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买头牛却变买豪车?诈骗团伙上演购车贷款“大戏”
本想贷款买头牛,却被包装成买豪车。急需用钱的“白户”没有想到,以自己名义贷款买来的新车被迅速转手卖出——
诈骗团伙上演购车贷款“大戏”
卢志坚马奥夏传惠
一诈骗团伙为获取高额利益,设下“首付购车”骗局,利用他人身份以购买高档汽车办理分期贷款,在三个月内骗取三家4S店6辆豪车,随后将车辆开至异地,低价转卖给二手车行从中牟利,涉案金额200余万元。
近日,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分别以贷款诈骗罪判处吴鹏、朱志强、鲁有才、李小武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2万至8万元不等的罚金;明知车辆系骗取仍予以收购的洪建刚、彭一鸣,被法院以洗钱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1万元。一审判决后,鲁有才认为只是帮“白户”办理贷款,自己的行为不是诈骗,提出上诉。2022年3月2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一条隐藏在“首付购车”背后的非法利益链条被彻底斩断。
一拍即合
团伙合谋设下车贷骗局
在连云港做汽贸生意的吴鹏,平日花钱大手大脚,喜好出入夜总会、酒吧等娱乐场所,常常入不敷出。为了满足奢侈消费,他动起了利用汽车诈骗的心思。
吴鹏找到了在当地做贷款中介的好友朱志强,向其分享了自己的骗车计划,二人一拍即合,但二人都不想以自己的名义贷款买车,便把骗车的想法告诉了从事贷款中介的鲁有才。鲁有才听后,爽快地同意入伙。为了防止在家门口作案被熟人识破,三人商量到邻近地区淮安实施骗车计划。
三人很快明确了各自分工:鲁有才负责寻找有贷款需求的“白户”(指征信空白、资产状况较差的人员)并接送“白户”往返于淮安、连云港两地;吴鹏负责帮“白户”包装,伪造买卖车辆所需的材料,将“白户”带至4S店购车并做贷款;朱志强负责配合吴鹏,共同垫付购车首付款及保险等费用。
为了能尽快寻找到合适的“背贷人”,鲁有才通过微信、QQ、贴小广告等方式四处散发贷款广告,寻找着急用钱急需贷款的“白户”。很快,就有“鱼儿”上钩了。
分工配合
利用“白户”骗取豪车
“五保户”施来福想贷款买头牛,通过微信联系了贷款中介鲁有才。
“可以帮你做贷款,但是你要先跟我去趟淮安,那边的贷款容易批,我们要先给你买辆车,你有车了人家才能给你贷款。”鲁有才告诉施来福,要想获得贷款,必须全力配合他们。“一定要穿得正式一点,要像个老板的样子,到4S店后切记少说话。”
几天后,鲁有才带着施来福驱车前往淮安与吴鹏、朱志强二人碰面。吴鹏、朱志强看到穿着一身正装、颇有老板架势的施来福很是满意,立即带着他去办理了银行卡和手机卡,并将购车所需的首付款提前转账至该银行卡,随后一同前往奥迪4S店,挑选了一辆奥迪A6L(车价34.8万元)。施来福与4S店签订了购车协议,吴鹏用事先准备好的银行卡支付了首付款12.8万元,销售人员随即联系汽车金融公司,帮助其办理购车贷款手续。
“这张纸条上的内容,你抓紧时间背下来,这样才能办成贷款。”离开4S店后,吴鹏塞给施来福一张写着工作单位、住址等信息的纸条,又让施来福签了车辆委托买卖协议等一堆材料,并当场拍照。随后,他们带着施来福来到银行,与负责办理贷款业务的工作人员见面,施来福按照纸条上的内容顺利回答了工作人员的问话,然后将吴鹏事先在网上伪造好的贷款所需材料交给了银行人员。很快,贷款审核顺利通过。吴鹏以施来福的名义前往4S店提走了车。
跨市交易
低价转卖牟利生财
按照贷款协议,4S店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车辆上牌抵押工作。但每次4S店销售人员联系吴鹏,吴鹏都以施来福有事为由推脱,导致车辆抵押手续一直没有办理。
提车后,吴鹏等人从网上办理了假的车辆合格证,将车开到连云港。2020年8月,吴鹏将该车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从事二手名车交易的洪建刚。
洪建刚看到崭新的“二手”豪车后心生疑虑,正常情况下,车辆随车要有合格证、发票、交强险、两把车钥匙,但眼前的这辆车没有上牌照、没有发票,且只有一把钥匙。洪建刚虽对车辆来路有所怀疑,但为了牟利,还是收购了这辆奥迪车。
“没想到第一次出手就大获成功。”尝到甜头的吴鹏等人一发不可收拾,在接下来的三个月里,又以同样的手段,利用韩某、程某、瞿某、顾某4名“白户”的身份,实施了多起车贷诈骗,骗取了一辆沃尔沃S90、一辆沃尔沃XC60、一辆奥迪A6L和三辆奥迪Q5L,然后将这些车卖给了洪建刚和彭一鸣。
吴鹏因为担心自己连续两次从同一家奥迪4S店提车会引起怀疑,于是就联系了老乡李小武,由李小武代替吴鹏以“白户”儿子的名义去店里提了一次车,同时帮助垫资。卖车所得的钱在扣除首付款等垫付成本后,剩余钱均由朱志强负责分配,至案发时,四人分得的违法所得均已被挥霍一空。
东窗事发
诈骗团伙现原形
2020年12月7日,被骗的一家奥迪4S店向警方报警,称他们销售的一辆奥迪Q5L,车主只支付了30%的购车首付款,将车开走后便杳无音讯,分期贷款分文未还。同年12月10日,吴鹏、朱志强、鲁有才、李小武4人被抓获归案,随后,洪建刚、彭一鸣主动投案。
2021年6月15日,淮阴区检察院以吴鹏、朱志强、鲁有才、李小武涉嫌贷款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1月12日,淮阴区检察院指控洪建刚涉嫌洗钱罪,11月18日追加起诉彭一鸣涉嫌洗钱罪。
承办检察官介绍,这是一个用“买车—骗贷—卖车—分赃”模式敛财的犯罪团伙。自2020年8月,吴鹏、朱志强利用5名“白户”身份,骗取贷款共计133万元,鲁有才联系4名“白户”到淮安,参与5起骗取贷款行为,骗取贷款合计110.4万元,李小武以其中一名“白户”儿子的身份帮助提车,参与一起骗贷行为,骗取贷款合计22.6万元。
