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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和贷款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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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建议办理网贷,银行贷款和网贷有什么不同?

在当今这个年代,不少人都有缺钱的时候。那么缺钱了肯定会想到借钱!身边的亲朋好友又不是这么好借,或者是不想欠人情,大部分人都会选择贷款。那么接下来我跟大家聊一聊银行贷款跟网贷的区别!

1、银行贷款的过程一般都比网贷流程要多一些:

借款人提交了申请表格和相关资料后,银行会根据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再会通知客户签订合同,办理相关手续待手续办完才会放款。而网贷的话,大多数都是全程线上申请,客户在提交申请之后,系统进行宙核,宙核通过往往就会立马放贷。(部分人选择网贷的原因也是因为网贷简单,申请容易)

2.银行贷款和网贷的审核依据有所不同:

银行贷款衡量借款人的状况,主要是通过审核其征信,固定资产,工作,流水等方面来进行评估而网贷的话,通常以大数据、自身风控为主(也有的接入了央行征信系统,会考查客户的征信)。

3.银行贷款所需时间一般比网贷要长:

银行贷款从借款人提出申请到放款到账,有不少都需要好几天,时间长的甚至一个月而网贷从提出申请。到放款到账,现在基本上当天就能完成放款,有些可能需要两到三天。(所以现在大部分人会选择网贷的其中一个原因是因为快)

4.银行贷款的利息和网贷的利息

银行利息:目前银行的贷款年利率在3%~8%左右不

网贷利息:就拿现在用的最多的借呗和微粒贷来说,现在普遍的利息是万五,有少部分人会比这个低一点。但是在网贷来说,这个算是低的了,有的甚至更高。那么,万五他换算成月利息是多少呢?可能很多人都不知道。(万五换算成月利息就是1.5分,贷10万来算,一个月就是1500的利息)可以对比一下这个相差有多大,而且万五的利息相对一些其他网贷还是算低的。各家网贷平台的贷款利率不同,这些网贷平台的利率主要集中在10%到36%之间。

5.贷款逾期

当借款人无法及时还清银行欠款,可以提前与银行进行协商,银行是有协商的余地的,比如借款人可以向银行申请分期还款,这样就不会产生罚息和违约费用。假如借款人在银行贷款逾期,银行在短时间内也不会对借款人进行电话轰炸,除非借款人一直不接银行催款电话,银行才会联系借款人的紧急联系人。网贷利息:就拿现在用的最多的借呗和微粒贷来说,现在普遍的利息是万五,有少部分人会比这个低一点。但是在网贷来说,这个算是低的了,有的甚至更高。那么,万五他换算成月利息是多少呢?

当借款人无法还清网贷借款,网贷平台不会为借款人提供任何的协商余地,从逾期当天就会产生贷款罚息,同时也会产生高额的违约费用,逾期记录也会体现在借款人的征信上。从借款人在网贷平台逾期之后,网贷平台就会轮番的进行电话轰炸,并且会联系借款人的紧急联系人,影响到借款人的正常生活。

6.贷款额度

在银行申请企业信用贷,额度最高可以办理500万

网络贷款平台主要为借款人提供的是小额借款,从1000元到10万元之间。

7.贷款期限

银行的贷款周期比较长,信贷一般3年~5年,少数针对优质客户的信贷产品可以做到8年~10年,银行房屋抵押贷款则期限更长,一般10年~20年不等。

在网贷平台借款,借款人可以选择的贷款期限的较短,最短可以申请几个月的时间,长的一般也不超过2年。

8.网贷对银行贷款的影响

若借款人的网贷次数非常的多,在银行由请贷款更容

易被拒绝,因为银行信贷产品对网贷的次数有一定的要求,一般要求网贷不能够多于两笔,并且贷款的额度不能高于十万。

银行除了会查看借款人的征信之外,也会审查银行的大数据,如果借款人申请的网贷次数过多,就会影响借款人的大数据评分,最终会影响申请贷款的额度,其至还会被银行直接拒绝贷款。

通过他人向借款人提供了贷款,能否算作贷款人提供的借款总额?

【原告邹某】诉称:

原、被告双方为朋友关系,被告因生意周转需要于2011年4月30日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出具借条当日,原告通过案外人李某账户提现85万元,以及原告个人存款5万元和从原告弟弟邹某春处借来的10万元,共计现金100万元交给被告。被告逾期未还款,并向原告出具承诺函,承诺从借款次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仅偿还了30万元利息,剩余利息和本金至今未予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希判如所请。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1年5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并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被告已支付的30万元应作为利息扣除);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金某】辩称:

其收到了原告交付的本金100万元,但其已于2017年8月14日向原告归还了30万元,该30万元系归还本金,故对于原告的诉请有异议。对原告主张的利息标准无异议。

【人民法院查明】:

