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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贷款查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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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避税“假离婚”却真分手!北京一女子缘何虚假诉讼?

北京日报客户端记者徐慧瑶

夫妻为买卖房屋避税而“假离婚”,最终却分道扬镳。女方为争取财产利益,虚构借款和共同购房法律关系,将前夫及其家人诉至法院。这一行为被法院认定为虚假诉讼。12月2日,北京三中院在虚假诉讼再审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上通报了该起案件,法官提醒公众,要避免采取“假离婚”、“假结婚”、借名买房、签订阴阳合同、先虚构债务后以物抵债或转移财产等方式,增加自身法律风险。

为避税“假离婚”后未复婚

2005年,董先生的父亲出资购买两套房屋,登记在董先生的名下。两年后,董先生和张女士登记结婚,双方育有一女。

2016年,董先生和父亲、妻子张女士协商将上述两套房屋出售,再另行购买别墅。5月,董先生将两套房挂牌出售,其中一套房屋以750万元成交。之后董先生和妻子张女士协议离婚,约定另一套未出售的房子归张女士所有,并过户给张女士,已出售的房子归董先生所有。

张女士称,二人离婚系为了规避税收政策,降低两套房屋出售应缴的税款,而与董先生“假离婚”。同年7月,张女士以639万元的价格将已经过户给自己的房子出售,得到售房款后将其中629万元转账给董先生的父亲。

2016年8月,董先生以1300万元的价格购买别墅1套,登记在自己名下,其中首付900万元由董先生的父亲转账支付,400万元以董先生名义贷款并由其父亲偿还。

离婚后,张女士和董先生没有复婚,直至2018年3月,二人一直共同生活在购入的别墅中。

真分手后为争取财产两度起诉前夫

但“假离婚”却成为真分手。双方关系无法维系后,张女士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至法院,诉讼中提交银行转账凭证,要求董先生和父亲偿还629万元的房屋售房款,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判决驳回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张女士又开始第二次诉讼,她称用629万元的房屋售房款与董先生、董先生的父亲共同购买别墅,起诉要求按份分割该别墅。

因该案审理程序存在问题,被裁定再审,法院再审后撤销了原两审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法院重审后,判决董先生和父亲给付张女士房屋折价款629万元。对这一判决结果,董先生和父亲不服,上诉至北京三中院。

在北京三中院二审期间,张女士承认,因“假离婚”后双方没有复婚,她因此编造与董先生共同购买别墅的事实,目的是索要购房款,给她的女儿争得财产利益。由于张女士自认其与董先生及其父之间不存在共同购买别墅的事实,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售房款确归董先生父亲所有,当庭同意董先生及其父亲的上诉请求。

张女士的行为还被认定为虚假诉讼。法院认为,张女士采用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的方式,先后虚构双方存在借款、共同购买别墅的法律关系,向法院两次提起诉讼,已构成虚假陈述。由于张女士的起诉缺乏具体事实和理由,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所以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女士的起诉。法院考虑到本案因家事纠纷引发,张女士主动承认虚假诉讼事实等情节,给予其1万元罚款。

民间借贷、施工合同等为虚假诉讼高发区

记者从三中院了解到,近年来,该院及辖区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查明构成虚假诉讼的案件有28件。民间借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拆迁的继承和析产、商品房买卖合同、离婚、以物抵债、劳动争议案件是虚假诉讼的高发区。

三中院审监庭庭长杨晓军提示,不要制造或参与他人编造的虚假诉讼,或提供伪证。不要冒用他人名义或代签起诉书、授权委托书等诉讼材料起诉,不论何时莫存侥幸投机心理。避免采取“假离婚”、“假结婚”、借名买房、签订阴阳合同、先虚构债务后以物抵债或转移财产等方式,增加自身法律风险。对于日期写错、出借人和借款人写反的借条、签写借条后未实际收到借款或金额不符的借条、签订后未实际履行的合同,即时销毁;通过现金形式交付或偿还借款的,同时出具收条或保留录音、视频等证据予以佐证,杜绝遗留后患,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为了贷款做假离婚,最后真的离婚 人财两空,真实案例分享

