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云州区:小额“黄花贷”助力大产业
“如今国家政策真的太好了,小额‘黄花贷’真是帮了我大忙,帮我解决资金问题,发展了产业,增加了收入。”10月11日,大同市云州区西坪镇康店村村民吴照高兴地说。
吴照是康店村建档立卡贫困户,56岁的他,身体虽然不错,但由于家庭条件比较差,日子一直过得紧紧巴巴,平时靠自己种植黄花维持生活,由于经济条件有限,一直没有扩大种植规模。今年,他在晋城银行获得小额“黄花贷”贷款5万元后,走上了扩大规模种植黄花的致富道路。
在老吴的黄花地头,他高兴地说着他的致富经历:除了自有的13.6亩地以外,又承包了5亩多土地,近19亩地,他全都种上黄花,以后日子肯定会更好。
晋城银行大同分行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以来,云州区西坪镇的部分贫困户在扩大种植规模过程中,遇到了资金难题。晋城银行大同分行第一时间挑选业务骨干组成“黄花”扶贫贷款专项工作组,对接云州区区政府、西坪镇政府、各村村委会,以及相关部门了解情况。
为更好地将“黄花”扶贫贷款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晋城银行大同分行还安排部署专项工作组常驻对接村,现场实地考察该地区种植黄花的自然优势,并通过上门服务详细了解贫困户种植情况及其需求,确保每一笔扶贫贷款都能有的放矢,发挥作用。经过近两个月的努力,该分行坚持“户贷、户用、户还”的原则,为西坪镇30户建档立卡贫困户精准发放150万元“黄花”扶贫小额贷款,30户贫困户可增收10万余元。
大同“黄花贷”,是晋城银行通过发放小额扶贫贷款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的一个缩影。近年来,该行把帮助建档立卡贫困户获得小额扶贫贷款发展产业增收,作为工作的主要内容来抓,多措并举加大推进小额扶贫贷款工作力度,充分发挥金融资金在脱贫攻坚工作中的“输血”和“造血”作用,为有劳动能力、有合适项目、有贷款意愿的贫困户送上小额扶贫贷款,为急需发展资金的贫困老百姓解了燃眉之急。
于超
(责编:李琳、刘洋)
关于征集教育、金融放贷、市场流通三大行业领域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
关于征集教育、金融放贷、市场流通三大行业领域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扫黑除恶常态化工作部署要求,全面查找重点行业领域的突出问题,深入推进教育、金融放贷、市场流通三大行业领域专项整治行动,切实维护我市社会大局稳定,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大同市扫黑办面向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征集教育、金融放贷、市场流通三大行业领域违法犯罪和行业乱象线索,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线索举报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教育领域
1、组织在校学生参与或威逼利用在校学生参与贩卖、出售、出租电话卡、银行卡、身份证、网络账号、支付账号以及引流推广、技术开发等帮助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线索;
2、胁迫、唆使、引诱、欺骗未成年学生实施黑恶犯罪的线索;
3、虐待、欺凌学生等校园“霸凌”类违法犯罪线索;
4、拐骗、强奸、猥亵学生,组织、强迫学生或未成年少女卖淫等违法犯罪线索;
5、针对师生实施敲诈勒索、“校园贷”、“套路贷”、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线索;
6、社会组织、特殊利益群体为垄断校车、后勤服务等领域,组织社会人员滋扰、侵害校园等违法犯罪线索。
(二)金融放贷领域
1、银行保险机构或其从业人员实施或参与“套路贷”“高利贷”“高利转贷”“裸贷”及虚拟货币领域非法金融放贷的违法犯罪线索;
2、银行机构或其从业人员以及与银行机构建立业务外包关系的第三方合作机构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暴力催收贷款、洗钱等违法犯罪线索;
3、银行机构超越经营范围发放贷款、为非法放贷提供金融服务或便利等违法犯罪线索;
4、银行机构因贷款“三查”不尽职导致信贷资金流向非法放贷领域、为无放贷资质的机构提供放贷资金或共同出资放贷、委托涉黑涉恶机构和个人开展非法催收活动等违法犯罪线索;
5、有组织实施保险诈骗或与黑恶势力勾结骗取保险费等违法犯罪线索;
6、与银行保险机构有关联的其他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和行业乱象;
7、小额贷款公司违法犯罪线索;
8、涉黑涉恶可疑交易线索。
(三)市场流通领域
1、在市场中欺行霸市、强迫交易、非法垄断等违法犯罪线索;
2、组织策划并利用黑恶手段等进行恐吓、威胁、强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线索;
3、组织他人进行商业诋毁、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的涉黑涉恶线索;
4、“职业索赔人”恶意敲诈勒索商家的涉黑涉恶的线索。
二、线索举报要求
希望全市各界人士积极行动起来,踊跃检举揭发。对提供犯罪线索的举报人,将对其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人身安全。对举报线索协助破获重大涉黑涉恶案件的举报人,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奖励。凡对举报人、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具体举报要求如下:
1、举报人可实名或匿名,采取当面、信函、电话、网络通讯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举报,详细描述受害经过,以及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举报人对所检举、揭发、提供的线索不得虚构或夸大事实,不得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对谎报或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如反映与行业领域黑恶犯罪无直接关系的个人诉求、涉法涉诉等信访问题,将按规定转交有关部门办理。
三、线索举报方式
1、市公安局扫黑办举报电话:0352-6135832;
邮箱:jh@163.
