴阳合同”。

“阴阳合同”之外,犯罪团伙还会以“防止借款人无力偿还”为由,要求被害人网签房产,并签署房屋租赁协议:“房产一旦网签就不能再交易。就算被害人还不出钱,这些团伙还能拿他们的房子出租。”

据介绍,嫌疑人与被害人签署的房产租赁协议,除被害人签名外,其余信息全部空白。等被害人无力偿还欠款,嫌疑人拿出的租赁协议上往往是长达二三十年的长租约。这让嫌疑人可以“合法”地占据被害人的房产,转租牟利。

在这个过程中,一些不法房产中介扮演了重要角色。在目前侦破的这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通过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租借网签密钥,将被害人的房屋进行网签,致其房产无法交易。

借贷合同被往往被层层转让

9月9日凌晨,上海市公安部门出动200余警力,在嘉定、宝山、黄浦等7个区同步开展集中打击收网行动,一举抓获前期侦查锁定的以张某、黄某、朱某为首的3个犯罪团伙及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责人姚某等30余名犯罪嫌疑人。

搜查中,警方找到一名团伙核心成员黄某撰写的诈骗、敲诈勒索“剧本”。“剧本”披露了3个团伙犯罪手法的更多细节。

在跟被害人签署的真实借款合同中,嫌疑人会将还款期限拉长至1年左右。而那份虚假的高额借款合同中,还款期限往往只有1个月。

放款之后,嫌疑人不会给被害人联系方式,甚至在还款时借故到外地,让被害人无法联系嫌疑人还款,一旦过了时限,再出面称被害人“违约”,要求其按虚高合同尽快还款。

只要被害人无法还款,嫌疑人就会将被害人的债务“转让”给另一家同样的“小额贷款公司”,签订一份更高额的“还款合同”。层层转让之后,被害人往往在合同上签下嫌疑人借款的10倍。目前公安部门打掉的3个团伙,就经常“相互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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