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20多万货款,却被对方诉至法院要求超额偿还近50万,如何维权
案情概要
2012年5月14日批发店老板何江动身前往广东进货,为了让进货价格更划算,在实地考察及货比三家后,决定与粉条生产商李卫进行合作,两人当场达成合意,约定由李卫供应粉条,何江告知李卫送货的地点,而后由李卫将货物信息发送至何江的手机进行告知及确认,货物送达后每年进行结算。2014年6月之前,双方合作一直很稳定,即使中途发生过食品监管部门发现粉条有质量问题对何江进行过禁售及罚款的事情,都没能影响彼此的合作。但6月之后,何江因资金周转不开,开始出现无法按约支付李卫货款的情况,这个事情倒是动摇了双方生意伙伴的关系。2015年4月初,李卫考虑到何江长期拖欠货款,停止了供货,何江自知理亏,也无力辩驳,双方遂终止了合作。
合作虽然结束了,但何江没有逃避还款责任,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何江前后向李卫支付了所欠货款58709元。但由于所剩欠款金额较大,李卫怕何江不还,一度上门讨债,甚至报警处理。在警方的主持调解中,李卫主张何江所欠货款为491387.15元,但何江明确知晓自己所欠货款最多仅可能为20多万,两人对确切货款金额产生争议,调解以失败告终,何江因此被李卫诉至法院。面对诉讼,何江知晓自己违约在先,应该承担还款责任,但也不应该任人“宰割”,别人说还多少就是多少,随即委托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郑聪律师担任自己的代理人应诉。
原告李卫诉讼请求
请求何江支付拖欠货款491387.15元及利息
庭审现场
李卫
何江与自己合作过程中,2014年6月份至2015年年初期间的货款,何江仅支付了58709元,还有491387.15元拖欠至今,经多次催告仍就不予支付,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郑聪律师
当事人对与原告之间存在的真实买卖合同关系不予否认,但对原告所起诉货款金额有异议。理由如下:1、当事人与原告之间的交易方式是由原告进行发货,当事人告知原告送货的地点,而后由原告将货物的信息发送至当事人手机进行告知及确认,货物送达后每年进行结算。而由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全是由原告本人或其委托的人自行书写的发货单,以及由原告自身整理的所谓的发货清单,均没有当事人的签字或当事人所委托的人员进行确认。而从当事人提供的两人之间的确认发货信息的短信来看,原告提供的发货清单在2014年、2015年里有6次均没有短信确认记录,而这几次发货清单记录的货款金额远远超出平常金额。对于此原告并无确切证据能证明该货款真实存在,我们不予认可。
2、当事人在与原告合作期间,因原告生产的粉条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当事人因此受到行政处罚,损失数万元,当事人请求在货款中予以扣除。另因原告生产不合格产品导致当事人所经营的店铺无法进行经营丧失了声誉,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及经济损失,当事人保留在另案起诉的权利。综上,我方认为原告所要求的货款金额事实不够明确,证据不能充足,且经当事人核对的金额远远低于原告所起诉的金额,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对于原告主张被告需支付货款为491387.15元,但根据被告律师所提供的证据及本院查证的事实,原、被告之间仅存在26万元货款未给付,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诉求给予部分支持,不合理部分给予驳回。此外,因被告未及时、足额给付货款,其行为已然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即被告需支付原告逾期利息。
案件结果
何江支付李卫货款260000元及逾期利息。
办案心得
郑聪律师:“盗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该案件中,虽当事人未能按期支付货款,违约在先,但原告让其支付不知名的高额货款,其行为也不能被认定为诚信之举。法律秉承的是以事实为依据,原告的主张显然违背了法律事实,且对其主张也并不能提供有力证据,不应得到支持。在我方有力的反驳下,法院采信了我方意见,重新认定了货款金额,还给了当事人事实真相。合作诚信为主,不管是违约方还是守约方,都应该遵守诚信原则。”
办案律师
郑聪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法学学士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同行评价:受人之托,忠人之事,郑聪律师专注用专业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敢于追求法律的公正,善于运用适当的方法争取公平。
注:文中人名为化名
22岁女孩欠3000元网贷不还,被强制执行,母亲:谁借的钱让谁去还
在阅读此文之前,麻烦您点击一下“关注”,既方便您进行讨论与分享,又给您带来不一样的参与感,感谢您的支持!子女欠债,父母就该替孩子还债吗?
