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单独买房,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离婚后如何分割?
房屋跟家庭的关系,自古以来就被牢牢捆绑在了一起,房屋虽然不能代表家庭,但却是家庭的基体,是家庭成员生活的寄托,也是家庭最私密的场所,从古至今但凡提及家庭,就不可能不谈论到房屋的存在。
房屋是家庭的必需品,尤其是如今的新婚夫妇组建一个新的家庭,房子问题总是绕不开的。但房屋作为固定资产中最重要的一部分,一旦夫妻离婚后,房子该如何分割?这成了很多人最为头疼也最为关注的问题。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如果是在结婚后买的房子,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计算,在离婚时一般根据婚姻双方是否有过错、孩子归谁、以及出资比例等因素进行分割。但如果是婚前某一方单独付了首付款,结婚之后夫妻二人共同还贷,这种情况离婚时房产要如何分割呢?
案例分析一:
林某在与董某结婚前曾购入一套房产,房产总价为65万元,林某首付付了20万元,剩余45万元选择向银行贷款。在结婚之前林某已经单独还完了319587元,剩余的180614元为结婚后夫妻共同还贷。
没想到结婚几年后林某与董某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大,婚姻难以维系,二人决定离婚,房子的划分成了一桩难事。
这套房子购买时仅仅只要65万元,但当二人打算离婚的时候,房产已经增值到3587469万元。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如果要分割房产的话,林某至少需要向董某分割几十万资产,这让林某非常不乐意。为了不给董某分割财产,林某竟私自将房产转移到了自己兄弟名下,侵犯了董某的权利。
林某应当分给董某的房贷数额,按照二人共同还贷的180614元乘以房产增值倍数,也就是乘以大约为5.5倍的差价,得出995745的结果。再将此结果除以二,得出董某最终能够获得的房产,为497872元。
但考虑到林某存在可以转移房产来逃避财产分割的情况,是婚姻中的过错方,因此在最终判决时会出现更加偏向董某的情况,也就是董某最终获得的财产,将在497872元以上。
案例分析二:
如果说林某与董某之间的财产分割还涉及到了财产转移这类比较复杂的情况,那么王某与李某之间的财产分割可以说更具有代表性。
家住河北邢台的李某与王某是一对情侣,2018年时二人携手步入婚姻殿堂。李某深知这年头男人要娶妻必须得有房的道理,早在结婚前就已经在市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
当然这套房并不是全款买的,而是通过首付加按揭的方式,当李某结婚时房子的按揭并没有偿还完。
结婚后一个人需要偿还的按揭变成了两个人一同还款,王某也很乐意承担这份责任,甘之如饴与李某一同还贷。
但好景不长,这段婚姻仅仅持续2年时间就因感情不和而破裂,王某竭力要求与李某离婚。一开始去法院申请离婚时,考虑到双方都有情感冲动的因素在内,因此并没有判决二人离婚;但第二年王某又跑到法院起诉离婚,这一回法院见王某铁了心要离婚的模样,知道这段婚姻已经感情破裂再无挽回的可能,因此准许了二人离婚请求。
既然要离婚,王某肯定要要回自己偿还的房贷部分,通过查询银行流水得知,这些年二人共同还贷的部分共计金额87718.4元。
由于这三年内当地房价波动并不高,不存在差额较大的情况,再加上虽说是一起还贷,但实际上还是李某偿还的更多等因素,因此在最终审判时并没有乘以房屋差价,而是直接按照共同还贷的部分对半分,因此王某最终获得了43859.2元。
结语:
通过上述两个案例我们可以得知,如果碰到了婚前一方单独买房,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结果夫妻要离婚的情况,大致分为两种计算方式。
第一种就是房屋购入时跟卖出时差价比较大的情况,会乘以增值倍数进行计算,当然这种计算方式是一种照顾共同还贷者的方式,一般出现在房屋拥有者一方在婚姻中错在一些过错的情况下。
第二种就是在房价波动较小的情况下,按照共同还贷的金额对半去分,这种分割方式最简单粗暴,但可能会因为房屋的增值对某一方造成一定的损失。
当然这只是大概的两种分割方法,实际上还是得根据离婚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北京离婚律师:结婚前贷款买房,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买房才能结婚似乎现在是一种必然趋势,好多小两口都是买了房才同意结婚,当然也有不少人是为了结婚才买的房。
最近看到了一个这样的留言:律师您好,我是婚前贷款买的房,房产证上没有男方的名字,现在结婚了,但贷款还没还完,请问这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我的个人财产?怎么样才能保证这是我的个人财产呢?
