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套房首付降至20%,最高可贷80万,南昌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
中国经济周刊-经济网讯6月7日晚,江西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的通知》称,该市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含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由30%调整为20%;购买二套普通住房(含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由40%调整为30%,利率上浮10%不变。
以上政策执行时间自2022年6月7日(含)起,商品房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存量房以契税完税证载明时间为准,商转公业务以受理时间为准。
今年3月4日,南昌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市城区双缴存职工60万元、单缴存职工50万元,南昌县双缴存职工50万元、单缴存职工40万元,进贤县、安义县双缴存职工40万元、单缴存职工30万元)统一调增至双缴存职工80万元、单缴存职工70万元。
同时,南昌还将租房提取公积金的额度(南昌市城区每月1200元,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每月1000元)统一调增至每月1500元,单身职工减半执行。
不光是南昌,今年以来,一城一策的房地产调控框架下,我国陆续有多个城市下调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至20%。
此外,还有多个城市降低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房的首付比例至30%,如江西宜春。多个城市公积金贷款额度也大幅上调,如四川成都双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为80万元;福建福州有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如果夫妻还是双职工,首套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调至100万元。
编辑:李永华
下月起宜春公积金缴存标准调整 最低月缴存额为260元/月
中国江西网讯廖江海、记者周卉报道:从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今年7月1日至明年6月30日,宜春市全市将执行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及上下限标准。各单位经办人员可到该中心领取《宜春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电子版,认真填写《宜春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准确填报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并按缴存比例分别测算出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四舍五入到元),并将加盖单位印章的《宜春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及电子版一并报送中心审核。
参照2016年市统计部门公布的相关数据,宜春市全市职工201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各单位应以2016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201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具体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下限标准为中央、省属驻宜各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参照南昌市标准为3948元/月(含单位、个人部分);市直各单位、县(市、区)各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为3568元/月(含单位、个人部分);
各单位职工最低月缴存额为260元/月(含单位、个人部分)。
据介绍,自今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内住房公积金月缴额核定后不得再次变更。各单位需严格执行月缴存额上、下限规定,不得高于月缴存额上限,也不得低于月缴存额下限。
下月起!宜春住房公积金相关贷款政策有调整
根据省住建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建金[2021]2号)文件精神和专项审计整改建议要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同意:
自2021年4月1日起,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贷款利率按照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1倍执行。
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3月26日
关于调整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
的情况说明
2010年11月,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文件规定:“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经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研究同意,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该政策。
2015年8月,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银监局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南银发【2015】64号)文件精神:“大力释放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降低贷款门槛”,及宜春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促进宜春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38号)文件精神,经宜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管委会研究同意,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暂停执行公积金贷款职工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规定。
2020年12月省住建厅转发审计总署对全国住房公积金专项审计整改要求:“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为落实专项审计整改要求,经宜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管委会研究同意,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2021年4月1日起,恢复执行“职工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贷款利率按照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上浮1.1倍执行”政策,第二套房以不动产登记部门及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套数证明为认定标准。
来源:宜春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