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北银等消费金融被法院认定为“高利贷”,追偿起诉遭驳回
6月12日,中国银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发布公告,宣布批准中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简称"中信消费金融")开业,这标志着首家信托系持牌消费金融公司,也是第24家消费金融公司获批开业。消费金融领域玩家的进场热情不减。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141号文、175号文等相关政策不断下发,监管力度继续加强,消金市场中一波又一波违规放贷的机构被整治。持牌消费金融机构也不例外。新金融头条梳理发现,今年以来,在多宗持牌消费金融机构与个人消费者的借贷纠纷案件中,多家消金机构对借款人的高额利息追偿起诉被驳回,法院判定借款人只需还清24%之内的欠款即可。
凭借其持牌消费金融机构的身份,某种程度上"法庭见"已经成为消费金融公司进行催收的常规手段,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消费借贷合同中的高费率问题也随之暴露,包括砍头息,高额罚息,高额逾期滞纳费等等.
而据某金融行业律师介绍,正常情况下,持牌消费金融公司胜诉的概率非常大。尽管如此,但法院通常判定借款人只需按法规还清24%之内的欠款即可.24%-36%之间的利率依旧合规,是否受保护需法院审理认定。如果此前借款人已经归还超过36%的利率欠款,可以随时与消费金融公司协商返还超过红线之内的款项。
费率过高不被法院支持
近期,多家持牌消费金融机构因息费较高而引发关注。
中国裁判文书网6月3日发布的《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与郭朝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2016年7月,被告向兴业消费金融借款20万元用于消费,贷款期限12个月。2017年1月起,被告出现逾期,2018年8月兴业消费金融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本息以及罚息、违约金等。
不过,法院查明,兴业消费金融在向被告发放贷款20万元的同日,收取了被告账户管理费4,000元。由于账户管理费的实质也是利息,因此,这4000元依法应当从本金中扣除。
此外,合同显示,约定利率为月利率1.6%,罚息利率则为年利率28.8%,违约金为当期应付未付款项的1%且不低于20元。法院认为,兴业消费金融作为金融机构,相较于民间借贷,其发放贷款收取的利息、罚息及违约金,应当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不应超过年利率24%。因此,法院判定,被告应以偿还借款本金116,068.53元,并以此作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利息44,799.27元,兴业消费金融在本案中主张的利息、罚息以及违约金之和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无独有偶,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4月底发布《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张秋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在北银消费金融贷款15万元,分36期还款。偿还3期后被告出现逾期。北银消费金融发起诉讼。
判决书显示,北银消费金融在诉讼中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33333.32元、账户管理费43200元及欠款项3%的逾期滞纳金,按逾期次数加付且不少于30元。
原来,除本息外,被告还需每月偿还放款金额0.9%的账户管理费。据此以IRR公示计算,北银消费金融综合年化利率为24%。逾期滞纳金年化利率高达36%。
不过,根据判决结果,除借款本金及账户管理费外,法院只支持北银消费金融按年化24%(月利率2%)计收逾期滞纳费。
另一家消费金融机构的滞纳金高的更加离谱。4月23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公布的《中邮消费金融与魏俊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案情显示,借款人逾期后,中邮消费金融主张按逾期的期数收取滞纳金,每期(每月)收取标准为欠付款项的5%且不少于50元。根据计算,年化利率高达60%。此外,中邮消费金融主张借款人支付利息、手续费、违约金。
法院认为,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用之和应当不超过以解除时的借款本金余额为基数按月利率2%(年化利率24%)为标准计算的结果,否则明显过高,应予调整,驳回了中邮消费金融的诉求。
新金融头条看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一位资深消费金融从业人士指出,面对成本不断抬高的现实,助贷业务——不论是联合放贷,或由外部资金方单独放贷,都成了持牌消金机构拓展外部资产端业务,增加收入的一种方式。同时贷款中介这一环节随之产生,以"借款服务费"、"账户管理费"等各种名义收取的中介费用,也就是行业所说的砍头息。这导致实际借款利率上升,甚至超过法定利率,而这一切最终都将由最终消费者即借款人来承担。