面对这个问题,辽宁沈阳的一位王女士给出了不同的答案。
在女儿欠钱不还、法庭工作人员找上门来之后,她直接将他们拒之门外,明确表示:谁借的钱让谁去还!
寥寥几千元,王女士为何宁肯让女儿上征信黑名单,也不愿帮她去还?这场轰动一时的借款风波,又该如何收场呢?
欠钱不还,法院上门“催收”22岁的王小姐,独自在外面生活,因为收入微薄,个人开销又大,所以很快便陷入了没钱的窘境。
恰好此时,王小姐听说网上可以无抵押贷款,于是便找到了一个网贷平台,借了3000元,也算是解了一时燃眉之急。
可花钱花的容易,还钱却很困难,还不上钱的王小姐并没有选择“以贷养贷”,反而是直接删除了软件、更换了号码,直接和网站平台说了“拜拜”。
由于始终联系不上王小姐,所以网贷平台在90天后,直接一纸诉状将王小姐告上了法庭。
经法院核实,王小姐应归还本金3000元以及利息1572元,累计4572元。
由于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那天,王小姐直接缺席,所以最终法庭判处王小姐须在10日内还上欠款,否则她将会被列入征信名单。
当然,法院方面也不希望王小姐就这样成为老赖,于是顺着借贷平台给予的线索,法院工作人员最终找到了王小姐的母亲王女士的家。
可令人诧异的是,他们居然直接被拒之门外了!
只见王女士明确表示,“谁欠的钱你们就去找谁,不要来打扰我的生活”。
法院工作人员哭笑不得,连忙表示他们只是希望通过王女士联系上王小姐。
可是王女士却直言,女儿早就搬出去住了,自己与她也很久没有联络,根本不知道该怎么联系她。
不仅如此,王女士还说她和女儿的关系并不好,女儿平时也没回来看过自己,自己含辛茹苦把她养大,如今落得了个这样的结果,属实令人心寒。
眼见通过王女士联系王小姐这条路也走不通,法院工作人员陷入到了两难之中。
这钱要是再还不上,王小姐可就真的要上征信名单了,一个20多岁的年轻人,因为几千块的欠款而无法乘坐飞机、高铁,怎么看这笔买卖都是划不来的。
出于这种考量,法院工作人员再次提出,希望王女士能够先替王小姐缴纳这笔欠款。
原本在工作人员的劝说下,王女士的态度也算有所缓和了,可是一听要还4000多元,王女士再次气极,
“我没这么多钱,这事你们该找谁就找谁吧,我是没办法替她还的。”
话说到了这一步,法院工作人员也只能无奈的离开。
引起争议,欠款该由谁还?不出意外,王小姐是要被挂上征信名单了,而这件事情在网上被曝出后,也迅速引起了广泛争议。
有人说,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可是这家网贷平台已经有明显的“高利贷”性质了。
寥寥几年利息就涨到了本金的一半还多,利息这么高,不知道害了多少人,王小姐就不该还。
也有人说,一人做事一人当,既然是王小姐借的钱,那么就应该让王小姐自己来还,找她母亲算是怎么回事呢?
毕竟王小姐已经是个成年人了,借钱的时候,王小姐的母亲也并不是担保人一类的角色。
网贷平台提供信息,法院工作人员跑到王女士的家里去,这是不合适的。
针对该不该还、该谁还这些问题,网友们可以说是争论不休,不过还有一个问题引起的争议更大。
那就是王女士作为母亲,替女儿还这笔钱是不是天经地义?
持肯定观点的人表示,父母对于子女的爱是不求回报的,父母爱子女也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因此子女若是闯下祸事,父母也理应替他们理清首尾、买单负责。
再者说了,古语有云“子不教,父之过”,子女误入歧途,父母本身也是有责任的。
像我们上面提到的王小姐,如果不是与母亲产生矛盾,独居在外,如果不是缺乏父母在网贷这一块的教育,又怎么会走上网贷的不归路呢?
