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普法】老公婚前买房,老婆用婚前公积金还贷,离婚时增值部分怎么分?
来源:厦门中院、湖南高院
转自:中国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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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中,经鉴定,前述房产中由阿琴使用个人婚前住房公积金还贷所产生的房产增值部分为37万元,双方对阿琴投入的8万元及相应增值部分37万元的归属各执己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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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阿坤主张阿琴于婚后提取个人婚前住房公积金8万元用于偿还阿坤个人婚前房产按揭贷款的行为系赠与,但其并未能举证证实阿琴就该款项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因而该部分款项依法仍为阿琴个人所有。
阿坤又主张即便该8万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款项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37万元因产生于婚后,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然房屋的增值属于自然增值而非孳息或夫妻婚后经营所得,阿琴使用其个人婚前财产用于偿还阿坤个人婚前房产的按揭贷款,该部分款项所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亦为自然增值,应为阿琴个人所有。
因此,阿坤应就案涉房产向阿琴支付补偿款共计45万元。
在夫妻离婚分割财产案件中,一方婚前购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形较为普遍,而如本案中一方使用个人婚前财产偿还另一方婚前房产的按揭贷款的情形则较为少见。对于个人婚前财产应归该方所有,因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一般争议不大;而对于个人婚前资金投入所产生的房产增值部分的归属,实践中容易产生较大争议。
房产增值部分的归属应如何确定,关键是解决该增值部分的性质问题。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阿坤认为增值部分37万元产生于婚后,应归夫妻双方共有,实际上是将房产增值视为夫妻投资和经营的结果,但应当认识到,房产增值从本质上反映的是投入的资金因市场因素变化而实现的自然性增长,有别于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出租房屋、买卖股票、经营生意等投入劳动、管理而实现的主动性增值。因此,房产增值是投入的资金所产生的自然增值,而非经营所得。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而,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的自然增值,仍为其个人所有。
本案中阿坤未能举证证实阿琴就其个人婚前公积金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而房产增值又属于自然增值而非孳息或夫妻婚后经营所得,故法院判决确定阿琴的个人婚前住房公积金款项还贷部分及相应的房产增值部分均归阿琴个人所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官方答疑|婚前买房,婚后配偶能否作为主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
红网时刻5月10日讯(记者岳瑾)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如何计算家庭住房套数?职工婚前买房,婚后配偶能否作为主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今日,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长沙住房公积金网络热点问题月报(2021年4月),集中对缴存职工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如何计算家庭住房套数?
从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数据可知,2021年4月,长沙住房公积金网络排名第一的热点问题是: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如何计算家庭住房套数?
据该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公积金贷款支持已婚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首套自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自住房(其中首套房产权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不支持第三套以上自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单身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首套自住房,不支持第二套以上自住房。
职工家庭在长沙和公积金缴存地的住房套数合并计算,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和其他贷款资料显示的两地之外的住房也应计入家庭住房套数。公积金缴存地指夫妻双方公积金正常缴存所在城市。职工家庭已注销的住房不计入职工家庭住房套数。
那么,职工及配偶分别在长沙中心和签约城市缴存公积金的,由谁申请贷款?
上述负责人表示,职工及其配偶分别在我中心和签约城市缴存的,我中心缴存职工符合贷款条件的应作为主借款人向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我中心缴存职工不符合贷款条件的,配偶符合贷款条件的可以向我中心申请异地贷款。
婚前买房,婚后配偶可作为主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
此外,网友关注较多的还有“职工婚前买房,婚后配偶能否作为主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
该中心相关负责人解释,如果该职工的配偶符合长沙公积金贷款条件,可以作为主借款人来申请贷款。
职工已买房但尚未交房不能申请租房提取
“购房提取有没有次数限制和时间限制?”“职工已买房但尚未交房能否申请租房提取?”也进入了4月热点问题前5名。
记者了解到,购房提取有次数限制和时间限制。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已提取住房公积金2次以上的,不得再次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为由提取。购买新建商品房申请购房提取应自购房契税完税证凭证出具之日起2年内提出申请。
但职工已买房但尚未交房不能申请租房提取。职工家庭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才可以申请租房提取。租房提取每年可申请提取1次,每次提取须间隔12个月以上;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近12个月实际汇缴额的50%,其中因账户合并、转移、补缴、结息等产生的12个月汇缴额以外的金额不计入提取额度内。
统计显示,2021年4月,12329公积金服务热线共接听业务咨询电话60109通,处理12345市民热线工单205笔,回复问政湖南、市长信箱咨询信件81封。
用婚前公积金还房贷 离婚时增值部分归谁?
本报讯(记者谭心怡通讯员厦法宣)用了婚前的公积金,离婚时房产增值部分属于谁?近日,厦门中院发布一起案件。
阿坤和阿琴(均为化名)于2008年登记结婚,阿坤婚前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并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40万元。婚后,除夫妻二人共同为该房产还贷,阿琴还提取了婚前的个人住房公积金8万元,用于偿还该房产的贷款本金。
2021年,二人感情破裂,阿琴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阿坤同意离婚。经鉴定,夫妻房产中由阿琴使用个人婚前住房公积金还贷所产生的房产增值部分为37万元,双方对阿琴投入的8万元及相应增值部分37万元的归属各执己见。
阿坤主张阿琴自愿将她的个人婚前财产投入到婚后的共同生活之用,应视为自愿赠予,她的个人婚前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婚后的共同财产,相应增值部分也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法院认为,阿坤未能举证证实阿琴就该款项具有赠予的意思表示,因而该部分款项依法仍为阿琴个人所有。
阿坤又主张即便该8万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款项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37万元因产生于婚后,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然房屋的增值属于自然增值而非孳息或夫妻婚后经营所得,阿琴使用其个人婚前财产用于偿还阿坤个人婚前房产的按揭贷款,该部分款项所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亦为自然增值,应为阿琴个人所有。
因此,阿坤应就案涉房产向阿琴支付补偿款共计45万元。
法官说法
房产增值部分的归属应如何确定,关键是解决该增值部分的性质问题。
首先,本案中阿坤认为增值部分37万元产生于婚后,应归夫妻双方共有,实际上是将房产增值视为夫妻投资和经营的结果,但应当认识到,房产增值从本质上反映的是投入的资金因市场因素变化而实现的自然性增长,有别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出租房屋、买卖股票、经营生意等投入劳动、管理而实现的主动性增值。因此,房产增值是投入的资金所产生的自然增值,而非经营所得。
其次,在本案中,阿坤未能举证证实阿琴就其个人婚前公积金具有赠予的意思表示,而房产增值又属于自然增值而非孳息或夫妻婚后经营所得,故法院判决确定阿琴的个人婚前住房公积金款项还贷部分及相应的房产增值部分均归阿琴个人所有。
来源:厦门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