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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信用证担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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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卖方信贷+备用信用证的操作风险点

新冠疫情对于国际工程带来影响除了人员和物资流通的巨大不便之外,最直接和最严重的一个影响便是——相当一部分亚非拉的业主没钱了。

而作为乙方的对外承包商,为了解决甲方业主没钱的问题,最常用的手段就是两个:

1.投建营

2.出口卖方信贷

*当然,预付款融资、一个项目融两个项目的资、以及业主信用极佳的BT操作也是可以商量的。

今天,通过黄河设计院总结的一个境外卖贷项目,来看一下备用信用证(SBLC)担保的出口卖方信贷融资的关键点和风险分析(内容并不深,主要是提供一个参考)

一、项目概况

项目总投资额约2亿美元。

业主以议标的方式选择EPC承包商,承包商承担设计、采购、施工服务;固定总价,项目工期36个月。

二、卖方信贷融资模式

业主提出采用递延付款的方式支付承包商工程款,也就是通常说的卖方信贷模式。业主银行提供银行备用信用证作为担保,承包商凭备用信用证向国内银行贷款。贷款直接发放给承包商后,由承包商偿还银行本金和利息。

项目结束后,业主分期偿还工程款。

1.具体操作流程

EPC承包商提交15%预付款保函给业主,业主收到保函后支付EPC承包商15%预付款;业主提供数额为合同额85%的7份银行备用信用证给EPC承包商;EPC承包商以7份银行备用信用证做担保向国内银行贷款,签订贷款协议,国内银行向EPC承包商发放贷款。

2.项目完工后的还款流程

项目完工后,业主释放预付款保函。根据合同约定,由业主分7年按不同比例向EPC承包商支付工程款,EPC承包商则逐个释放银行备用信用证,同时按约定偿还银行贷款本息。

这种延期付款模式,如发生EPC承包商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国内银行将启动业主银行备用信用证,由业主银行的备用信用证代替EPC承包商还款;如业主不能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则EPC承包商启动银行备用信用证,由业主银行备用信用证代替业主向EPC承包商支付工程款。

另外,业主的7期延期付款从全部完工的第一个年末开始,承包商的垫资时间涵盖整个建设期。

三、风险分析

上述递延付款模式,EPC承包商可能面临着国内银行贷款的办理和还款,业主付款以及汇率等方面的风险,具体风险和规避措施如下:

1.国内银行贷款办理的不确定性

目前国内银行贷款审查严格,审查条件包括:业主开证行的资信(含资产状况)、银行授信、担保条款约定、国内外管局要求、公司在银行的授信、银行的放贷规模以及经济形势影响等因素。

即使同意放贷,也是基于7份备用信用证分7年完成,如EPC承包商可以凭业主的第一份备用信用证办成贷款,也不意味着业主能顺利拿到后续6份银行备用信用证,因为业主很可能一年一办,办7份所需时间跨度大,不确定性也大。

而如果没有银行备用信用证,国内的后续贷款也无法办成,对EPC承包商来说意味着没有连续的资金保障,也直接关系到项目的盈利与否和公司的财务安全,同时也无法获得业主的延期付款。

针对上述风险,EPC承包商可以要求业主银行一次性开出多份备用信用证,降低分期办理的不确定性。但一次性开出7份备用信用证,业主会存在费用和能力的问题,不会轻易答应承包商的要求。但如果EPC承包商资信较好,可以在国内银行顺利拿到利率较低的卖方信贷融资,则与业主的谈判能力会增强一些。

2.业主不按期支付工程款的风险

在有银行备用信用证担保下,如业主不按期支付工程款且承包商无力偿还国内银行贷款,则国内银行可以凭备用信用证向业主的担保银行要求付款。理论上开证行具有独立性,可以直接偿还。

但实践中,银行会首先向承包商追要贷款,并可能还会涉及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之后才会启动业主的担保银行偿还。即使银行确认承包商无力偿还,这期间的审查程序也较复杂,持续时间需半年至一年左右。因此存在着业主银行的备用还贷功能无法起到作用,还款风险仍由EPC承包商来承担的情况发生。

由于业主未来的还款能力是承包商面临的难以转移的较大风险,因此承包商只能尽最大努力去预防业主支付违约的情况发生。

(1)加强对项目本身盈利能力的测算,通过对业主所在国的宏观经济、产品市场等进行科学分析,保证项目本身的优良性。

(2)加强对业主自身管理能力和市场信誉的全面评估,对于管理能力较弱尤其是信用一般的业主要持谨慎态度或要求其进行增信或增加抵押或担保措施。

(3)对于风险较大的卖方信贷项目,应尽量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或其他商业保险公司投保。

3.汇率风险

EPC承包商与国内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是以人民币为计价和支付货币,而项目完工后,业主支付承包商的递延付款是以美元计价的,汇率风险(或收益)由承包商担负。

针对汇率风险,承包商可以采用应收账款买断的方式来规避。承包商可以将未来的应收工程款以一定的买断费率转让给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实现提前收汇,进而提前结汇,降低汇率风险。但是,将汇率风险转嫁给商业银行需要支付成本,也就是买断成本,承包商应权衡买断成本和未来的收汇风险,做出适当的决策。

