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贷款“三查”不到位等,工商银行嘉兴分行被罚120万
中华网财经3月31日讯,据银保监会消息,中国银保监会嘉兴监管分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嘉银保监罚决字〔2022〕6号)显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涉四项违法违规行为如下:
一是贷款“三查”不到位,个人信贷资金被挪用于房地产企业;二是贷款“三查”不到位,个人信贷资金被挪用于购房;三是贷款“三查”不到位,个人信贷资金被挪用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四是违规为地方政府购买服务提供融资。
嘉兴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对其罚款人民币120万元,处罚日期2022年3月22日。
2021年度,工商银行实现净利润3,502.16亿元,比上年增加325.31亿元,增长10.2%,平均总资产回报率1.02%,加权平均权益回报率12.15%。营业收入8,608.80亿元,增长7.6%,其中,利息净收入6,906.80亿元,增长6.8%,非利息收入1,702.00亿元,增长11.0%。营业费用2,362.27亿元,增长14.3%,成本收入比26.36%。计提资产减值损失2,026.23亿元。所得税费用746.83亿元,增长0.3%。
2021年末,工商银行总资产351,713.83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8,263.25亿元,增长5.5%。其中,客户贷款及垫款总额(简称“各项贷款”)206,672.45亿元,增加20,429.37亿元,增长11.0%;投资92,577.60亿元,增加6,666.21亿元,增长7.8%;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30,984.38亿元,减少4,393.57亿元,下降12.4%。
2021年末,工商银行客户存款264,417.74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3,070.48亿元,增长5.2%。从客户结构上看,公司存款增加3,866.03亿元,增长3.0%;个人存款增加8,374.32亿元,增长7.2%。从期限结构上看,定期存款增加9,521.10亿元,增长8.0%;活期存款增加2,719.25亿元,增长2.1%。从币种结构上看,人民币存款249,145.24亿元,增加13,425.32亿元,增长5.7%;外币存款折合人民币15,272.50亿元,减少354.84亿元,下降2.3%。
资产质量方面,工商银行不良贷款率为1.42%,较上年末下降0.16个百分点。其中,公司类不良贷款2,548.87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0.72亿元,不良贷款率2.09%,下降0.20个百分点。个人不良贷款385.42亿元,减少9.99亿元,不良贷款率0.49%,下降0.07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为205.84%,较上年末增长25.16个百分点。
2021年末,工商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13.31%,一级资本充足率14.94%,资本充足率18.02%,
本文源自中华网财经
新华联子公司收到民事起诉状 涉及偿还工行贷款争议
7月7日晚间,新华联发布公告,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近日收到《民事起诉状》,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德雅路支行将公司、长沙铜官窑、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起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公告,长沙铜官窑与工行长沙德雅路支行签署《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工行长沙德雅路支行向长沙铜官窑发放贷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6亿元,贷款期限为165个月。由于长沙铜官窑和工行长沙德雅路支行就贷款偿还存在争议,工行长沙德雅路支行诉至法院要求长沙铜官窑偿还信托贷款本金及相关利息等,要求公司、新华联置地承担相应的责任。
工行长沙德雅路支行的诉讼请求包括判令宣告长沙铜官窑与工行长沙德雅路支行签署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提前到期判令长沙铜官窑偿还工行长沙德雅路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92亿元,利息、罚息、复利判令工行长沙德雅路支行对长沙铜官窑提供的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公司及新华联置地就上述债务对工行长沙德雅路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强制执行费用、律师费等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
新华联表示,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鉴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公司及子公司也将积极与原告及相关方进行沟通,争取获得原告谅解、达成和解。同时,将积极筹措还款资金,力争妥善解决上述诉讼事宜。
工行2.5亿存款“不翼而飞”?判决书还原真相,涉案储户、银行回应来了
日前,“工行2.5亿存款不翼而飞”登上热搜,引起广泛关注。各方争议焦点之一在于,被告梁某行为究竟是盗窃还是职务侵占。此外,工商银行南宁分行在本案件中是否存在管理过失。
3月18日,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记者获取案件的一审判决书,并采访了涉案储户、银行有关人士和法律界人士。
据了解,通过虚构存单等方式,梁某等人窃取28人存单款共计2.53亿元,在案发前已返还部分款项。该案件已于3月8日进行二审,各方正在等待法院判决。
涉案储户发声
一名涉案储户向记者表示,目前对于案件进展有以下几点疑问:一是大额定期存单部分,一审判决过程中并没有核查支取流程。二是巨额资金流向没有查明。三是2018年12月7日,300万元的假存单一事暴露之后,工行也没有进行内部调查。2018年12月12日,梁某依然作案,且长达半年之久。四是此案件爆发并不是由于工行内部自查,而是由于梁某同伙时某自首。