法律诉讼成追偿武器
早在2017年12月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指出,"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
随着141号文、175号文等相关政策不断下发,监管力度继续加强,清退了消金市场中一波又一波违规放贷的机构。然而仍有不少消费金融公司依然"顶风作案"。更重要的是,凭借其持牌金融机构的身份,法律诉讼已然成为其追偿的工具。
天眼查数据显示,截至6月13日,中邮消费金融法律诉讼208起,法院公告82起。兴业消费金融的法律诉讼653起,法院公告219起。北银消费金融的裁判文书竟达到了7369份,法院公告5803份。据统计,2014年至2017年,北银消费金融合计涉案信息仅有908件,2018年这一数字飙升至5244件。
众所周之,法律诉讼历时长、成本高,对于消费金融公司来说并非追偿的优选途径。但实际上几乎所有持牌消费金融机构都不约而同地拿起了法律武器。
新金融头条梳理多份裁判文书发现,被告的借款人均是在消费金融公司借款数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前期还款正常,后期逐渐逾期停止还款。
另外,案件的审判情况也非常相似。消费金融公司将逾期借款人告上法庭之后,被告的借款人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在这种情况下,审判结果往往为借款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贷款。某种程度上"法庭见"已经成为消费金融公司进行催收的常规手段。
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张律师及其团队已办理了两百余件消费金融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据其介绍,随着催收工作难度的加大,消费金融公司越来越倾向于通过司法渠道来解决借款纠纷问题。正常情况下,持牌消费金融公司胜诉的概率非常大,而对于借款人来说,"上法庭"不止要意味着要还贷款,还要支付律师费,另外承担部分案件受理费等。如果借款人不履行判决,还会被被列入失信名单。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消费借贷合同中的高费率问题也随之暴露。在张律师看来,消费金融公司扣收贷款动用费的行为事实上侵犯了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借款的权利,与预先在借款本金中扣除利息的行为并无本质上的差异,该服务费应从借款本金中扣减。
对此,兴业消费金融方面发布公告表示,今年4月1日起,公司调整服务收费项目,取消"金融咨询"与"客户服务"两项项目收费,并称客户可根据需求自愿选择服务项目,并根据选择收取相应服务费用。
上述律师还指出,24%-36%之间的利率依旧合规,但是否受保护需法院审理认定。其建议,如果法院判定借款人只需按法规还清24%之内的欠款即可,此前借款人已经归还超过36%的利率欠款,可以随时与消费金融公司协商返还超过红线之内的款项。
有业内人士表示,高利率肯定不是消费金融未来的方式,用户是用脚投票的,盈利还是要靠服务和产品。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这在倒逼持牌机构转型——从依赖助贷转向打造科技能力,而靠套路来拉客户的消金公司接下来将会面临巨大的考验。
两则借款合同纠纷案 捷信、北银消费金融遭遇迥异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虽然主要是针对“套路贷”这种诈骗行为,但《通知》最后还强调了“法定利率”的问题,指出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时,“要从严把握法定利率的司法红线。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应当依法不予支持。”
消金界注意到,原本针对民间借贷纠纷的“法定利率”问题,最近越来越多的出现在持牌消费金融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中。
但蹊跷的是,相似的案件,各地的判决并不统一。
24%的规定
2018年7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高某与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称“北银消费金融”)的金融合同纠纷作出了终审判决。
判决书显示,2014年10月11日,高某向北银消费金融申请了10万元的贷款,借款期限12个月,利率为13.2%,按月付息、半年还本。
合同同时约定,如果高某违约,北银消费金融有权要求高某承担支付罚息及复利、支付逾期滞纳费、支付违约金、支付补偿金以及赔偿损失等其他责任。
2014年10月16日,北银消费金融向高某指定的贷款账户中发放了10万元贷款,贷款到期日为2015年10月16日。
但高某没有依照约定如期还款,截至2015年12月10日,高某尚欠北银消费金融贷款本金5万元,逾期利息、逾期罚息、逾期滞纳金、逾期账户管理费共计6686.45元。
北银消费金融起诉高某,法院一审判决高某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逾期罚息、逾期滞纳金、账户管理费6686.45元。
