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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属于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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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业务与应收账款质押的区别

来源博士资本、保理人

一、法律性质不同,分属不同法律制度

应收账款质押属担保物权中的普通债权权利质押,适用《物权法》第223条、第228条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等的规定;应收账款转让属债权让与,适用《合同法》第79条至第83条等的规定。

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从属法律关系,质押成立的前提是存在一个其所担保的应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的主债务。而在应收账款转让中,受让人按一定的比率向出让人支付交易对价以购买出让人的应收账款,并通过直接向收取应收账款的方式收回其支付的交易对价。

二、含义和范畴不同

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融资从属的担保方式,在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基础上可以开展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多种银行融资业务。而应收账款转让本身即为融资。一般认为,应收账款转让即保理,保理业务是以应收账款转让为核心,兼具应收账款催收、销售分户账管理、信用风险担保及保理预付款融资等功能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根据1988年《国际保理公约》和2001年《联合国国际贸易中的应收账款转让公约》、2002年FCI(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的《国际保理通则》之规定,国际上“应收账款融资”和“保理”普遍采用“债权转让”方式。保理业务尽管以应收账款转让为核心,其本身还具有相当浓厚的商业惯例色彩,适用上述相关国际惯例(国际保理),其管理、催收、担保等功能与应收账款转让也有所不同。根据《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但笔者认为,除保理是应收账款转让的主要方式之一外,银行开展的订单融资、商业发票融资(贴现)也属应收账款转让的范畴,有必要在登记系统中进行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福费廷也是一种应收账款转让的方式,但是否需在登记系统中进行登记,与国际保理一样,因为债务人在国外,实践中存在争议。如从公示国内出让人应收账款转让行为的角度,避免其重复转让或质押,也无妨进行登记。实践中银行对信贷资产转让、出口退税账户质押也将其作为应收账款转让在登记系统中进行登记,希望起到公示的作用。

三、生效要件不同

根据《物权法》第228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而根据《合同法》第80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四、对应收账款的受让人和质权人的法律效力不同

1、应收账款转让对受让人发生以下法律效力:

应收账款转让生效后,在全部让与的情形,该债权转移给受让人,应收账款的原债权人(即转让人)退出应收账款的原债权关系,受让人取代转让人而成为债权关系中新的债权人;债务人应向新债权人即受让人履行债务,同时免除其对原债权人所负的责任。这是债权让与对债务人所产生的最直接的法律后果应收账款部分转让时,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享有债权。国际保理业务中,根据《国际保理通则》,为了避免纠纷,一般不允许部分转让。银行实践中,部分转让应收账款的情形也很少见。

(1)债权主从权利转移。

根据《合同法》第81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主债权转让时,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应随之一同转移。从权利一般包括担保物权、定金与保证债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及损害赔偿权、留置权、停运权、对流通票据的背书权、对该应收账款的转让权等。但与原债权人人身不可分离的从权利,如撤销权、解除权等,不因债权的转移而当然转移于受让人。

(2)转让人对其转让的应收账款债权负瑕疵担保责任。

转让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一般通过转让合同加以约定,通过转让人承担违约责任来实现。

2、应收账款质押的质权人享有如下权利:

(1)优先受偿权。

质权人在向主债务人请求履行义务未获清偿的情况下,有权就设立质押的出质财产——特定的应收账款进行处分,并就处分收益优先于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其他任意第三人受偿;

(2)向出质人和债务人主张质权。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6条规定,质权人向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行使质权时,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拒绝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

(3)对设质应收账款代位物的追及权。

在应收账款付款期限先于主债务清偿期限届至的情况下,质权人可以和出质人协商将应收账款款项用于提前清偿主债务,或者向双方同意的第三者提存,也可以在质押合同中预先约定,将上述已收应收账款存入出质人在质权人处开立的特定保证金账户,或者将有关款项直接转化为出质人在质权人处开立的存单,并继续作为主债权的担保。

(4)对出质应收账款债权的担保利益的追及权。

在出质应收账款债权本身同时附带有一定的抵押、质押或者保证作为担保的情况下,质权人的质权效力可以追及上述担保利益。质权人可以直接起诉出质应收账款债务人及对应的保证人,或者基于设质的应收账款债权而主张对该债权项下有关抵/质押物优先受偿。

(5)在出质人破产时,对已经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主张行使别除权。

在出质人进入破产程序时,银行质权人可以就已经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主张行使别除权,要求不将该部分财产权利列入破产财产范围。

