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向公职人员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 福州农商行共计被罚310万
8月6日,福建银保监局连续发布8张行政处罚公告,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农商银行”)7家支行存在贷款调查不尽职,贷后管理不到位等违规行为,被监管合计处罚315万元,相关负责人被警告并处罚。
公告显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迎宾支行,福州农商银行建新支行均因个人经营性贷款贷前调查不尽职,贷后管理不到位,分别处以罚款30万元,合计处罚60万元。福州农商银行仓山支行因个人贷款贷前调查不尽职,贷后管理不到位,处以罚款50万元。对相关负责人严某柱予以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同时,福州农商银行八一七路支行因个人消费贷款贷前调查不尽职,贷后管理不到位。处以50万元罚款,并对相关负责人陈某云予以警告。福州农商银行连江支行因个人经营性贷款贷前调查不尽职、贷后管理不到位,处以罚款30万元。
此外,福州农村商业银行新店支行因违规向公职人员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贷前调查不尽职、贷后管理不到位,处以罚款60万元。福州农商银行五四北支行因个人消费贷款贷前调查不尽职、贷后管理不到位;违规向公职人员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处以罚款60万元。
来源:中国银保监会官网
中共定西市纪委关于公职人员主动清偿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的倡议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人无信不立,事无信不成,业无信不兴。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带头守法律、讲诚信,助力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积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是全体公职人员义不容辞的责任,更是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对公职人员的基本要求。
近年来,一些公职人员贷款逾期不归还,不但破坏了社会的诚信和谐,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也严重影响了党员干部的形象。为了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领域重大风险,坚决打击失信行为,维护社会诚信体系,树立公职人员良好形象,市纪委特向逾期还贷公职人员倡议:
提高思想认识,落实政治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对做好金融反腐和处置金融风险统筹衔接作出了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各级党组织协助清收贷款,公职人员特别是党员干部积极清偿逾期贷款,是对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的积极回应,也是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体现。公职人员积极主动清偿逾期贷款,对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净化金融领域政治生态具有重大意义。
积极清偿贷款,助力诚信建设。欠款人所在单位、部门党组织要积极行动起来,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本单位逾期还贷人员的管理教育监督,通过谈话、提醒、督促等方式,引导逾期还贷干部职工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清欠单位职工不良贷款纳入基层治理体系,积极督促还贷,营造“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氛围,督促党员干部争做诚信文明干部。欠款人员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积极主动到欠款银行协商还款事项,履行还款义务(本人贷款的,由本人负责偿还;为他人担保贷款,由担保人负责催还并承担连带责任,逾期不还的,由担保人负责偿还),已经通过司法渠道进行清收的,要积极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维护社会公德,严格遵规守纪。诚信建设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公德调整的重要范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逾期还款公职人员应当充分认识到,贷款逾期不还,违反了社会公德,恶意拖欠贷款也违反了党纪国法。为了维护金融领域的正常秩序,市纪委倡议,贷款公职人员要为自己、为家庭负责,带头讲诚信守规矩,积极主动到金融机构协商还款事项,还清逾期贷款。
中共定西市纪委办公室
2022年4月10日
来源中共定西市纪委办公室
编辑黄蕊责编赵建民杨阳贾丽丽
编审谭明强监制边国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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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这23名公职人员,拒不偿还农商银行金融借款后果严重
甘肃陇南康县法院关于开展“清收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专项活动公职人员怠于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义务违法违规行为的通告
为维护国家司法权威,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进一步加大对涉金融案件的执行力度,提升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和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根据康县人民法院在全县部署开展“清收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专项执行行动实施方案,进一步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违法行为。现将不偿还甘肃康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本息的公职人员名单进行公布。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及《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康县人民法院郑重告知怠于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义务的相关公职人员,立即主动到人民法院(法庭)或到甘肃康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案款或协商处理。逾期,人民法院将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强制执行,必要时予以司法拘留。对有财产执行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将按照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进行立案查处,追究刑事责任。
怠于履行或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将承担以下后果:
(一)人民法院将对借款人及担保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或实行黑名单制裁,限制其乘坐飞机、高铁、住星级酒店等高消费,禁止购买不动产或新建、扩建装修房屋;禁止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等;对恶意逃避债务情节严重的,将通过电视、报刊及微信、抖音公众平台等新媒介予以曝光。
(二)对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依约履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查封、冻结其名下的银行存款、支付宝、微信、保险等账户。对其名下的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依法强制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对拒不偿还逾期贷款本息的被执行人,将依法采取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案件不能执行完毕的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诚信走遍天下,失信寸步难行。请各位借款人、担保人珍惜个人良好信用记录,积极履行还款义务,避免给自己的声誉和经济带来损失。失信、赖账、骗贷等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来源: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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