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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和贷款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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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借款和银行贷款一样吗?两者有差别,但都能满足借钱的需求

当急用钱又不想看他人脸色,找身边的人借钱时,很多人都会选择去银行借钱。在银行借钱又分“银行借款”和“银行贷款”,那这两种借钱方式是一样的吗,有什么区别呢?

一、银行借款和银行贷款一样吗?

首先要清楚,银行借款和银行贷款是不一样的。

银行借款主要面向的企业法人和事业单位,因为他们的经济水平比较高,有一定的偿还能力,所以他们找银行借钱被称之为“借款”。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它是指银行以国家规定的利率将资金借给借款人,以此来弥补企业资金链短缺,资金不足的问题。申请借款时一般银行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物或者担保物,并且征信上不能有污点,如果有一点不满足,想要在银行借款都是有难度的。

而银行贷款面向的人群是所有自然人和法人,具体贷款条件和银行借款没有太大的差别,大多都是大同小异,目的都是满足借钱的需求。

二、银行贷款的流程

大家或多或少都听过银行借款与银行贷款,但是对于到底如何才能申请,申请的流程是什么还不是很清楚、两者的申请流程差别不大,我们以银行贷款为例,一起来看看银行贷款的流程到底有哪些。

随着科技越来越发达,传统的银行贷款为了方便用户使用,也慢慢增加了线上业务,所以银行贷款可以分为线上贷款与线下贷款,选择的方式不同,操作的流程也有些微的差异。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如果选择在线上申请银行贷款的话,一般贷款的类型为消费贷,而且能够申请到的额度不会太高。具体申请流程有这几点:

1.下载好需要贷款的银行,并注册登录,在网页中登录银行官方网站也可以;

2.进入首页点击我要贷款的字样,选择自己想要办理的产品;

3.根据系统提示,上传贷款需要的资料,比如说个人身份证正反面、银行卡、工作单位等等;

4.上传完之后可以查看自己的额度,随后系统接收到信息后会开始审核上传的资料;

5.审核通过之后,可以在首页查看自己具体的可使用额度。

6.最后填写好有关贷款的额度、分期时间那些内容,同意贷款协议书后就能等待放款了。

以上是线上申请的具体流程,如果选择在线下申请,只需要将上传的资料改为纸质版,去线下营业网点办理,具体操作流程差别不是特别大,如有不懂可以询问相关工作人员。

本期的分享就到这里了,还有不懂的记得评论区留言。

普法:正常借贷与借款型诈骗有什么区别?

民间常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是一种道德要求,在道德全凭个人自觉的情况下,借出去的钱能否收回有很大的不稳定成分。最坏的情况不是对方拖欠,而是对方以借款为名行诈骗之实,受害人蒙受经济损失之余精神也可能受到一定打击,造成恶劣后果。

典型例子有以婚恋为掩饰行骗外衣、以借款为诈骗钱财手段的案件,行为人在法庭上为自己辩解时经常试图用借贷纠纷模糊犯罪的本质,逃避惩处,如辩称出具了借条、举证证明有还款记录。正常的民间借贷与借贷型诈骗区别在哪?借钱不还的,符合哪些条件会被认定为诈骗呢?

通过对比二者的不同和实际案例探究,不难发现,借钱不还,正常借贷与“借贷”为名的诈骗,区别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

主观目的不同

诈骗罪,行为人主观上一定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种目的促使TA通过欺骗的方法(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以上公私财物,在这个过程中,受害人因为对方营造出来的假象,做出了错误的判断,处分财物,财产或利益转移到行为人这边,有时也表现为行为人债务被免除。

正常借贷不具有前述目的,一般情况下,正常借贷人借款时就会表示出还款意向,当然诈骗犯也会表示,需要区分意向的真实与虚假。前者不能还钱,是出于客观原因,后者一开始就没有还钱的想法,借钱只是个幌子。

那么,民间借贷中也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形,主观方面要结合哪些因素判断?在司法实务中,通常会看借钱一方借款时的经济状况、陈述的理由和钱到手后实际用在了哪些方面,以及有无隐匿行踪和掩饰真实身份一类的行为。

如果是诈骗,行为人最初的财务表现往往不足以支撑还款,比如收入一般、无固定职业的骗子或将伪装成经济宽裕的公司高管等假身份骗走借款;又如本身负债,却通过虚构暴利投资欺骗受害人导致对方误判,借钱投资,之后用于私人挥霍享受等。

民间借贷用途也可能作假但借钱一方通常有能力还,若借款理由、借款用途一律虚假,隐瞒对方自己借款时的真实经济状况,主观方面就表现出了非法占有目的,另外,有诈骗意图的行为人,还可能使用假名、假证件,提供假住址,尽可能不让出借方知晓自己的真实身份;

