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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转账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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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微信转账有新变化

近日,有多名读者留言询问

一直正常使用微信转账

但有一天突然跳出提示页面

要求上传身份证照片

能输入吗?

会不会是钓鱼网站?

上海辟谣平台核查发现,微信要求用户上传身份证照片的做法,在2012年3月5日起施行的《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有明确要求。用户应当配合,否则会被限制使用部分功能。

但要提醒的是,用户在使用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机构的转账功能时,务必核实转账对象、转账原因,切勿随意向陌生人转账或扫描来源不明的链接并登录个人信息,谨防电信诈骗。

微信、支付宝大额收付款需确认身份

据了解,该《办法》所称的“支付机构”是指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

也就是说,除了微信、支付宝等公众熟悉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该《办法》对预付卡机构也有规定。在超过一定金额的交易中,相关支付都会要求用户留下真实的个人信息。

就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机构而言,《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客户为个人客户的,出现下列情形时,(网络支付机构)应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个人客户办理单笔收付金额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支付业务的;个人客户全部账户30天内资金双边收付金额累计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个人客户全部账户资金余额连续10天超过人民币5000元或外币等值1000美元的;通过取得网上金融产品销售资质的网络支付机构买卖金融产品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定既包括单次收付金额,也包括一定期限内的累计金额。这也是为什么部分用户发现,之前使用微信或支付宝收付款正常却突然收到身份信息登记要求的原因。

《办法》对网络支付的收款账户也有规定。第十三条明确,“网络支付机构在向未开立支付账户的客户办理支付业务时,如单笔资金收付金额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在办理业务前要求客户登记本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并通过合理手段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信息的真实性。”

大量购买预付卡或退卡,也要确认身份

根据《办法》,在购买预付卡、向预付卡充值,以及预付卡退款等交易中,也会涉及身份确认。主要场景有:

第十五条:预付卡机构在向购卡人出售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金额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不记名预付卡时,应当识别购卡人身份,登记购卡人身份基本信息,核对购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代理他人购买记名预付卡的,预付卡机构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在对被代理人采取前款规定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时,还应当登记代理人身份基本信息,核对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七条:预付卡机构办理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金额人民币1万元以上不记名预付卡充值业务时,应当识别办理人员的身份,登记办理人员身份基本信息,核对办理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办理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八条:预付卡机构办理赎回业务时,应当识别赎回人的身份,登记赎回人身份基本信息,核对赎回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赎回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需要注意的是,消费者在选购预付卡时,应确认预付卡机构的发卡资质,理性消费。

支付机构需保护个人信息

公众应配合相关支付机构,做好身份信息登记。支付机构也要保证个人信息安全。

《办法》第九条明确要求,“支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二十九条再次强调,“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系统,实时记载操作记录,防止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的泄露、损毁和缺失,保证客户信息和交易数据不被篡改,并及时发现并记录任何篡改或企图篡改的操作。”

转自:上观新闻

来源:极光新闻东北网

微信转账新变化?重要提醒 →

近日,有多名读者留言询问

一直正常使用微信转账

但有一天突然跳出提示页面

要求上传身份证照片

能输入吗?

会不会是钓鱼网站?

上海辟谣平台核查发现,微信要求用户上传身份证照片的做法,在2012年3月5日起施行的《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有明确要求。用户应当配合,否则会被限制使用部分功能。

但要提醒的是,用户在使用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机构的转账功能时,务必核实转账对象、转账原因,切勿随意向陌生人转账或扫描来源不明的链接并登录个人信息,谨防电信诈骗。

微信、支付宝大额收付款需确认身份

据了解,该《办法》所称的“支付机构”是指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

也就是说,除了微信、支付宝等公众熟悉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该《办法》对预付卡机构也有规定。在超过一定金额的交易中,相关支付都会要求用户留下真实的个人信息。

就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机构而言,《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客户为个人客户的,出现下列情形时,(网络支付机构)应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个人客户办理单笔收付金额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支付业务的;个人客户全部账户30天内资金双边收付金额累计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个人客户全部账户资金余额连续10天超过人民币5000元或外币等值1000美元的;通过取得网上金融产品销售资质的网络支付机构买卖金融产品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定既包括单次收付金额,也包括一定期限内的累计金额。这也是为什么部分用户发现,之前使用微信或支付宝收付款正常却突然收到身份信息登记要求的原因。