在贷款这个行业能见识到很多非常规的手段,为了能贷到款无所不用其极,现在的业务员也抛弃了最后的道德底线。为了能做成单子,为了能拿到提成,什么方法都敢试,什么点子都往客户身上试,最后还得是客户自己买单。这就是贷款内幕,今天分享一个真实的贷款案例,业务员为了做成单子,劝客户离婚,最后成了真离婚,人财两空也许是巧合,也许是命运的安排。

那时候我还在中介公司的时候,我同事的一个客户,男方征信稀烂,各种小贷,各种逾期,而女方征信却异常的干净。没有什么负债,就一张信用卡,而且每月都在按时还款。客户做工程的,有时候为了拿下一个工程需要一笔钱,需要垫资,而工程款的回款特别的不及时,我同事通过电话联系到他。了解到客户的基本情况以及需求以后,便要求客户到公司详谈,并且承诺一定能达到他们想要的金额,一定能办成,走的还是银行利息,做业务的这是最基本的话术,客户果然心动了。

没几天客户如约而至,带着所需资料来了,而我同事的建议居然是假离婚,用女方的征信来进件,把男方撇开。因为刚进这个行业不久,知道是真的操作的都惊呆了,还能这么玩的吗?我便调侃到,万一到时候真离婚了,客户找你麻烦怎么办?我同事淡定地回答道:“是他自己要钱,我只是帮他制定方案,拿到他想要的那笔钱而已”,这个回答似乎没有任何问题,找不出任何的破绽。客户也听取了我同事的意见,当然这个案子也顺利地通过了,也顺利的审批了,客户也顺利的拿到了那笔钱,放款当天我同事还做了案例分享。我也见识到了贷款里面的水实在是太深了,我感觉我有点把握不住。

殊不知一个月后,客户找到公司直接要打人了,这事闹得警察都来了,全公司的人都知道。后来了解到,客户的工程做亏了,贷完款之后没有去复婚,自己在外面也不检点。老婆拒绝复婚,而且还把他赶出来。现在可谓是人财两空,什么都没有了,所有的气都撒到我同事的头上了,幸好当时及时地制止了,不然真不知道这事会发展到什么地步。

这整个事情不知道该如何去评判,也分不清个所以然来,只能说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吧。贷款里面的水实在是太深了,这种案例在贷款公司里不在少数,我真心地希望有的业务员能守住道德的最后一丝底线。我是打工人小刘,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我们不见不散!

黑龙江一法官为他人办“假离婚”逃税,涉及多起虚假诉讼

核心提示:一名“80后”员额法官,为了帮亲戚、朋友的忙,竟为多人办理了“假离婚”调解。而这些人的真实目的是,在二手房买卖中偷逃税款。最终这名法官前途尽毁,还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国家税收关系到每个人的利益,但有不法者利用假离婚在房产交易中偷逃税款。记者李晓磊/摄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李晓磊报道

杨旭自首前,是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员额法官,同时还为龙兴法庭负责人。在任期间,这位1986年出生的年轻人,却给多人办理假离婚,造成重大税收流失。

此事历经3年多,开了4次庭,不久前才有结果。起初,检方以杨旭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公诉;法院一审判决时,将罪名变更为犯滥用职权罪。两者刑期相差较大。

值得一提的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司法实务中并不常见,以至于连做过法官的杨旭,都不知道该罪名存在。其实,纪检部门对这类案件的性质认定、条规适用、处理意见等也存在分歧。

另外,实践中税务部门对假离婚逃税的现象很难查处。龙江县地税局副局长表示,在此类审批中,他们只做形式审查,“只要纳税人提供的要件内容一致,就审核通过,对法院的调解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权做实质性审查。”

也正如此,不少中介专门做起“假离婚、真逃税”生意。杨旭案中,就有中介身影。

双方不知情的“婚姻关系”