高某不服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诉讼中,高某认为北银消费金融关于利息、逾期罚息、逾期滞纳金、账户管理费等计算标准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上述费用总计不应超过年利率24%的规定。
但法院认为,北银消费金融是经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向高某发放金融借款,不属于民间借贷,驳回了高某的主张,维持了原判,北银消费金融胜诉。
但几乎同样的情形,捷信就没有北银消费金融幸运了。
捷信的败诉
消金界发现,2018年4月18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称“捷信”)与陈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陈某向捷信申请了1万元贷款,月贷款利率1.750%,不参加保险,分期期数36期,每月还款559元,首次还款日为2015年9月4日,月客户服务费率为0.335%。
但之后陈某未能按合约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捷信因此起诉陈某,提出陈某应偿还贷款本金7815.91元、利息521.63元、贷款管理费2902.42元、月灵活还款服务包费60元、违约金370元,客户服务费725.66元,总计人民币12395.62元。
在一审判决中,法院仅支持陈某应偿还本金7815.91元、利息521.63元、违约金370元,客户服务费725.66元,对于捷信提出的贷款管理费2902.42元、月灵活还款服务包费60元不予支持。
法院给出的理由是,陈某向捷信支付的利息及违约金,足以弥补其违约带给捷信的损失。
捷信不服一审判决,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但是在二审判决中,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2条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具体到捷信这个案子上,捷信与陈某合同约定的利息、违约金、贷款管理费、月灵活还款服务包费等总计超过年利率24%,因此对捷信提出的贷款管理费、月灵活还款服务包费不予支持。
对比北银消费金融的案子,相似的案情,为何会出现不同的判决?
依据的法规
消金界发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第30条指出,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因此,北银与高某的借贷纠纷不适于该规定,减免超过年利率24%的要求不成立。
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则是依据最高法《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该意见要求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指出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不同依据,不同结果,虽是个案,但影响却至关重大。从捷信二审的陈述中就可见一斑。
捷信认为,贷款管理费及月灵活服务费是消费金融公司在法律允许框架下,结合市场运营成本及风险控制成本而制定的收费项目,既然捷信付出了相关的服务,就应该享有收取相关费用的权利。
捷信担心一审判决的结果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会造成更多的借款人肆意违约,导致信用成本上升,交易成本不稳定。
到底该类案件要依据哪条法律法规来判决呢?
我国于2004年10月、2013年7月先后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下限,形成了中国利率市场化。但利率过高,尤其是一些金融机构利用复杂的合同条款和交易设计,造成隐形的高利率,对处于劣势地位的借款人极为不利,也会损害社会稳定和公正。
有的法院认为,金融机构作为知识和资金都具有极大优势的贷款机构,其贷款利率更应当低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所以不应当高于年24%的上限。
但是这样的观点充满争议。
在消金界咨询的几位律师中,大家的意见就不一致。
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彭连根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与《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两个文件的精神是一样的,但是效力却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司法解释,只有司法解释可以作为判决依据。法院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出判决,但是不能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张本基律师对消金界坦言,这确实是个尖锐的问题,也有复杂性。