至于持否定观点的人则表示,父母虽然有养育、教育孩子的责任,但是这些责任毕竟是“有限的”。
尤其是在孩子成年之后,他们应该自己对自己负责、为自己的错误买单。
父母对孩子的爱,同样也是这个道理,父母虽然会不计回报地去爱自己的孩子,但是这不应该成为孩子们肆意索取的理由。
仗着父母的宠爱就胡作非为,出了事儿再躲在父母身后,这是不对的。
那么我国法律针对这种情况,又是如何界定的呢?
首先,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有效合同的约束力仅限于签字双方,是坚持不到双方父母的,也就是说王女士完全可以拒绝替王小姐还款。
其次,只有一种情况下,父母应该替孩子还债,那就是孩子出了事,而父母继承了孩子的遗产,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也是要一同继承的。
不过在这个案例中,王小姐很明显没什么遗产要给王女士继承,因此王女士也不需要考虑什么债务的问题。
既然王小姐选择了更换号码、删掉平台,且拒不还款,那么她就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该被催收就被催收,该上征信名单就上征信名单,所有的后果都由她自己承担,谁也不该将压力给到王女士身上。
细节纠纷,法院存在的问题实际上,每年被列上征信名单的人都不在少数,而网贷平台起诉借款人欠钱不还的时候,基本上都是成批起诉的。
那为什么其他人都掀不起波澜,唯独王小姐引发了广泛争议呢?
答案很简单,那就是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工作人员的做法,很多网友认为是存在一定问题的。
第一,工作人员在表述上有欠妥当,多种行为都不合理。
在和王女士沟通的过程中,法院执行庭工作人员明确表示,王女士应该尽到义务,帮助他们与王小姐沟通,并打开门让他们进去搜查有关王小姐的财产。
且不说王女士是否有什么“协助沟通”的义务,在王小姐已经从家里搬出去的情况下,执行庭工作人员是没有权利要求搜查王女士的房屋的。
因为他们并没有证据能表明王小姐仍有财产遗留在王女士的家中。
即使一定要搜查,那么也应该是法庭在就相关问题审理判决过后,而不是当时那种情况。
其次,工作人员在“自证身份”这一块,和王女士产生了争执。
在王女士看来,这些人主动找上门来,就是为了帮助网络平台催收,因此她很怀疑工作人员的身份。
虽然工作人员随后出示了自己的相关证件,但是在王女士准备拍照留证、录音录像的时候,却遭到了工作人员的严厉拒绝。
一番争执后,他们甚至表明要没收王女士的手机。
毋庸置疑,这些人的确是法院执行庭的工作人员,但是由于他们过度劝说,王女士怀疑他们的身份要求他们自证,这也无可厚非。
结果双方就这一问题产生矛盾,这足以证明工作人员的态度与做法有失妥当。
最后,工作人员将压力都给到了王女士,反复提出由她代缴,已然是过犹不及。
我们可以理解法院执行庭工作人员是出于好意,不想让王小姐20多岁就上了征信名单,影响她以后的生活,所以才提出由王女士代缴费用。
但是这也不意味着我们可以不尊重他人的意见,不考虑实际情况就给予他人压力、帮他人做决定。
王女士与王小姐虽是母女,但是极为复杂的家庭情况,使得他们的关系也非常僵硬。
在王女士提出这一点,且明确表示自己身患重病,没有钱给王小姐代缴费用后,工作人员就应该适可而止,及时退去。
再者说了,就算这次王女士替王小姐还了钱又怎么样呢?
假如王小姐并没有认识到网贷的危害,甚至因为母亲代为还款就产生了“侥幸之心”,继续沉沦在网贷的泥沼之中。
那么以后等待她的恐怕是更为可怕的厄运,这可比被列入征信名单严重多了。
那么我们究竟该如何看待网贷?不慎踏入后,又该如何脱身呢?
拒绝网贷、珍爱生命可能有人会说,网贷这个东西“有利有弊”,只要适可而止、理性对待,那么非但不会使人坠入深渊,反而还有利于资金周转。
可事实真的是如此吗?