韩冰原本和俞丽是亲戚关系,2016年底,因欠俞丽家60万元决定用房子抵款。这个过程,相当于二手房买卖。

依据有关规定,出售自有住房要缴纳较高比例的税款。但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离婚财产分割、赠与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继承及遗产处分情形的,暂免征收。于是,很多人想到了假离婚。

按照程序,有关部门在处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房屋过户办理免税时,需纳税人拿着法院调解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身份证等要件齐全审核通过,再出具免税证明。但俞丽和丈夫陈强均表示不知情。陈强说,他们原本要去办理过户,在房产碰到中介小张,“交给他俞丽的身份证、原房照,新房照办下来后给小张14500元,但具体怎么办不知道。”

俞丽透露,中介没说过要通过法院判决办理过户,既不知道时任龙兴法庭负责人杨旭为他们办理了离婚手续,也未见过涉及二人的(2016)黑0221民初2352号调解协议。不过,夫妻俩对未交税的事实,不愿提及。

在经杨旭手的假离婚案中,还有一起非常典型。2016年5月份,当事人安然准备把房子以125万元价格卖给王雷。双方约定,由王雷负责办理房屋过户、契税等手续。

彼时,王雷要贷款,安然就把房本给了他。后来王雷主动提过,“交易税办假离婚走赠与”,安然没同意,但给王雷提供过身份证。最终,在杨旭操作下,安然与妻子被离婚。两人均没在涉及卷宗材料中签过字,甚至连龙兴法庭都没去过。

李炜宇的遭遇也是如此。2016年下半年,李炜宇花240万元在刘霞那里买了5套房子,为省事,他找到中介刘亮,并委托弟弟与其共同办理过户事宜。

交待完后,李炜宇将五套房子的“房照”和自己的身份证交给了弟弟。

2016年11月份左右,弟弟通知他去领房产证,李炜宇在房产局竟看到一份他与卖房者刘霞的离婚调解书,“我认为这是犯法,之后,就主动到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缴纳了我应承担的税款120多万元。”

事后,他得知是通过假离婚操作的,便让弟弟把给中介的40万元要回来了。

让李炜宇惊讶的是,他在(2016)黑0221民初3121号卷宗中,还看到了自己和刘霞的照片,“但是我俩从来没拍过这个照片,也没签过字,更没去过龙兴法庭,不认识杨旭。”而且,他连诉讼费都没交过。

记者注意到,在杨旭办理的假离婚案中,中介收费没有标准,他们均不承认与杨旭存在利益输送。

亲戚与同事的请托

除找中介外,还有人通过亲戚找到杨旭。

于毅花32万元,从袁艺如手中买了一套房,办理过户时,他找了个叫谷浩宇的人。谷浩宇称找了李叔,“大约60多岁,走路有点踮脚,跟我说过,法院有什么事找他,他家有亲戚在法院,说在龙兴法庭都行。”代价是1.5万元。

记者获悉,所谓“李叔”名为李某元,杨旭管他叫叔。

谷浩宇将该消息告诉于毅,于毅拿出这笔钱,并把房产证、土地证、身份证等都交给他。“我这些东西交给李叔,过两三天他给了我一份龙江法院民事调解书,他说这个就能办,如果产生其他费用再找他。”谷浩宇称。

随即,谷浩宇和于毅拿着假离婚调解书去税务办了手续,开了免税证明。在办理过户的过程中没有再找其他人。

“小谷如何办理的我不知道,我就是图省事了,但是我不知道这个‘房照’是通过法判的方式办下来的。”于毅说,“李叔”具体找的谁,他并不知情。

权威信源还证实,龙江法院黑岗法庭的司机也参与了个别案件。据司机刘明介绍,最初是自己的岳母找到他,“说有一个两口子要离婚,并且想让法庭快点办理,并交给我一份离婚起诉状、婚姻状况证明、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

尽管该案并不在龙兴法庭辖区,但刘明还是找到杨旭,让其快点受理,“我没有给杨旭任何好处。”