就算用了真身份,后期或将不断换地点和联系方式隐瞒行踪,以至于将钱借出去的受害人想追回钱款时才发现对方留下了一堆假信息,给追查造成了难度。结合这些判断,行为人辩称系正常借贷也无法掩饰借款诈骗之实。

对还款的态度不同

正常的民间借贷,借款人应该具备偿还能力,将借款用于生活、生产经营的正当途径,如合法投资,以期产生收益,保障还款;为了赌博借贷一类属于非法之债,不计入内。

而借款型诈骗,行为人是不考虑还款的,哪怕与借款人签了书面约定,甚至后续进行了多次偿还,本质不过是为了避免犯罪暴露。因为还款态度不同,诈骗的行为人拿到钱款常常为满足非法目的肆意挥霍,结果造成财物的灭失。

采取的方式不同

犯罪主客观相统一,诈骗罪除了主观的非法占有,客观上采取的方式表现为欺骗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比如虚构不存在的投资项目)与正常民间借贷如实告知对方自己的身份、借款用于何处表现出明显区别。

所以,司法实践中判断双方之间是正常借贷,还是借钱的一方实施借款型诈骗,并不以其有无还款表现、有无借条等凭据为绝对判断标准,行为人不承认诈骗时,综合上述因素也能对行为本质作出一个推定的判断。

案例:

女子曹某是个生意人,2018年因为生意失败欠下不少外债,一时间无力偿还,家庭生活出现状况。曹某想到了靠东挪西借解决眼前的困境,随后向侄女、通过亲戚结识的好友等11名受害人行骗,虚构投资废铁回收项目、谎称获益后可以给受害人高额分红,并出具借条。

其中一名受害人在曹某生意失利后不久,便被曹某以亲人生病为由,2个月内借走40余万元,实际上曹某身边并没有急需高额治疗费的亲人,完全是编造,另外10名受害人误信曹某所说的投资回报项目后,在2018年至2021年期间,以现金和转账等方式分别借给蔡某2万元至500万元不等。

曹某拆东墙补西墙,实施了多次还款“分红”,截至案发一共收到“借款”2661万余,“偿还”2383万余,尚有277万未返还,被指控犯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法庭上,曹某辩称系民间借贷,有还款记录和借条等凭据,不应该认定为犯罪。

曹某的辩解没有被采纳,最终法院以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四十万。

【律师点评】

曹某的例子属于典型的借贷为名、诈骗为实,所谓的亲人生病、高回报投资项目,实际都不存在,曹某借款时负债累累,无偿还能力,靠编造虚假投资等手段使众多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借出巨款,遭受损失,主观上足以推定为有诈骗故意,客观上实施诈骗行为,属于犯罪。

民间的正常借贷和披着借贷外衣实施的诈骗有区别,无论哪种情形,涉及借款就应当保持足够的警惕心,不要被虚假的借款理由和对方的假身份、编造的假投资、假用途欺骗,正常借贷,也需保留欠条、收据等能证明债务关系存在的有力证据,避免钱借出去,白遭受损失。

(《普法:正常借贷与借款型诈骗有什么区别?》)图片为网图,配合叙事;原创文章,抄袭、转载必究

恋爱期间的借款和赠与如何区别及认定?

恋爱期间

情侣之间会产生较多的资金往来

而热恋中的人如胶似漆

往往也不会对金钱斤斤计较

可一旦感情不再

曾经的海誓山盟都化为乌有

蜜恋期的一分一厘

也要算得清清楚楚

那么

恋爱期间的借款和赠与

如何区别及认定?

另一方是否需要返还?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李某某向法院诉称:2020年9月份,原告李某某在济宁市区做生意期间,与被告崔某1在KTV相识,双方建立了恋爱关系。在此期间,被告崔某1利用双方的关系以各种名义向原告李某某借款,原告李某某以微信、支付宝转账、银行汇款、现金给付的方式给被告崔某1,被告崔某1借原告李某某的账号消费及偷刷信用卡,通过以上各种方式被告在2个月的时间里共花费原告109665元。原告李某某随即和崔某1终止了恋爱关系,并向其索要返还上述借款,被告崔某1拒不返还。由于被告崔某1满16周岁但仍未成年,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崔某1的法定代理人崔某2、许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崔某1辩称,不认可原告的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自愿转账为其消费,也不属于借款。

崔某2、许某共同辩称,不认可原告的事实和理由,认为被告崔某1不存在偷刷信用卡的事实,认为双方在恋爱期间微信转账、银行汇款等都属于共同消费,不属于借款性质,不应返还。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崔某1,女,系2004年出生。2020年9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崔某1双方建立了恋爱关系。自2020年9月16日至2020年11月16日期间,原告李某某以微信、支付宝转账、银行汇款等方式向被告崔某1转款73554元。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崔某1分手,原告李某某提出被告崔某1的花费均系向原告的借款,索要未果提起诉讼。