他倾向于认为,消费金融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消费金融公司的贷款利率不受年24%、36%的限制。
不过,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杨兆全律师认为,既然民间借贷不能突破24%,那么从法理上讲,持牌的消费金融机构更不能不受限制,应该将综合费率设置在24%以内。
该类案件还都有判例,如此看来,讨论与争议还将存在。
成本的魔咒
除此之外,消金界发现,捷信如此陈情,其实背后有更深层次的原因——如果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这对持牌消费金融公司来说是难以承受的,因为很有可能会击穿消费金融公司的成本,从而影响其盈利水平。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对贷款利率的定价做了规定,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建立风险定价机制,根据资金成本、风险成本、资本回报要求及市场价格等因素,制定利率水平,确保定价能够覆盖风险。
消费金融公司的贷款利率必须覆盖风险,但是仅仅覆盖风险也是不够的。在实际的运行中,消费金融公司的贷款利率定价包括风险成本、资金成本、获客成本、运营成本以及利润。因此,实际的贷款利率要远高于风险成本。
对贷款定价影响最大最直接还是资金成本。
消费金融公司的资金来源包括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向境内金融机构的借款、经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境内同业拆借。
虽然融资渠道并不少,但在当前国内消费金融业务爆发,消金公司业绩暴涨,还有监管加强后,各家公司的资本金并不显得充裕。
以捷信消费金融为例,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流动性比例分别为489.98%、282.49%、246.00%,流动性比例呈现下降趋势。
捷信解释说,这是由短期流动资产减少、短期流动负债增加导致的。
无论如何,每家消费金融公司都在尝试各种手段改善流动性状况。主要方式包括银行间拆解、ABS融资、债券融资、信托和其他融资。
根据捷信对外公布的融资情况数据,截止2017年12月底,银行融资占整体融资比重的15.6%,ABS融资占整体融资比重的3.7%,信托和其他融资占比80.7%。在整个融资结构中,信托贷款占比较大。
各种融资渠道的成本也不尽相同。来自股东的资金成本最低,但是资金规模有限,很难跟得上市场规模扩张的速度。银行融资的资金成本约为7%~9%,ABS融资成本在5%~6%之间,信托贷款的成本则高达9%~11%。
对于捷信而言,目前成本最高的信托贷款占比最高。
除了资金成本,不良率也是影响贷款利率定价的一个重要指标。还以捷信为例,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的不良贷款率分比为3.70%、4.45%、3.82%。对不良贷款的覆盖也会作为成本计入贷款利率当中。
低资金成本与低不良率是消费金融公司的两条“生命线”,但就这两条生命线已经在贷款利率的定价中占据了很大一部分比重。再加上获客成本、运营成本和利润,在行业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贷款利率定价的弹性也会随之变小。
这个时候,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利率适不适合“24%”的利率问题,就变得十分重要了。
返回到之前我们提到的案例,对捷信来说,以目前的贷款成本,如果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就不予支持的话,那么捷信的利润空间就应该微乎其微了。如果真如捷信担心的那样,这个规则被有些借款人钻了空子,肆意违约的话,那么这显然是捷信也是众多消费金融公司都无法承受的。
根据易宝研究院发布的最新相关数据,在2017年,捷信的营收最高,达132.36亿元,但利润仅有10.22亿元,利润率为7.72%。
ABS融资成本会低一些,是个不错的融资渠道,但2017年监管将ABS融资纳入了表内,合并计算杠杆率,严格限制了消费金融ABS的扩张。
2018年消费信贷ABS产品量陡降。据统计,截至目前仅发行40支,数量不足去年同期的1/3。而绝大部分消费金融ABS产品,是由资产质量和公司背景较好的阿里系,也就是蚂蚁花呗与蚂蚁借呗发行的,二者合计发行数量占总发行量的72.5%,合计发行规模占61.57%。
而有银行背景的消费金融公司,“背靠大树好乘凉”。例如中银消费金融,资金成本显然要低得多。尽管2017年营收只有40.05亿元,但利润最高,达到13.75亿元,利润率为34.33%。
因此,在借贷纠纷中,法院支持调减年利率超过24%的部分,对于非银行背景的消费金融公司来说都将是一场考验。而这究竟能不能形成惯例,还要观察更多的司法实践。
中银、捷信被挤出三甲,北银、锦程落入平庸,消费金融“老四家”为何全面被后浪赶超?
记者曾仰琳
编辑
随着年报季落幕,22家消费金融公司业绩渐次浮出水面,“老四家”消金公司也交出开业第十一年的成绩单。
迈过了发展的前十个年头,首批消金公司在第二个十年的开头被“后浪”赶超,业绩表现不如后起之秀。招联消费金融、兴业消费金融、马上消费金融在2020年净利润等方面表现优于“老四家”。
作为我国持牌消费金融行业的“先行军”,“老四家”消金公司从一开始的抢占先机,到如今逐渐被后来者赶超,这十年间究竟发生了什么?