2018年6月,重庆曾经曝出过这样一则新闻,一名女大学生为了做微商网贷了3000元。
结果到最后发现利息太高根本还不起,利滚利之下最终欠款一路涨到了10万多!
刚开始的时候,女大学生签订的合同是借款3000元,一个月内还清。
可是没过多久对方就变了卦,不仅实际上只下发了2000元借款,而且还要求在7天内还完。
女大学生不服,结果网贷平台指着双方签订的“又臭又长”的合同,说得有板有眼,愣是把女大学生说服了,可是还不上钱怎么办呢?
也很简单,在平台的指导下,该名女大学生开始了“以贷养贷”。
她累积从13家网贷平台借了钱,每到还款日期的时候就拆东墙补西墙,可是每拆一次,她欠的也就更多。
在这13家网贷平台的高额利息下,她最终累计欠下了10万元。
因为实在无力偿付,她最终被告上了法庭。
可能你会觉得,只要效仿我们上面所提到的王小姐,借钱之后把电话拉黑、再把平台删掉,就能够万事大吉,不用还钱,可实际上这根本不是这样。
在借款的时候,你就得填写各类有效信息,比如说电话住址以及各类亲友的联系方式等等。
即使你拉黑了网贷平台的电话,避开了“电话轰炸”,你的亲戚朋友也躲不开。
闹到最后反而是大家都知道了你在外面欠了一屁股债的事情,迫于压力,你最终也只能还钱。
当然,这是最坏一步的结果,那么是否有办法让你在幡然悔悟后,及时抽身呢?
答案是肯定的。
在发现自己根本无力偿还借款后,最好的办法就是直接向家里人坦白,让家人帮自己还清欠款,且向家里人保证,再也不会踏出这个领域,让家里人监督。
如果你实在无法向家人开口,那么可以试着逾期跟平台协商还款。
在这里我们主要提供三个方案:
第一,直接申请延期还,一般只要平台比较靠谱,那么应该能够延期1~2年,在此期间停催停诉。
第二,申请单次还清,直接与平台方面商量截止日期,然后一次还完,在此期间同样停催停诉。
第三,约定时间分期还款,停止计算利息、每月定期打款,当然停催停诉也是必须的。
可能有人会问,如果按照这种方式来,那么网贷平台不是要损失很多利息吗?
事实的确如此,不过一般那些比较正规的网贷平台,在客户长期逾期未还款时,还是会答应这些条件的。
一来是这很好地维护了他们的形象,二来是这也降低了他们的坏账率,避免最后颗粒无收。
至于具体的操作流程,则是先逾期,然后主动致电网贷公司的客服热线,表明要协商还款的意愿。
一般来说客服是没有这个权限的,因此会帮你转接给信贷专员,通过有效沟通后,信贷专员会帮你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就可以商量协商还款的事情了。
总的来说,网贷就是个无底洞,大家最好不要轻易涉足,如果已经涉足了,那也要及时抽身,否则搞到最后只会害人害己,让自己和家人都深陷于痛苦之中。
以案明纪释法|借用管理服务对象钱款长期不还怎样定性
【典型案例】
甲系国家出资企业A公司的工作人员,负责品牌管理及营销推广,乙系某广告公司实际控制人,是A公司的供应商之一。2012年上半年,甲欲购买本市一处房产,因资金不足,乙得知情况后主动借给其275万元用于购房。2013年甲因无钱归还,双方口头约定该借款作为乙投资甲在澳大利亚一处房产的投资款,但未约定投资收益和风险等。之后甲利用职务便利为乙的广告公司陆续承接了4000多万元的业务,其间双方均未提及上述钱款如何处置。2021年5月,甲得知其被限制出境,又听闻自己被举报,因害怕上述钱款出问题,遂找到乙签订一份投资退款协议,将275万元全部退还。
【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甲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275万元一开始是正常的借贷,之后双方口头约定投资协议,此钱款转为乙投资甲在澳大利亚一处房产的投资款,2021年双方约定终止该投资,甲将275万元全部退还给乙,甲乙双方是正常的民事活动。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借用管理服务对象乙的钱款用于购房,之后双方虽口头约定转为投资款,但并没有改变“借用”的本质。其间甲利用职务便利为乙的公司承接了大量广告业务,严重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属于违规借款物行为。
