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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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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一男子交万元委托中介帮贷款,结果贷款不成定金也打水漂

以为找中介能办到低息贷款,没想到贷款没办成,还亏了万元定金……近日,在南宁开公司的吕先生觉得自己被中介坑了,很是闹心。

找中介贷款未成,万元定金拿不回

今年8月初,吕先生接到广西亿信元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信元”)工作人员小林的电话,询问他有无贷款意向。由于他的公司需要资金周转,加上“低息”贷款的诱惑,8月10日,吕先生带上公司的资料来到亿信元进一步了解情况。

接待吕先生的工作人员是苏女士。一番操作后,苏女士告诉吕先生,银行预审审批通过了,其公司可贷83万元,中介费为3万元,需先付1万元定金。吕先生半信半疑,提出“如若未办理成功退还费用”,并要求对方写在居间合同上。

吕先生与广西亿信元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本文图片均由受访者提供

“苏女士承诺至多20个工作日放款,却迟迟没有结果。”9月初,吕先生等不及了,向亿信元提出退款申请。没想到,亿信元一开始还同意退款30%,经过多次交涉后,在10月24日以吕先生违约为由拒绝退款。

企业“雪上加霜”,中介称其违约

“我没贷到钱,还要给你一万元,企业因此难上加难,这公平吗?”吕先生喊冤。据他介绍,10月中旬他拨打110报警后获悉,110工作人员曾就类似问题到该家公司调解过多次,但效果不佳。10月26日,吕先生到公安机关欲报经济合同诈骗案,但警方说涉案金额不足2万元暂不能立案。

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在采访中获悉,亿信元的小林(暑假工)和苏女士目前均已离职。“我们一直在帮吕先生办理贷款,是他觉得时间太长不愿意等。他要求退款,我们帮他走流程了,后来查到他违约所以就不退钱了。”10月27日,该公司一名经理黄先生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吕先生曾多次催促经办人员苏女士,但没有结果。

记者从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看到,委托期限自2022年8月10日起至2025年8月10日止,委托期限内吕先生应保证亿信元为其唯一居间方,若吕先生另行委托第三方办理委托事项则视为亿信元完成的居间成果。

黄先生所说的违约是指吕先生在委托期内找了第三方贷款。吕先生告诉记者,当时亿信元办不下贷款,但公司需资金周转,所以他提交退款申请后,在9月下旬和10月找了其他机构贷款融资,目前仍未审批下来。

亿信元的黄经理称,吕先生已经违约。

定金能否退还,律师说法不一

“贷款不成,还赔了一笔定金,对于企业来说,确实是雪上加霜。”南国法援公益律师赵明堂看了合同后表示惋惜,“因为合同中的委托事项与吕先生想得到83万元低息贷款的本意不符。合同中的委托事项显示,中介公司提供中介服务,帮助吕先生与投资方签订贷款或投资合同,就完成了自己的义务。”赵律师建议,市民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认真阅读合同,保证合同内容与自己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而不能轻信经办人员的口头承诺;在此也提醒广大市民,在办理类似业务时,只要要求先付定金、押金等钱款的都要高度戒备。

南国早报法援公益律师吴穷则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的规定,就本案而言,截至目前,亿信元未能促成吕先生与出资方订立合同达成借贷关系,应继续履行居间服务合同的义务,因仍在合同期限内,暂不能草率认定任何一方存在违约,如果亿信元在三年期限到期后仍未促成吕先生与出资方合同成立的,则亿信元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定金1万元也应当返还给吕先生。如果亿信元寻找到出资方愿意给吕先生提供合法的贷款资金83万元,而吕先生表示不接受、故意不订立借贷合同的,则吕先生构成违约,已支付的1万元定金不得要求对方返还。至于吕先生与他方签订任何合同找其他机构贷款融资与本案无关,也不是跳单行为,亿信元不能限制吕先生合理行使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显然是中介公司找了个不退费的理由,不能以此认定吕先生构成根本违约。

最后,吴穷建议吕先生与中介公司协商解除居间服务合同及退还定金事宜,相互作出让步,中介公司可在扣除最基础的工作费用后,将剩余的费用退还,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法律程序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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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自己借钱,为什么非要银行介入?