该储户称,工行某支行多次发生同一代理人代理支取他人名下大额存单的情况后未进行有效识别,未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防控风险。
涉案银行回应
工行广西分行相关人士认为,在取款业务办理过程中,时某递交了真实的存单、储户的身份证原件及其作为代理人身份证、输入正确的密码,银行没理由不给取款。
“这个案件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储户贪图梁某承诺的每个月高息,对梁某过度信任,丧失警惕性,没尽到注意义务,从而引发了问题。如果时某没有真存单、没有密码、没有储户的身份证,绝对取不出钱。如果受害者认为银行有责任,完全可以对银行提起诉讼。”该人士称。
该人士表示:“工商银行作为负责任的国有大行,始终秉承不逃避、不推卸、会负责的态度积极回应涉案客户的诉求,一定会在法律框架内承担应有责任,并将依法合规对后续事项进行处理。同时持续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保障客户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据了解,此前当地银保监局针对此事已经对工行广西分行进行了现场检查,认为银行方存在场所和人员管理的过失,并给予相应处罚。
工商银行南宁分行3月18日凌晨回应称,目前司法认定梁某属个人犯罪行为,不属于职务侵占行为;同时,受害人受非法高息引诱,通过非正规程序操作,导致资金损失。我行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将依法合规处理此事,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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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火速解读
针对各方关切,多位律师对案件情况和多方责任进行解读。
“本案属于传统犯罪与金融犯罪相结合的新型犯罪。从刑法构成要件来讲,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换言之,犯罪嫌疑人盗窃是客户的财产,不是银行财产。刑事判决犯罪嫌疑人退赃赔款并无不妥。”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业务中心副总监、商事与金融争议解决部主任裴虹博表示。
至于各方的法律责任,裴虹博表示,首先,从刑事评价角度看,犯罪嫌疑人在行为实施过程中,虽然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但是客户将资金存入银行,其所有人的地位并未发生变动。
其次,从民事评价角度看,客户与银行建立存款法律关系,依法应当受到保护。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这一原则也是我国商业银行法的一项重要原则。银行理应保障存款人的资金安全,也应配置有效措施强化内控机制。此案亦暴露出银行机构合规和风控不足的风险。因此,在本案中,对客户而言,负有保障义务的银行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作为金融机构,银行首先要保障储户资金安全,其次,要加强自身合规制度建设以及风险监控,加大对于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教育,增强法律意识,避免出现道德和法律风险。”裴虹博说。
“无论是司法机关认定银行高管个人构成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银行都存在管理过失的责任,储户可以通过存款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根据办理类似的案件经验,提醒广大储户在存取款过程中,不要由于过于信赖银行工作人员的热心,而省略一些必要的办理手续和流程,否则,会带来较大的潜在风险。”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蒋保双提醒。
案件还原
记者获取的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定程度上详细还原了这起案件。
1、心生歹念
据判决书,2017年8月起,梁某担任工行南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经理。2018年初,梁某因对外许诺高额利息,向社会人员吸纳资金,需要返还高额本金和利息等原因,产生了伪造大额存单用于替换银行客户的真实存单,以代办取款方式窃取客户在工行大额存款的想法。
2、“承诺”高收益
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梁某以为贷款企业做存款贡献为由,通过莫某等人找有闲置资金的客户到工行办理大额存款业务,承诺除给予正常的银行大额存款利息外,在办理完大额存款后支付给莫某等人每个月4.5%左右的高额存款收益。
3、奇葩要求
为顺利窃取被害人的存单款,梁某让时某负责伪造存单等银行票证,用于趁被害人不备替换真实存单。
此外,梁某还向被害人等人提出四点要求:一是大额存单的密码必须设置成企业方指定的密码;二是存单必须要在其和企业方、客户方在场的情况下用信封封存,在三方见证下用信封封存好后,三方在封口上签字;三是存单到期后,必须要在三方见证下打开之前封存的信封,由企业方陪同取款;四是将存单封存后,客户要将身份证交给梁某或企业方代表去核实客户身份。
4、“狸猫换太子”
梁某在被害人到工商银行办理大额存单时,让时某以企业方代表的名义陪同,要求被害人按时某提供的密码设置存单密码。钱款存入银行后,进行存单封存时,梁某与时某使用事先伪造好的大额存单,趁被害人不备,将真实存单调换。
伪造的大额存单封存后,梁某以核验客户身份为由,获得受害人的身份证原件。有了真实存单、身份证原件和事先掌握的密码,通过代办客户取款的业务将被害人存单中的钱款取出。
5、掩盖事实
为持续通过上述非法手段获取被害人存单款,掩盖事实,案发前被害人存单到期时,梁某和时某以拆封封存伪造的存单并假装代理取款的方式,转账返还了部分被害人的存单款。
经鉴定,通过上述方式,梁某等人窃取28人存单款共计2.53亿元,在案发前已返还部分款项。
一审判决书显示,梁某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20万元。
本文转自中国证券报(作者王方圆叶斯琦),在此致谢!
来源: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