4.EPC承包商的再融资风险

在出口卖方信贷中,向贷款银行还款付息的责任由EPC承包商承担,风险相对较大,同时也会提高承包商的负债率,从而降低再融资的能力,故承包商应注意适当控制卖方信贷的总规模。根据公司资产负债率情况,考虑承受的卖方信贷规模,一般应将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控制在65%左右。

通过上述风险分析过程,可以发现该项目的延期付款模式,对业主非常有利,对EPC承包商风险较大,如果着眼于开拓国际市场的长远利益是可以考虑的。同时需要认识到,未来业主的按期付款依赖于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和政治形势。

商业银行公司业务

融资业务

第一章基础融资

第一节流动资金贷款

第二节法人账户透支

第三节固定资产贷款

第四节项目融资第五节银团贷款

第六节并购贷款

第七节杠杆融资

第八节信贷资产转让

第二章权利融资

第一节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

第二节认股权贷款

第三节标准仓单质押融资第四节普通货权质押融资

第五节应收账款质押融资

第六节应收账款转让融资

第七节有价证券质押融资

第三章票据融资

第一节普通商业汇票贴现

第二节买方与协议付息票据贴现

第三节商业承兑汇票保贴

第四节无追索权贴现

第五节承兑后代理贴现

第六节承兑与无追索权贴现组合

第七节商业汇票转贴现与再贴现

第四章房地产融资

第一节房地产抵押贷款

第二节住房开发贷款.

第三节商用物业抵押贷款

第四节法人商业用房按揭贷款

第五章传统贸易融资

第一节进口融资

第二节出口融资

第三节国内信用证项下短期融资

第四节备用信用证担保贷款

第六章新型贸易融资

第一节特定专业市场融资

第二节连带责任保证融资

第三节回购担保融资.....

第四节确定购买付款/未售退款承诺融资第五节订单融资(政府采购融资)

第六节融资租赁封闭贷款

第七节信誉保证金监管融资

第七章特殊客户融资

第一节政府平台公司融资

第二节普通高等院校融资

第三节船舶制造企业融资

第四节文化创意企业融资

第五节中小企业联保融资

融信业务

第八章承兑

第一节银票承兑

第二节准全额保证金银票承兑

第三节商业汇票质押承兑

第四节商业汇票质押承兑与理财组合

第五节保兑仓业务..

第九章开证

第一节信用证

第二节国内信用证

第十章保函

第一节基本保函

第二节特殊保函

第十一章承诺

第一节贷款承诺函

第二节信贷证明

第三节资信证明

第四节交易资金见证监管

第五节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管理

第六节对公存款

第十二章代理

第一节委托贷款

第二节代理税收

融智业务

第十三章财智管理

第一节公司理财第二节年金管理

第三节现金管理

第四节衍生品交易

第五节债务融资工具承销

4商业银行公司业务

第十四章顾问咨询

第一节重组顾问

第二节财务顾问

第三节再造顾问

第四节管理顾问

第五节并购顾问

第六节投资顾问

第七节融资顾问

第八节企业诊断

第十五章同业合作

第一节银银合作

第二节银证合作

第三节银基合作

第四节银保合作

第五节银期合作

第六节银信合作

第七节银财合作

几种特殊的担保方式

1、让与担保:一般的抵押行为都不转移抵押物,但让与担保是将抵押物归债权人占有与控制。此种担保方式在香港房屋按揭贷款中广泛使用,只有贷款人全部归还贷款,银行才归还抵押物。此种方式传入大陆,引起了中国房地产业的空前繁荣,但中国的按揭贷款,并不是典型的让与担保(因为并没有转移抵押物)。

2、特户、封金:这是一种特殊的质押方式,又称:“金钱质”,是指将现金用一种特殊的方式固定起来作为债权的质押。此种方式在我国法律中没有规定,但根据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该行为有效。

3、见索即付的保证(独立的保证合同):无条件的要求保证人承担第一偿付责任,不管主合同是否有效(不可撤销性:不能以主合同产生的抗辩权对抗贷款人)。此种规定在中国担保法第五条中也有反映,这说明实际上中国承认此种方式。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故不受主从合同关系的影响。

4、备用信用证担保:指开证行向贷款人开出备用信用证,当贷款人向担保人出示备用信用证和借款人违约时,开证行须按信用证的规定支付款项。该信用证独立于借贷协议,协议无效开证行仍须承担保证责任。

5、浮动抵押:贷款人以其现在的或将来取得的全部或某一类财产作为贷款人设定的一种担保物权。一旦借款人违约、破产或清算,此时债务人的资产便“固定化”,成为贷款人可接管或处分的担保物。浮动抵押的资产始终是不确定的,其数量与价值时增时减,其形式也处于不断变化之中。

6、意愿书:通常是一国政府为其下属机构或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贷款人出具的表示愿意帮助借款人偿还贷款的书面文件。在国际融资活动中,意愿书最大的特点是它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在法律上难以执行,对担保人通常只具有道义上的约束力。此举只是直接关系到担保人的自身资信与声誉,因此声誉良好的担保人一般都不会违背自己在意愿书中所做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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