来信地址:大同市公安局扫黑办
2、市教育局举报电话:0352-2087327
邮箱:jjk@126.
来信地址:平城区兴云街2799号文瀛湖办公区东辅楼大同市教育局327房间
3、人民银行大同中心支行举报电话:0352-5030699
邮箱:fx@i.
来信地址:大同市迎宾街486号
4、市金融办举报电话:0352-6242370
邮箱:f@163.
来信地址:平城区兴云街2799号文瀛湖办公区主楼17层
5、市银保监分局举报电话:0352-2523009
邮箱:hx__h@i.v.
来信地址:大同市平城区北都街御河人家1号楼
6、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电话:28310902831007
邮箱:jjjk@163.
来信地址:大同市御河西路33号大同市市场监管局扫黑办
电话举报时间为国家法定工作日正常上班时间。
大同市扫黑办
2022年12月
大同发布2起抗拒执行和3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近日,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的区别进行详细解读,并通报打击拒执罪和执行不能五起典型案件。
执行难
执行不能
发布会上,大同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韩毅结合当前全市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对“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的区别进行了详细解读。
拒执罪
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
01
案例1孔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被执行人孔某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基本案情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终审判决书,判决孔某向大同市南郊区水泊寺乡沙岭村王某给付人民币10638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大同市南郊区法院多次催缴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大同市南郊区法院将孔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孔某被列入网上通缉人员,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家属将执行款及利息13万元交至法院,并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大同市南郊区法院于2017年12月6日作出(2017)晋0211刑初17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孔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孔某因未给付申请人王某人民币10万元,经法院多次催缴,有能力却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被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如果其能在法院多次催缴时积极履行义务,可能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正是由于其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误判了形势,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处。
02
案例2李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被执行人李某每月有工资收入,有房屋拆迁款,却拒不履行36万余元的法定义务,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让家属代其缴纳执行案款,确有悔罪表现,并取得申请人的谅解,最终被法院判决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免于刑事处罚。
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李某因交通事故致他人死亡,有能力却拒不履行赔偿义务。被边某等四人诉至灵丘县法院,经(2010)灵民初字第45号、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及(2010)同民终字第492号判决书判决李某支付刑某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224379.5元,支付边某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141633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李某未按时履行,灵丘县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李某工资账户冻结,但李某在未通知法院的情况下私自更改工资账户,并将冻结的账户销户,将工资从其他账户领取。2012年9月27日李某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被灵丘县法院决定司法拘留十五日。后灵丘县法院裁定扣留了李某在右玉县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的一笔拆迁款,而李某却将该款于2015年6月26日领走,在法院与其多次协商给付执行款时,李某避而不见,拒绝支付。并将该笔拆迁款私自用掉,致使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灵丘县法院将李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15年12月25日李某被朔州车站派出所抓获,同月28日被灵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8日被灵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2016年12月16日,被执行人李某与申请执行人当庭达成和解协议,由李某的家人代为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并取得申请人的谅解。灵丘县法院判决被执行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免予刑事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李某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法院判决其支付36万元的死亡赔偿金。李某有能力却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最终被以拒不履行判决罪追究了刑事责任。法院也告诫那些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才是正确的选择,否则终将会为自己的失信和抗拒执行行为付出应有的法律代价。
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就是不具备执行条件,法院无法执行到位的执行案件。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穷尽财产查控措施后,被执行人根本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二是穷尽财产查控措施,发现的财产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
“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01
大同某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执行大同某房地产公司、仝某、韩某一案
大同某小额贷款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同某房地产公司、仝谋、韩某借贷纠纷一案,大同市仲裁委员会已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大同某房地产公司与仝某、韩某给付大同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652246元。
执行过程及法律依据
裁决生效后,大同某房地产公司、仝某、韩某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大同某小额贷款公司向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市中院依法向三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三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定义务。执行人员经调查发现,诉讼保全查封的被执行人大同市某房地产公司的门面房,难以查找得到,三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自己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市中院递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该案件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件属于因执行不能而进入终本程序的典型案件。
02
阳高县某煤炭运销公司申请执行大同煤矿某实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阳高县某煤炭销售公司申请执行大同煤矿某实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市中院已做出民事调解书。确定大同煤矿某实业公司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阳高县某煤炭销售公司货款1200万元。
执行过程及法律依据
调解书生效后,大同煤矿某实业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300万元,至今仍欠900万元未给付。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市中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大同煤矿某实业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对其银行账户动产、不动产等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执行人员向申请执行人反馈情况后,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向法院递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市中院于2017年12月13日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的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大同煤矿某实业公司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系典型的执行不能执行案件。
03
杜某申请执行大同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杜某申请执行大同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市中院已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大同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杜某42772173元。
执行过程及法律依据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市中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大同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定义务。执行人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大同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没有银行存款和车辆;市中院查封的被执行人位于大同市城区南环路某小区2号楼、3号楼、4号楼的负一层11200平米,负二层5600平米的地下建筑,在产权部门没有登记信息,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处置。市中院将此情况反馈给申请人后,申请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自己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法院递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该案件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该财产没有产权登记,无法处置。该案件属于因执行不能而进入终本程序的典型案件。
编辑:梁慧杰
投稿:大同中院
来源:山西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