就这样,杨旭受他人请托,对不在龙兴法庭辖区内、均不是夫妻关系、因房屋买卖欲逃避国家税收而虚假诉讼的18人以“离婚”案件立案,并枉法进行虚假调解,制作了9份虚假的离婚法律文书。期间,还有人为涉案人办理了假结婚证。

更严重的是,杨旭又逾越职权,以上述虚假法律文书为执行依据,为案涉人员7人办理了房屋过户执行手续,造成国家税收流失52.1万多元。

此外,有一笔未实际办理房屋过户的虚假离婚涉及18万元税费未予发生;另一笔虚假离婚诉讼当事人于2016年12月2日补缴税费123.5万余元。

值得一提的是,法庭庭长职责是决定立案、带领全庭人员完成审判工作,按照分工,无权办理执行案件,更不能制发协助执行通知书。

其实,杨旭的虚假诉讼有时也被察觉。例如,税务部门在为许志飞和于倩办理手续审批时,就发现双方年龄相差悬殊,请示局长后没审批,最后发现不是真实夫妻。

另据龙兴法庭参与过假离婚案的工作人员介绍,他都是按杨旭交待办理的。因为整个法庭内,只有杨旭有办案权。

杨旭说,之所以给别人操作假离婚,是受叔叔李某元、朋友刘某某请托,他自己承认超越职权范围制作了执行过户手续,造成当事人交易房屋非法过户,但不承认收受好处。

相关负责人称,通过法院调解离婚的案件涉及房屋产权过户的是单方当事人申请,“提供法院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同时提供税务机关的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进行形式要件审查,申请人是本人的,就给办理。”

变更的罪名

杨旭操作“假离婚”发生在2016年1月至9月间,当年12月15日,龙江县人民法院先给予杨旭行政记大过处分决定。

司法资料显示,2017年10月左右,杨旭又到龙江县人民法院院长办公室口头投案。院长和纪检书记接待了他。

院长和龙江县人民检察院联系后,2017年11月22日,纪检书记与法院办公室主任,一起陪同杨旭到检察院投案自首,同时移送了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旭案件的调查卷宗,以及杨旭本人的书面材料。

因案件敏感,2018年1月9日,龙江县监委对有关问题进行初步核实后,1月15日,杨旭又到龙江县监察委员会投案自首。

此后,案件经历了较长的诉讼。杨旭也先被取保候审。直到2018年11月30日,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才向甘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于当天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11日开了一次庭。

2019年1月4日杨旭被逮捕后,羁押于甘南县看守所。1月9日,甘南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法院决定延长审限三个月。后来,今年3月1日、4月12日、8月6日,又开了三次庭。法院认定的税收损失数额为521931.72元。

检方认为杨旭涉嫌的罪名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并建议判处杨旭四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记者通过查阅规定,并采访几名司法人员得知,该建议比较合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对枉法裁判罪立案设置了几种情形。其中有“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和其他规定还显示,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中,“重大案件”标准是“枉法裁判,致使公民的财产损失十万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依据刑法,如果构成枉法裁判罪“情节特别严重”,应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庭审中,杨旭对犯罪事实无异议,但称对罪名不懂。

甘南县人民法院认为,杨旭身为员额法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关于法官义务的规定,枉法对虚假诉讼予以立案、调解、制作法律文书,不正当履行职权,徇私舞弊,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当,应予纠正。”法院方面还认为,杨旭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定杨旭犯滥用职权罪,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本案犯罪事实及罪名发生变化,故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应予调整。”所以,一审法院以杨旭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截止到2020年7月3日。

实际上,该判决下达后,不少人对杨旭是犯“滥用职权罪”还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仍存在争议。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

从直观意思来看,杨旭犯“滥用职权罪”也符合法律适用,但“枉法裁判罪”却是针对司法人员的特别罪。

该案一审判决虽已下达,但有些质疑并未披露。例如,案件中的假结婚证来源,以及立案、审理、送达又是怎么完成的?均是公众期待。(为保护隐私,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原标题:黑龙江一法官参与多起虚假诉讼被判刑,偷逃税款背后的“假离婚”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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