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按揭贷款垫偿款的律师函「通用版」
河北X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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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
尊敬的【业主姓名】女士:
我所依法接受【开发商】(以下简称X公司)的委托,现就该公司向您追偿按揭贷款保证金的相关事宜,正式函告如下:
根据X公司提供的材料显示,2016年6月7日,贵方与X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贵方购买X公司开发的X住宅小区南区7号楼1单元3001号商品房,该商品房建筑面积116.23平米,单价X元/平米,总金额X元,贵方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首付X元,银行按揭贷款68万元。同时还约定若贵方逾期归还贷款致使X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代偿按揭款的,贵方应自X公司代还款之日起按日百分之一的标准向X公司支付违约金。
2016年6月13日,贵方作为借款人,X公司作为保证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支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贵方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支行借款68万元,贷款期限360个月,X公司对贵方的该笔借款向银行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
截至X年X月X日,由于贵方未按期偿还按揭贷款,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支行累计扣划恒诚公司保证金6826.48元。
为了维护X公司与贵方的良好关系,本着尽量和平解决此事,减少双方讼累的目的。请贵方于收到本函后十日内返还X公司为您代偿的按揭款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双方本着最大的诚意,协商解决此事。如贵方仍故意拖延、拒绝支付,X公司将通过法律手段追究贵方的法律责任。届时贵方还将承受支付诉讼费及银行账户、资产被查封等不利后果。故望贵方给予积极配合,并先以此为谢!
恒诚公司联系方式:(此处填地址),联系电话:。如有问题,可通过该方式联系。
特此函告!
河北X律师事务所
律师X
年月日
「民间借贷系列三」如果诉讼,你必须提前了解的「12345」
一、什么时候能起诉
任何时候都能起诉,但如果过了诉讼时效再起诉的话,只要借款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那么法院将不支持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简单说,此时全看借款人良知了,他如果无赖,那你也没办法,因为法律不保护沉睡的权利。
民间借贷案件,诉讼时效为多长时间?三年,自借款到期之日起计算。如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随时可以主张】,则从主张还款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可以因出借人向借款人提出履行请求、借款人同意履行还款义务等情形而发生中断。诉讼时效中断的,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二、向哪个法院起诉
民间借贷属于合同纠纷。首先,借贷双方约定管辖优先;其次,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但如果合同履行地借贷双方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即出借人)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也就是说,这个时候出借人可向自己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借款人了,对于出借人来说此时就比较便利。
三、除了借款人还能起诉谁
1、保证人
如果为连带保证人时,可以单独起诉借款人或保证人,或者同时起诉借款人和保证人,简单说就是“你爱告谁,就告谁”;
如果为一般保证人时,可以单独起诉借款人,或者同时起诉借款人和保证人,简单说就是“借款人必须在”,因为一般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
2、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
一般不可以起诉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因为其通常仅是提供媒介服务,借款人要对自己的借款行为负全责。
但如果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就可以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参照上述保证人规则进行起诉。
3、单位或法定代表人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可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
同样,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可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共同承担责任。
简单说就是,你可以起诉名义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
四、起诉需要准备那些材料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最最最重要的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哪怕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此时法院都应当受理案件。
背后的法理简单说下,借贷关系中的金钱“占有即所有”,按“法律推定”思路占有人就是债权人,当然被告可以抗辩,这个我们在下面的举证责任中再进一步讨论。
其他材料只需要符合《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的四个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五、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即: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由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民间借贷关系的存在,由出借人举证证明。而民间借贷合同为实践性合同,故出借人不仅要证明双方达成借款的合意,同时还需要证明借款已实际交付给借款人。
虽然最新的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出借人有一定的倾向保护,但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之间的举证责任结构依旧没有改变。实践判例中常见的两种情形:
1、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仅借条】
当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2、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仅转账记录】
当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而以上两种情形中,被告(指借款人)抗辩的举证要求一般只需达到合理怀疑的程度【简单说,“事情说得通”】,而原告(指出借人)对借贷关系的举证需要达到高度盖然的要求【简单说,借贷证据链要形成闭环】。所以,我们出借人一定有证据意识,并保留好原始证据。
诉讼取胜的法宝,关键基础在于证据,民间借贷案件诉讼也不例外。本文仅是对民间借贷诉讼中的基本法律常识进行分享,希望大家能够重视证据,因为诉讼的灵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上文章表述仅代表个人观点,欢迎批评指正!有事请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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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系列二」看看“利息”能不能算C位
贷款银行、保险公司捆绑销售,欺诈借款人,这份贷款合同就是明证
某财险公司诉某借款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李大贺律师对原告举示的《个人贷款合同(无担保条款)》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证据资格、证明力、证明目的均有异议。
【关联性】该合同共三页,每一页上均无盖章、签字,等于该合同尚处于待签订阶段,未经签订,明显无法与本案待证事实以及被告之身份主体建立联系,即该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真实性、合法性】该证据材料实际为待签订的格式文本,并非已经签订过的格式条款,缺乏合意,形同废纸,根本不能称之为合同。原告将该证据材料称之为合同,显然是在伪造合同,虚假陈述,虚构事实,捏造民事纠纷。故,该证据材料显然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
【证据资格、证明力、证明目的】该合同显系伪造,缺乏证据资格,对原告的证明目的不具有证明力。但是,该合同却存在如下欺、瞒条款:
欺骗。该合同标题由“个人贷款合同”六个字与大小、颜色相同的“(无担保条款)”五个字组成,明显、直接给人以无抵押、无保证、无保险、纯信用贷款的假象。
隐瞒。该合同第6条确定,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先决条件之一,是借款人需根据贷款人某银行的要求购买某银行指定的保险公司的保险(即不可拒绝,不可选择),且该保险在合同有效期内持续有效(即不可撤销,不可解除)。可见,本案原告作为所谓的保险人,并不是被告选择的,而是某银行指定的。这就是暗藏的借款、保险捆绑销售、强制搭售条款,但是,某银行、某财险对此均未向被告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因此,在对捆绑销售、消费欺诈等事实的确定方面,该合同具有证据资格,可以直接证明本案存在借款、保险捆绑销售、强制搭售、原告串通某银行对被告实施消费欺诈的事实。
原告举示该证据的行为,明显是在通过伪造证据、虚构事实、捏造民事纠纷等手段展开虚假诉讼。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撰写的质证意见的一小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证据、事实等等),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或者委托代理,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地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