第一、婚前贷款买房,婚后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采用登记制,对于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该看登记在谁的名下。但也不完全的依据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来看,即使是在婚后取得的产权证书,但是一方在婚前就已经完成了首付款的交付并以办理按揭贷款,实际上就已经完成了房屋的买卖,因此该房屋可以认定为购房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第二、婚后共同还贷,假如离婚房子要怎么分割?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房子,个人支付首付款并贷款,婚后共同还贷的,在离婚后应该由产权登记方根据共同还贷数额的多少以及相对用财产的增值部分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一般情况下,用于还贷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可以按照一人一半的原则分割。但出于对个人婚前财产的保护,也是公平分割婚后共有财产的考虑,可以按照共同还贷部分占全部房款的比例来计算。
第三、如何保证这个房子是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要想有一套完全属于自己的房子,最好的办法就是在婚前全款买下。如果是贷款买房,通过按揭的方式购买房产的,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结婚登记前,应由自己付清首付款,签好贷款合同,做好抵押贷款;
2、对于婚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最好是能在婚前就办理好,并且在产权证上只登记自己一个人的名字;
3、用于装修的,如果还没交房的话,婚后可以用婚前财产装修或者用父母的钱装修,不要用夫妻共同财产!
4、婚后每个月偿还的房贷,最好是能用自己的个人财产偿还,或者是自己的父母直接打款到还款账户,并且采用银行转账的形式完成。不要使用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这样完成办理的房产,就能全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即便是婚后将房产卖掉,获得的价款也都是购房方的个人财产,与另一方无关。
梁勤律师: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房,登记一人名下,离婚如何分割?
案情简介
A女和B男于大学期间相识相恋,毕业后同居共同生活,2016年8月1日登记结婚,2019年6月18日离婚,婚后无共同子女。
2016年4月15日,B男作为买受人与案外人签署武汉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购买了案涉房屋作为婚房,因武汉限购政策原因,案涉房屋购房合同以男方一人名义签订。案涉房屋首付款系双方用毕业后共同积蓄加上亲朋好友借款支付。
在签订购房合同的前一天A女给B男父亲汇款3万用于支付案涉房屋首付款,4月16日,B男支付案涉房屋部分首付款127712元。2016年4月25日,双方一起交完首付款,8月1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共同偿还贷款,婚后房产证书登记状态为男方一人所有。
由于双方未能妥善处理夫妻关系,致使矛盾不断并分居生活。现A女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法院判令案涉房屋一人一半。
各方主张
A女诉称:案涉房屋是双方为结婚而共同出资购买婚房,婚后共同还贷,虽登记男方一人,但系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一人一半。
B男辩称:案涉房屋是自己出资购买,产权登记一人名下,是婚前个人财产。
法院判决
案涉房产系双方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现涉案房屋登记在B男名下且以B男名义申请的银行贷款尚未还清,故涉案房屋归B男所有较为适宜,涉案房屋剩余贷款由B男偿还,B男对A女进行补偿。
在此,梁勤律师提示您:
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买房,但只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应有房产,维护未登记方权益?关键在于能够证明其出资以及具体数额,并能证明系双方婚前基于共同所有的目的(结婚为目的)而共同出资,此种情况即使是房屋产权证上只登记了夫妻一方名字,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
梁勤,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在某集团公司任职法务,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法律事务,参与处理公司内外经济纠纷和公司重大业务谈判等。进入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以来,办理过多起民商事诉讼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劳资人事纠纷等。
曾参与招商蛇口华中区域公司收购襄阳某置业公司股权的法律尽职调查项目、金融街武汉置业有限公司关于收购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法律尽职调查项目等,曾参与2020年笨鸟学习俱乐部发起“全国法院审理婚姻、继承案件财产分割大数据报告”课题研究。目前专注于婚姻家庭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房产交易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工作耐心负责,为人热情亲切,是一位精明能干的精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