五、对债务人的法律效力不同

应收账款转让中,应收账款的债务人享有抗辩权,根据《合同法》第82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的,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对于基础合同当事人双方禁止应收帐款转让的特别约定,我国《合同法》第79条采取了有效主义,认为该特别约定对保理商是有效的,虽然此特别约定并不使供应商与保理商之间的转让无效,但是保理商的支付请求权将受到债务人以此为抗辩的影响,保理商会因此而不能实现债权。《国际保理公约》第6条第1款确认,即使基础交易合同中规定了限制转让条款,应收账款的转让仍有效。区分善意与恶意,善意要追究出让人的违约责任,但即使恶意,债务人不提出抗辩亦可。

同时,债务人享有债权抵销权,在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时,若债务人对转让人也享有债权,并且此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有权向受让人主张抵销权。当然,若收到转让通知后新发生的债务人对转让人的债权,即使到期日在该应收账款到期日之前,债务人也不能主张抵销权了。

应收账款质押中对债务人的抗辩效力法律并无规定,一般认为对于在质押通知前发生的对抗出质人的事由,如债务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同时履行抗辩权、债务免除或抵销事由等,得对质权人主张抗辩。但质押设定且通知债务人后,质权人未知的抗辩,包括已经存在的和未来发生的,不得成为质权行使的障碍,而债务人在质权设定时已告知质权人的抗辩则不受质权的约束。

六、运行机制不同

应收账款转让后,受让人能否向应收账款的债务人收回账款及收回多少,概与原债权人(转让人)无关,除非发生约定的保理中的商务纠纷及争议;而应收账款质押与应收账款转让有质的差别:质权人行使质权后,若所收账款大于被担保的债权额,须将余额退还给出质人,相反,如有不足,则质权人有权继续向债务人请求偿还不足部分。

七、是否可向应收账款

原债权人追索不同

应收账款转让后,应由受让人独自承担应收账款不能清偿的风险,亦即受让人对应收账款承担坏账担保的责任,这也是保理的功能之一(无追索权),除非另有约定(如回购型或附追索权保理),受让人不得向出让人追索;而应收账款质押重在担保功能,首先应由出质人自身作为债务人清偿应收账款融资债务,出质人不能清偿造成违约时,质权人方才处分质押的应收账款,实现质权。因此即使质权人不行使应收账款质押的质权,仍保有对应收账款债权人(出质人)的请求权,风险分散于出质人和应收账款债务人两方,相对较小。从这个角度看,前者能为当事人提供直接的现金流,加速资金周转,但其却不具备后者的弹性和灵活性的优点。

八、收益不同

根据风险与收益相一致的原则,应收账款的受让人可能获得的利益通常要高于质权人。前者往往以较低的“贴现率”受让应收账款,若账款最终能够全部回收,其赚取的差价较大;而应收账款质押中质权人贷款之后可能获得的只是利息收入,而不能得到大于债权本息的偿付。

两者的收费情况也不同,保理除收取保理费外,还收取应收账款管理费、发票处理费等。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仅收取融资利息。

不过,在国际保理中,FCI认为从商业角度二者的结果是一致的。因为在转让的情况下,保理商按一定折扣(如80%)购买应收账款,在账款全部收回时多余的20%需抵扣有关保理费用,实际上与保理商在应收账款上设置担保权益并需将超过其融资的收回资金支付给客户没有区别。

九、对应收账款的权利不同

在应收账款质押设立后,除非债务人偿还主债务发生违约,否则质权人不能通过执行质押而享有质押应收账款的任何权益。出质人还可以通过清偿应收账款融资的主债务,使应收账款质权消灭,重新取得对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但在应收账款转让中,受让人有权立刻直接获得所购应收账款项下的任何权利和收益,出让人不再享有对应收账款的权利,除非受让人追索出让人,出让人又买回其应收账款债权(如保理中的反转让)。

十、适用的应收账款的范围不同

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可质押的应收账款范围较广,包括下列权利:

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4、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5、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提供劳务产生的债权以及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而利用应收账款转让进行融资一般仅限于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产生的应收账款,范围较窄。对应收账款的结算方式也有限制,如《国际保理通则》将信用证(不含备用信用证)、凭单付现或任何种类的现金交易为基础的销售排除在外。

十一、是否应通知债务人不同

应收账款质押中,是否应通知债务人,该通知是否为应收账款质押生效的要件存在理论争议,一般银行实践中明确要求通知债务人,取得债务人对应收账款质押的确认。

应收账款转让融资业务中,则存在隐蔽型的做法,可不通知债务人,如隐蔽保理(暗保理)、商业发票贴现等,但也并非绝对不通知,如应收账款债权到期后一定期间内债务人仍未付款,受让人仍将对债务人作出通知。这就产生在账款发生逾期后的通知是否有效的问题,对此《国际应收账款转让公约》和法律并无规定,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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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和抵押贷款有什么区别

