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贷课堂)什么是LPR?你的贷款利率是怎么确定的?
一、什么是LPR
要想知道什么是LPR,就要先从他的前身贷款基准利率讲起,贷款基准利率是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给商业银行的贷款指导性利率,是央行用于调节社会经济和金融体系运转的货币政策之一。很长一段时间,商业贷款都是以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进行相应定价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公布调整时间是不确定的,央行最近一次调整是在2015年10月,自此之后便再也没有过变化。
2015年10月24日,商业贷款基准进行了最后一次调整
(公积金贷款仍参照央行利率,并于2022年9月宣布进行下调)
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的推进,贷款基准不再适应市场的需求,2019年8月17日,人民银行发布公告,决定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在报价时间、形成方式、报价行、期限品种等进行了说明,自此市场报价利率即LPR正式推出。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15号
之后在当月25日,人民银行又发布最新公告,自2019年10月8日起,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以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数值应符合全国和当地住房信贷政策要求,体现贷款风险状况,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自此LPR正式登上历史舞台,新规定对房贷利率定价周期、最低利率水平等做出了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16号
到这里,就回答了第一个问题,什么是LPR?LPR就是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由18家报价行按公开市场操作利率(主要指中期借贷便利利率)加点形成的方式,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报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按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算术平均的方式计算得出,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得出并发布的利率,包括1年期和5年期以上两个期限品种,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点30分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公布。
18家报价行
二、你的贷款利率是怎么确定的?
1、存量贷款的调整
这里说的存量贷款,是指在2019年10月8日前发放的,仍使用基准利率定价的住房贷款。人民银行在2019年12月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宣布了存量浮动利率贷款的定价基准转换为LPR有关事宜,其中主要的重点有:
①自2020年1月1日起,不得签订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合同,即所有贷款均需使用LPR定价。
②自2020年3月1日起,金融机构应与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客户就定价基准转换条款进行协商,将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可为负值),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也可转换为固定利率。定价基准只能转换一次,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已处于最后一个重定价周期的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可不转换。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原则上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
③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为LPR,除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外,加点数值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加点数值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与2019年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LPR的差值。从转换时点至此后的第一个重定价日(不含),执行的利率水平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即2019年12月相应期限LPR与该加点数值之和。之后,自第一个重定价日起,在每个利率重定价日,利率水平由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与该加点数值重新计算确定。
④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定价基准转换条款时,可重新约定重定价周期和重定价日,其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重新约定的重定价周期最短为一年。
⑤如存量浮动利率贷款转换为固定利率,转换后的利率水平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其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换后利率水平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
对标红部分总结以下,在执行LPR利率之前已放款的客户,需在2020年3月1日后进行定价利率的转换,即从房贷从基准利率定价转换为按LPR定价。可以选择转换成固定利率,这样你的利率在整个贷款周期永远是转换前的利率了;也可以转换成LPR定价,这样你的利率就成了俗称的浮动利率,转换参照的利率是2019年12月公布的LPR,即4.8%。
选择浮动利率可以可重新约定重定价周期和重定价日,一般银行都是每年重定价一次,一般重定价日为1月1日,也有部分银行选择放款日为重定价日。浮动利率具体是怎么完成转换的呢,下面举两个例子说明一下:
①假如你在转换前房贷利率是4.1%,那你的加点值就是4.1%-4.8%=-0.7%(即-70),这样每年到重定价日你的实际执行利率就是当日LPR-0.7%。
②假如你在转换前房贷利率是5.0%,那你的加点值就是5.0%-4.8%=0.2%(即20),这样每年到重定价日你的实际执行利率就是当日LPR+0.2%。
2、新发放贷款的调整
如果你的房贷已经执行了LPR,那定价就是LPR加多少(基点,1=0.01%)的问题了,需要注意的所加的在整个贷款周期都是固定不变的,在2022年之前都是加,2022年5月后,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调整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出台,首套房贷款利率开始下调,开始出现LPR-。
房贷发放后,银行一般都会每年重新定价一次,按重定价日LPR±固定来确定未来一年的利率水平,因为市场是在不断变化的,所以有的人执行的是上浮利率,有的人享受的是折扣利率,上浮或者折扣是无法改变的,对于上浮利率的小伙伴们来说,想要节省利息,那就只能努力攒钱提前还款了。
以上就是关于LPR部分知识的分享了,还想了解什么欢迎点赞评论!
你知不知道自己的公积金可以贷多少?