《办法》对网络支付的收款账户也有规定。第十三条明确,“网络支付机构在向未开立支付账户的客户办理支付业务时,如单笔资金收付金额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在办理业务前要求客户登记本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并通过合理手段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信息的真实性。”

大量购买预付卡或退卡,也要确认身份

根据《办法》,在购买预付卡、向预付卡充值,以及预付卡退款等交易中,也会涉及身份确认。主要场景有:

第十五条:预付卡机构在向购卡人出售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金额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不记名预付卡时,应当识别购卡人身份,登记购卡人身份基本信息,核对购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代理他人购买记名预付卡的,预付卡机构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在对被代理人采取前款规定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时,还应当登记代理人身份基本信息,核对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七条:预付卡机构办理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金额人民币1万元以上不记名预付卡充值业务时,应当识别办理人员的身份,登记办理人员身份基本信息,核对办理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办理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八条:预付卡机构办理赎回业务时,应当识别赎回人的身份,登记赎回人身份基本信息,核对赎回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赎回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需要注意的是,消费者在选购预付卡时,应确认预付卡机构的发卡资质,理性消费。

支付机构需保护个人信息

公众应配合相关支付机构,做好身份信息登记。支付机构也要保证个人信息安全。

《办法》第九条明确要求,“支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二十九条再次强调,“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系统,实时记载操作记录,防止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的

泄露、损毁和缺失,保证客户信息和交易数据不被篡改,并及时发现并记录任何篡改或企图篡改的操作。

转自:上观新闻

来源:哈尔滨日报

微信转账新变化?需要注意

近日,有多名读者留言询问

一直正常使用微信转账

但有一天突然跳出提示页面

要求上传身份证照片

能输入吗?

会不会是钓鱼网站?

上海辟谣平台核查发现,微信要求用户上传身份证照片的做法,在2012年3月5日起施行的《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有明确要求。用户应当配合,否则会被限制使用部分功能。

但要提醒的是,用户在使用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机构的转账功能时,务必核实转账对象、转账原因,切勿随意向陌生人转账或扫描来源不明的链接并登录个人信息,谨防电信诈骗。

微信、支付宝大额收付款需确认身份

据了解,该《办法》所称的“支付机构”是指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

也就是说,除了微信、支付宝等公众熟悉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该《办法》对预付卡机构也有规定。在超过一定金额的交易中,相关支付都会要求用户留下真实的个人信息。

就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机构而言,《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客户为个人客户的,出现下列情形时,(网络支付机构)应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个人客户办理单笔收付金额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支付业务的;个人客户全部账户30天内资金双边收付金额累计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个人客户全部账户资金余额连续10天超过人民币5000元或外币等值1000美元的;通过取得网上金融产品销售资质的网络支付机构买卖金融产品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定既包括单次收付金额,也包括一定期限内的累计金额。这也是为什么部分用户发现,之前使用微信或支付宝收付款正常却突然收到身份信息登记要求的原因。

《办法》对网络支付的收款账户也有规定。第十三条明确,“网络支付机构在向未开立支付账户的客户办理支付业务时,如单笔资金收付金额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在办理业务前要求客户登记本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并通过合理手段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信息的真实性。”

大量购买预付卡或退卡,也要确认身份

根据《办法》,在购买预付卡、向预付卡充值,以及预付卡退款等交易中,也会涉及身份确认。主要场景有:

第十五条:预付卡机构在向购卡人出售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金额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不记名预付卡时,应当识别购卡人身份,登记购卡人身份基本信息,核对购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代理他人购买记名预付卡的,预付卡机构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在对被代理人采取前款规定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时,还应当登记代理人身份基本信息,核对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七条:预付卡机构办理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金额人民币1万元以上不记名预付卡充值业务时,应当识别办理人员的身份,登记办理人员身份基本信息,核对办理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办理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八条:预付卡机构办理赎回业务时,应当识别赎回人的身份,登记赎回人身份基本信息,核对赎回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赎回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需要注意的是,消费者在选购预付卡时,应确认预付卡机构的发卡资质,理性消费。

支付机构需保护个人信息

公众应配合相关支付机构,做好身份信息登记。支付机构也要保证个人信息安全。

《办法》第九条明确要求,“支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二十九条再次强调,“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系统,实时记载操作记录,防止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的

泄露、损毁和缺失,保证客户信息和交易数据不被篡改,并及时发现并记录任何篡改或企图篡改的操作。

转自:上观新闻

来源:沈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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