1、会计的记录都是需要有费用的支付才能够记录的,所以在没有费用支付的情况之下,是不可能来记录无形资产的。政府的非行政许可行为获得的经营资质,虽然在会计上可能不能够体现为无形资产,但是它确实存在并且具有价值,所以如果,企业拿无形资产拿资质去作价入股其他公司,那是可以的,可以通过评估来评估出它的价值,然后来计算它作价入股的价值。破产清算的情形之下,这种无形资产往往不能够记录为这种破产财产,除非你这个资质它可以转让,也就是说你可以把这个资质先转让给别人,获得一笔资金,这个钱它是可以作为破产财产的。但是像这样的这种无形资产,因为它是跟企业紧密联系,如果企业不存在了,那么这个资质也就没有价值了,所以在破产的时候实际上它很难作为一个破产财产来计算。

2、植物租赁的,植物是先买过来然后再租给客户,这个公司的产品就是植物,只不过它不是以销售的方式来转让所有权的方式来销售的产品,而是以转让使用权的方式。植物这种租赁属于经营性租赁,也就是说是不转让所有权的。那么因此在这种情况之下,植物它是一个产品,就是存货,所以买进来的这些植物就应该算在存货当中的无形生物资产,那么它的具体的类别就属于消耗性生物资产。

3、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和抵押贷款的区别,保理业务和抵押贷款业务非常相似,但是抵押贷款应收账款的产权是不转让给银行的,但是保理业务不一定,他要看具体的条款是追索权还是没有追索权,如果他是没有追索权的,也就是说如果应收款的还款方不还款,那么仍然是要由企业来偿还相应的资金,那么这种情况之下其实跟抵押贷款几乎是一样的。

4、PPP项目就是项目之间其实差异也很大,然后这个风险很高,不确定性很大,那么如果公司是做PPP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应该说产权并不属于公司,所以公司是不记录它的固定资产的,当然也就没有集体折旧的问题,那么它的这个过程中的这些支出应该算它的成本和费用。

5、如果是商业企业主营业务成本高于主营业务收入,原因就是因为售价低于了买价。如果是一个制造业企业,那就不是一个买价的问题,而是制造成本的问题,也就是说你的销售价格低于你的制造成本。是现实当中企业往往他们可能是从事多种业务,那么同时他可能会经营多种商品,所以这个情况就会变得复杂一些,但是它仍然是说总体来讲,你的销售的价格低于你的购买或者制造的价格。当然在企业正常经营的情况之下,他因为可能经营多种业务或者多种商品,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你需要进一步确认这个问题到底发生在哪个产品或者哪个业务上,然后才能够知道到底具体的原因是什么。

6、小规模广告服务业,作为一个服务业企业,在提供服务的过程当中,需要有物料的耗费,需要有设计师相关的一些直接的参与项目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等等,然后可能还有这种安装运费,这些其实就相当于是一个制造企业制造产品的成本,我们作为制造企业生产成本,它是记录在存货当中的,然后再产生收入的时候再去结转相应的成本。服务企业的原理是一样的,服务业广告服务产生收入的时候才能结转相应的成本,在这些成本发生的时候,它实际上应该被记录在一个类似于存货这样的科目当中,具体来说它是设置一个叫主营业务成本的这样的一个科目,把相应的这些支出先记录在这里,然后等到产生收入的时候再去结转到相应的成本当中,也就是转入到营业成本里面。

7、生产制造型企业的财务分析,制造业企业它最核心的业务就是生产、采购、生产、销售这三项业务,就是说一个制造业企业它需要关注的是它的成本,它的高低如何,它的销售的速度如何,它的采购和它的生产成本和它的生产过程是不是匹配的,所以他对周转率的分析应该是比较关注的,特别是我们说的存货周转率当中的拆解,把存货周转率拆解成采购部分、生产部分和销售部分,从这个过程当中可以了解公司在这三项业务上的运营效率,当然还包括一个应收款的收款周期,来了解收款后续的收款环节进行的如何,这样一来它就是一个完整的采购、生产、销售、收款这样的一个日常经营的业务流程的运作效率,这是从效率的角度来说。从效益的角度来说,当然就首先关注成本构成,具体来说就是要了解每一个产品或者每一个业务的成本构成,包括之前说的效率,也应该拆分成产品和业务来进行区分来进行分析。除了知道成本构成之外,还应该了解费用的情况,效益和效率这两个方面都关注之后,其实公司就可以知道自己目前在效益和效率这两个方面做的情况如何。如果是一个差异化的战略,对某些成本的上升可能不是那么关注,但是如果你是一个成本领先战略的定位,你就会特别的关注成本的降低以及效率的提升。

