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风终度玉门关:浅谈小额贷款公司新税收政策
姜芳芳
2017年6月9日,对于中国的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来说,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天。在这一天,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金融企业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优惠的范围扩大到了上述小额贷款公司。虽然该文并未指明小额贷款公司为金融企业,但是实质上给予了小额贷款公司与金融企业同等的待遇。这对于多年来一直苦苦追求“金融身份”的小贷公司行业来说,无疑是度过玉门关的第一道春风。
这标志着国家政策的进步,不再以出身论英雄,而是给予不同机构“同工同酬”的待遇。而以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为代表的行业“领袖”,多年来与行业内外重视和关心支持小额贷款公司事业的人们一起奔走呼吁,终见成效。
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是不是定义为金融企业,10年来一直争议不断。小额贷款公司,实质上从事的是金融业务,又是经过地方金融办批准的合法机构,理论上应该和企业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一样被纳入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的范围。然而,这个听起来理所应当的事情却迟迟不能落地,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小贷公司数量众多、参差不齐,甚至在一些地区鱼龙混杂,国家难以下定决心给予其金融企业待遇然而,另一方面,国家的不认可,也间接让社会将小贷公司与一些非法集资和不经审批进行放贷的机构和个人混淆起来,进一步形成了恶性循环。面对日益加剧的矛盾,接下去该怎么办呢?是堵还是疏?此次国家财税机关的认可,标志着这一问题的“破冰”:从实质上给予了小额贷款公司金融企业待遇,以类似“工作居住证”的方式,化解了没有“户籍”的尴尬。
第二道春风,是国家向行业传递出明确的导向性指引信号:农户小额贷款。
“小额贷款”并非新鲜事物,几十年来,国际社会普遍的认知都将其视同金融普惠,因为其面对中低收入人群,提供单笔几百美金的贷款。因此,大量的国际赠款、公益投资、政府资源都投入到了这一领域,助推了很多小额贷款机构从默默无闻的NGO,逐步发展为商业化机构,再进一步发展为微型金融银行。蒙古国的XAC银行、柬埔寨的ACLEDA银行和墨西哥的C银行都是很好的例子。
而在中国,这一概念也同样争论了10年。除了部分扶贫性质或外资的小额贷款公司采用了国际标准以外,大部分机构都从自身的角度去解读这一概念。一时间,公益性小贷公司和商业性小贷公司之间,国际通用小额贷款概念和中国式小额贷款概念之间,口水战不断。从银行的角度来看,相对于传统单笔千万元甚至上亿元金额的授信,几百万元的贷款的确已经很“小额”而当小额贷款公司创立伊始,这一认知自然而然地就从银行带入到了小贷公司中。加之彼时经济上行,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巨大,“躺着也能挣钱”,吸引了大量小贷公司涌入市场。他们在积极服务中小企业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导致了“小额贷款”概念的进一步混乱,固化了国际市场对于中国式小额贷款“高金额、高利率”的两高印象。根据国际主流观点,小额贷款的单笔放贷额度应不高于本国或本地区人均GDP/GNI的2.5倍,考虑到中国的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将小额贷款定义为单笔余额10万元以下,是比较科学的。这一纸发文,不仅为多年来的“小额贷款”概念之争画上了句号,更积极鼓励了小贷公司进入这一领域,对于指明行业发展方向,功不可没。
然而向下走,进行转型,对于很多小贷公司来说,是知难行易的。从最近3个月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走访的26家优秀商业模式代表中,我们发现,专注“三农”和微型客户的成功小贷公司不在少数。事实证明,这一条路是可行的。寻求转型的小贷公司,可以在积极学习小微技术的基础上,与行业核心企业合作,开拓其上下游微型客户也可以在批发市场或者个体户、小商户聚集的地区,开立专营网点,新增“三农”业务条线,积极应用金融科技技术,拓宽业务品种,分散风险。
第三道春风,是减税本身。
多年来,小贷公司在支持中小企业、贡献税收方面作出了巨大贡献。在一些地区,2008年成立的小贷公司累计缴纳税款已经超过了其注册资本金,而且也不乏当年税费超过企业本身经营费用的情况。小贷公司作为非存款放贷机构,本身融资成本较高,而如果自身经营成本居高不下,作为贷款提供方,又如何能更好地解决小微客户融资贵的问题?
三道春风拂面,让处于低潮期的小贷公司行业为之一振,在期待有更多春风到来的同时,我们也希望行业本身能够把握机会,进一步提升自身能力、规范自身操作,成为名副其实的普惠金融“排头兵”。
(作者系国际金融公司金融机构部高级项目官员)
提示!这15种情形的利息收入/补贴无需缴纳增值税
提示!这15种情形的利息收入/补贴无需缴纳增值税北京石景山税务2022-10-1110:36发表于北京
小景税官,我公司最近取得了几笔利息收入,有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统借统还业务利息收入等,这些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
巧了王会计~小景刚对“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问题做了归纳梳理,一起来看看吧~
情形1
存款利息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项
情形2
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条
情形3
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
情形4
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情形5
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情形6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情形7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情形8
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情形9
符合规定的统借统还业务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注意事项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情形10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政策依据(情形4-情形10)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十九项、第二十三项。
情形11
特定情形下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五条
情形12
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特定利息补贴收入免征增值税
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十五项
情形13
特定企业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
情形14
金融机构特定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18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第一条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
情形15
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第一条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来源:北京石景山税务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创业容易,坚守难,尤其是对中小企业来说。为了鼓励中小企业的发展,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在“三农”、小微企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相关部门也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
小额贷款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执行。
四、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五、2017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