本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崔某1恋爱期间,在短短的2个月内原告向被告方转账消费达到10余万元,结合双方的经济实力和消费水平,该金额已经远远超出恋爱期间必要费用,且上述款项并非全部系李某某主动赠与,因此法院确认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崔某1存在借贷关系。

关于借款金额的确认,虽然原告的转款均有凭证,但要结合原告的转款事实,双方的感情程度,恋爱期间的共同花费,综合认定借款金额:

(一)对被告崔某1称给朋友治病、给妹妹买钢琴、给爷爷治病、偿还朋友欠款、转账给崔某1的父亲崔某2银行账户等借款,被告崔某1未予否认,对以上借款事实予以认定,综上认定借款金额合计45000元。

(二)对于原告给被告崔某1的微信转款,有因过生日转账的1314元、520元,有过双十一的转款2500元,有发朋友圈秀恩爱转账的5200元,虽然没有转账附言,但基于社会常识,能够认定系原告为维持恋爱关系的一般赠与,对原告的该部分费用主张,不予支持。

(三)对于原告自愿转账的零花钱2600元和双方共同消费的31280元,不能认定为借款,不予支持。

(四)对于原告举证的被告盗刷其支付宝19251元,在被告崔某1不认可的情况下,原告未能提供证据举证系被告崔某1消费,更不能认定为借款。

(五)对于原告无任何理由向被告崔某1转账2000元,不能举证系借款,不予支持;对于原告单方陈述的借款理由,被告不予认可原告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系借款的,不予支持。

因被告崔某1系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未有独立收入来源,承办法官组织被告崔某1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经向双方当事人释理说法,被告崔某1的父母理解并认可了部分借款事实的存在,最终促成调解,确定了调解金额,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角度考虑,由被告崔某1的父母承担返还责任。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作出《民事调解书》:

一、被告崔某2、许某于2022年1月10日之前向原告李某某支付45000元。

二、如被告崔某2、许某未能如期全部偿还,应向原告李某某支付利息(以未付款为基数,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期限自2021年7月10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认定借款或赠与应综合考虑

情侣恋爱期间的借款,一般基于感情的培养在借款手续方面并不完善,在被告否认存在借款的情况下,就存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原告提供恋爱期间的转账凭证,被告不能对转款进行合理说明并提供证据的情况下,视为被告未完成举证义务,不能单纯以恋爱期间没有完善借款手续而否认双方借款事实的存在。认定借款或赠与应综合考虑,包括恋爱关系程度、转款附言、金额的特殊含义、花费的用途等,合理区分赠与和借款。

案例解读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恋爱期间、特别是婚约期间的财物赠送,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系附条件的赠与。附条件的赠与只有在所附条件成就时生效,如果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物应当返还。

恋爱期间的赠与与借款既有区别又有一定联系,情侣之间相互进行财产赠与的情况普遍存在,容易将借款与赠与混淆。当男女双方结束恋爱关系时,极易发生财产纠纷,法律对基于恋爱期间形成的财产关系予以保护,但当事人要完成相应的举证责任。主张恋爱期间的借款,鉴于其关系的特殊性,在互相转款时要有明确的转款附言,并在微信、短信聊天中对转账性质予以确认。

恋爱期间花费金额的性质认定:对于合理范围内的较小金额,在不能证明系为结婚而特意赠送等情况下,应认定为一般的赠与,具体可以包括以下情况:1、日常生活中价值较小的一部分赠与,比如购买衣服、箱包,请客吃饭等,2、特殊日期,如情人节、七夕节、生日、纪念日等给付的财物;3、特殊金额,如520、521、1314等金额以及其他小额赠与。以上均可以推定为双方表达爱意培养感情的赠与财产,赠与方一经交付,不能要求返还。

对于男女双方之间贵重物品如:房产、汽车或较大金额的现金、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转账等赠与,由于所涉金额较大,一般是基于结婚目的的赠与,可推定为彩礼,应承担返还责任。

对于一些没有明显意图金额不大的转账行为,也没有显示该转账行为系借款或附条件的赠与,法院会结合双方共同生活的情形来认定,如对方抗辩称在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的共同消费,法院一般不予认定该部分费用,不支持返还;因恋爱关系终止或同居关系解除,对当事人以曾同居为由提出以“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害赔偿费”来抵消的抗辩,不予支持。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财产赠与需要依据赠与人的财产状况、双方赠与的以往惯例等情况,再具体分析认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一条【附义务赠与合同】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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