8、,尽职调查应该是在收购之前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了一个全面的了解,这个分析应该是从它的方向总体来讲是要看它的财务的真实性、合法性,从这个角度来进行分析,对于被收购企业它的效益情况,效率情况并不是那么关注,所以它的方向就应该更关注的是资产可实现的价值是什么样的,它的产权是不是明确的,资产有没有被抵押或者被被销售被出售,它的产权有没有纠纷等等这样的一些问题。对负债方面当然同样的道理,就是要看报表上列示的这些负债项目,报表上记录的这些负债相对是比较简单的,但是还要考虑有没有报表没有列明的一些隐性的负债,那么比如说公司是不是有一些担保关系,或者是不是一旦收购发生会有一些员工问题需要处理等等,还有很多其他的各种各样的不在报表上列示的这种负债的风险。比如说股权方面,因为我们要收购的话,收购的是股权,你要收购的股权,它是不是一个产权清晰的股权有没有已经被抵押给其他人等等。所以尽职调查它的分析方向和正常的一个对企业经营效果的评价的这种分析,它的方向侧重点是不一样的,它要求的详细程度应该是比较高的,因为如果你中间有什么遗漏,实际上有可能造成收购的最后的失败。所以在这个过程当中特别关注的是收购一旦发生,可能会引发的各种后续的风险问题。

跳出保理看保理,中银协发布报告就保理业务发展提出两大建议

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黄鑫宇)由中国银行业协会(下称“中银协”)15家成员单位共同参与撰写的《中国保理产业发展报告(2021-2022)》(下称《报告》)近日完成。11月22日晚,中银协官方公号发布了报告。对于保理业务未来的发展,《报告》提出两点建议:一是重新认识保理与贸易融资;二是跳出保理看保理,打通保理与其他供应链贷款产品之间的关系。

据介绍,本次《报告》是中银协连续第十年发布保理产业发展报告。《报告》显示,2021年虽然受到疫情等因素影响,我国银行业保理业务量继2020年强势反弹后,实现持续增长,在较困难的经济形势中表现出整体向好的态势。

根据中银协保理专业委员会统计数据显示,2021年保理专业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保理业务量为3.56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42.97%。其中,国际保理业务量为481.77亿美元,同比增长32.52%;国内保理业务量为3.25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44.44%。国内保理业务仍然是保理市场的主力增长点,在保理业务中占比达91.29%。

对于国内保理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报告》则认为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受疫情影响,部分地区基于地方预算支出的建设项目可能出现生产和支付进度迟滞等问题,基于此类交易项下而形成的保理业务,存在应收账款账期延长的潜在风险;二是由于2022年第二季度疫情因素,国民经济第二、第三产业的增速放缓,规模型企业产能的缩减将直接影响中小型供应商订单量与支付账期,形成因商业纠纷、应收账款账期延期,产生保理融资的还款信用风险;三是部分同业竞争激烈、产能过剩或过于依赖资金周转的行业存在潜在风险。

基于此,《报告》对我国保理产业和保理业务的发展提出两点建议。

首先,重新认识保理与贸易融资。《报告》认为,包括保理业务在内的贸易融资是按照企业内部的具体交易结构来设计产品,依托实际交易债项,根据交易结算的各个时间节点进行融资安排和风险防控设计,从而解决贷款用途与期限难以管控的问题,这是银行用贸易融资来改造和替代流动资金贷款的根本出发点。此外,保理等贸易融资产品还具有一项明显优势,即一旦由一家银行为企业项下的一笔交易提供了贸易融资,原则上其他银行通过相关的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就能够获悉债项融资信息,进而避免对同一交易进行重复融资。

其次,《报告》提出应跳出保理看保理,打通保理与其他供应链贷款产品之间的关系。保理业务从商业银行监管角度来看,在广义上属于商业银行“企业经营性贷款”的一种,而企业经营性贷款最大特点在于用途监管,正是基于监管对融资用途的关注,通过构建“保理+贷款”的供应链金融产品服务体系,可以满足企业的“全链条”金融服务需求,既能便利企业的融资申请,也能解决重复融资和资金用途监管的问题。《报告》认为,这将是未来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的发展方向。

编辑宋钰婷

校对杨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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