“老四家”年度业绩排排坐2009年7月,原银监会公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在北京、天津、上海、成都启动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审批工作。2010年,北银消费金融、锦程消费金融、中银消费金融、捷信消费金融首批四家消金公司相继开业。
从2020年盈利数据来看,中银消费金融、捷信消费金融、锦程消费金融、北银消费金融全年实现净利润分别为4.55亿元、1.36亿元、1.21亿元和0.46亿元。
在净利润增速上,仅北银消费金融实现净利润同比增长,其余三家公司净利润都出现下滑,其中,捷信消费金融下滑速度最快,净利润同比下滑88.1%至1.36亿元,其次是中银消费金融,净利润同比下滑31.0%至4.55亿元,锦程消费金融同比下滑27.1%至1.21亿元。
营业收入方面,北银消费金融的股东方北京银行并未披露其营收,捷信消费金融、中银消费金融、锦程消费金融全年实现营收分别为112.32亿元、43.10亿元和7.5亿元。
其中,中银消费金融和捷信消费金融的营收均同比下滑,分别同比减少0.1%和35.2%。而锦程消费金融则出现“增收不增利”,其营业收入同比增长40.4%。
总资产方面,仅捷信消费金融的总资产出现同比下滑,其余三家消费金融公司总资产同比均有所上涨。
中银、捷信:昔日“吸金王”风光不再中银消费金融和捷信消费金融都曾是当之无愧的“吸金王”。
2016年,捷信消费金融和中银消费金融以9.31亿元和5.37亿元的净利润在行业名列前茅。
2017年,中银消费金融净利润为13.75亿元,与同期净利润一并进入10亿“俱乐部”的捷信消费金融和招联消费金融相比,位列第一,捷信消费金融以10.22亿元位列第三。
2018年,捷信消费金融实现反超,以13.96亿元的净利润再夺冠军宝座,而中银消费金融当年净利润下滑近六成至5.59亿元,跌至当年披露业绩的消金公司中第四位。
对于2018年的业绩下滑,中银消费金融曾回应媒体称:“2018年,受资本金充足率影响,公司业务规模以及营业收入受限,同时,资金等成本上升,业绩有所波动。”
为了解决资本充足率的问题,中银消费金融启动增资,并于2019年11月获监管批复,同意其注册资本由8.89亿元增至15.14亿元。
成功“补血”后的中银消费金融2019年的净利润有所上升,但在同业激烈的竞争下,却再也未能迈入“前三甲”。2020年,其净利润排名仍为第四位,前三名为招联消费金融、兴业消费金融和马上消费金融。
而捷信消费金融的冠军宝座也未能实现蝉联,2019年被招联消费金融反超,净利润同比下滑18.3%至11.40亿元,位列亚军。
2020年,捷信消费金融业绩更是全面下滑,净利润在已公布业绩的22家消金公司中位列第九名。
何以至此?据界面新闻此前报道,伴随着数字化转型和突如其来的疫情,2020年成为捷信消费金融掉队的一年。捷信不仅面临线下渠道严重流失、数字化转型不畅,高层人事动荡等多重困境,捷信集团实控人彼德·凯尔纳3月27日在美国不幸坠机,更为捷信未来发展蒙上了一层阴影。(详见报道《【深度】捷信“失速”,曾经的消费金融老大哥还有机会吗?》)
受一系列风波的影响,捷信消费金融主体及相关债券在5月8日被联合资信列入评级观察名单,此前其主体及相关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联合资信公告称,捷信消费金融2020年经营业绩表现暴露出其业务处在转型期,受业务策略和外部环境双重影响,存在业务规模收缩趋势较明显、高管稳定性呈现一定波动、资产质量下行压力较大、盈利水平承压、未来经营发展趋势尚不明朗等问题,以上因素可能会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风险管理、盈利能力、流动性与融资环境等方面产生影响。
从资产质量来看,2020年,捷信消费金融的不良贷款率为2.80%,逾期贷款占比21.87%,拨备覆盖率为150%,信贷资产质量下行和拨备计提压力有所加大。
同时,联合资信认为,其母公司捷信集团大幅亏损及实际控制人离世等或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母公司对捷信消费金融的支持力度。
但作为中国第一家外资消费金融公司,捷信消费金融拥有较强的资本实力和较为成熟的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体系,同时在消费金融行业涉足多年,业务覆盖范围较广,拥有较好的客户基础。综合考虑,联合资信决定将捷信消费金融主体及“19捷信消费金融债01”列入信用评级观察名单。
