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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配合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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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卖房变成贷款套路

如果急着用钱,想把房子快速卖掉变现,那么一定不能卖给收房团伙,否则一不小心就会背负债务,可能导致钱财两空。

这是一个非常可怕的局,你一定要看完收藏保存起来,避免你和身边的人上当受骗。

前段时间,成都就出现多起业主被骗的事件,收房团伙的套路是什么呢。

王大爷急着用钱,想把温江区的房子以120万尽快卖掉,但是房屋买卖是大宗商品交易,不是一两天就可以完成的。

这时就有收房公司的人员找到王大爷,同意120万购买房子,他们买过去重新翻新装修,然后高价出售。

收房公司给出首付70万,但是要求王大爷退回20万作为保证金,保证金的意思就是保证房屋在后续交易中不会出现任何问题,等房子卖出去后,收房公司会把尾款和保证金一起打给王大爷。

其实这首付70万是贷款公司支付的,王大爷拿首付的时候是和贷款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同时做了70万抵押给贷款公司。

双方约定在6个月期限内,不管卖不卖的出去,收房公司都要支付王大爷尾款和保证金。

等6个月期限已到,收房公司还是没有把王大爷的房子卖出去,这时,王大爷要求收房公司支付尾款和退回保证金。但是收房公司耍赖,说没钱支付这些款项,另外一边贷款公司起诉王大爷,要求归还70万借款和利息,否则法院将拍卖王大爷的房子。

王大爷实际收到50万,却要偿还70万贷款,否则房子就要被拍卖,你说这套路可怕不可怕?

买卖二手房,千万要找正规的公司,把房子卖给正常的买家,千万不能病急乱投医,卖给那些收房公司。

要保证房屋交易中所有操作一定要合规合法,如果有什么疑问,要找专业的人员了解清楚然后才进行下一步。

想了解更多买房避坑知识,请关注我和我讨论。

多地严查消费贷、经营贷违规流入楼市 有人前脚贷款买房后脚卖房还贷

央广网北京3月13日消息(总台央广记者常亚飞)最近,一些归属地为上海的《个人贷款提前收回告知函》在网络上流传,内容称由于借款人“未按约履行借款合同第四条贷款用途”的相关约定,某银行上海分行宣布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金额多为数百万元,其中一些告知函要求的还款日期距离借款日期还不到百天。

业内人士称,这里所谓的“未按约履行规定”指的就是借款人把用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经营贷款,违规挪用到房地产市场,用于购房或者替换房贷。现在银行发现后来收回贷款,也就是所谓的“抽贷”。为什么消费贷、经营贷会流入楼市?会带来哪些危害?又该如何解决?

日前,有多家媒体报道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多地严查“消费贷、经营贷”流入楼市,有购房者面临“前脚贷款买房,后脚卖房还贷”的情况。从事经营贷办理业务的张先生说,只要把贷出来的钱过上几手,银行那边就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他最近的一个客户就成功用经营贷买房,目前还没遇到麻烦。张先生表示:“不要直接把钱进入房产,客户他们俩是去离婚,办了个离婚证,老婆贷款出来以后,把钱给了老公一个不常用的银行账户,老公又把钱转给他爸,用老公爸爸的名义买房,这样转移几手,差不多就可以了。银行也不傻,做生意主要是为了赚钱,正常像这种问题不大,贷出五百万,收你三五个点,一二十万。”

微博上分享被“抽贷”的图片

但有人就被“抽贷”了。近日,有微博名为“牛春宝”的网友发了一张“个人贷款提前收回告知函”的图,上面写着由于被查出“未按约履行借款合同第四条贷款用途的相关约定”被告知合同项下500万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在3月底之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图片上盖了银行的章,但关键信息被打了马赛克。业内人士表示,如果图片属实,就是被“抽贷”了。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说:“经营贷从字面理解是必须要用于经营的,它流入楼市其实就是替换了按揭贷款,按揭贷款的调控政策比较严格,利率也比较高,现在来看,普遍年利率都在5%-6%,甚至有一些地方按揭贷款年利率在6%以上,而且首付的要求也比较高,但是从经营贷款来看,因为在2020年特殊的时期,一些特殊的政策使得经营贷款的年利率都在4%以下,而且贷款周期也会拉长很多,10年20年,所以经营贷替换按揭贷款才有市场空间。”

张大伟认为,经营贷流入楼市的核心原因是和按揭贷款的利差,同时与银行在放贷过程中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有很大的关系。他说:“从银行角度来说,经营贷的风险相对而言是高于按揭贷款的,但是经营贷的利率在政策要求下又低于按揭贷款,所以在银行的执行层面就出现了动作走形,变相鼓励了经营贷进入楼市。”