洪建刚先后以低价从吴鹏手中收购奥迪A6L、沃尔沃S90、沃尔沃XC60、奥迪Q5L汽车等车辆转卖,涉嫌洗钱犯罪,数额达65.77万余元,非法获利约1.8万元。而彭一鸣居间介绍他人从吴鹏处购买汽车,明知车辆系违法取得,仍在网上办理假发票,使吴鹏等人通过贷款诈骗手段所获车辆在车管所正常上牌并交易,协助吴鹏等人将犯罪所得予以转移,个人获利1200元。
关于本案中的5名“白户”,他们对犯罪分子从事贷款诈骗主观明知证据不足,客观上并未实施骗取贷款后转卖车辆分赃等具体犯罪行为,因此,他们未被追究法律责任。2021年12月15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文中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检察日报
用自己的名义替朋友贷款买车,担心出交通事故要过户成了难事
“朋友征信有问题,用自己的名义帮其贷款买车,担心出现交通事故想过户却犯了难。”3月29日,家住宝鸡市凤翔区魏女士向华商报—二三里资讯反映称,她用自己的民义帮同事贷款买了一辆22万的车,自己成了名义上的车主,担心出现交通事故说不清,现在要求其过户但对方不配合。
市民:代替朋友贷款买车还借钱,担心出现交通事故说不清
魏女士说:“同事以跑业务方便想买车但他没钱,征信也有问题,找到我让给他担保,给我老公打电话也阐述了这个事情。2019年12月24日,他到我家里来,他手头没钱,让我给他借我信合当家乐卡的钱,承诺2-3万补偿,于是就用了我的家乐卡4.5万,他自己掏了2.1万,缴纳首付款,购买了一辆斯柯达速派2.0T豪华版轿车,贷款15.4万,分60期,每月还3060.8元。
魏女士说:“4.5万元已经还清,现在因为他违反规则,让他还清剩余车贷过户,他不同意,态度恶劣还恶语伤人。现在我想把车卖掉还完银行剩余车贷,他不同意过户。车辆产权证在银行质押,现在越想越担心,朋友不还款的话,我还得背上一笔贷款。万一路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我虽然是名义上的车主,但我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其提供一份合同显示,魏女士愿意借用自己的名义于2019年12月28日从汽车销售公司购买斯柯达速派2.0T豪华版轿车一辆。购车款及相关费用(购置税及车辆保险等)均由朋友承担,包括分期月供的本金及利息等产生的相关费用,车辆为甲方所有。同时就双方权利和义务进行约定,违约责任显示,如任何一方违反上述约定,即视为违约,违约一方必须赔偿另一方所有的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
朋友:签有协议并按期履约,剩余贷款争取半年内还清
随后记者拨通魏女士朋友的电话,他说:“魏女士之前在我公司上班,而且是我公司股东,我们之前上班关系很好。所以才帮我贷款买车,按照贷款月供,我每月约定时间都把钱以微信转账方式给她,贷款还了两年都按约履行,保险一切都正常,交通违章都是我在处理。后来因为公司的事情,她离职了,现在要求过户买车我肯定不同意。”
据其朋友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显示,每月27日以微信转账支付给魏女士月供,贷款则由魏女士代偿还给银行。
同时,他表示,现在贷款还剩余9.1万元,复工复产后公司业务转入正常,争取半年内把剩余贷款一次性还清。魏女士就不同意,如真的无法在履行当时签署协议,要么等半年一次性还清剩余贷款,要么,可以去法院起诉。
律师:双方签署协议如一方未违反,车辆过户则难以实现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魏女士的朋友以魏女士的名义购买车辆,属于借名买车。因为车辆登记在魏女士的名下,根据车辆登记主义原则,车辆所有权人系魏女士,而且车辆的贷款是以魏女士名义所贷的,因此,如果贷款还不上,魏女士和其朋友的内部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银行有权直接向魏女士索要。
赵良善表示,至于魏女士目前能否直接要求还清后期剩余贷款,以及对车辆过户,还要依据魏女士和其朋友所签订的协议,如果魏女士的朋友未违反协议约定,一直按期偿还贷款,那么魏女士要求付清的剩余贷款并对车辆过户就难以实现。魏女士和其朋友尽量协商处理此事,如协商不成,魏女士可持协议诉诸法院,由法院依法公正裁判,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华商报记者董晓明编辑汶威承
公司买车是可以抵税,那股东个人买车挂在公司名下能省税吗?
我们知道公司买车是可以抵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那么股东个人要买的车能否挂在公司名下,这样是不是可以省税吗?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先明确一点:公是公,私是私,公司是公司。
企业所得税方面:股东个人购买的车辆,符合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才能准予税前扣除;对于个人的支出,企业不承担;
增值税方面:属于个人消费购进的固定资产,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个人自用的车辆虽然发票开具在公司名下,但是不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属于个人消费,不得用于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和抵扣增值税。[666]
政策依据:[作揖][作揖]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