与此同时,中银消费金融此前几年因业务扩张所带来的问题也逐渐暴露。
5月10日,上海银保监局公示中银消费金融的“罚单”,该公司被处以100万元罚款,并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其主要违规事实为: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贷款调查、审查不尽职;2018年4月至2019年12月,存在以贷收费的行为。
北银、锦程:起了个早却赶了晚集北银消费金融是我国首家开业的消费金融公司,发展前期也曾风光无限,不过近年来表现却不尽如人意。
其业绩转折点发生在2016年。北京银行财报显示,2016年北银消费金融给北京银行带来4.76亿元的权益损失,按照该行35.29%的持股比例计算,北银消费金融2016年的亏损约为13.49亿元。2017年,其净亏损幅度缩小至0.79亿元。
北银消费金融2016年至2017年陷入亏损的背后,绕不开经营乱象和风控漏洞等问题。
2016年6月,北银消费金融因“当事人变相突破监管规定发放贷款;贷款管理存在严重问题,造成个人消费贷款用途不真实,部分资金被挪用;无合理理由和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上调贷款风险分类,资产质量严重不实”,被罚款150万元。
次年,北银消费金融再领巨额罚单,处罚金额为目前消金业内之最。
2017年9月,北京银监局公开了对北银消费金融的处罚决定,给予其合计900万元的行政处罚。宋文昌、袁耀璋、顾弢、尹峥作为责任人接受处罚。其违法违规事实为:贷款和同业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超经营范围开展业务、提供虚假且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开展监管叫停业务等。
上述两笔罚单均与该公司被曝光的“拉人头”骗贷乱象相关。
据《中国经营报》2016年5月报道,北银消费金融与一些中介公司合作拓展客户,部分合作公司借此从北银消费金融违规套取资金,贷款客户并非实际资金使用人,资金用途和去向不透明。
乱象曝光后,北银消费金融经历两年低谷期,2018年才扭亏为盈,虽然2018年至2020年其净利润逐年攀升,但表现大不如前。
作为有明确杠杆率限制的金融业态,消金行业资本金的水平也直接决定了其业务的拓展情况。
从首批四家消费金融公司的资本金来看,截至目前,捷信消费金融、中银消费金融、北银消费金融、锦程消费金融注册资本依次为70亿元、15.14亿元、8.5亿元和4.2亿元。
注册资本较低的北银消费金融和锦程消费金融,其业务规模和盈利水平明显受限。
为此,北银消费金融近期也在谋求增资。2020年12月14日,北京银行发布董事会公告称,会议通过《关于参与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议案》,同意该行出资7500万元参与北银消费金融增资扩股。目前,在银保监会官网上尚未查到该增资方案获批复的信息。
另外,我国第二家开业的锦程消费金融近年来盈利能力一直表现平平。
从公开可查数据来看,2016年至2020年,其净利润分别为0.75亿元、0.61亿元、0.76亿元、1.66亿元和1.21亿元;其营业收入分别为1.67亿元、1.56亿元、2.30亿元、5.34亿元和7.5亿元。
据华夏时报报道,在2018年上半年以前,运营八年时间里,锦程消费金融重在发展线下大额信贷业务,如分期贷款、薪时贷、医美、车险、助业贷、乐居贷等,业务覆盖成都、眉山、南充、资阳、德阳等地区,集中于四川。
虽然布局场景众多,但主要依靠线下渠道代理获客,借助成都银行的渠道网络资源和存量客户资源来拓展客户。
与之形成对比的是,近两年净利润蝉联冠军的招联消费金融自2015年成立后,主打纯线上模式,捷信消费金融也在2016年前后推出线上业务。而锦程消费金融于2018年下半年才推出首款线上消费贷产品“锦囊贷”。
有分析指出,锦程消费金融“起个大早,却赶个晚集”的表现或与其初始股东成都银行和丰隆银行过于保守有关。
2016年12月,在原银监会例行发布会上,锦程消费金融原副董事长何维忠对该公司做出定位:“深耕本土市场,做小而精的专业消费金融公司”。
彼时,何维忠在锦程消费金融两家股东公司均有任职,其同时兼任马来西亚丰隆银行中国区董事总经理、成都银行副董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