中国银保监会台州监管分局对中国银行台州分行的行政处罚

从今年一月份开始,北京、上海等地的银保监局就开始严查个人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在今年2月份,中国银保监会台州监管分局因为中国银行台州市分行“贷后管理不到位,信贷资金被挪用于购房”还对其进行了89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罚款。在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看来,有关部门的高压做法除了为了稳定住房保障之外,更重要的是降低可能因此产生的金融系统性风险。田利辉表示:“也是银行对防范自身风险的必要举措,消费贷和经营贷都是短期贷款,资信审查的流程跟房贷不同,用消费贷、经营贷的方式把钱贷出来而不用于消费和经营,也就是说银行的资信审查实际上是失效的,银行这时候现金流的匹配,包括风险的防范都处于失控和失灵的状态。”

北京银保监局更是要求各银行对2020年下半年以来新发放的个人消费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合规性开展全面自查。在贷前审核方面,招商银行和交通银行都新增了公司经营和股东变更方面的放款条件,之前可做新入股公司的经营贷审批进件,现在新注册或者新入股的公司都会被拒件。其他银行最低要求也是公司成立或股东入股在3个月以上,最高要求6个月甚至1年。张大伟认为,从严从紧的政策取向,有利于房地产的健康稳定发展。他表示:“针对一些短期内用新房本以及新企业注册就套取经营贷的行为,最近的打压是非常有力的,这种政策的力度肯定能够抑制市场过热,让经营贷回归到它的本质,真的有助于企业经营,能够一定程度上抑制整个楼市非理性、不健康的发展。”

田利辉建议,应先加强对涉嫌违规人员的劝诫和警告,让其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后果和严重性,对于屡教不改的违规人员采取硬“抽贷”的方式,最后要建立相关的信用评价体系,打通社会各个环节,对违规人员形成多方位的威慑。“用消费贷和经营贷去购房的人员构成了违约行为,错在于这些人,无论他是家庭还是企业。但是话说回来,家庭也好企业也好,还都是中国的家庭,中国的企业,我们如果能采取软着陆最后皆大欢喜的方式最好。但是,屡教不改坚决铤而走险的,我们该祭出措施还是要祭出措施,否则就又变成了‘雷声大雨点小’的结果。”田利辉说。

傻眼!扬州夫妇为套贷款假卖房给亲家,对方想将房占为己有

儿子犯了错误,需要花30多万元来弥补。为了筹钱,男方父母和亲家商量,做个假的房产买卖,让亲家以购买男方父母名下房屋的名义向银行贷款,每个月由男方父母还月供。谁知,过户一年多后,女方父母却想把房产占为己有。近日,江都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法官判决购房合同无效,房屋产权仍归男方父母,双方十日内清偿贷款。绘图沈江江

假装买卖房子,夫妻俩从银行套取贷款2016年,邓某儿子小邓犯了错误,需要花30多万元来弥补过错。为了筹钱,邓某夫妇想把房子抵押给银行贷款。但是向银行咨询后发现,这样贷款还款周期短,而且利息比较高。邓某夫妇一商量,就找到亲家夏某夫妇,请亲家帮忙。原来,邓某夫妇想把自己名下的房子假装卖给亲家,从银行套取贷款,每个月的房贷仍由邓某还。了解到邓某夫妇的请求后,夏某夫妇同意了。

两亲家签下了房产买卖合同,一起去房管局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并缴纳契税等费用。夏某与某银行还签订了《不动产抵押合同》,约定为取得贷款,将涉案房屋抵押给银行,价值50万元,并将涉案房屋办理了不动产权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某银行。随后,某银行向夏某汇入50万元,该50万元随即转入夏某的银行卡中。

亲家想占为己有,法院最终判决合同无效成功从银行套取贷款后,小邓的麻烦解决了。夏某将银行卡交给了邓某,此后邓某夫妇按月通过这张银行卡偿还涉案房屋所欠银行的贷款。

这样的日子过了一年多,2018年1月,夏某将其交给邓某的银行卡挂失重办,并且开始还贷。邓某发现后,心知不妙,和夏某夫妇商量,希望将涉案房屋过户给儿子和儿媳小夏。谁知,夏某夫妇竟拒绝了。

难道夏某夫妇想假戏真作?邓某夫妇商量再三,决定将夏某夫妇告上法庭。邓某称,双方是为了套取贷款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当为无效合同,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买卖房地产契约无效,夏某夫妇将房屋还给自己。

近日,江都法院审理了本案。依照《民法总则》《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了以下几点判决:

原告邓某夫妇与被告夏某夫妇签订的《房地产契约》无效;原告邓某夫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银行清偿房屋所欠的贷款本息;被告夏某夫妇对原告邓某夫妇上述对银行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夏某夫妇支付的贷款本息,有权向原告邓某夫妇追偿;某银行于上述贷款清偿之日起十日内涤除其设立于涉案房屋上的抵押权,办理抵押权登记注销手续;被告夏某夫妇于上述抵押权登记注销后十日内,配合原告邓某夫妇将涉案房屋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办理变更登记过程中所需费用由两原告承担。法官说法:买卖合同并非双方真实意思昨天,本案法官仇兆敏就本案进行了讲解。仇兆敏表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一系列的事实及证据已形成有效证据链,足以证明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而是通过房屋买卖的形式向银行套取贷款,这一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社会金融秩序,因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被确定无效后,双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该予以返还,并按照过错原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通讯员李雅茹

记者刘旺

编辑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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