原告邹某与被告金某系朋友关系。2011年4月30日,被告金某向原告出具《借条》,其中载明:今借邹某现金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定于5月底归还。身份证号码:31********。2011年4月30日,原告邹某向被告金某交付现金15万元,并通过李某向原告交付现金85万元。

2016年7月15日,被告金某向原告出具《承诺书》,其中载明:我金某在2011年4月30日,因做生意向邹某借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承诺同年6月30日前归还。由于生意失败无能归还。今承诺在2016年12月31日前归还本金和利息,共计人民币贰佰伍拾万元整(利息按借款同年贷款利息4倍计算)。如到期再无力归还,本人承担一切后果。欠款人:金某。其中第四行修改过(共计人民币贰佰伍拾万元整),其中第二行修改(邹某)。修改人:金某。

2020年3月18日,被告金某向原告出具《借条》,其中载明:今借到邹荣良人民币贰佰玖拾伍万元整,定于2020年底前还清。

2021年7月21日,被告金某向原告出具《承诺书》,其中载明:我金某在2011年4月30日因做生意向邹某(身份证名字邹某,身份证号:3********)现金借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我已经收到邹某壹佰万元现金。因生意失败无力归还,至今未归还本金和利息。我承诺尽力尽快归还本金壹佰万元,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1年5月1日起算,直至本金付清为止。注明(我金某在2011年4月30日收到邹荣良(邹某)现金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另扣除在2017年8月14日归还邹某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利息)。

2021年8月20日,原告邹某通过微信向被告金某催讨欠款,原告称“据你2021年7月21日写给我承诺书到今天又过去一个月了,你当时说8月底前可以全额还给我的,现在准备得怎么样了?如你不能兑现,将有其他人同你谈”、“发给你的信息,你别不当一回事”,被告回复“收到”、“尽力而为”。2021年10月15日,被告金某向原告发送微信“邹总:诉状收到,我又不是不还,我现状态,一无车,无房……利息也有给你,只不过时间上的问题……”。

以上事实,除有到庭当事人的陈述自认外,另有原告提交的两份《借条》、两份《承诺书》、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案外人李某名下上海银行账户的取款凭证以及证人李某和邹某春的证言等为证,经双方质证并经本院依法审核,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金某2022年6月17日庭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无法听取其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和证据的意见,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审理中,因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致本案调解不成。

【人民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证明系争100万元的借贷事实,提供了《借条》、《承诺书》、证人李某的证言及取现凭证、证人邹某春的证言、微信记录等证据,以证明借贷合意、款项交付、催讨及被告归还部分借款等情况,被告亦认可收到了原告交付100万元,本院对原告向被告金某出借100万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对于原告主张利息标准,于法不悖(民法典颁布之前发生的事实,适用当时民间借贷有关法律),本院予以支持。双方争议在于被告于2017年8月14日已归还的30万元的性质是归还本金还是利息?从在案证据来看,在2021年7月21日被告金某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中明确写明“另扣除在2017年8月14日归还邹某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利息”,2021年10月15日的微信中被告也称“利息也有给你”,现被告金某主张该30万元系归还本金,与其自认的事实相悖,被告金某对此负有举证责任,但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本院难以采纳。经核算,扣除2017年8月14日归还的利息30万元,截至2020年8月19日被告金某欠付原告利息为1,934,301.37元。对于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息,被告金某应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判决结果】: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金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邹某归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和欠付利息1,934,301.37元;

二、被告金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邹某支付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16.90元,由被告金某负担。

贷款30余万借给亲戚,多次催款未果且影响信用……该怎么办?

表妹为借钱给表姐

不惜网贷30余万元

结果,说好的及时还款却没还清

还被银行、借款平台拉黑

……

遇到这事儿该咋办?

贷款转贷影响个人征信

湖北宜昌的刘某因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向表妹王某借款。王某手上没有现金,便将信用卡借给刘某使用,同时从自己名下的花呗、借呗、微粒贷等多个平台,多次借款30余万元,并转借给刘某使用。刘某承诺会及时还款并负担利息,不影响王某的银行征信。

借款后,刘某虽然有过还款,但未足额还清。因有欠款记录,王某被银行及各借款平台拉黑,甚至影响了结婚购房。王某多次向刘某催款未果,无奈之下将刘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刘某应返还王某借款

并依法支付相应利息

庭审中,刘某辩称双方是合伙经营,款项并非全部借款,要求王某自担部分损失。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原告王某出借给被告刘某的30余万元是从信用卡、支付宝、借呗等金融平台中转借的,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依法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刘某应返还王某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被告刘某辩称,双方系合伙经营,但未举证证明,法院不予采信。原告诉称,借款应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亦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经委托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审计对账,法院依法判决刘某需返还王某借款本金26.82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利息。

法条链接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

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综合:“CCTV今日说法”、“宜昌西陵法院”微信公众号

来源:央视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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