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婚前贷款买了房,婚后双方还能贷款买房吗?分这三种情况
权威解答:一方婚前贷款购房,离婚诉讼中需要提供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证明婚后共同还贷?
一方婚前贷款购房,离婚时需要什么证据来证明婚后共同还贷?
夫妻一方婚前贷款买了房,婚后双方还能贷款买房吗?分这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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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希财网
现在越来越多的情况是夫妻一方在婚前贷款买房,然后在婚后又想双方共同贷款买第二套房,那么像这种情况夫妻一方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双方还能贷款买房吗?希财君就这个问题,给大家分析了几种情况,具体如下。
房贷
情况一:夫妻一方婚前贷款买房,贷款已还清
这种情况,婚后夫妻双方还能贷款买房,并且根据政策来看,还能算首套房,贷款的话首付只要出2成-3成。
情况二:夫妻一方婚前贷款买房,贷款未还清
1、婚后如果夫妻共同还贷,并且还想贷款买房的话,根据目前的政策,就属于二套房了,不仅贷款利率会增加,首付也会增加到5成-6成。
2、有的银行对于已经有房贷的家庭再申请房贷,要求会比较严格。如果说征信记录出现了逾期还款,并且目前夫妻二人还款能力没有达到贷款要求,则银行会拒绝本次贷款申请。
情况三:限购地区情况特殊
目前限购令仍然没有撤销,在很多地区规定,限购地区只能购买一套房,因此如果说婚前夫妻一方婚前贷款买房的房产就在限购区域,那么很有可能婚后就无法贷款买房了。具体贷款买房情况,需要根据当地的买房政策来决定。
夫妻一方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双方能否贷款买房,要分以上几种情况来看。同时,贷款是否还清还关系着首套房与二套房的鉴定,目前对于二套房的政策普遍来说是不友好的,因此如果要贷款买的是第二套房,家庭的还贷负担还是比较重的。(作者:雷雯)
权威解答:一方婚前贷款购房,离婚诉讼中需要提供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证明婚后共同还贷?
问
一方婚前贷款购房,离婚诉讼中需要提供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证明婚后共同还贷?
答
只要证明还贷的时间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可,无需提供特别的证明。否认为共同还贷的一方须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本文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因此,如何证明婚后共同还贷,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
对于婚后共同还贷的证明问题,一般需要提供银行还贷的记录单以证明还贷的时间,还要提供结婚证以证明婚姻关系存续的期间。这需要从两个方面掌握。一是从偿还银行贷款的时间看,还贷的时间只要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即可认定是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而不必须刻意区分还贷的资金源于夫妻中哪一方的收入。《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共同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的法定财产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如果没有反证推翻,一方无需提供特别的证据来证明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实践中有些错误认识,即认为夫妻一方还贷时应当保留银行的转账记录。其实这并无实质异议,无论是以哪一方的名字偿还的贷款,只要还贷时间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均属于共同还贷。因为夫妻双方的分工协作不同,即使女方为全职主妇,但在子女教育、老人赡养、家务的操持上付出了更多的时间与精力,如果恪守以谁的名义偿还的贷款,以银行转账记录为证明依据的话,无疑对于女方是不公平的。二是看夫妻之间是否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或者对涉案房屋的还贷问题有特别的约定,则分割上述不动产时,否定《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的适用。换句话说,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的贷款,即视为夫妻共同还款,无需提供特别的证据加以证明,否认是夫妻共同还贷的一方须承担举证责任。比如,认为贷款是一方父母偿还的,应当提供父母的还款记录。
来源: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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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贷款购房,离婚时需要什么证据来证明婚后共同还贷?
正所谓“有房才有家”,很多夫妻在结婚前都会选择好定居地,而我国的房价逐年上涨,普通家庭难以支撑,大多数人会选择按揭购房。如果一方在婚前已经贷款购买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上通常只会登记该方,那婚后另外一方的权利如何得到保障呢?请看下文。
案情概要
李勇(化名)和王梅(化名)经朋友介绍相识,应王梅要求,李勇用自己的多年积蓄支付了杭州一套房子的首付,双方口头约定婚后主要由王梅偿还贷款,李勇的收入用于家庭生活。两人刚结婚不满一年,王梅被公司裁员,失去了经济来源,李勇只好用自己的收入来偿还贷款。此后几年,王梅入职了几家公司,都因各种原因离职,家庭的经济负担越来越重,双方的感情也出现了裂痕。王梅提出协议离婚,并要求李勇返还其支付过的房贷5万元,被李勇拒绝,而后双方对簿公堂。法院经审理按双方婚姻存续时间判决李勇支付王梅房屋折价款30万元。
律师解析
想必很多人为李勇鸣不平,认为王梅仅支付了5万元房贷,为何还能获得30万元房屋折价款?其实不然,婚姻并不只让两个人的人身关系更紧密,更让两个人的经济紧密的连接在一起。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由此可见,虽然李勇的工资收入是其辛勤工作的回报,但在法律意义上,这个收入是属于夫妻共同的。通常情况下,只要证明还贷的时间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需提供特别的证明。否认为共同还贷的一方须承担举证责任。
通俗来讲,一般需要提供银行还贷的记录单以证明还贷的时间,还要提供结婚证以证明婚姻关系存续的期间。从偿还银行贷款的时间看,还贷的时间只要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即可认定是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而不必须刻意区分还贷的资金源于夫妻中哪一方的收入。但如果认为贷款是一方父母偿还的,应当提供父母的还款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