第三种意见认为:甲乙之间一开始是借款,之后双方虽然口头约定该借款为投资款,但这一大额投资既没有签订投资协议,也没有约定投资收益和风险,不符合正常投资要件,故本质上还是借款。借款期间,甲利用职务便利为乙的公司承接大量广告业务,在长达9年的时间里甲没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和行为,乙也未主动催讨,直到甲听闻自己被举报,才将钱款全部退还,其行为符合以借为名的受贿。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甲乙之间不是正常的民事法律关系
随着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以及反腐败斗争的持续深入,权钱交易的方式呈现出多样化、隐蔽化和复杂化的趋势,尤其是以借款、合作投资为名的受贿行为,往往披着“合法”的外衣,行贿赂之实。本案中,甲乙双方建立起来的关系明显区别于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首先,甲乙是管理服务对象关系,双方的地位不平等。乙出于让甲利用职权为其承接A公司广告业务的目的而借款,之后为了感谢甲为其提供的帮忙,完全听任甲对该借款的处置,放弃自己的正当权益。甲在双方的关系中始终处于一种优势地位,使得甲乙之间难以形成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其次,甲乙之间不是正常的投资者关系。双方虽然口头约定275万元借款为投资款,但乙对所投资房产的具体位置、面积和户型等情况均不了解,且双方既没有签订书面投资协议,也没有约定投资的收益、风险等内容,不符合正常投资的特性。甲乙之间这种所谓的合作投资已经背离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仅是掩饰双方非法行为的一种手段。
二、甲乙之间不是违规借用钱款关系
违规借款物是党员领导干部借用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行为。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示好,本行为实际上出借的是手中的权力,本质是公权的异化和滥用。本案中,甲因购房缺资金,乙为了承接A公司的广告业务,主动向其示好,自愿出借275万元。但在之后长达9年的时间里,随着甲利用职权不断为乙谋取利益,该借款性质也随之发生改变,从一开始的借用变为主观上的占有,甲没有归还的意思,乙也不向其讨要,所以不符合违规借款物的构成要件。
三、甲乙之间实质上是行受贿关系
首先,符合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甲作为A公司负责品牌管理及营销推广的工作人员,在乙借款给其购房后,利用职务便利为乙的公司谋取竞争优势,陆续让该公司承接了4000多万元的广告业务,乙的公司从中获取了巨额的不正当利益。为感谢甲的帮忙和关照,乙默认将该借款送给甲,甲对此心知肚明,双方已达成行受贿合意。甲以借款为名掩盖收受贿赂的非法目的,本质上符合权钱交易的特征。
其次,借钱和还款方式比较反常。甲乙之间虽有真实的借款事由,款项也用于购房,但出借时双方既没有书面借款手续,也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和计划等内容。之后双方虽然口头约定该借款为投资款,但既没有签订投资协议,也没有约定投资收益和风险,缺乏正常投资要素。之后甲听闻自己被举报,因害怕上述钱款出问题,遂借退出投资之名,急忙将钱款全部归还,符合相关犯罪事实暴露后掩盖犯罪的行为特征。
再次,没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甲在长达9年的时间里,对该275万元借款没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和行为,其占有该借款的主观故意比较明显,不同于一般的民间借贷或者借用管理服务对象钱款。而乙对此听之任之,从未向甲催要,还答应其将该借款作为房产投资款这一不正常的投资,以此为幌子变相向甲行贿。
最后,有归还的能力而不归还。根据调查,甲的银行账户有一定数量的存款,虽不能一次性还清该借款,但可以分期归还,但其不想也不愿归还。这与正常的民间借贷不同,因为正常的民间借贷借款人如果具备还款能力,一般会积极主动还款。而在名借实贿的情况下,借款人即使有还款能力也不会还款。(作者:陈晓赟马晓丽张剑峰;单位:上海市松江区纪委监委)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