在我们日常房屋交易中,经常听到“公积金”这个词,今天我们来聊聊关于公积金这个话题。
什么是公积金?公积金全称叫:住房公积金,是指职工所在其单位缴存的长期住房储备金。它具有福利性,除了自己缴存的那部分,另一部分是由其所在单位缴纳不低于个人缴纳的金额(离去:你自己每个月缴纳700元,那所在单位也要为你缴纳700块。
那有什么作用呢?公积金贷款利率低于商业按揭贷款利率,所以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以江西赣州为例。
贷款年限5年内,利率2.75%
贷款年限5年以上,利率3.25%
那是怎么计算的?可贷款金额=每月缴存金额*12*最长可贷年限*时间存缴系数*账户公积金余额*个贷系数
目前商业按揭利率4.1%,以贷款100万,贷款30年来算:它的月供4831多,总利利息就73万多。
用公积金来算,假如同样贷款100万,按30年算:月供4350多,利息50多万
实际个人最多贷款40万,两夫妻60万,实际以城市为主
两种贷款方式,显然公积金的贷款会更有优势,所以各位准备买房的朋友,建议你们需要提前准备。
民间借贷纠纷利息核算标准及依据(2022版)
来源深圳微法务
转自:民商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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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约定或法定,金钱之债往往附有利息。利息之债系从债,产生与金额都取决于作为主债的金钱之债,民间借贷中约定利息更是普遍现象。实践中发生的借款本金数额不断增大,利息的有无及其金额问题一直是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绕不开的“争议焦点”之一。本文试图在法律“理解与适用”的层面上,将民间借贷中利息的相关问题梳理清楚,望有助于实践中问题的解决、风险的规避。
一、民间借贷中的三类利息:
1
借期内利息
即在当事人约定的借款期间内计收的利息
2
逾期利息
即在借款期间经过后、截止借款清偿前,就未偿还的本金所计收的利息
3
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即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而另行计收的利息
由于根据《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260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所以逾期利息的计算又可以分为两段: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对于后者,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法释〔2020〕17号)第24条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就借款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法院是否支持出借方对于利息的主张,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主体
没有约定
约定不明
自然人之间
不支付利息
不支付利息
仅一方为自然人或法人、其他组织之间
不支付利息
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所谓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是就“借期内利息”而言,当事人之间对于逾期还款的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不影响权利人对于逾期利息的主张。
三、借期利息:
根据法释〔2020〕17号第25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需注意,该规定同样适用于逾期利息。
四、逾期利息:
根据法释〔2020〕17号第29条等规定,对于逾期利息的处理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形:
1
明确约定逾期利息
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2
明确约定借期内利息但没有约定逾期利息
出借人得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3
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也没有约定逾期利息
出借人得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4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
另外,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与下述超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后产生的利息相比,该利息属于一般债务利息。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8月1日)(下称《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260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上述《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但是该解释第7条第1款规定: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2009年5月11日)对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有不不同的规定。
据此,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分两部分进行计算:
第一部分:根据上述批复,截止2014年7月31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含利息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日)×2×迟延履行期间(参照相应期限的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按利率变动分段计算)。
第二部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自2014年8月1日起截止履行完毕之日,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两部分计算结果相加即为需计收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4年8月1日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的基数包括债务本金、利息、罚息、滞纳金、违约金、评估费、鉴定费、公告费等因诉讼或仲裁所支出的费用,但不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申请费。
需注意,根据《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260条的规定,未按照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都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是一项法定义务而非约定义务,无论当事人双方是否有约定、法律文书是否有记载,只要出现本法律条款规定的情形,就应当予以适用。也即,不论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中是否引用《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260条的规定,在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均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
六、其他问题
(一)砍头息“砍头息”即出借人在向借款人支付本金时从中扣除利息的行为。有的是预先扣除第一个月的利息,有的则是预先扣除借期内全部利息。对此,法释[2020]17号第26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二)复利所谓的“复利”、“利滚利”、“驴打滚”,即出借人将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利息计入本金再次计算利息。计算复利是金融机构使用的一种计息方法,民间借贷中也有常出现此种约定。法释[2020]17号第278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新旧规定的衔接法释〔2020〕1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民间借贷案件一审受理时间
借贷合同成立时间
计息期间
利率
2020/8/20前
不考虑
自合同成立至
借款返还之日
“二线三区”利率最高24%
2020/8/20后
2020/8/2前
自合同成立至2020/8/19
“二线三区”利率最高24%
2020/8/20至
借款返还之日
不超过合同成立时
4倍一年期LPR
2020/8/20后
自合同成立至
借款返还之日
不超过合同成立时
4倍一年期LP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