委托贷款的大概意思是,张三想出借一笔钱给李四(这里的张三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企业),但是张三不直接把钱给李四,而是张三先给银行,然后银行再借给李四。为什么非要绕这么个圈子呢?理由有几点:

第一:在过去,企业间是不允许互相借钱的。因为法院认为只有金融机构才有经营资金的资格,企业你老老实实干活挣钱,分钱给公司股东或者职工即可,不应该去干业务范围外的事。

第二:在很多机构来看,比如负责土地抵押登记的国土局,比如负责股权质押登记的工商局,不是金融机构的贷款都是不合法的,都不给办抵押或质押手续。

所以大家非要绕这个弯,把能直接借的钱,间接借出去。当时我很不理解,我觉得难道通过这样的弯,借的钱就会变吗?对大规模的企业借贷,我个人最近的认识有变化,觉得确实应该加以管制,因为资金的流向涉及经济层面很复杂的问题,如果投资没有一点规划性,长远来看,会造成社会财富的重大损失。

回到委托借款上面,大家稍一思考就会发现,理由的第一点很好规避,你不允许企业间借款,那我改为个人借给企业不就行了吗?实在不行,我改为个人借给个人(比如企业的股东、法定代表人等),然后股东再借给企业用于经营不就结了吗?确实这个是很难规制的,所以官方所说的民间借贷从无法禁绝。

再后来,最高院出了一个职业放贷人的概念,大概意思是,首先,要成为职业放贷人是要取得牌照的,取得牌照以后,你就可以营业了,收利息啥的,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是没有问题的,但这个牌照怎么拿?目前我还未查到相关规定,估计这个在我们看不见的地方,争议非常大,所以一时半会出不来。在牌照未得到之前,如果你被认定事实上的职业放贷人,那会有什么后果呢?借款合同无效。借款合同无效的后果并不是借出去的钱不能要求还了,这个基本公平还是会有保障的,法院还是支持返还本金。但有两个严重后果,第一合同无效,则关于利息的约定也无效,所以你要求借款人按合同约定付息的诉请,法院就不支持了,有的法院判无息,有的按银行同期利率付息;第二个严重后果,主合同无效,抵押合同也无效,这个就很要命了。为了保障借款的安全,债权人通常都会设置各项抵押,现在只要你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抵押就无效了,那意味着收回借款的可能性大大降低。

那司法实践中,怎么认定事实上的职业放贷人呢?因为现在信息关联很历害,所以你做为原告的案子有多少,涉及多少金额,是比较好查的。比如一年内,你到法院起诉了20回,每次都是借款官司,那法院认定你为事实职业放贷人的可能性非常大了。我今年开了一个庭,个人借个人,法官问了许多问题,比如原告和被告是否认识?认识多久?是什么关系?原告出借的钱是从哪里来啊?当时觉得挺奇怪的,后来才明白法官这样问,就是想判断原告是否是职业借贷人。

所以,从这点来看,银行委托借款还是有价值的。另外,我还联想,真正的职业借贷人为了规避这些措施,可能就会使用七大姑八大姨的身份信息,看来信息变现是完全有机会的。

委托贷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从7月1日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正式开始施行,随着相关的22号公告的发布,印花税的一些常见问题也有了清晰的答案。

问题一:减免规定有什么执行规定?

应税合同征税需要缴纳的印花税,因为合同本身涉及两方或者多方,所以在减免印花税时,应该只减免一方的印花税还是双方的印花税都减免,在实务中是存在着不小争议的。

在22公告中,第四条规定明确了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应税凭证,只要是书立该应税凭证的纳税人都可以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除非有特殊规定,只要是签订了合同的机构双方,都可以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

问题二:如果应税合同涉及多方,应该如何为应税产权转移数据缴税?

22公告在之前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如果同一应税合同的应税产权转移数据中涉及了两方以上的纳税人,并且没有将不同纳税人各自涉及的金额列明,那么在确定计税时,应以纳税人平均分摊的应税凭证所列金额来确定。

问题三:印花税作为行为税,可以退、抵吗?

22号公告中,明确了印花税可退税和抵税的两种情形:

当应税合同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上所列的金额不能和实际结算金额对应上时,不用改变应税凭证所列的金额,只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如果改变了应税凭证所列金额,那么就以变更后所列的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纳税人因为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导致了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减少或者增加。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调整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对应税凭证进行重新确定。

问题四:委托贷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22号公告认为,基于中国金融监管的特点,委托贷款合同的委托人是没有提供贷款业务的资格的,只能借用银行的名义提供贷款。因此委托贷款业务的合同是由银行和借款人签订的,委托人不属于印花税征税的范围,所以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关于印花税,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吗?财税相关工作还有很多要注意的细节,想要了解更多资讯,欢迎关注或联系“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哦!我们拥有经验丰富的财税团队,帮助企业降低经营成本,理清旧账坏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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